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著、常健回想起年輕時的作家夢,便計劃總結從事律師職業的心得體會,寫些文章向雜誌社投稿。他第一篇大作,是純“理論”性質的:
《試論我國法律的數量與質量》
我國現在有多少個法律?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不光是普通公民,就連我們許多的法官、律師和法律專家、學者,也未必講得清楚。
從理論上說:法是出自國家和社會的,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定社會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國家強製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我們國家的根本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要求: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要遵守憲法和法律。
假如人們連有多少個法律都搞不清,又怎麼去遵守和執行呢?
2002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楊景宇在一篇署名文章中提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立法方麵,除憲法和3個憲法修正案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了297個法律,通過了125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製定了933個行政法規;…9000多個地方性法規…30000多個規章。
幾年間,筆者多方查找有關法律、法規彙編資料,並留意最新的立法動態,至今能錄下名目的、現行的、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有241個。其中,除《憲法》、《刑法》以外,《保險法》等42個法律已經修改過一次;《文物保護法》等11個法律已經修改兩次;《個人所得稅法》等4個法律已經修改三次以上。我國的“普法”以及法製宣傳教育也搞了不少,可始終趕不上法律數目逐年增加和法律不斷修改的步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中共中央在“十六大”的報告中也提到:“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
結合我們的國情,筆者認為:法律並非越多越好,其數量應以大多數的成年公民基本上能夠接受或掌握為限度,如果數量過多,不但人們難以掌握,也無法確保每一個法律都得以嚴格實施;同時立法務必講求質量,頻繁的修改不僅增加有關部門的工作量,體現不出法律的尊嚴,也不便於人們的學習和運用。
為此,我想從以下兩個方麵簡要地談談自已的觀點。
一、立法機關應及時做好法典編纂工作,減少法律的數量。
法典編纂,是指以製定法典為目標,國家立法機關對屬於某一類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規範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審查、補充、修改的法律創製活動。
我國目前規模最大的法典,是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於編纂了刑法典,立法機關同時廢止了《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等15個單行法,使法律數量相應地減少。筆者認為無論從那個角度來講,其意義都十分重大。
一些專家、學者建議把《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與正在起草的“物權法”合編在一起,成為一部民法典。對此,我完全讚同,同時認為以下幾類法律文件纂編的條件也基本成熟。
(一)教育法。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教育法》,已經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因此,完全可以考慮把《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國防教育法》、《民辦教育法》、《教師法》、《學位條例》等有關教育方麵內容的法律文件,與《教育法》合編為一部教育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