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 水落石出(2)(2 / 3)

史蒂芬森大律師的這番話又像往平靜的池塘中扔進的一枚石子,激起了陣陣漪漣。

“法官先生,史蒂芬森律師這樣來解釋我的證人的行為顯然是不公正的,是對法律的曲解,也是對我們實行的‘臥底證人製度’的一種歪曲,甚至犯了一般公眾都完全能夠理解的常識性的錯誤。”檢控方律師薩馬·哈蒂斯針鋒相對:

“加爾森作為聯邦調查局的一名探員,承擔了調查隱藏得很深隱蔽性非常強的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與活動的艱巨任務,他必須做的是,秘密地參加到‘我們的榮譽’這一組織當中,不僅要不被發現,而且要取得信任。為此,他必須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並且將自己完全作為犯罪組織中的一員。加爾森作為臥底證人雖然加入了犯罪群體,但其加入的目的就是為了掌握犯罪證據、揭露犯罪,從而維護國家與公眾的根本利益、重大利益,因此,他不能因小失大,而必須遵循‘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衡取其輕’的原則。

“臥底證人加入了犯罪群體,而且為了取得犯罪群體成員的信任,在很多情況下不得不按照該群體的指示參與他們的犯罪活動。但他參與犯罪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證據,以揭露犯罪,而不具有犯罪故意。甚至他們在參與犯罪活動時會自覺地降低社會危害性或盡可能地避免社會危害結果的發生。

“當然,加爾森要達到聯邦調查局派他臥底與他要能夠當好臥底證人的目的,掌握比一般證人更全麵、更準確、更詳細的犯罪證據的鏈條,就要按照‘我們的榮譽’的所謂規則通過他們的考驗。具體就本案來講,就加爾森來講,他就必須跟隨賴斯來到珠寶店參與盜寶行動,並盡可能地在盜寶行動中表現出自己作為一名‘文物珠寶大盜’的專業水平,作為‘李吉特家族’中剛剛加入的一員的果斷勇敢,與能夠經得起考驗的‘合格’。但是,卻在這裏偶然遇到了迪米耶羅,加爾森與賴斯已不可能按照原定計劃行動了。正在此時,迪米耶羅伸手去盜取《躺著的裸體女人》這幅法國大畫家庫貝爾的名畫,而這幅名畫,加爾森清楚,它已消失了50年!當加爾森看到賴斯伸手去掏槍,那後果我想加爾森當然知道,今天在座的各位也知道,他當然要表現出他的機智果斷,當然要顯示他的能力和膽量,這是他打入李吉特家族並站住腳的前提。但是,不能讓名畫在自己眼前被人盜走,不能讓將於紐約大都會藝術博物館向公眾展出的名畫再次消失,也不能看著賴斯槍擊迪米耶羅爾有可能令其做賴斯的槍下鬼,卻是他作為一名警員,在那種突如其來的情況下的唯一選擇,也是最符合美國國家利益與公眾利益的選擇,在特殊情況下,國家都要做出重大犧牲,換取更大利益,作為一位警員,一個美國公民,他也要做出自己的犧牲,甚至危及自身的安全,扭曲自己平時所持的價值取向,承擔名譽受損的損失,來換取國家社會公眾更大的利益。這也是我在前麵已經講過的,‘甚至他們在參與犯罪活動時會自覺地降低社會危害性或盡可能地避免社會危害結果的發生。’

“法官先生,我對被控方律師對我的證人提出的質疑,我為我的證人進行的辯述完了,希望能夠吸收我的意見。”

大法官沒有馬上表態。他先向大陪審團對美國的臥底證人製度的相關法律與規定作了簡要的解釋,目的是使他們了解對剛才雙方的律師爭論的焦點,成文的製度和規定是怎麼說的,以免被雙方律師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所左右。他見大陪審團的陪審員們都已明白了他的意思,便說道:

“我吸收檢控方律師的意見,加爾森可以往下繼續做證。被控方律師也可以就其它問題詢問證人。”

“請允許我繼續詢問證人。”史蒂芬森接著質詢:

“證人加爾森,作為一名警員,你為何沒有及時製止你所認為的並且由你來提供證據的李吉特、李蒂安以及其他家族的犯罪行動?”還沒有等加爾森回答,史蒂芬森就又衝著法庭裏的所有人大聲說道:

“並非臥底警員就一定是合格的警員,合格的證人。據我了解,現在在洛杉磯,警方正在通緝抓捕一名走私大毒梟,而這名走私大毒梟,正是曾經臥底於毒品走私集團的一名探員。”史蒂芬森的話,又引來議論紛紛。

“我反對,被控方律師講的話與本案無關!”

“怎麼無關?我向證人提出的問題與我現在舉出的這一例證,恰恰是與本案有緊密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麵,請法官允許我繼續。”

“繼續。”

“他為何不能製止他所說的犯罪行動,恰恰證明他與我剛才說的那名臥底警員一樣,不但不阻止,而且推波助瀾!尤其是加爾森被迅速提拔,當上李蒂安家族的軍師‘參謀’後,至少是參與策劃李蒂安家族的活動,他有能力策劃,也有機會製止所謂的犯罪,但是事實證明他沒有這樣做,沒有製止,才發生了家族之間的許多摩擦事件。”

“這個問題,我想請加爾森自己先回答,然後再請詹姆斯·雷利補充。”檢控方薩馬·哈蒂斯律師答複。

“作為一個具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和社會道德水準的探員,我所在的聯邦調查局與我本人的任務,都是與犯罪個人與犯罪組織做鬥爭。很不幸與無奈的是,作為一名必須隱身於犯罪組織中的警方臥底,我確實知道了許多犯罪行動的策劃、組織與實施,而且有些就出現在眼皮子底下,親眼目睹。但是我卻不能由我個人來采取什麼行動。我認為這是一個常識,我一旦采取行動,可能被稱為‘孤膽英雄’,但卻會立即暴露身份,那麼,我們成係統地掌握犯罪組織的罪行記錄,掌握他們的組織、人員、行動方式、隱藏地點等等情報,最終將他們一網打盡或者徹底搗毀的計劃就會因為我本人的‘魯莽’的行動落空,為臥底行動而使用的國會撥款與納稅人的錢,也會打水漂。現在畢竟已不是除暴安良的‘羅賓漢’個人英雄主義時代;再者,當我得知他們的一些行動計劃時,我也曾秘密地向局裏報告,並提出我個人能采取的行動的建議,提請上級出動警力阻止或者結束犯罪活動。但是我的上司數次指示,我的任務不是針對具體的犯罪行為與個案,而是家族組織的整個的全麵的犯罪過程來取得證據。我還為此受到過上級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