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農業製度(上)(1 / 3)

一、古代農業製度(上)

屯田

中國曆代封建政府組織勞動者在官地上進行開墾耕作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因參加墾種者不同而有軍屯與民屯之分,以軍屯為主。

發展概況

漢武帝劉徹元狩四年(前119)擊敗匈奴後,在國土西陲進行大規模屯田,以浙江河姆渡遺址出土的稻穀給養邊防軍,這就是邊防屯田。自此經魏晉南北朝、隋唐以至兩宋,各代都推行過邊防屯田。當統一國家分裂為幾個封建政權時,出於軍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如魏、蜀、吳三國鼎立時,南北朝對立時,宋、金對峙時,都常在兩淮地區屯田(隻有三國時的蜀漢屯田在漢中和秦隴地區),東魏、北齊和西魏、北周並存時,雙方在黃河兩岸屯田。這些屯田雖多是設置在中原地區,但因列國分立,仍然是屬於邊防屯田。真正的內地屯田在東漢、曹魏、北魏和唐代曾經存在過,不過為時短暫,成績也不如邊防屯田那麼顯著。

金、元以來,屯田的地域分布發生了變化。女真族入主中原,為了穩定統治,駐軍內外各地。金政府於駐軍所在地分撥田土,兵士屯種自給,屯田由是遍及內地和邊陲。元朝幅員遼闊,“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繼承元代的軍戶製度,軍戶子孫世代為兵,作戰而外,平時屯種。明代的兵士大致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一薑寨黍粒及貯黍陶罐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軍屯組織是和衛所製度相適應,衛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國。明代為了充實邊防力量,鼓勵商人運糧至邊地倉庫交納,由官給與鹽引;而鹽商憚於長途轉運糧食,乃在官府撥給的邊區荒地上招募遊民屯墾,以所獲糧食,換取鹽引,稱為商屯,它在整個屯田事業中所占比重很小。

屯田有時又被稱為營田,原意是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實際上,曆代不少營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通常也多采用軍事編製,所生產的糧食主要也是用以供軍需。

規模

曆代屯田規模不一。漢武帝在黃河河套以至河西張掖、酒泉一帶屯墾戍卒六十萬原始石磨盤人。唐代屯田主要在遼東至隴右的北方邊界,有五萬頃左右。宋代屯田不多,北宋真宗時有四千二百餘頃。元代在各行省普設屯田,不下十八萬頃。明代達於極盛,“東自遼左,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址,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約達六十四萬餘頃。清代除保留漕運屯田外,裁撤衛所屯軍,八旗和綠營諸兵都仰食於官府,隻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設有若幹屯田。屯田製度進入尾聲。

剝削形式

屯田是強製人們耕種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軍籍,世襲服役,地位比較卑下;漢、唐、宋的屯田兵隻是編入軍隊的民戶,身分與屯民及普通百姓無何差異。剝削形式大體有三種:

勞役地租。多是屯官給工具、種子,又常是集體勞作,收獲除供屯戶食用外,全部交官。唐、宋的屯田多屬此類。明、清的漕運屯田,授給軍戶田五十畝,令其提供漕運徭役,也是一種勞役地租。

半坡粟粒和貯粟陶罐分成製實物地租。曹魏的許下屯田,用官牛的,其收獲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對半分。西晉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骨耜

定額實物租。西漢在西北的屯墾,“田六十五畝,租二十六石”(《居延漢簡甲編釋文》,1585簡),即每畝租四鬥。北魏民屯,一夫繳糧六十斛。南朝劉宋武吏屯田,每人繳米六十斛。明初,遼東每軍限田五十畝,租十五石;惠帝時,軍田五十畝,納正糧十二石,供軍士用,餘糧十二石為地租,後餘糧減為六石。清嘉慶間,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糧十三石。原始陶器上的麻布印紋

作用屯田保證了邊防軍的糧餉需要,對於邊疆可耕地的開拓和邊防的鞏固有積極作用。又因集中較多人力、物力,可以興修較大的水利工程,推廣一些先進的生產技術。但屯田的成績與曆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關。大致說來,凡是設置屯田的朝代,在建國初期,屯田成績比較顯著,隨著封建統治者日趨腐朽,剝削日益加重,屯田勞動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漸變質瓦解。屯田是一種強製勞動,明清以來,分租製日益普遍化,早期所設屯田,後期多召佃出租。

均田製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種土地製度。從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頒布均田令開始實施,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廢弛,前後約三百年。

均田製的內容

北魏頒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實行的計口授田製度演變而來,是當時北方人口大量遷徙和死亡,土地荒蕪,勞動力與土地分離,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的產物。其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婦人受露田二十畝。露田加倍或兩倍授給,以備休耕,是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將露田還官。桑田為世業田,不須還官,但要在三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榆、棗樹。不宜種桑的地方,則男夫給麻田十畝(相當於桑田),婦人給麻田五畝。家內原有的桑田,所有權不變,但要用來充抵應受倍田份額。達到應受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受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受額部分,可以買足。貴族官僚地主可以通過奴婢、耕牛受田,另外獲得土地。奴婢受田額與良民同。耕牛每頭受露田三十畝,一戶限四頭。凡是隻有老小癃殘者的戶,戶主按男夫應受額的半數授給。民田還受,每年正月進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處,有滿十五歲成丁應受田而無田可受時,以其家桑田充數;又不足,則從其家內受田口已受額中勻減出若幹畝給新受田者。地足之處,居民不準無故遷徙;地不足之處,可以向空荒處遷徙,但不許從賦役重處遷往輕處。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隨力所及借用國有荒地耕種。園宅田,良民每三口給一畝,奴婢五口給一畝。因犯罪流徙或戶絕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陶豬圈石斧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親。地方守宰按官職高低授給職分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各六頃,不許買賣,離職時移交於接任官。

均田製與賦役製密切聯係。均田令公布後,北魏又製定了新的租調製。均田農戶除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以上內容,各朝有過若幹變動。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應受額改為一夫一婦一百四十畝,單丁一百畝;受田年齡改為十八歲成丁受田,六十五歲年老退田。賦役負擔改為一夫一婦納調絹一匹、綿八兩(或布一匹、麻十斤),牛耕(甘肅)租粟五斛,單丁減半。十八至五十九歲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齊河清三年(564)重新頒布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裏內土地全部作為公田,按等差授給洛陽剛遷來的(原來從代京遷洛陽的所謂“代遷戶”)鮮卑貴族官僚和羽林、虎賁;三十裏以外、一百裏以內土地按等差授給漢族官僚和兵士。一百裏以外和各州為一般地區,應受田額與受田、退田年齡大致與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數按耙地(甘肅)官品限製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間。賦役負擔,一夫一婦之調與北周同,租為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奴婢則為良民之半。隋代開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業、露田受田額與北齊同。補充內容中突出的一點是官人永業田與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給一百頃,最小四十畝。此外,內外官按品級高下授給職分田(職田),最多五頃,最少一頃。內外官署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賦役負擔以一夫一婦為一床,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第二年減為二丈),綿三兩。單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納租調。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減為二十日)。隋煬帝楊廣即采桑(甘肅)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大概也同時廢除了他們受田的製度。

唐代均田製,在隋代基礎上,明確取消了奴婢、婦人及耕牛受田,土地買賣限製放寬,內容更為詳備。綜合武德七年(624)令、開元七年(719)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等記載,主要內容為: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見丁中),各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丁男和十八歲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戶主的,則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民戶原有的永業田,在不變動所有權的前提下,計算在已受田內,充抵應受的永業、口分額。有封爵的貴族和五品以上職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級請受永業田五頃至一百頃。勳官可以依照勳級請受勳田六十畝至三十頃。道士受口分田三十畝,女冠受口分田二十畝。僧尼受田與道士、女冠同。官戶(指官府所屬的一種賤口)受田按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耙地圖百姓口分之半請受。工商業者在寬鄉地區,可以請受永業、口分田,其數量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寬鄉,不足的叫狹鄉。狹鄉的口分田減半授給。狹鄉的人不準許在寬鄉遙受田畝。五品以上官人永業田和勳田隻能在寬鄉授給,但準許在狹鄉買蔭賜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鄉取還公田充。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再收還。口分田身死後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顧本戶應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碓的,並準許出賣口分田。在職官依照內外官品和職務性質的不同,有八十畝至十二頃的職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祿的一部分,離職時須移交後任。內外官署各有一頃揚場(甘肅)至四十頃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辦公費用。均田農戶法定的賦役負擔,大致與隋同(見租庸調)。均田製的施行與作用

均田令,一方麵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製他們占田過限。一方麵又規定授田時先貧後富,以及限製民戶出賣應受份額的土地,以期農民也能擁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製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甘肅嘉峪關出土魏晉畫像磚牧牛圖府對農民的控製,以及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均田令規定的受田數量,指的是應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額。實施均田令時,民戶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塊無主土地按田令規定進行登記,算作已受額外,不滿應受額部分,是否可以補充,補充多少,則因時因地而異。總的說來,農民所擁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牧畜圖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是達不到應受額的。在長期戰亂,存在大量無主土地、荒田的地區,農民所受土地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東地區。但各個地區之間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寬鄉、狹鄉之分。唐貞觀時,關中的靈口就是狹鄉地區,一丁受田隻有三十畝。有的地區還不到三十畝。在相對和平時期,缺乏無主土地;農戶受田則很少。如隋初狹鄉一丁隻有二十畝,沒有丁男的戶,土地更少。從文獻記載和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手實、計賬、戶籍以及給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無疑是施行了的。直到開元時期,西州仍在進行土地還授,盡管還授的田畝數很少。

學術界對均田製實施的範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製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牧馬圖均田製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製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製的實施,和與之相聯係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製,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製,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製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均田製是在鮮卑拓跋部由遊牧、畜牧經濟向農業經濟轉變,鮮卑及其他少數族與漢族融合的過程中產生的,它的實施加速了上述轉變過程。隋朝所以能夠統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強大,均田製的實施是一個重要原因。

均田製的性質學術界看法不一。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塢壁圖主要有兩種說法:①均田製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製。但此說對均田製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學者認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製內。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製之外,與均田製同時並存。②均田製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所有製,又包括土地私有製。北魏實施均田製時,中國北方一方麵存在著大量無主土地和荒地,按照傳統,屬國家所有;一方麵存在著以宗主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勢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製。實施均田製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均田製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著的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製在法令上的反映。實施均田令,不僅把國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請受登記,原有的私地在不變動所有權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規定進行了登記,充抵應受額。這一原則貫徹於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終未變。均田製範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園宅地、桑田(麻田、世業田、永業田)、官人永業田、勳田、賜田等,屬耕織圖康熙耕織圖私人所有。這兩種封建所有製性質不同的土地,並存於均田製範圍內,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

均田製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隻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製土地買賣、占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並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製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唐高宗以後,均田製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製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唐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製終於廢弛。

職田

中國古代按官職品級授與官吏作為俸祿的土地。施行於西晉至明初,其間亦曾稱為菜田、祿田、職公田、職分田等。職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隻以收獲物或部分收獲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這種土地嚴禁買賣,也不得換易。

東漢獻帝時,曾將京畿三輔地區(今陝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祿等級給予百官,讓他們自己收取租稅,是職田製的萌芽。兩晉時期,職田逐步形成固定的製度。西晉元康元年(291)正式規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與菜田十、八、六頃。菜田的授受辦法是:以每年立夏為斷,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當年的田租為俸祿;立夏後到任的,田租歸前任,繼任者另外領取一年的食俸。東晉時,始授予外官祿田,其數量大體上是都督二十頃,刺史十頃,郡守五頃,縣令三頃。南朝劉宋各級官員所得祿田數量比西晉有所增加,祿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種為斷。元嘉末年又一度改變為按官吏到職之月起,計月數而分其田祿。齊、梁、陳各代也都有祿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對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給以公田,是為北朝授職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時予以重申。隋給職分田,一品五頃,至五品則為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唐代武德元年(618)詔令內外官各給職分田,數量亦以秩品高下為差。唐代的職田隻授給職事官。未補正的內供奉和裏行官不給職田,隻從太倉領取相當職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員外官則既無職田也不給“地子”。

職田形成製度以後,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職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經濟利益。唐代職田由尚書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體事務由朝廷委派使職官和州縣長官處理。州縣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職田籍帳,申報尚書省。這種籍帳記載職田四至、田租標準等,稱之為“白簿”。當年十月依據白簿征收地租,給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礎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職田“黃籍”,供長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實行了此種造籍製度,但也有例外。由於職田常常是侵奪農民的熟田,嚴重妨礙均田製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認職田“侵漁百姓”,在貞觀十一年(637)和開元十年(722)兩次暫時停給職田,改給倉粟(每畝折合二鬥)。唐代後期,職田管理日漸混亂,職田籍帳多不能按規定勘造,貪官汙吏和地方豪強常常乘機用各種手段兼並職田,使之成為“形勢莊園”;與此同時,又換易荒閑薄地充作職田,照舊征取高額地租。

從兩晉至唐,職田的經營及其直接勞動者的身份都有所變化。兩晉南北朝時期,祿田由官府使役騶卒、文武吏及僮耕種。這些勞動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襲,人身依附極強,其身份十分卑微。他們在祿田上受到分成製的地租剝削,每年至少要將收獲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給官吏。所以此時期祿田上的勞動者實際上是農奴。唐代授予職田,不再同時授與田騶、吏、僮等作為勞動力,而由職田的管理當局“借民佃植”或受職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規定職田租佃“並取情願,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職田一般是分成小塊,由國家編戶即普通稱之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農)佃種。這些職田勞動者同兩晉南北朝的騶卒等相比,有較“自由”的身份,對受職田的官員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但他們同樣承受殘酷的剝削。唐代職田實行定額租製,其租額通常限定在二鬥至六鬥,實際上職田佃農所受的剝削遠不止此數。他們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職田草,又要變米雇車搬送(或交納腳錢),甚至還要交納別立名目的桑課等。職田差稅如此苛重,農民不願耕種,唐後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區臨時將職田田租分攤在兩稅地畝上,使之成為兩稅的附加稅,由兩稅戶交納。此法並未久行,更通常的辦法是州縣逐年將職田強行攤派給百姓租佃,甚至強令身居城鎮的人虛額出稅,給百姓造成極大的苦難。當時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無過於斯”。其結果是造成職田佃農相繼逃亡,而官府又變本加厲,捕係親鄰,征賠地租,把負擔攤配在其他農戶身上,從而加速了更多的農民破產、逃亡。

北宋真宗鹹平二年(999),沿唐製複置職田,以官莊及遠年逃田充,然隻授予外任官,中朝官不再享有。其數額: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使十頃。其中州縣長吏得百分之五十,以次官差減。仁宗慶曆三年(1043)更定守令佐職田頃畝之限:大藩府長吏二十頃,通刺八頃,判官五頃,餘並四頃。防、團、刺史州、小軍監及上、中、下縣,類此。陸田以三月底、水田以四月底、麥田以上年九月底為限,官員在限前到任者,才能享有當年的職田租入。元豐初諸路共約有職田二百三十四萬八千六百九十七畝。職田佃戶召浮客(客戶)充,每頃不得過三戶;公人及主戶不許租佃。稍後又規定,第四、第五等主戶亦可租佃。地租有實物分成租,也有實物定額租,後者日占優勢,以致北宋末年規定,職田租課並折納現錢。職田免二稅和沿納,租入全歸各外任官分享。貪官汙吏往往非法多占職田,以重租、折變侵漁佃戶,至有無田而令民納租者。

金循宋製授與外任官職田,按品秩和職事定其多寡,自正三品三十頃或二十五頃,下至從九品三頃或二頃。品同職異,所授職田有差別,如正五品刺史、知軍監使十三頃,餘官並十頃。猛安謀克、烏魯古(群牧所)官等無職田。職田每畝取粟三鬥,草一稱,初就輸於各官公字,天德二年(1150)改送官倉,按月均數,隨月俸支給。

元製,諸路、府、州、縣、錄事司官及按察司(肅政廉訪司)、轉運司官有職田,其餘並無。路以下各級地方官職田定於世祖至元三年(1337),按察司官職田定於十四年。自上路達魯花赤、總管、按察使(約正三品)十六頃,以下遞減至主簿、縣尉(正、從九品)二頃。各官職田從官田及荒閑地、戶絕地內標撥,召募佃客耕種,依鄉原例收租;將撥到頃畝、條段、四至造冊申報戶部,以後繼任官員相沿交割。江南職田初依腹裏體例給與,因荒閑地少,實得者無幾。至元二十一年改為比腹裏減半。至大二年(1309)拘收職田入官,改支祿米,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減至七品以下四十石;四年,仍複舊製。初,前後任官交割,北方以施工布種、南方以芒種時節為限,限前歸後官,限後歸前官;皇慶元年(1312)改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元職田租為定額租,交納實物或折鈔,由佃戶送納各官衙門。官員多倚勢增租,如袁州路原額每畝米二鬥二升,江南湖北道三鬥,都增至六鬥,福建道廉訪司職田租更高達三石。而且不論豐歉,多是全收,並加收鬥麵、鼠耗,索要他物。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戶認種職田,或佃戶逃亡則令民戶包納,或未撥到職田而按應得數額攤配民戶納租的現象。

明太祖洪武十年(1377),賜百官公田,以其租入充俸祿。後(年代不明)收職田,改為折俸鈔頒給,職田製遂廢。

族田義莊

宋以後屬於某一宗族所有的土地。族田分兩種,一種是由一個家族共撥出一部分土地,征收地租,專作該家族祭祖開支的祭祀用,也叫祭產、祀田。這種祭祀田一般數量不大,但極為普遍。一種是由族內為官者、殷富者捐置或合夥捐置,用以接濟貧窮,賑恤孤寡及協濟族人讀書應試的贍族田。這類族田又稱義田、義莊。義莊原指掌管族田及租米分配的機構,後來不加區別,義莊和贍族田成為一個族姓土地的通稱。

族田義莊創始於北宋範仲淹。宋仁宗皇礻右二年(1050),範仲淹在蘇州長洲、吳縣置田十餘頃,將每年所得租米,供給各房族人衣食、婚嫁和喪葬之用,始稱“義莊”。範仲淹親定規矩十三條,規定各房五歲以下男女,每人每天給白米一升;冬衣每人一疋,五到十歲減半。族人嫁娶、喪葬,則分等發給現錢。在以後續定規矩中,又規定義莊的經濟管理有相對的獨立性:尊長不得幹預義莊掌管人依規辦事;族人不得借用義莊的人力、車、船和器用,不得租佃義田,不得私自將義宅屋舍兌賃典當,不得占居會聚義倉。義莊不得典買本族族人土地。南宋時,範氏義莊田產逐漸增多,宋寧宗時,族人購置田產,另置“小莊”,以補義莊的不足。宋理宗趙昀時,義莊田產達三千多畝。

範氏義莊為宋代宗族置田開創了先例,各地官員競相仿效。北宋吳奎、劉輝、李師中、韓贄、何執中,南宋史浩、樓躊、張浚、劉淵、熊慶胄及陳德高等,無不購置義莊。義莊田產的用途不僅在贍養本族族人,而且擴大到培養本族士人和賑濟本地貧苦百姓。從此,建立義莊成為地主階級維護宗族統治的一種手段。宋代以後,義莊更為盛行。

族田義莊在元明時有所增加,但為數不多。清代兩百多年間發展比較迅速,各省都有關於族田義莊的記載。江蘇省以江南最多,如官僚地主聚居的吳縣,見諸記載的義莊,明代以前隻有數處,有田不超過萬畝;清代已達五十九族姓,共有田六萬三千七百一十九畝。江南五府一州數十縣廳,族田義莊田額從低估計也有數十萬畝。江西省族田義莊也很多,據乾隆二十九年(1764)調查,全省宗祠凡八千零九十三處,其中置有族田的六千七百三十九姓,從低估算每族姓按兩百畝計,也達一百三十四萬多畝。安徽省皖南族田最多,以徽州府而論,據1949年統計,全府耕地一百一十八萬三千四百七十七畝,其中族田為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一畝,占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十四還多,清代後期族田額與此當相去不遠。據此估計,皖南四府一州二十餘縣,族田可能達數十萬畝。廣西族田,或謂道光末年平均每縣有三萬畝。廣西共有八十多個州縣廳,從低估計,全省族田也在百萬畝以上。族田占比重最大的為廣東省,清代前期,大戶族田數千畝,小戶數百畝。清代後期有所增加,光緒年間,或謂有的府縣族田“糧額實占其邑之半”,所說可能誇大,但仍不失為族田數額巨大的具體反映。

族田義莊創建人多係“累世仕宦之家”,即官僚地主,也有少數富商。這類土地因係私人捐獻,地權基本操在地主富戶之手,他們憑借族田,通過租佃關係,操縱族眾,剝削窮苦族人。這類族田相對穩定,一般不準買賣,並受到國家法令保護。清乾隆二十二年製定律例,盜賣族田照“盜賣官田律治罪”。

官紳地主創建族田義莊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經濟權力維護宗法關係,以鞏固封建統治,因此受到封建政權的維護。明清時尤其是清代,伴隨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宗法關係趨向鬆懈,或謂“自宗法不行,士大夫無以收其族,昭穆既遠,視為路人”。針對上述變化,官紳地主建祠修譜,加強宗法關係,同時建置族田義莊,用經濟手段約束族眾。清人大倡“祠堂敬宗”、“義田收族”之說,即源於此。方苞在論述吳縣範氏義莊時曾明確提出:範氏族姓宗法之所以長期持續不墜者,“蓋以文正置義田,貧者皆賴以養,故教法可得而行也”。乾隆年間,章學誠謂創建義莊可以“補王政所窮”,即通過族田義莊強化宗法關係,起穩定封建秩序的作用。直到清代後期,馮桂芬說:“千百族有義莊,即千百族無窮民”,他的設想是推廣族田義莊製,使“億萬戶皆有莊可隸”,這樣,廣大農民都被控製在官紳地主所操縱的義莊之下,則“奸宄邪慝,無自而作”。所以,有清一代,在封建宗法關係趨向鬆懈、農村階級分化加劇、社會秩序日益動蕩的條件下,族田義莊曾成為地方行政的輔助,對封建統治起著一定維護作用。

租佃

中國曆史上地主向農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種土地經營製度。租佃製度產生的曆史前提是:一方麵,地主占有了農民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另一方麵,廣大農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實際上或法律上屬於他們的部分其他生產資料。他們利用這些生產資料租種地主的土地,獨立經營農業以及家庭手工業,而把剩餘勞動甚至部分必要勞動作為地租交納給地主。相比於沒有獨立人格的奴隸,租佃農民的身份是自由的。但同時,經濟上的依附關係又必然形成租佃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係。地租的實現,也必須有賴於地主對農民的超經濟強製。

中國封建土地所有製的主要經營方式是租佃製度。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不同的地區,租佃製度呈現各種不同的形態。其產生和發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先秦到魏晉南北朝(約前6世紀至6世紀),租佃製度產生並初步發展。

租佃製度產生於春秋、戰國時代。春秋後期,周天子對土地的最高支配權喪失,“公田不治”,土地關係逐漸走向私有化,井田製破壞,封建依附關係開始產生、發展起來。新興的地主階級改變舊的剝削方式,招徠逃亡奴隸和破產平民,作為自己的“私屬徒”,把土地分給他們耕種,從中收取地租,租佃製度於此產生。這就是董仲舒說的自商鞅變法後,土地得以買賣,小民破產者無以為生,“或耕豪民之田”的情況。所以中國古代的地租,從租佃關係產生之日起,就由實物地租占支配地位。而實物地租的基本形態是分成租製。

在秦漢時期,租佃製度得到初步發展。由於土地兼並,越來越多的小農喪失土地,淪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農。同時,專製國家為解決流民問題,也將大量的封建國有土地出租給農民,即“假民公田”。西漢宣、元二帝時(前86~前50),前後凡八次下詔,“假民公田”。承租官田地者向國家納租,租率一般在收成的四五成之間,稱作“假稅”,據居延漢簡的記載,西漢宮田租中已出現個別定額租的情況。另外,當時也有一定數量的官田地被權家、豪民所攬租,他們或驅奴耕種,或轉手再出租給小農,以致“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歸公家也”。這說明在官田地的租佃關係中已經出現了“二地主”的現象。

從東漢末年起,直至魏晉南北朝時期,隨著豪強地主勢力的膨脹,並進而形成士族地主集團,地主與農民之間的租佃關係也進入了一個人身依附關係特別嚴重的階段。

這一時期依附於世家大族的租佃農民來源略有不同,主要來自由破產小農轉化而成的徒附,此外還有賓客、宗人及被放免的奴隸。這些依附農民承租莊田,進行耕作,向主家納糧完租,“輸太半之賦”。除實物地租外,他們要無償地為田莊主服勞役,如破伐林木、修治陂渠、營造院宇、擔任運輸等。田莊主還把他們編製起來,組成私人武裝,平時為主人看家護院、巡警守衛,戰時則跟隨出征,由此逐漸形成部曲、家兵製度。他們一般都脫離了專製國家的控製,係世家大族的私屬。從曹魏的“給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的措施,到西晉的官吏依品級占田、蔭客、蔭親屬製的規定,以及東晉的給客製,說明專製國家已逐漸對世家大族蔭占人口的現象予以法律確認。所以當時的依附農民沒有自己獨立的戶籍,而附注於主家之籍。他們隻有通過自贖或田莊主的放遣,才能脫離依附關係,獲得自由。

曹魏初年,曾廣泛推行屯田,把民田的租佃製度應用於官田,因此民屯中的屯田客及軍屯中的士家身份地位,明顯地帶有時代的特征,受國家的嚴格控製。

不過魏晉南北朝時期,在大田莊普遍存在依附性很強的租佃關係的同時,一般民田的租佃中已經出現個別的締結契約關係的現象,新的租佃形式正在悄然形成。

第二階段從隋朝至元朝(6世紀後期至14世紀),立契租佃製度普遍流行。

唐朝前期,立契租佃製已經相當盛行。唐朝中葉,土地兼並愈演愈烈,大土地所有製迅速發展,均田製終於破壞,多數自耕小農喪失土地,淪為封建地主的佃農。租佃製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比例遂迅速擴大,並進而占據主導地位。

唐朝前期,除了封建貴族及其從屬的部曲與奴隸外,其餘都是編戶百姓。唐律明確禁止百姓浮浪他所。中央曾多次遣使搜括浮逃戶。中期以後,政府推行使浮逃戶著籍的政策,著籍者稱為客戶。雖然這時客戶中的多數是佃食客作者,但它卻隻是與“土戶”對稱的“客籍戶”的簡稱。客戶的含義到宋朝才發生重大變化,成了“無產而僑寓”的佃戶的代稱,而與主戶(稅戶)相對稱。根據宋朝戶籍資料分析,當時客戶約占全部戶數的三分之一;同時,主戶中的第五等下戶也普遍租種地主的土地。所以宋朝以後,佃農成為社會生產的主體。由於租佃製度的流行,秦漢以來對大土地所有者帶有貶義的稱呼如“豪民”、“兼並之徒”等,逐漸廢棄不用。在唐宋文書中,已公然稱其為“田主”了。

普遍實行立契租佃製,是這一時期租佃關係發展的主要特征。據出土唐代文書證明,在西州的土地租佃中,契約關係十分流行,以致重要的生產工具例如耕牛的租賃,亦需締結契約。人宋以後,締結契約成為形成租佃關係的基本形式。官田的租佃,一般也訂立契約文書。

這一時期的租佃契約,從本質上說雖然仍是封建地主剝削農民的憑據,但它畢竟在曆史上第一次對主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當時的租佃契約,一般都分畫疆畎,寫明田主、租田人和見知人,並規定地租的數量、交納形式,以及租佃的期限等。對佃農來說,契約基本保證了他們在一定時期內對土地的耕作權,以及當契約限滿之後退佃“起移”的自由。北宋天聖五年(1027),宋廷明確規定:今後“私下分田客”當每年收田畢日,可不必取得主家的憑由,商量去住,各取穩便。立契租佃製的普遍化,是一個巨大的曆史進步。

隋唐以後租佃製度的發展還表現在其他方麵。

首先,地租形式發生局部變化。唐宋時期,除個別經濟比較落後的地區勞役地租的成分還比較高外,一般地區廣泛實行產品地租,其中實物定額租的比例有了擴大。

在實物分成租下,因收成與地租額直接相關,所以地主往往監督、幹預生產,他們對佃農的超經濟強製也較為嚴重。定額租是從分成租發展而來的。在定額租下,不管收成多少,農民都得按契約規定交足地租,所以地主已不再直接幹預佃農的生產,這有利於佃農的獨立經營。同時,由於在定額租下增產部分可由佃農支配,所以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也會因此提高。據文書分析,唐朝前期西州地方的土地租佃中,已主要流行定額租,宋朝兩浙、江南等經濟比較發達區域民田的租佃,也已較多地實行定額租製。租佃的官田,更是大多交納定額租。

產品地租的租額,仍普遍實行“中分其利”的分成租,若佃戶租借了主家的耕牛,還需另加牛租一二成。定額租視田地的肥瘠不同而相差很大,但一般仍為產量的一半。除正租外,地主們無不巧立名目征收各種額外地租,如耗米、斛麵、佃雞、麥租等。中國古代額外地租的各種名目,絕大部分宋朝都已出現。此外,地主還用“劃佃”等手法,不斷提高征收的地租額。

在普遍實行產品租的同時,貨幣關係也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地租形式。在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的預付租,大多為貨幣。宋朝的官田租大量采用貨幣形式,不過這主要是出於財政的需要。比較有意義的是當時民田桑麻地的地租普遍交納錢租,以及一些僑居城鎮的遙佃戶收折錢租,這反映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

其次,在宋朝官田的租佃經營中,出現了大量的由形勢戶包佃的現象,形勢戶包占官田,已不再像兩漢豪民將其部分直接經營,驅奴耕作,而是全部轉手再租給小農,充當二地主,從而形成業主、田主和種戶的三層關係,使租佃關係更加複雜化。此外,部分官田佃戶已經取得了實際上的永佃權,他們常常子孫相承,視官田“如同永業”。因此,宋朝的法律又規定租佃官田的佃戶可以將佃權轉移讓渡。在轉讓中,新佃戶須向舊佃戶支付一定的代價,這就是所謂酬價交佃或隨價得佃。不過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佃權)分離的現象,當時在民田中尚未發現,說明永佃權還處在萌芽狀態。

最後,佃戶的法律地位逐漸明確。

秦漢以來,佃農一直是世家大族的私屬。直至唐朝,佃種大地主莊田的農民仍多“王役不供,簿籍不掛”。趙宋立國後,把客戶登錄簿籍,從而成了封建國家的編戶齊民,他們的戶籍權得到了承認,同別的編戶齊民有了平等的關係。

盡管如此,佃客與主人的關係,在法律地位上卻始終存在著主仆名分,是不平等的。而同罪異罰,則是主客法律地位不平等的主要表現。隻是在宋初,佃客與田主在服刑上,封建法律尚未作出不平等的明確規定。仁宗嘉礻右七年(1062),宋廷才規定,地主毆殺佃農,地方官可以奏申朝廷,“取赦原情”。到了神宗元豐七年(1084),又進一步規定田主毆殺佃客,可減罪一等,即將佃客的法律地位比平民降低了一等。此後,直至元代,主客這種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日趨擴大,佃客甚至低於平民三到四等。此外,在這一時期,有關佃農的其他各項法律條文,也日臻明確。

封建法律上的主佃關係是根據宗法家長製下不同關係來規範的,這表明中國的主佃關係具有家長製度的形式。

宋元間佃農法律地位低下的事實,說明自唐宋以來租佃製度雖普遍流行,但佃農對地主仍存在較嚴重的人身依附關係,租佃關係的發展還沒有進入完全成熟的階段。

第三階段自明朝到中華民國時期(14世紀末至1949年),單純納租關係的租佃製度逐步發展。

明清以後,封建租佃關係發展的主要標誌是主佃之間嚴格的人身依附關係的衰落,宋元以來關於貶抑佃農地位的法律條文已被廢棄。明清時期各地此起彼伏的佃農反抗鬥爭,既是導致人身依附關係削弱的重要原因,又是這種削弱的反映。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朱元璋下詔規定:“佃戶見田主不論齒序,並行以少長之禮;若在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主佃間雖仍有少長之別,但封建禮儀畢竟不同於法律條文,它更多地屬於社會道德的範疇。這一詔書第一次使中國曆史上的佃農在同田主的關係上也享有了平民的法律地位。到了清朝雍正五年(1727)頒定新製,進一步禁止“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責佃戶”。當然,明清佃戶還遠沒爭得與田主完全平等的地位,地主們還可以利用政權、族權、神權來壓迫他們,但封建法典的更改畢竟反映了租佃關係的深刻變化。

明清時期,局部地區還存在著一種依附關係較強的租佃製,即佃仆製,它靠習慣和文約來維持,是宋元以來某些落後生產關係的殘存,但它的延續,又與明清時期紳衿地主集團的發展有關。佃仆製流行於安徽、江蘇、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廣東、福建等省的某些地區,皖南的徽州地區尤為盛行。不同地區對佃仆的稱謂也有差異,如世仆、莊奴、莊仆、火佃、細民、伴餘、伴俏等。佃仆製度的主要特征是佃仆比一般佃農更為窮苦,處於與奴婢或雇工人相似的地位。他們除土地以外的主要生產資料均需由地主提供,與地主之間有嚴格的終身及子孫相繼的主仆名分關係。即使退佃,名分永存。

不過明清的佃仆製已處於不斷衰落的過程中,尤其是清中葉以後,佃仆對主家的隸屬關係出現了鬆弛的趨向。如服役範圍從無休止的“分外之征”趨向相對固定化,並需支付一定的酒資、小費。佃仆的數量日益減少。部分佃仆用贖身的辦法,解除了與地主的主仆名分。同時,封建法律也有所變化。清雍正五年上諭,要將皖南伴俏、世仆中“文契無存,不受主家豢養者”開豁為良,開始了一個在法律上縮小世仆範圍的過程。嘉慶十四年(1809),皖南被開豁為良的世仆達數萬人。道光五年(1825),又下達過類似的上諭。清末,佃仆一般隻存在於一些強宗大族和縉紳地主的宗族內;民國年間,則多為封建宗法勢力強固的宗族之祠堂所擁有,私人占有者已屬罕見。

明清時期,地租形式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實物分成租仍流行於全國,但已經開始了從分成租向定額租的全麵轉化。定額租製下的主佃關係,一般隻是一種單純的納租關係。這是當時租佃製度的主流。勞動地租隻在個別地區殘存。有的地方,地主欲求佃農送租上門,已須支付一定的“腳力錢”。地主不再指揮生產或關心生產的好壞,以致出現了“惟知租之人而不知田之處者”的現象。在商品貨幣經濟的刺激下,從定額租轉化而來的由以折納實物的貨幣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當時的貨幣租仍屬於封建地租的範疇,在各類地租形式中所占比例也不大。至20世紀30年代,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江蘇省,貨幣租約占地租的百分之十六;浙江、安徽均為百分之十。

商品經濟發展、人身依附關係削弱和定額租的流行,帶來了押租製與永佃權的發展。

押租製就是佃客在開始承佃田地之時向地主交納一定數量押金的製度。明朝萬曆年間(1573~1620),福建的個別地區已有實行押租的記載。清初,押租製漸次流行,至乾、嘉年間(1736~1820),已遍及十八個行省。押租一般具有兩種涵義,其一,它代表一定的地權,故又稱“頂首”、“基腳”等;其二就是作為地租的保證金,所以有的地區稱之為“信錢”、“押腳”、“墊金”等。“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就這一點說,押租製的性質與當時流行的預租製相近。押租製發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佃農抗租鬥爭激化,租佃間人身依附關係鬆弛化,使單純靠超經濟強製實現地租遭到了嚴重困難,因而需要經濟關係作保證。押租額一般都視地租額為高低,但各地區並不一致,有的地方押租額高出地租許多。押租一般交納貨幣。由於交納押租使佃農損失了一定的利息,以及地主常常抑勒佃農加押,或當佃農退佃時拒絕退還押金,即所謂“爛押”,押租製使佃農所受的經濟剝削加重了。民國年間,押租製仍在各地普遍流行。

所謂永佃權,就是對同一塊土地,在地主對它擁有田底權(所有權)的同時,由佃農擁有它的田麵權(使用權)。地主在買賣田底時,不能隨意更換這塊土地上的佃農,而佃農對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轉讓田麵時,也不應受地主的幹預。永佃權出現於宋代,元代也有個別的記載,但它的普遍發展,並形成一種較為廣泛流行的製度,還是在明中葉以後。清代在南方經濟較為發達的江蘇、江西、福建、廣東、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製。民國時期,永佃權更為發達。1936年,江蘇省永佃農占佃農總數的百分之四十,浙江占百分之三十,安徽占百分之四十四。各地對永佃權稱謂不一,如稱之為田麵、田皮、田腳、水苗、水租等等。永佃權的形成是通過買賣田皮、田麵、佃業、質業,向地主交納押金,及農民典押或出賣田底而保留田麵等等而來。有少數富農為了擴大經營,也常常通過價買獲得大批土地的永佃權,雇工經營,榨取剩餘勞動。另有一些人,甚至包括紳監土豪,他們買取永佃權,是為了將土地轉手出租,從事地租再剝削,這就是典型的二地主了。但多數貧苦佃農爭取永佃權,是為了維持簡單再生產,發展個體經濟。永佃權的發展,雖然並未減輕佃農所受的經濟剝削,卻使他們基本擺脫了地主對生產過程的幹預,爭得了較為穩固的耕作權,在地權集中、佃權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有了反對地主增租劃佃的手段,從而也就贏得了更多的人身自由。

明清以來,隨著佃農隊伍的擴大和自由租佃關係的發展,封建政府逐漸介入、幹預租佃關係,代表地主階級集中行使對佃農的控製權。一方麵,早在元朝,封建政府就曾詔令私人地主蠲減地租。在清初,類似的蠲減地租的詔書頒發次數更多,意在推行與民休息政策,防止私人地主竭澤而漁,激化階級矛盾。另一方麵,行使保障私人地主經濟利益的政策。南宋末年的法令中,已有“十月初一已後,正月三十日已前,皆知縣受理田主詞訴,取索佃戶欠租之日”的規定。雍正五年清廷在禁止地主責打佃農的同時,又以法律形式規定了佃農欠租的刑事處分條文。此後各地方政府發布禁止佃農拖欠、拒交地租的告示,用政權的力量協助私人地主催租的現象日漸普遍。太平天國失敗後,蘇浙地區出現一種叫做“租棧”的組織,有的為官私合辦,有的由豪商地主出麵,官府為幕後支持者,聯合某一地區的地主,置田業公會,設收租總棧,統一向農民收租。每年從租糧中抽出一部分上交地方政權,作為他們協助收租的報酬。民國時期,租棧組織仍是蘇浙地區向農民實行超經濟強製的主要工具。這是政權力量介入租佃關係的一種具體形式。

從總體看,1949年以前,中國的租佃製度並沒有全麵進入單純納租關係階段,資本主義性質的租佃關係尚未發生。土地改革運動後,中國大陸的封建租佃製度被取消。

常平倉

中國古代政府為調節糧價,儲糧備荒以供應官需民食而設置的糧倉。常平源於戰國時李悝在魏所行的平糴,即政府於豐年購進糧食儲存,以免穀賤傷農,歉年賣出所儲糧食以穩定糧價。範蠡和《管子》也有類似的思想。漢武帝時,桑弘羊發展了上述思想,創立平準法,依仗政府掌握的大量錢帛物資,在京師賤收貴賣以平抑物價。宣帝元康年間連年豐收,穀價有賤到一石五錢的,“農人少利”。大約就在這以後,大司農中丞耿壽昌把平準法著重施之於糧食的收貯,在一些地區設立了糧倉,收購價格過低的糧食入官,以“利百姓”。這種糧倉已有常平倉之名。當時邊疆金城(今甘肅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兩岸)一帶,穀每石八錢,耿壽昌曾在這帶地區收購穀物四十萬斛。五鳳元年到二年(前57~前56),耿壽昌鑒於過去每年從關東向京師漕穀四百萬斛,用漕卒六萬人,費用過大,建議從近處的三輔(今陝西中部地區)、弘農(今河南西部和陝西東南部地區)、河東(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區)、上黨(今山西和順、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東地區)、太原等地糴穀以供京師,可省關東漕卒過半。這一措施收到成效後,耿壽昌又於五鳳四年奏請在邊郡普遍設置糧倉,“以穀賤時增其賈而糴,以利農,穀貴時減賈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常平遂作為一項正式的製度推行於較大範圍之內。元帝初元五年(前44),在位儒臣借口關東連年災荒,常平倉與民爭利,遂與鹽鐵官、北假(今內蒙古河套以北、陰山以南地區)田官等一同廢罷。事實上,常平倉雖為利民而設,但施行既久,也確有“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的弊病。東漢明帝永平年間又擬設置常平倉,劉般即上述理由反對,因而作罷。

戶籍

中國曆代政府為掌握戶口數量而設置的一種簿籍登記製度。

秦漢從現存史料看,至遲在戰國時期已建立了這種製度。據《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獻公十年(前375),“為戶籍相伍”。孝公時,戶籍製度漸臻完備,戶籍上注明一家人的姓名和口數,生者填上姓名,死時削去,此製早已見於《商君書》中《去強》、《境內》等篇。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了舊有的戶籍製度。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提到人戶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籍”,地方官吏必須準確掌握所轄行政區域的戶口,如果出現差錯,則以律論罪。可見國家對戶籍的管理相當嚴格。秦中央政府藏有全國戶籍,劉邦入鹹陽,蕭何急進丞相府收取圖籍,其中即包括戶籍。

漢代戶籍又稱“名數”。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戶口數,它是政府製士處民,征收貢賦,製造器物,規定祿食,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因此,用以登記戶口的戶籍,當然受到重視,並製定有關政策,以保證戶籍製度的推行。

戰國以來,秦即實行戶口調查登記。漢沿襲前代舊製,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戶口,當時稱為“案戶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時間規定在八月。漢初采用秦曆,以十月為歲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冊,適值歲末結束。這時也是一歲田功告竣的時候。案比時民戶每人均須親身到場。據《後漢書·江革傳》記載,每歲案比,江革自己挽車送母親到縣廷接受主吏驗視,可見漢代案比的嚴格。

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戶籍。戶籍的內容,包括每戶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漢縣、道有戶曹,主管戶口簿籍。編造戶籍應屬戶曹職掌。歲終時,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郡國上計於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設戶曹主管全國戶籍。上計項目有本縣、郡戶籍民數、墾田數量、錢穀入出、“盜賊”多少等,戶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

國家為了得到最高數額的民數,規定每人必須著名戶籍,並以法律作為約束,防止人戶脫籍。從史料估計,漢初文景時期戶籍大約依法實行。但到武帝晚年,失籍逃籍的人為數一定很多,《漢書·石奮傳》記載武帝元封四年(前107),關東流民二百萬口,沒有戶籍的多達四十萬口。且當時兼並日烈,地主豪強自己逃避戶籍,又蔭庇佃戶使隱脫戶籍,因此登記入籍的人戶日少。到了宣、元至哀、平時期,估計戶籍登記已大致恢複。所以《漢書·地理誌》所記平帝元始二年全國戶數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餘戶,口數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餘人,可能接近事實。東漢政治廢弛,脫籍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明、章、和、安、順諸帝屢發詔書,讓脫漏戶籍的流民及其他人入戶著籍,但始終沒有達到目的。這說明漢代的戶籍製度越來越不能貫徹。因此,史書上根據政府戶籍記載的東漢郡國民數,與實際情況距離就越來越遠。

魏晉南北朝三國戰亂,民多脫籍。因當時政府已無法掌握具體的人口數字,故曹魏廢西漢以來的算賦、口賦而行戶調。西晉平吳統一全國後,頒布以丁男、丁女為基準的占田課田製和戶調式,並規定了品官蔭客、蔭親屬的具體限額,說明國家戶籍製度開始趨於穩定。時戶籍皆用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的一尺二寸劄,已在官役者載名,故稱“黃籍”。西晉速亡,導致戶籍製度再度出現紊亂。十六國時期,中原地區“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無嚴密的戶籍可言。南燕主慕容德曾在轄區內“正其編貫”,得蔭戶五萬八千戶。除此之外,十六國諸政權均無檢括戶口之舉。東晉南朝承西晉之製,仍用“黃籍”,但卻有為僑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設立的臨時戶口,時稱“白籍”。凡入白籍者,無徭役賦稅。此外,依附於門閥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黃籍之內。針對這種現象,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東晉南朝曾多次進行“土斷”。“土斷”的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取消一些僑州郡縣,將部分白籍戶納入黃籍,並清查隱匿漏戶。由於流民不斷南下,土斷政策貫穿整個東晉、南朝。在北朝,戶籍製度亦逐步完備。孝文改製,頒均田令,行三長製,當有較嚴密的戶籍製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計帳、戶籍之法。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統十三年(547)計帳殘卷,是當時計帳、戶籍製度的珍貴實物。計帳所載項目頗多,主要有戶主及戶內成員、依附人口的姓名、年齡、丁中、受田數字、應納租調數等等,與戶籍同為控製勞動人民、征發賦役的依據。

唐唐代戶籍主要包括戶口、土地、賦役三項內容。規定三年一造;凡季年(即逢醜、辰、未、戌之年)正月上旬,各縣主管戶籍的戶曹就要攜帶本縣上兩年所造的手實、計帳到州府去造一州之籍,籍依鄉、裏次序逐戶登記,每戶以戶主為首,記其姓名、年齡、性別、丁中、戶等、身份(如職資、衛士、白丁等),是否課戶、現輸與否,若有官勳,亦需注明獲得日期及同“甲”之“甲頭”(唐代將同一批授官、授勳、登第者分為團,稱團甲,其第一名者稱“甲頭”)。以下登記家庭成員(包括良、賤口),先書其與戶主之關係,然後登錄名字、年齡、性別、丁中、身份等情況,與戶主同。最後還登記當戶應受田數、已受田數、未受田數。已受田還要登記其每段畝數、坐落所在與其四至,並記明“永業”、“口分”與居住園宅。有的戶籍還登記當戶應納租調的數字。造籍一式抄寫三份,以鄉為單位,粘接成卷。粘接處,騎縫寫上某州某縣某鄉(有的還加某裏)籍,州、縣名上各蓋州、縣官印,以杜絕改換作弊。規定在三月三十日前造完。造畢,裝潢一份送尚書省戶部,兩份存州、縣籍坊(庫)。尚書之籍保存二十七年,州、縣之籍保存十五年。造籍後三年內的人口滋生、死亡、沒落、逃亡、新附及奴婢買賣而引起的變化,既要在每年一造的手實、計帳上登記,也要在下次造的新戶籍上附注明白。甚至因詐偽而由貌閱改正的情況也要記上。總之,登記得非常具體詳悉。造籍的費用,由居民負擔,每人一錢。至唐玄宗時戶主名下加注曾祖、祖父之名,即所謂“三狀”;各人名下注畢即書一“空”字,表示此下無字,以免後來添注作偽。這些辦法都是為了加強控製,防止逃亡,保證賦役剝削的對象不致減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偽亦層出不窮。安史之亂後由於戰亂流徙,加上政治腐敗,以致長期不造新籍,或僅據舊籍轉寫,前期嚴密的戶籍製度業已成為空文。

敦煌、吐魯番出土的戶籍殘卷,不但是研究唐代戶籍製度的原始實物,而且也是研究當時階級關係、民族關係、賦役製度等等的寶貴資料。唐代戶籍製度也為日本所仿效。日本《養老令》所載戶令,基本上出自唐製。日本還保存不少古代的戶籍,也為研究唐代戶籍製度提供了旁證。

宋宋代官府依據民戶有無稅產的情況,把全國居民劃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在主戶中,又依據稅錢或家業錢的多少,將鄉村戶劃分為五等,坊郭戶劃分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戶口版籍有時簡稱版籍或戶籍,又稱人戶產業簿、丁產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產簿等。二稅版籍又稱稅租簿、夏秋稅簿、夏秋稅管額帳等。分別相當於唐代三年一造的戶籍和一歲一造的計帳。戶口版籍雖是戶籍正宗,但二稅版籍亦需首先在“新收”、“開閣”、“逃移”、“見管”諸項下開列坊郭、鄉村主、客戶數和丁數,並需開列丁、中、小、老、疾病的人數,與戶籍有密切關係。在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之外,另有稱作丁籍,或丁帳、丁口帳的簿籍,一歲一造,亦起著與戶籍相似的作用。

北宋建立之初,戶籍製度極不健全,直至至道元年(995)下詔複造天下郡國戶口版籍以後,才逐漸步入正軌。按照規定,每逢閏年,即推排家產、升降戶等,重造一次戶口版籍。造籍以縣為單位,由縣令、佐責成耆長、戶長、鄉書手上門登錄核實各戶稅產、物力、丁口,定出戶等,注明已服差役名目,先張榜公布,如有不實,聽民自言,然後編造成冊。熙寧年間實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後,五等戶籍雖未明令廢罷,但逐漸被保甲簿所代替。

遼金元遼代人戶分隸諸斡魯朵(宮帳)、部族和五京(見遼五京)州縣。諸帝及執政之應天、承天二太後皆置宮帳(韓德讓特許置文忠王府,擬諸宮例),分州縣、析部族隸之,設官府,籍戶口,備兵馬。宮帳戶籍分正戶(契丹人)和蕃漢轉戶(渤海、漢人等),每戶皆二丁(年十五至五十為丁),並列有各宮出騎軍數,其戶、丁數分別見《遼史》的《營衛誌》和《兵衛誌》。契丹人及所征服諸部族遊牧民皆置為部,其戶籍不詳。遼太宗時籍五京戶丁以定賦稅,五京諸府州縣丁籍見《兵衛誌》(中京道僅有三韓縣丁籍),戶數則見《地理誌》(不全),也是每戶二丁。

金代人戶分別隸於州縣和猛安謀克(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其戶口計帳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縣戶由裏正、主首,猛安謀克戶由寨使,至編戶家責手實,具男女老幼姓名年齡(分正口和奴婢口)、田畝、牛具及其他事產,二十日報縣,二月二十日申州,到四月二十日,各州縣、猛安謀克所造之籍一律送到戶部。戶部由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掌戶籍等事。從大定四年(1164)起,因民戶貧富變化,賦役不均,損害政府的賦稅征收,於是又實行通檢推排,清查戶口、物力,按貧富分戶等,定科差。

蒙古建國(1206)之初,即按千戶製編籍全國遊牧民,共編九十五千戶,並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實行領民分配,這些都登記在青冊上。後來在所征服的中原、西域各地區括戶造籍,皆稱青冊(或“戶口青冊”)。太宗六年(1234)滅金後,下令抄籍中原漢地諸路人戶,次年(乙未年)完成,稱乙未戶籍。憲宗二年(1252,壬子年),因戶口流亡、隱占者甚多,無法按乙未籍冊科征賦役,遂命重新統計戶口數字,是為壬子戶籍。後來在壬子籍冊基礎上核實“續括”。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複“括天下戶”,但此次實際上並未全麵地重新籍戶(《元史·地理誌》所截諸路戶數,僅大都路和南陽州用該年抄籍數),隻是按照壬子籍冊閱實,將漏籍、析居等戶編入戶籍。次年頒布《戶口條畫》,對諸色人戶歸屬作了詳細規定。十三年滅南宋,初用其所上戶籍,至二十七年,重新抄籍江淮以南諸路入戶。此後就沒有再進行過全國性的統一籍戶。故宋濂說,元代北方戶籍定於壬子,南方之籍定於至元二十七年。《元史·世祖本紀》自中統二年(1261)至至元十二年,逐年皆載全國戶數,當是據州縣申報的戶口增損數字統計。文宗至順元年(1330),又有全國各地的錢糧戶數統計。

籍戶後,由官府發給居民印押“戶帖”又稱“戶券”,注明該戶丁口、資產及承擔賦役情況。元代戶籍的特點是,居民按職業分為一般民戶及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戶、僧道、鷹房、打捕等十幾種,分別著籍,稱為“諸色戶計”;一經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襲其業,承擔不同的賦役。由於沒有實行定期籍戶的製度,元代戶籍脫離實際的情況尤為嚴重。

明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戶部籍全國戶口,置戶籍、戶帖。戶帖格式由戶部製定,頒行各州縣,各州縣照式刻印,給予裏甲人戶。首列《洪武三年聖旨》,繼列戶主姓名、貫址(某府、某州、某縣、某鄉、某都、某保)、所隸役籍(戶分三類:民戶、軍戶、匠戶,各以其業著籍);其次開列全家口數、男子成丁、未成丁人數及其姓名年齡、婦女大小口數及其姓名年齡;再次開列戶下事產,包括田地、山蕩、房屋、船隻、牛畜等項;最後列有刻就的戶部尚書、侍郎以及官員的押名以及本州縣正官首領官吏填入的姓名。一個戶帖分作兩聯,編以字號,騎縫處加蓋戶部印,稱半印勘合,一聯給各該戶主收執,一聯存戶部即為戶籍,以便編審賦役。並命州縣每歲統計其戶口登耗,造冊上報。洪武十四年編製賦役黃冊後,戶帖逐漸失實以至廢棄不用。

所謂賦役黃冊,是明朝用以管理戶口、征調賦役的製度。因皆以黃紙為麵,故名。洪武三年,浙江湖州等府曾編製過小黃冊,規定每百家畫為一圖(即編為一裏),推丁多、糧多者若幹人為裏長、甲首,負責催辦稅糧軍需,十年一輪,是為“小黃冊圖之法”。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推行裏甲製度的基礎上,詔令編製賦役黃冊。規定每裏(一百一十戶)編為一冊,冊首類總為圖,記載稅糧戶口之數;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一百一十戶之外,列在圖後,名曰畸零。冊凡四:一本進戶部,所在司、府、縣各存一本。二十四年,又頒行編製黃冊的格式,各州縣依式翻刻,發至各坊、廂、裏長和甲首及各戶。黃冊以戶為單位,依式填寫所在都圖裏甲,標明屬於正管(滿一百一十戶之裏甲人戶)還是帶管(不足編作一裏之餘剩人戶)抑或是畸零(鰥寡、殘疾、幼小及外鄉寄莊人戶),以及戶主姓名、貫址、都圖、役籍、輪充裏甲年份,並按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項(合稱四柱式),填具人丁和事產(包括田地山塘、所納夏稅麥和秋糧米的數目、房屋、舟車牛馬等)的數目,此即“親供首狀”或“清冊供單”。各戶填後交甲首,甲首交該管裏長,再交見役裏長。由見役裏長按各戶人丁事產之多寡,分為上中下三等,排年應役,並訂為四本,作為本裏之草冊,送本管提調官查核後,發還各裏,依式謄寫,作為正冊,報送本管衙門類總。縣將各裏之冊類總並編一總冊,逐級上報,府、布政司類總後也各編一總冊,年終進呈並解送南京戶部。各裏進呈之文冊和司府州縣之總冊,俱用黃紙為麵;地方存留之文冊,用青紙為麵。因所編皆民戶,故又名民籍黃冊。黃冊編定之後,發給各戶一紙帖文,按四柱式寫明該戶所納糧簽數額,據此納糧當差。

明初定製:黃冊每十年編造一次。依據舊冊,並將十年內重填各戶人丁事產的變遷。這既能掌握全國每戶人丁事產的變遷,也是為了使賦役負擔盡可能比較合理。明中期以後黃冊製度漸趨敗壞,每逢編造黃冊時,裏甲書手人等徇私舞弊、上下其手、變亂戶籍、飛灑稅糧、詭寄田產、漏報人丁、脫免差徭、挪移裏甲,使黃冊形同虛設,出現了“人多百歲之老,產竟世守之業”的奇怪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官府征稅編徭則又自為一冊,名為白冊。

民籍黃冊外,又有軍籍黃冊。用以管理軍戶承襲軍職、補丁勾軍、防止脫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與所在省、府、縣各一份。

為妥善保管與利用黃冊,朱元璋在南京玄武湖中小島上修建了專門收藏黃冊的庫房,是為後湖黃冊庫。官吏非經批準不許入庫,各級衙門為查對轄下的軍民戶籍,隻許調閱有關年份和項目,不得抄錄全冊。每逢大造黃冊之年,派南京國予監監生來庫進行核對,如發現新舊冊籍間有矛盾差錯,即嚴令訂正。為便於采光防黴,後湖黃冊庫庫房均按東西方向建築,並訂有晾曬、整理和警衛製度。明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後,黃冊庫仍留南京,存儲黃冊曾多達一百七十餘萬冊。此外各省、府、縣亦設有專門儲存本地區黃冊的庫房,名為架閣庫。

清清沿明製,以丁口定賦役,需確查人丁數目,據以征丁賦,故有編審戶口製度。

順治元年(1644),清廷令州縣編置戶口牌甲;四年,詔令編審人丁;五年,規定每三年編審一次,十三年改為五年一次。編審辦法,將戶分軍、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鄉各籍軍民每百一十戶劃為一單元,城中稱“坊”,近城稱“廂”,鄉村稱“裏”。坊、廂或裏,推其中丁多者十人為甲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各戶將十六歲至六十歲的丁男(個別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婦女)數目報告甲長,甲長以上逐級呈報,由戶部彙齊全國總數,具疏奏報皇帝。

清代曆次編審,弊端甚多。各級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擾;有司官員恐因人丁數增而難於催征加收的賦糧,故意隱匿戶口,不願上報實數;商賈流民不能及時登記;偏僻地區及少數民族人丁更難統計齊全。因此,編審數字往往虛假不實。

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康熙五十年錢糧冊內載名的丁數為準,賦役永為定額,雍正年間丁稅地稅合一,各直省逐步將丁銀攤入地糧。這樣,為定賦役而實行的人丁編審已經失去意義,故於雍正四年(1726)議停。乾隆五年(1740),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穀數一並造報。乾隆三十七年諭永停編審。

戶等製

中國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記戶籍時,按編戶資產多少,劃分為不同等級,以作為稅役多少輕重的標準和依據。漢代已依據各戶財產多少,分等征稅,但沒有戶等製的明文記載。自三國時曹魏至北齊、隋、唐,實行九品戶和九等戶製。唐朝將上上戶、上中戶、上下戶和中上戶四等作為“上戶”,中中戶、中下戶和下上戶三等作為“次戶”,下中戶和下下戶二等作為“下戶”。按戶等的差別,分攤戶稅、地稅等。大致在五代時,開始出現五等戶製。宋承五代遺製,將鄉村主戶,按財產多少,劃分為五等,一、二、三等戶為上戶,其中,二、三等戶也稱中戶,四、五等戶稱下戶。坊郭戶則分成十等。宋朝規定,每隔三年,各地鄉村要重造五等丁產簿。鄉村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南北各地極不一致,大致依據:①各戶家業錢的多少,家業錢額是將各戶的田地與浮財折算而成;②各戶稅錢和稅物的多少;③各戶田畝的數量;④各戶播種種子的多少等,但歸根結底主要還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戶等製遠比前代完備,在賦役製度上的重要性更為突出。兩稅的支移和折變,規定先富後貧,自近及遠的原則,往往上戶從重,下戶從輕。其他如和買、義倉、科配等等都有類似規定。在災年則往往按戶等高低,首先蠲免或減少下戶的賦稅,並對下戶實施賑濟。在差役方麵,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戶任耆長、戶長、裏正、衙前,第三等戶充弓手,第四、五等戶充壯丁,也體現了戶等愈低,差役愈輕的精神。攤派夫役,有時也按戶等規定各戶出夫多少。封建國家實行戶等製是從維護地主階級長遠利益出發的,目的在加強對廣大農民的控製,增加更多的賦役。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首先破壞戶等製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戶勾結地方官吏,往往將賦役轉嫁給貧民下戶。

金元兩代也繼承了這一製度。金世宗大定年間(1161~1189),遣使驗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戶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為三級,故又稱三等九甲戶,或九等戶。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於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滅南末後又推行於南方。科差、雜泛差役、和買、和雇等均按戶等承擔。簽充軍、站戶亦以戶等為依據。但元朝戶籍製度混亂,沒有定期的戶籍登記和調整戶等的規定。戶等名不副實。元朝末年,戶等製名存實亡。

明朝,戶等仍是各地編發徭役的依據,但明政府對戶等的劃分及調整始終沒有統一的規定。隨著徭役負擔逐漸向土地轉移,戶等製亦慚趨消亡。

塢壁

具有圍牆的防禦建築。又稱塢、營塢或塢候。漢武帝劉徹為防禦匈奴,在北方及西北邊塞上築有大量塢壁。居延等處出土的漢簡中有許多有關塢壁的記載,其中有年代可考的最早為宣帝五鳳二年(前56)。從這些記載看,邊塞的塢壁是一種較城、障為小的防禦工事(有時大於小障),築在亭、燧的外圍,因此亭、燧亦可稱塢。塢有時分為內塢與外塢,均有出人口,置門戶,有卒守把。塢內有屯兵和居人的房舍。登亭、燧有稱為塢陛的台階。塢上並可舉烽。東漢時,為守禦匈奴、烏桓和西羌,繼續在邊塞乃至馮翊(今陝西高陵)、扶風(今陝西興平東南)、魏郡(今河北臨漳西南)、趙國(今河北邯鄲西南)、常山(今河北元氏西北)、中山(今河北定縣)等內郡繕作塢候,最多的兩次曾達五百所和六百一十六所。

與此同時,地方豪強也仿照邊塞塢壁的形式營建自己的莊院,作為控製農民和對抗外來勢力的政治、軍事和經濟據點。東漢初年的戰亂中,清河(今河北清河東南)大姓趙綱就曾在縣界起塢壁,繕甲兵,為害地方。此後,隨著豪強地主勢力的發展,這種地主塢壁越來越流行。從東漢墓葬中的壁畫、畫像磚和陪葬明器看,這種地主塢壁建築呈城堡式。周圍為高牆,門上有門樓,四角有角樓,塢中有的還有高層的樓櫓建築,門樓、角樓和樓櫓乃至牆垣高處開有望孔或射孔。大門有衛士把守。塢內有塢主居所、衛士和奴婢仆隸樂隊等的居處,還有倉廩、手工業作坊等,顯示了大地主田莊力求獨立自主和自給自足的特點,漢末黃巾起義後,豪族地主為鎮壓農民,乘時造成割據局麵,更是部勒宗族、賓客、徒附,組織部曲、家兵,修塢築堡,跨州連郡。塢壁成了公開的地方武裝割據的據點。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塢壁也稱“塢堡”或“壁壘”。多擇既有山林險阻,又可進行農耕的宜守宜農之地設置。比較常見的是采取血緣和地域的形式,以宗族與鄉裏作為團聚的紐帶,即宗族豪強的塢壁。世家大族或地方豪強自為塢主,或稱宗主。他們以宗族鄉裏關係組織地方割據武裝,被控製的宗入鄉親實際上是塢主的私人部曲,塢壁也就是豪強割據的據點。此外,也有以流民結集的方式出現的塢壁,塢主都由流民公推有才能或宗族勢力相對強大者任之。流民塢壁中塢主與其下的流民在初期尚無明確的依附關係,但久而久之,亦形成私人依附關係。

塢壁作為一種社會集團必然采取的組織形式,具有分裂割據的性質。但在不同地區和不同曆史時期,塢壁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論。東漢末年黃巾起義後所組成的塢壁,具有明顯的抗拒農民起義的性質。兩晉之際所組成的塢壁,則有防暴避亂、抗拒北方少數民族貴族進擾中原的功能。而南朝侯景之亂後出現的“郡邑岩穴之長,村屯塢壁之豪”,卻以打家劫舍,縛賣居民為業,是破壞社會秩序的勢力。此外,戰亂時期出現的塢壁,多且耕且戰,自保自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組織和維護生產,使宗親或流民免遭劫掠殺戮的作用。

塢壁主要盛行於北方地區。十六國和北魏的統治者。為了維持他們在各地的統治,往往按塢主的實力大小,分別給予縣令、太守、刺史等官職,大小塢壁又成為各級地方政權機構的治所。北魏前期,推行宗主督護製,更全麵地承認了宗主們及其控製下的大小塢壁的合法地位。魏孝文帝元宏推行三長製,三長代替了宗主;鄰、裏、黨等地方基層組織也取代了大、小塢壁組織。但是,地方豪強勢力和他們借以割據的塢壁仍然存在,社會一有動蕩,結塢自保的情況也就重新出現。唐以後,塢壁轉入衰落,但並未根絕。

雜泛差役

元、明時期與正役相區別的徭役製度。雜泛主要是征發人夫從事造作官舍、治理河渠、修建城池、遞運官物等項力役。差役源於宋代的職役製度,有裏正、主首、隅正、坊正、倉;官、庫子以及弓手等項職役。元代前期,雜泛差役的承擔者是漢人和南人中的民戶,還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戶。因為享有免役特權的戶較多,不少民戶亦設法避役。因此元政府於大德七年(1303)發布詔令:原來不當役的軍戶、站戶、匠戶、打捕鷹房戶和投下戶,也要一律當役。這種擴大應役範圍的做法引起了較大的爭議,實施時也變化無常。

雜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據資產、丁力進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頒布的《至元新格》規定:根據民戶貧富情況,按人丁多少,開具姓名,編定差科簿,作為編發力役的依據。差役的編發標準是“各驗丁產,先盡富實,次及下戶”,應役對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農。元朝一代,對力役的服役期限並無明確規定,各級官吏任意簽發力役,毫無限製。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戶承擔。對於可以借機把持地方、魚肉鄉裏的裏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強千方百計營求;若無利可圖的差役,則用投充或詭名析戶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負擔轉嫁於中下等人戶。至於庫子、倉官等,因其既無利可圖,又極易出現虧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戶,下至自耕農,皆設法躲避。元朝中後期,賦役不均的情況不斷發展,成為元朝社會矛盾加深的一個側麵。

明代亦以民戶丁糧多寡、事產厚薄為基準,分別編簽人丁從事不定期的各種力役。賦役黃冊定民戶為三等九級,凡遇徭役,發冊驗其輕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當差。此類雜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對象,可分為京役、府役、縣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質,可分為官廳差遣之役(如皂隸、門子、齋夫、膳等),征解稅糧之役(如解戶、貼解戶、巡攔、書手等),倉庫之役(如庫子、鬥級、倉夫等),驛遞之役(如館夫、水手、鋪司、鋪兵、渡夫等),刑獄之役(如弓兵、獄卒、禁子、防夫、民壯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閘夫、壩夫、淺夫等)。隨著統治機構的龐大,雜泛差役的征發日趨頻繁,正統年間出現了均徭法。定期編審,在賦役黃冊外另編均徭冊,以稅糧人丁多寡為基準均攤雜役。除部分雜役編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經常性的使役科派,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等,多屬臨時編簽,名曰雜泛。一條鞭法實行後,雜役折銀,按丁地編派,隨秋糧帶征。

門生

東漢稱儒學宗師親自授業者為弟子,轉相傳授者為門生。東漢中後期,漸與宗師形成私人依附關係;魏晉南北朝時成為世族豪強地主的一種依附人口。

東漢崇尚儒學,通經方能入仕,因此郡國學和私人講學盛行。入仕主要通過察舉、征辟,又需官僚舉薦,於是大批追求功名利祿之士紛紛投靠以儒學起家的官僚門下充當門生。明帝時太常桓榮有門生數百。桓榮的門生丁鴻官至少府,有門生數千。官至大司農、太常的樓望,晚年門下諸生著錄者達九千餘人。許多人並五師生之誼,也求列入通儒顯貴的門生名籍,倚勢謀利,規圖仕進。流風所被,連並非傳授儒業的外戚竇憲、宦官王甫等人也有不少門生。東漢中期以後,以儒學起家的官僚逐漸形成了一些累世公卿的門閥大族,著名的如四世三公的弘農楊氏,四世五公的汝南袁氏等。他們把持仕途,世單家富的人往往隻有依附於他們才有做官的機會。門生投靠宗師舉主者日多,對門閥大族的形成和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充當門生,要“襲婢妾之態,或奉貨而行賂以自固結”。他們不僅要出財貨,致賻贈,還要為主人奔走服役,甚至要為主人行不法之事。靈帝光和年間宦官王甫指使門生賣官得財物七千餘萬就是一例。門生要以君臣父子之禮事宗師舉主,主子死了要服三年之喪,並繼續奉侍其後人,形成一種世襲的臣屬關係。

當時,一些門閥大族如弘農楊氏、汝南袁氏等,門生、故吏遍於天下,成為門閥大族強大的外圍政治力量。東漢末年的黃巾起義和軍閥混戰中,不少門閥大族利用門生、故吏等組織私人武裝進行割據。袁紹起兵討伐董卓,山東諸將起而響應的大都是袁氏的門生、故吏;袁紹割據河北,其本郡汝南袁氏的門生、賓客,布在諸縣,擁兵拒守,不服從曹操的號令,充分說明了門生對主人的依附關係的牢固。

魏晉南北朝時期,作為依附人口的門生,大致由兩部分人組成。一部分門生屬於被剝削階層,常用於軍事活動或生產活動,如南齊劉懷珍曾啟請以門生千人充宿衛,謝靈運以義故門生數百鑿山浚湖,他們的身份地位相當於部曲、佃客。另一部分門生是比較富裕的庶族地主,他們為了提高社會政治地位,求取官職,往往通過送禮行賄,去投靠高門世族。劉宋徐湛之門生千餘人,都是三吳富人子弟,資質端妍,衣服鮮麗,每出入行遊,途巷盈滿。不過,門生隨人官署的人數通常都有一定限額。他們還可以通過主人的舉薦而被任用為主書、令史一類雜流官,如東晉謝安任桓溫的司馬時,舉薦門生數十人全部得到任用。但吏部選用公卿土大夫的門生,通常不多。門生在取得官職之後,可能繼續得到升遷,執掌機要,因此不失為庶族地主進入封建政權的一個重要途徑。

唐代科、舉考試,考生得中進士後,對主考官亦稱門生,雖有投靠援引之意,已非依附關係。後世門生,主要是指學術上的師承關係。

軍戶

中國古代世代從軍、充當軍差的人戶。東晉、南北朝時,士兵及家屬的戶籍隸於軍府,稱為軍戶。軍戶子弟世襲為兵,未經準許不得脫離軍籍。北魏軍戶亦有用俘虜充當的。宋朝將應募充軍的人戶稱為軍戶,軍士年老退伍後除籍。軍戶製度在元、明兩朝最為完備。

元朝軍戶必須出成年男子到軍隊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襲。元代軍隊成分複雜,與之相應,軍戶也有蒙古軍戶、探馬赤軍戶、漢軍戶和新附軍戶之分。蒙古族主要以遊牧為生,兵民一體,十五歲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隨著統治地區的不斷擴大,政權職能日益複雜化,蒙古國對居民實行分工,有的專服軍役,有的專任站役等。專服軍役的蒙古人戶後來便稱為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滅金以後,蒙古國多次在原金朝統治區居民中簽軍,被簽發出軍的人戶稱為漢軍戶。當時將居民按資產分為三等,漢軍戶主要是在中戶中間簽發。元朝滅南宋時收集的南宋軍隊,稱為新附軍,有家屬者便稱為新附軍戶。

軍戶的管理,自成係統。各種軍戶的來源不同,管理辦法也不同。對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在有關萬戶府或千戶翼中設立奧魯官管理;對漢軍戶,也設立奧魯管理,但奧魯官由路府州縣的長次官兼任;對新附軍戶則不設奧魯,由管軍官管理。政府對士兵隻發給口糧、食鹽和衣裝,馬匹、兵器和其他費用均由其家供給。士兵的日常費用稱為封裝(樁)錢,每年由奧魯官向軍戶收取,彙交中書省,再由中書省通知所在各行中書省支付有關軍人;後來,又采取各萬戶、千戶直接派人到各奧魯收斂的辦法。軍戶因負擔出軍費用,在賦役上可得到一定的減免,如:①稅糧,四頃以內免納,以供軍需,四頃以上要交稅。②雜泛差役,軍戶全免。③和雇、和買,邊遠出征軍人全免,其餘軍戶中有物力之家要負擔,無物力之家可免。新附軍戶則例外,不僅軍人本身支鹽糧,家口也可按月支鹽糧,因而他們占有的土地與民戶一樣,都要當差納稅。漢軍戶中,實行正軍戶、貼軍戶製,即以兩三戶或三五戶合出一軍,其中丁力強者充軍,其餘出錢津貼。出軍者稱為正軍戶,出錢津貼者稱為貼軍戶。正軍戶、貼軍戶製的推行,主要因為軍戶中貧富日益懸殊,貧者無力出軍,元朝政府可用這種方法使貧富相資,保證兵源。在蒙古軍戶和探馬赤軍戶中,並無正戶、貼戶之分,但被釋放的驅口,通常即成為原使長(驅口所有者)的貼戶,實際上仍保持蘭定的依附關係。這種貼戶與漢軍的正戶、貼戶關係有所不同。新附軍戶中也沒有正戶、貼戶之分。

軍人征戍遠方,裝備和日常費用為數很大,軍戶常因負擔過重而被迫出賣家產。各級軍官和奧魯官吏又以各種名目對軍人及其家屬敲詐勒索,更迫使軍戶破產逃亡。元代中期,軍戶逃亡的現象已很嚴重,元政府雖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麵勸誘軍戶複業,另一方麵戒飭軍官和奧魯官吏,但並沒有取得效果。元順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罷奧魯,軍戶製完全破產。

明初,軍隊由“從征”、“歸附”、“謫發”、“垛集”四部分構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舊籍冊的基礎上,由兵部改置軍籍勘合,詳細開列軍戶從軍來曆、調補衛所年月、在營丁口之數,從而建立起新的、較為完備的軍戶製度。非經皇帝特許或官至兵部尚書,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軍戶的軍差包括:①戶出一丁赴衛當兵,是為旗軍。旗軍或操守,或屯種;②戶出一餘丁隨正軍到營,佐助正軍,供給軍裝;③軍戶戶下須以一丁供給在營正軍;④戶下若無丁壯,須僉幼兒為“幼丁”,以備成丁後勾補當差。為使軍戶能自備服裝盤費,明政府規定:軍戶耕種的田地(軍田)在三頃以內者可免雜役;三頃以上者須與民戶一起承擔雜役;隨營餘丁和戶下供應餘丁亦可免當差;正役仍要承擔。但這些製度在實際執行中並未貫徹,軍戶的雜役負擔沒有減輕。同時,在社會地位上,軍戶亦低於一般民戶。民戶若與軍戶通婚勢必連累自己的子女;軍戶丁男僅許一人為生員,民戶則無限製;正軍戶五丁以上方許充吏,民戶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戶有罪,往往以充軍處罰,軍戶不許將子侄過房與人,脫免軍籍。

與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遠方,軍裝盤費數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裏都要受累。若一家僉兩三丁,分當兩三處軍役,則更屆重役。各級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員都可以任意役使軍丁、克扣月糧。有明一代,軍戶逃亡的現象十分嚴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補逃軍,甚至專門設有清軍禦史處理軍戶逃亡及勾補軍伍事宜。明中葉後,軍戶製度形同虛設,募兵漸漸成為明朝官軍的重要來源。清代屯衛兵丁和充配為軍的人戶,亦稱軍戶。

國、野

周代城鄉兩個地區。國為城區,住著稱為國人的統治族人;野是農村,住著名為野人的被統治族人。國中之地,包括城內及城郊地區。城的中心為君主和卿大夫等人的宮室,城郊為平民居住區。城郊之外為野,地域廣大,其麵積視侯國大小而定。在國、野中,有不同的行政組織。國中稱為鄉,野中稱為隧(遂)或鄙,周王室及一些諸侯國有此製度。周初,淮夷攻伐魯國,魯公伯禽召集三郊三遂人進行討伐。當時東郊不開,故周初魯國有四郊(鄉)四遂。齊桓公時,國分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或農之鄉十五。鄙野分五十個縣。宋平公時,國有四個鄉正,此外還有隧正。楚靈王任命大夫蔓成然為管理國都鄉遂之交地區的郊尹,故楚有鄉遂之地。鄭定公時,有管理野人的野司寇,故鄭有野以及與它對立的國。

在周代,諸侯國中國野製度除有直接記載者外,還在另一些材料中得到間接反映。衛國君主懿公好養鶴,鶴有祿位,狄人人侵,國人不出戰,招致滅國。鄖國太子朱儒安居於夫鍾之地,遭到國人反對,被迫出走。晉國世卿欒盈被放逐,君主平公對國人下令說,得到欒盈及其黨羽者受重賞。吳王闔閭對患病和貧窮國人給以照管。秦穆公死,用子車氏三兄弟奄息、仲行、铖虎殉葬,國人賦《黃鳥》之詩,表示哀痛。莒君庚輿,暴虐無道,鑄劍必定用人試劍的利鈍,大夫烏存帥國人逐之。越王勾踐於滅吳之戰前,召集國人到國門外,令其獻計。以上事例說明衛、晉等諸侯國均有國人。國與野相比較而存在,可見這些侯國有國、野之分。

侯國之卿的采地有都、鄙,其社會的構成與君主所在的國、野一致。居於都中的人稱都君子(貴族)或都人(平民),其地位與國人相同。都外的鄙,應為被統治族居住之地。都、鄙大致相當於國、野。

春秋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及諸侯國內外嚴重的政治軍事衝突,促使國人地位下降,野人社會地位提高,兩者逐漸合一。國、野間界限被打破,國野製度隨之消失。

井田

中國古時田製。“並田”一詞,最早見於《春秋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其雲“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孟子·滕文公上》載,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其“井地”,即為“井田”。鄭玄注《周禮》,於《地官》小司徒條“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句下雲:“此謂造都鄙也。采地製井田異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製似井之字,因取名焉。”並引孟子所言“井地”和《考工記》,匠人條所載溝洫法與之相比附。此為第一次將《周禮》所載田製解為“井田”。其說後被大多數學者接受,並從多方麵加以發揮。清金鶚作《井田考》,辨析鄭玄以下諸儒解說井田之誤,然不否認古有井田之製。20世紀20年代,胡適作《井田辨》,提出井田的均產製是戰國時代的烏托邦。戰國以前,從未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製。對此說,今世學者多認為其疑古太過。實際上,“井田”一詞雖出現較晚,但就現存古文獻資料分析,中國古時曾存在“似井之字”的田製是不能否認的。

井田製的產生和發展

安陽小屯商代甲骨卜辭中已出現“井”、“田”兩字,井之原意為井水,後引申演化為對同飲一井之水的居民聚落(包括其所耕田地)之稱。直至鄭玄注《周禮》,方有以古時田製“似井之字”,故稱“井田”之說。田字已具古時田製之形,並不需要以井字再加修飾。後世又有以井字為模擬占時田製之形而造者,更屬望文生義。今解井田,當取其古時原有之義,即同井者所耕之田。古時“耕”字有作“阱”者,當是反映了古時人們以同井之人為一個耕作單位的史實。

中國古代農業起源甚早,新石器時代中晚期已開始實行定居耕作。在黃河中下遊地區的河北邯鄲澗溝、河南湯陰白營、洛陽矬李、山西襄汾陶寺等龍山文化時期聚落遺址和長江下遊地區的江蘇吳縣澄湖、昆山太史澱、嘉興雀幕橋等良渚文化時期聚落遺址中,均已發現有井,與“黃帝穿井”的傳說相印證。可見中國古代鑿井技術發明之早。此一時期鑿井,主要為飲水之用,隨之形成了人們聚井而居的居住方式和以同井之人為一個耕作單位的勞動和管理方式。漢武梁祠石室黃帝畫像左題雲:“黃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宮宅。”杜佑《通典》卷三雲:“昔黃帝始經土設井,以塞爭端;立步製畝,以防不足。使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夫始分之於井則地著,計之於州則數詳。迄乎夏殷,不易其製。”其說雖晚出,當有所本。據此可推測井田製的起源之早。《論語·泰伯》雲:禹“盡力乎溝洫”。《左傳·哀公元年》載,夏少康失國,逃奔有虞,“而邑諸綸,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其“一成”,為方十裏;百井之田。據此可知,夏代確曾實行過井田製。商、周兩代的井田製當因夏而來。井田製在長期實行的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所發展和變化。

井田製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係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載:“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穀梁傳·宣公十五年》載:“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韓詩外傳》卷四載:“古者八家而井,田方裏為一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裏。其田九百畝,廣一步,長百步為一畝。廣百步,長百步為百畝。八家為鄰。家得百畝。餘夫各得二十五畝。家為公田十畝,餘二十畝共為廬舍,各得二畝半。”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條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考工記》匠人條載:“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裏為成。”《司馬法》載:“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裏,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