第25章 在眾人麵前的···(下)(2 / 2)

錄音戛然而止。

陳歌看向石傑:現在我可以問你,為什麼有人衝進去的時候看到你衣衫不整了嗎?

陳歌看向法官:法官大人,根據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現在我方提供的證據表明,對方的所謂受害者當時正在對被告實施犯罪行為,被告屬於正當防衛。

公訴人的辯護律師:法官大人,我抗議。對方辯護律師提供的證據太過模糊,不能證明任何結論。現在我要問被告,這段錄音是否真實。

馬敏點頭:真實。

辯護律師:那受害者是否對你實施強奸。

馬敏:是。

辯護律師:那他的行為進行到了哪一步。

馬敏不說話了。

陳歌:法官大人,我抗議,對方辯護律師的問題已經超出正常詢問範圍。

辯護律師:法官大人,我要說的是,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現在我方受害者當時並沒有對被告造成客觀事實上的不法侵害,聽錄音大家可以想想,最多隻是進行到脫去衣物的階段,完全沒有達到構成強奸的地步。

庭審現場一度僵持。

陳歌沉默片刻看著對方律師口若懸河,直到他停下,得意地看著陳歌,手裏隱晦地豎起一根小指。

馬敏的眼光黯淡無光就像生無可戀。

陳歌徐徐開口: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麵辯護律師依舊一臉得意,就算他說出這條法律又有什麼用,石傑的行為充其量隻是小小的猥褻。

陳歌的語速越來越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並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陳歌: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條,強製猥褻罪、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製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陳歌:“我國刑法修正案···············”

“·················”

一口氣說了十幾條看似毫不相關但是和馬敏的這件事又有關聯的法規。

“綜合以上法規”陳歌看著石傑,“我要對被告進行無罪辯護,並且,對石傑做出的一係列猥褻強奸行為提起上訴!”

現場所有人目瞪口呆!

旁聽席上,李越化身複讀機,“草cao操槽曹嘈…………學友這是帶了一挺機關槍啊!”

裴華棟湊過來,“李越你這幾個草字怎麼還變聲呢。”

李越說出一句幾年後會大火的網絡用詞,“廢話,嚇死寶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