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財政部長伍丁、聯邦儲備委員會、複興金融公司的任務,以及財政部各位官員的辛勤勞動是偉大的。我國州和國家的所有銀行都已經審查過,絕大部分銀行已經重新開業。在財政部自身,我們也已經成功地克服了拆借足夠資金以應對必要的日常開支這個難題,盡管我們接手財政部時它無論怎麼說都已經是空空如也。
3月份期間所發布的早期文告已經使所有持有黃金的人將其黃金存入了銀行。在此期間,從我們的黃金依然由我們的銀行出口以滿足國際需求這個意義上說,我們當然還是維持著金本位製。
4月初出現的幾個征兆使得我們開始對美國銀行的黃金儲備問題感到擔憂。的確,我們這裏的黃金儲備足夠應對目前所有的流通或信用需求。但是,與此同時,近代曆史有過太多因投機行為或恐慌而導致的金價突然間不可控製地飛漲起來的例子了。我遺憾地說,有些美國人對於他們國家的未來感到惶恐不安,以至於開始向國外輸出他們自己的資產。我還要遺憾地說,其他人則認為,如果他們可以通過輸出黃金的形式將他們的錢轉換成外國貨幣,他們以後就可以通過賣國投機行為購得更多的美元。在歐洲,國際投機家,銀行和個人對我們黃金儲備造成的壓力日益增大,這些人出售美國國債,然後買入美國證券並要求用黃金支付。其結果就是,紐約用於國外賬戶的黃金“標記物”大量增加。我們認為,這類運動幾乎可以立即使所涉資金總額達到至少5億美元。此數量的任何形式的增加都會使我們的黃金儲備損失10億甚或20億。事實是,在4月份禁止黃金出口的短短時間內,按黃金計算,我們就損失了1億美元。
正是在這點上,伍丁部長和我才斷定,是時候該阻止任何黃金的出口了。
通過4月20日發布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行政命令,我們實現了這個目標。該命令規定:
“新命令頒布前,禁止指定將黃金用於國外賬戶,以及從美國出口金幣、金條或金圓券的行為,除非合眾國財政部長可以發放許可證,授權:(a)為經認可的外國政府或外國中央銀行或國際清算銀行劃撥專款或為信托公司持有金幣或金條之出口(b)為再出口而進口的金幣或金條,或依據黃金出口協議,為滿足黃金精煉者正常貿易要求進口黃金原料而出口合理數量的金幣或金條(c)為切實履行此命令發布之日前所達成的任何合同的要求,由遵守1933年4月5日之行政命令的申請人所支付的金幣、金條或金圓券之出口(d)經美國總統批準,為推動公共利益所采取的起認為不要的行動而出口金幣或金條。
新的命令頒布前,財政部長有權通過發放許可證或其他方式調查、規範或禁止任何外彙交易、在合眾國境內從任何銀行機構將貸款轉讓給上述銀行機構的外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或轉讓給任何銀行或銀行家、以及合眾國境內任何個人、合作方、協會或公司從合眾國出口或提取貨幣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