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摔跤運動比賽(2 / 3)

4摔跤手不得拽對手的頭發、耳朵和生殖器,也不得掐捏他的皮膚或咬他、不得扭他的手指和腳趾、不得踢他或是用頭撞他、不得接觸他的眉毛以下嘴以上的麵部、不得用肘或膝蓋擊打他的腰部、不得拽他的背心。

5摔跤手在比賽過程中不得和對手說話。

6每場比賽都要有一位當值醫生,在一個選手處於危險時有權中斷比賽。

7如果選手有明顯的違背公平競賽的犯規行為如比賽作弊或有野蠻行為將被立即取消比賽資格。

8任何開始於毯子的中心摔跤區域裏的站立姿勢的抱和反擊一直到結束都有效。

9如果摔跤手不試圖有效地抱住對手或是以各種方式不斷地阻止對手摔跤,都被視為消極。在一次警告之後,第二次犯規將給對手加一點。

10對第二次非法的抱,如將對手的手臂扭過大於90度、用手臂鉗住對手的前臂或用雙手抱住對手的頭或頸,將給對手加一點。

11摔跤手可以在比賽結束的30分鍾之內以書麵的形式對正式決定提出異議。如果異議被接受且裁判委員會同意將重賽。

中國式摔跤競賽規則

第一章通識

第一條:競賽性質

一:個人競賽:以個人在所屬級別內競賽所得的成績,確定個人名次。

二:團體競賽:以每個團體所有被錄取名次的運動員的成績總和確定團體名次。

第二條:競賽製度

一:單敗淘汰賽

二:雙敗淘汰賽

三:循環製

第三條:年齡組別及體重級別

一、年齡組別:根據運動員的年齡分為青年組和成年組。

1、青年組:15周歲~18周歲。

2、成年組:19周歲以上。

3、青年組運動員一般不允許參加成年組競賽,但具有一定訓練水平的經教練申請和主辦單位同意,也可參加成年組比賽。

二、體重級別

1、青年組:

(1)不超過46公斤級別

(2)46~49公斤級別

(3)49~52公斤級別

(4)52~56公斤級別

(5)56~61公斤級別

(6)61~66公斤級別

(7)66~72公斤級別

(8)72~80公斤級別

(9)80~90公斤級別

(10)90公斤以上級

2、成年組:

(1)不超過48公斤級別

(2)48~52公斤級別

(3)52~57公斤級別

(4)57~62公斤級別

(5)62~68公斤級別

(6)68~74公斤級別

(7)74~82公斤級別

(8)82~90公斤級別

(9)90~100公斤級別

(10)100公斤以上級

3、女子組:

(1)不超過44公斤級別

(2) 44~47公斤級別

(3) 47~50公斤級別

(4) 50~54公斤級別

(5) 54~58公斤級別

(6) 58~63公斤級別

(7) 63~68公斤級別

(8) 68~74公斤級別

(9) 74~82公斤級別

(10) 82公斤以上級

第四條:稱量體重和抽簽

一、運動員比賽前1天進行稱量體重,稱量時間在1小時內完成。

二、由裁判長一人,裁判員數人,記錄員和醫生組成稱量體重組,另聘請教練代表監督進行。

三、運動員稱量體重時,男子應穿短褲或赤身,女子應穿短褲和T恤衫。如運動員體重低於或超過原屬級別,並在規定時間內不能達到原屬級別,則按全部棄權論處。

四、運動員可在規定時間內依次重複稱量體重。

五、運動員稱量體重後,由本人抽簽,根據抽簽結果進行編排。

第五條:比賽場數

運動員在一天內的競賽場數原則上不超過四場,如有特殊情況可賽五場,但場與場之間至少休息15分鍾。

第六條:競賽通則

一、比賽禮節:

比賽開始前和結束後,雙方運動員應站在比賽開始線互相抱拳致意,並對場上裁判和觀眾抱拳致意,如不執行該條規定將受到警告處罰。

二、比賽局數和時間:

1、 每場比賽三局,每局兩分鍾,局間休息30秒。

2、 比賽中,一切暫停時間均應扣除(如:場上裁判的叫停,宣告運動員得分、判罰及受傷處理等情況)。

3、 比賽進行中,因特殊情況有場上裁判員發令中止比賽時,雙方的比分和已用時間均予保留,以便比賽繼續進行。

三、比賽中的信號

1、 每局比賽均由場上裁判員發令開始。

2、 每局比賽結束均由記時員鳴哨或鳴鑼示意。

3、 比賽進行中,場上裁判員發出停止口令後,雙方運動員應立即停止比賽。

四、比賽服裝

1、 運動員必須穿規定顏色及標準的比賽服裝,相同顏色的運動褲及軟底高腰鞋。

2、 運動員上場之前,必須穿好跤衣,紮好腰帶(腰帶由腹前繞到背後,再繞回腹前打扁結,鬆緊要適度,以手能插入為標準),以免妨礙比賽。

3、 比賽進行中,運動員必須經場上裁判員指令,才能整理服裝。

五、比賽中的規定

1、 每局比賽結束時,運動員應到指定地點休息,不得擅自離場。全場比賽結束後雙方運動員站在比賽開始線,待場上裁判宣布比賽結果,雙方運動員相互抱拳致意,並同場上裁判員及場下觀眾抱拳致意後,方可離場。

2、每局比賽中間休息時,本方教練員、助手、醫生(不超過兩人)可以向運動員進行指導或放鬆,但在比賽中不得進行上述活動。

3、比賽進行中,教練員或助手不得幹涉裁判員工作,如有異議,可向仲裁委員會以書麵形式提出,裁判員不受理任何異議。

4、每局比賽中如運動員比分相差5分,則判得分多者勝一局。

第二章裁判方法

第七條:得分標準

比賽進行中,除兩腳外的身體其他任何部位先著地者失分(跪腿摔除外),一方被摔倒後,根據倒地的情況,判對手得2分、1分或不得分。

一、得2分

1、將對手摔倒至頭、軀幹著地(肩、背、胸腹、體側),自己保持站立。

2、使用跪腿摔時將對手摔倒,使之軀幹著地,自己保持穩定。

注⑴使用跪腿摔(不限次數)不成功,雖然膝部著地但能迅速起身者,不判失分。

⑵將對手摔倒至軀幹著地後因對手未鬆手被拉倒者,仍判得2分。

二、得1分

1、將對手摔倒,僅使其手、肘、膝、臀部著地者。

2、將對手摔倒,自己也隨之倒地者。

3、雙方同時著地,軀幹在上者。

4、使用跪腿摔將對方摔倒,但自己重心失衡者。

5、對手受到一次警告,自己可得1分。

6、對手出界,自己可得1分。

三、互不得分

雙方運動員同時倒地,或者雙方同時出界,或不分先後、上下時,互不得分。

第八條:進攻有效與無效

一、在比賽區域內使用動作將對方摔倒在保護區,判進攻有效。

二、在比賽區域內將對方摔倒後,自己踏入或跌入保護區,判進攻有效;對方倒地與進攻方踏入或跌入保護區同時發生,判進攻有效;將對方摔倒前,自己踏入或跌入保護區,判失分。

三、兩名運動員有一隻腳踏入保護區,裁判員及時叫停,判出界者失分,雙方運動員回到場中央重新開始,進攻者在比賽區,對方在保護區被摔倒,判進攻有效。

四、踩著對手的腳或鬆開對手的腳後立即進攻,判進攻無效。

五、抓住對手的褲子使用動作,判進攻無效。

六、場上裁判叫停後仍然進攻,判進攻無效。

七、將對手摔倒與記時員鳴哨或鳴鑼同時發生,判進攻有效;摔倒尚未著地(至空中)記時員鳴哨或鳴鑼之後倒地,判進攻無效。

第九條:犯規

一、侵人犯規

1、使用反關節動作有意傷害對手者。

2、以手、肘、膝、頭撞擊對方或抓對方生殖器官者。

3、用腳尖踢對手或用腳蹬踹對手者。

4、用腳踢、彈對手小腿中部以上部位者。

5、按壓對方眉口之間的麵部或咽喉或抓對手頭發者。

6、雙手摟抱對手頭、頸者。

7、已將對手摔倒、還故意壓砸對方者。

8、將對手抱起使之失去控製能力,仍將對方頭朝下垂直下摔,有意傷害對手者。

注:輕微撞擊對手,或抬腳稍高輕踢、彈對方而無惡意傷害者,場上裁判應提醒其注意可不判其犯規。

二、技術犯規

1、場上裁判發出開始口令之前或叫停之後,仍然進攻者。

2、比賽進行中,作為教練員、助手幹擾比賽或進入場地者。

3、比賽進行中,自行停止比賽者。

4、比賽中故意抓對手褲子者。

5、將小袖和直門連在一起抓把(串糖葫蘆)者。

6、比賽中佩帶飾物或堅硬護具者。

7、比賽進行中,跤衣帶、跤靴帶鬆開者。

第十條:消極

運動員在比賽中不積極主動進攻,有意拖延比賽時間為消極,以下為消極比賽具體表現:

一、比賽進行中,一直不讓對手抓握。而自己又不抓握對手,故意後退無進攻意圖者。

二、比賽進行中,不主動抓握,被對手抓握後又多次逃脫,逃脫後不積極抓握進攻仍有意逃避者。

三、比賽進行中,雙手抓住對手,但不使用動作故意拖延比賽時間者。

四、比賽進行中,抓住底手封住對方而不主動進攻者。

五、比賽進行中,用頭頂住對方,故意拖延比賽時間者。

六、比賽進行中,僅使用假進攻動作而無真正進攻意圖者。

第十一條:罰則

一、 比賽前三分鍾,三次點名未到,或點名報到後未經請假擅自離場,不能按時上場比賽者,按全部棄權處理。

二、 凡犯有第九條第一款“侵人犯規”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該場比賽資格處理。

三、 凡犯有第九條第二款“技術犯規”之一者,裁判員應及時給予勸告。若勸告、警告無效,則出示紅牌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並上報處理意見。

四、 雙方運動員正在攻守中,一方犯規,如對犯規者有利時,應立即停止比賽,並按規定給予處理,如對犯規者不利時,則不停止比賽,等該進攻動作結束後再叫停,並按規定給予處理。(如犯規者將對手摔倒則不得分,如犯規者被對手摔倒,則判對手得分)

五、 因一方運動員犯規使對手受傷,而不能繼續參加比賽,裁判員可根據情節輕重,取消犯規者該場比賽或全部比賽的資格,並判受傷者獲得該場比賽勝利。

六、 兩單位運動員為擠掉其他運動員或其他比賽隊伍名次,有計劃地進行非競爭性比賽,應取消一方或雙方運動員該場比賽或全部比賽資格。

七、 比賽進行中,運動員采取消極態度逃避比賽時,場上裁判員可中止比賽,對消極運動員(一方或雙方)進行教育、勸告,經對教育、勸告無效者給予警告處理。

八、 運動員消極比賽累計達20秒,可警告一次,在警告一次後,進行第二、三次警告之前,不再給予勸告。

九、 比賽中如一方運動員受到一次警告,則判對手得1分,一方受到三次警告,則取消該場比賽資格,判對方獲勝,並取消被罰者的技術分。

第十二條:運動員受傷處理

一:比賽期間,經大會醫生認為一方運動員因身體情況不宜繼續參加比賽,則判對手獲勝,該隊員再參加比賽仍須有大會醫生證明,否則不準參加比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