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要按照基本格式來擬《裁決書》,並且得用電腦打出稿件,常健上午沒有搞好、下午又接著寫作:
被請求人(反請求人)一、二、三在《反請求書》中(針對請求人)提出的反請求事項是:
1、請求依法裁決被反請求人(林慧)違約並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
2、被反請求人(林慧)的20000元定金由反請求人沒收。
3、被反請求人(林慧)賠償反人8個月的房租損失14000元。
4、仲裁費用由被反請求人(林慧)承擔。
被請求人(反請求人)一、二、三在《反請求書》中陳述的事實、理由是:
反請求人與被反請求人於201X年5月28日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特別規定了“買方負責解決貸款出現的問題,如出現問題、應盡力解決,如不盡力或借故拖延時間一周以上,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可終止合同,並沒收定金”。明確了被反請求人在貸款中的責任和解決貸款出現的問題的期限為一周。但至7月底,在二個月時間內,被反請求人故意拖延,沒有盡力解決貸款審核中出現的問題,認為銀行在貸款審核前需要被反請求人先支付首付款的要求是違反合同約定,拒絕向銀行提供審核貸款所需要的首付款材料,已屬違約。因此,本反請求人特提出反請求。
被請求人(反請求人)一、二、三為反請求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房屋買賣合同》複印件,證明合同內容。
證據2、《存量房買賣合同》(第3頁)複印件,證明附加條款內容。
證據3、被反請求人的《事情經過說明》複印件,證明被反請求人違約屬實。
證據4、《關於要求你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後解除合同的通知》複印件,證明反請求人向被反請求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證據5、呂春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反請求人一身份。
證據6、呂秋《人口查詢表》複印件,證明反請求人二身份。
證據7、呂忠《人口查詢表》複印件,證明反請求人三身份。
證據8、林慧身份證複印件,證明被反請求人身份。
被反請求人一針對反請求的答辯: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負責解決貸款出現的問題,如出現問題、應盡力解決,如不盡力或借故拖延時間一周以上,視為買方違約”。首先,貸款並沒有出現問題,更不存在不盡力或借故拖延的情況。被反請求人不僅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費3.5萬元,且為保證能按約定履行合同,首期款及過戶需要的費用等39萬元長時間存放於銀行不能做其他用途。從事實經過也可以看出,仲裁委受理被反請求人的仲裁請求之前,一直都是中介方和被反請求人在敦促反請求人履行合同。被反請求人的《事情經過說明》中寫道“中介方盧森告知本人賣方又要求去華都銀行辦理,並違反合同約定要求本人先付首期款再過戶”,寫得十分清楚,是“賣方”要求先付首期款再過戶,而非“銀行”。而且銀行也從未有過“先付首期款再過戶”的要求。另:銀行需要的貸款資料除交易明細(首期款)外,還需要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抵押登記手續等一係列材料,這在北部銀行出具的《北部銀行個人二手房貸款意向書》中也得到了說明。中介方多次敦促反請求人辦理過戶手續無果後,於201X年8月6日向反請求人發出《敦促履行通知書》,再次敦促反請求人於201X年8月12日前辦理過戶手續,但反請求人均不予理會,已屬違約。反請求人提出的賠償8個月的房租損失14000元,無任何理由和依據。整個合同的履行,因反請求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去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而無法進行下一步。違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仲裁委支持被反請求人在貴單位提出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