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暗廢《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1 / 2)

對華爾街來說,法律是可以廢除的。

1929年股市崩盤導致了美國經濟出現大蕭條,銀行業也遭受強烈衝擊,共有9000多家銀行倒閉。由於銀行業關係社會的方方麵麵,如此多的銀行倒閉影響十分深遠,尤其是對普通民眾,他們多年的儲蓄一夜之間化為泡影,這對中下層的危害既強烈又持久。此後,美國國會成立的銀行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銀行倒閉案時發現,由於商業銀行在大蕭條前普遍性的在證券市場進行種種投資和投機性的操作,最終把普通儲戶的錢損失殆盡。美國國會因此於1933年出台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 Act),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離,禁止混業經營,對金融業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和分業經營,商業銀行不得經營高風險的證券業務,保證公眾資金的安全,維護金融體係的穩定。此後,銀行業在幾十年中都相當平穩,以致到了20世紀70年代銀行經理們流行所謂“3-6-3生活模式”,即銀行所吸引的儲戶存款成本是3,然後以6的利息貸出去,下午3點趕到高爾夫球場。這樣的工作和生活日複一日,銀行的效率不高,但盈利穩定,幾乎沒有多少風險,所以整個金融體係都運營良好,井然有序。但是其中在後20年中,即布雷頓森林體係解體後至90年代初期,金融係統內暗中持續發生變化。

這種分業經營的模式一直持續了60多年,直至20世紀90年代末期,這種商業銀行經營模式有點落伍了,因為銀行所提供的的業務和產品就是傳統的放貸經營。相比其他行業,銀行盡管掌握著大筆資金,但盈利能力卻表現平平,因此華爾街的銀行家們對《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一直很不滿。實際上,在幾十年中,為了擺脫該法,華爾街的銀行家們一直在進行種種努力。進入90年代,華爾街開始製造輿論、遊說國會,稱該法不利於增強美國金融機構在全球化大環境下的競爭力,因該廢除。花旗、美林、Aetna等金融機構在25年的時間裏向政府遞交了12次提案。

1998年,在美國金融界相當於領頭羊地位的花旗銀行終於忍耐不住,時任花旗銀行董事長桑迪·威爾(Sandy Weil)一向敢作敢為,當年他宣布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合並成立花旗集團。花旗銀行為商業銀行,旅行者集團為保險公司,兩者合並顯然屬於混業經營,但鑒於花旗銀行的地位,以及華爾街多年來的呼籲,美聯儲和國會都對這一合並行動采取了默許的態度。由此,也等於悄無聲息地廢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又以壓倒性票數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於是,美國重新回歸到混業經營的新時代,換言之,美國又回到了1920年代。

廢除了“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但金融領域的混業經營還需要法律支持,於是,2000年秋季,在華爾街的暗中活動下,德州共和黨參議員菲爾·格雷姆(Phil Gramm)和參議院銀行委員會主席等共同起草了《大宗商品期貨現代化法》(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包含有262頁附件。在美國106屆國會上,《大宗商品期貨現代化法》幾乎沒有經過聽證程序就獲得通過。克林頓於2001年12月21日簽署生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亦稱格雷姆一裏奇一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 Act)廢除了60多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 Act)的核心條款,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格局,允許並提倡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並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這項法案的通過標誌著華爾街的偉大勝利,他們又可以像1920年代的前輩們那樣為所欲為了。此後,美國國際集團(AIG)和聯合保險公司(Alliance)開始經營金融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其他銀行和保險等金融機構也開始合並,交叉經營。

“大宗商品期貨現代化法”,這是一個相對來說有點奇怪的名稱,實際上這是華爾街的精英們特意挑選的,因為大宗商品早期原本指的是農產品和原材料,如玉米、小麥、石油等,但金融衍生品股票期貨合約兼有期貨和股票的特點。期貨的監管當局是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而股票市場是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將股票包含在大宗商品定義的範圍,顯然會出現兩家監管機構之間管理重疊。因此兩家監管機構相爭不下,結果在1980年代,股票期貨在美國被禁止。但是,股票期貨是現代金融一個重要領域,當美國禁止後,世界的股票期貨交易就在歐洲市場越做越大,華爾街看到如此肥肉旁落他人,自然不會心甘情願。於是重新遊說國會,最終促成了“大宗商品期貨現代化法”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