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農業製度(上)(2 / 3)

當時的賦役製度為貢、助、徹。助即服勞役於公田。而“貢”則當為繳納地產實物。周行徹法,當為兼行“貢”、“助”兩法。結合三代賦役之製來分析古時井田之製的兩個係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相當於中國清代中葉的朝鮮學者韓百謙所作《箕田說》中記平壤城郊外所存“箕田遺製”雲:“其製皆為田字形,田有四區,區皆七十畝。大路之內,橫計之,有四田八區;豎計之,亦有四田八區,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蓋殷製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畝,本殷人分田之製也。箕子殷人,其畫野分田,宜仿宗國,其與周製不同,蓋無疑矣。”此亦可為商代確曾實行過八家為井之製提供一佐證。而《孟子》等所言私田、公田百畝之數,則當為周時所改。商時當為私田七十畝,公田亦七十畝,八家所耕之田共為六百三十畝。夏時當為私田五十畝,公田亦五十畝,八家所耕之田共為四百五十畝。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鄭玄注《考工記》匠人條雲:“以《載師》及《司馬法》論之,周製,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製,邦國用殷之助法,製公田不稅。”毛奇齡《四書媵言》雲:“周製徹法但通貢、助。大抵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總是什一。”周代行助法地區當仍沿用八家為井之製,惟改私田、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故有九夫為井之製出現。

據《周禮·地官》大司徒條載:“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製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遂人》載:“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裏。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二百畝,餘夫亦如之。”以上所說井田之製,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有“菜田”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大戴禮記·主言》雲:“百步為堵,三百步而裏,千步而井、三井而句烈。”其“千步而井”,為“方裏而井”者之三倍餘,或可為“再易之地”行井田之法。

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遂人》載:“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考工記》載:“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畎。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裏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裏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千川,各載其名。”其兩者所載遂、溝、洫、澮、川五溝之名相同;而不同之處,前者為“十夫有溝”,後者為“九夫為井”。江水《周禮疑義舉要》卷三雲:“十夫有溝與九夫為井亦通為一法。九夫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溝,以長言之耳。”此說似有些牽強。其“十夫有溝”者,或有可能為“九夫為井”者的派生之製。

井田製的性質及消亡

井田製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製發展演變而來,既保留著較多的公有製成分,也包含一定的私有製因素。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而隻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由於對夏、商、周三代的社會性質認識各異,各家對井田製所屬性質的認識也不相同,或以為是奴隸製度下的土地國有製,如郭沫若的《奴隸製時代》等;或以為是奴隸製度下的農村公社製,如金景芳的《論井田製度》等;或以為是封建製度下的土地領主製,如範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等;或以為是封建製度下的家族公社製或農村公社製,如徐中舒的《試論周代田製及其社會性質》等。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看法。雖眾說紛紜,但在承認井田組織內部具有公有向私有過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為前提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夏、商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製,公有成分更多一些,故可以在較長曆史時期內存在。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製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而在長期占有的情況下是很容易轉化為個人私有的。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製至少在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製。春秋時期,晉國的“作爰田,魯國的“初稅畝”等,也都是在事實上承認土地個人私有製普遍存在的情況下進行的改革。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為田,開阡陌”,則是在完全的意義上推行土地個人私有製。至此,井田製徹底瓦解。

井田製的影響

秦、漢以後,實行井田製的社會基礎已不複存在,但其均分共耕之法對後世的影響卻極為深遠。曆代鼓吹井田思想者不乏其人。漢時董仲舒、師丹等提出的限田製,王莽時實行的王田製,西晉時實行的占田製,北魏和隋、唐時實行的均田製等,也都淵源於井田思想。宋、元以後,大土地所有製確立。雖然還有人繼續鼓吹井田思想,但與其相類的方案已不可能在大範圍內推行,而隻能在小範圍內短時間存在。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三十三載,明代鳳陽府“焦山一帶,地約率二十家,家四廬於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畝,五家二百五十畝,而中公五十畝,以代官耕,則五家通力合作也。而親導之以開墾,上為園,下為田,中掘一井”。《清朝文獻通考》卷五載,清“雍正二年,於直隸之新城、固安二縣製井田,選八旗人戶往耕。……撥新城縣一百六十頃,固安縣一百二十五頃八十九畝,製為井田,令八旗挑選無產業之滿洲五十戶、蒙古十戶、漢軍四十戶前往耕種。自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各授田百畝,周圍八分為私田,中百畝為公田”。乾隆元年(1736),“改井田為屯莊”。論者稱之為“井田製度的最後一夢”。

鋼鐵器

中國在新石器時代後期開始使用金屬,首先用銅器,春秋戰國之際廣泛使用鐵器。銅鐵器的使用又都是與各民族的文明時代的出現緊相聯係的。

早期銅器

考古發現的商以前的銅器約三百餘件,出土於黃河流域及其以北的燕遼地區古文化遺址中。時代最早的是馬家窯文化遺址和馬廠文化遺址出土的青銅刀,年代是公元前3000年和公元前2300年。成批發現的早期銅器以甘青地區齊家文化遺址為最多,達四十多件。器類有鏡、指環、斧、刀、錐、匕,等等。其中既有紅銅器物,也有青銅器物。在黃河流域中下遊的龍山文化遺址中,也陸續發現一些早期銅器。這些發現表明,在距今四千年前,黃河流域已進入早期青銅時代。

商周銅器

商周是中國青銅器製作的鼎盛階段,銅器大都是銅和錫、鉛合金的青銅器。

據考古發現,商早期青銅器既有鼎、爵、、觚、蠶等容器,又有刀、錐、锛、鑿、戈、鏃、魚鉤等工具及鑲嵌綠鬆石的銅牌飾。鑲嵌工藝和青銅容器的較多出現,標誌著商代早期青銅冶鑄業已相當發達。商代中期的銅器發現更多,容器類達十多種,有大方鼎等大型器物。普遍出現銅器花紋裝飾,主要是饕餮紋。其次是小圓圈紋、渦紋、乳釘紋、弦紋。商代晚期的重要青銅器大多發現於安陽殷墟,有禮樂器、兵器、工具、車馬器等。特別是禮樂器,素為中外學者所矚目。其代表作司母戊鼎,是世界上已知的時代最早、體積最大的青銅器。成批器物的發現,首推1976年發掘的婦好墓。墓中出土青銅器四百六十多件,幾乎囊括了殷墟出土銅器的所有類別和品種。其中一些銅器造型和工藝都十分精湛;又有刻銘銅器一百多件,可為殷商文化分期斷代提供可靠的實物標準。

西周早期的青銅器繼承殷商晚期的傳統,造型莊重結實,花紋裝飾崇高繁縟,流行饕餮紋、夔紋、襯以雷紋的通體紋飾,並逐漸出現有重要史料價值的長篇銘文。西周中晚期,銅器造型趨向簡樸,殷末周初常見的方鼎、觚、爵、、方彝基本消失,富有神秘感的獸麵紋、饕餮紋已被淘汰,代之而起的是帶狀紋飾,流行竊曲紋、瓦紋。到了東周時期,酒器明顯減少,烹飪器和盛食器增多,鼎毀均成組使用。在東周銅器中,以各國諸侯和卿大夫的禮器最多。區域性的特點亦更為明顯。在春秋中期以後,青銅鑄造工藝和加工技術有了進一步改進。青銅器,不僅數量多、體型大,而且器壁薄,造型更加合理、和諧、美觀。湖北隨縣曾侯乙墓出土青銅器四千餘件,總重量十噸左右,其中有各重三百二十公斤的溫酒器二件,楚王賻贈的重達一百三十五公斤的銅鑄,還有錯金銘文的編鍾六十四枚,每鍾兩音,不僅是聲學、律學上的創造,也是青銅鑄造工藝的傑作;特別是使用失蠟法鑄造的尊盤,造型精巧,結構複雜,通體纖細透剔,突出地反映了當時鑄造技術的卓越成就。

但是,殷周青銅冶鑄業很少鑄造農業生產工具。隻是在長江下遊和一些邊遠地區發現有較多的東周青銅農具。

早期鐵器

中國開始冶鐵和使用鐵器的年代,目前尚無定論。有些學者認為,早在殷朝早期人們已經接觸了金屬鐵,不僅能識別鐵和青銅在性質上的差異,並且熟悉鐵的熱加工性能,將其鍛打成器。

考古發現的人工冶煉的最早鐵器屬於春秋時期,目前已知的大約有二十件左右,有凹形鋤()刃、梯形锛刃、削、刮刀、劍(包括銅柄鐵劍、玉柄鐵匕首)、鼎等。經金相核驗,多數屬固態還原的塊煉鐵。其中的鋼劍,可能是從固態還原的鐵再滲碳鍛造而成。長沙窯嶺出土的鐵鼎和六合程橋出土的鐵塊,乃白口鐵冶鑄而成。

世界各國的冶鐵技術發展過程,一般經曆從固態還原的塊煉法到生鐵冶煉兩個階段,即先有鍛造的不含碳的鐵,然後才發明鑄鐵,兩者之間相距的時間很長。中國出現塊煉鐵的時間比西方晚,使用生鐵的時間卻遙遙領先。從塊煉鐵到生鐵的出現,時間可能是相銜接的,而且鑄鐵和用生鐵製鋼一直是主要的冶煉方法。這是中國古代冶鐵業的一大特點。

戰國鐵器

戰國早期的鐵器,品類與春秋晚期差不多,但開始在鐵器上采用錯金嵌玉工藝,而且在冶煉技術上發明了韌性鑄鐵。韌性鑄鐵工藝是用退火方法,使白口鐵中與鐵化合的碳(Fe3C)成為石墨而析出,以降低白口鐵脆性的柔化處理工藝。這一發明,大大提高了鐵器的實用性能,為戰國中期以後的鐵器大量應用於軍事和農業生產創造了技術條件。

戰國中期以後,發現的鐵器已遍及當時的七國地區,並見於北方的胡貉和南方的百越。出土總數已近千件,器類包括農具、手工業工具、兵器和雜器,而以農業、手工業工具為大宗。農具有鑊、鋤、、鏟、鐮等品種。由於各地土質不同,同一類型的農具又有不同的形式,如鑊有長方板楔形和長條橢圓孔形;鋤有六角形、梯形、凹形鐵口鋤和多齒鋤;鐮有矩鐮、爪鐮;等等。手工具有斧、锛、錐、鑿、錘;兵器有劍、戟、矛、匕首、胄;雜用器有削、刮刀、環、鉤、帶鉤等。

戰國後期,鐵器的使用推廣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個領域。在農業生產中,鐵農具已經基本上代替了木器、石器、骨器、蚌器和青銅器,初步取得支配地位,為擴大耕種麵積,改良土壤,深耕細作,提高作物產量發揮了巨大作用。在手工業中,工具也以鐵製為主。成書於戰國晚期的《管子·輕重》說:“一農之事,必有一耜一銚一椎一,然後成為農;一車必有一斤一鋸一一一鑿一缽一軻,然後成為車;一女必有一刀一錐一箴一,然後成為女。”可見鐵器已成為社會生產各部門所必需的工具。

塊煉滲碳鋼及其淬火工藝的掌握,為大量生產優質武器創造技術條件。地下發現的戰國鐵兵器,以楚、燕兩國為最多,主要是劍、戟、矛。經金相考察,劍戟中的多數是將塊煉鐵增碳後多次加熱鍛打成形,並經淬火而成的,具有堅硬銳利的刃部和韌性的實體。

各地發現的戰國時期的鐵器,各單類器物的基本形製和外形特征大體一致;其冶煉製作方法幾乎完全相同;各種器形演變的因襲發展關係也比較清楚。這些都反映了當時列國文化的共同性。再從當時邊境地區出土的鐵器來看,時代一般較晚,造型與內地沒有大的區別。由此可以證明,中國的古代鐵器冶鑄技術是獨自發生、發展的,並從中原向其四周推廣。大約在戰國晚期,中國鐵器由燕國傳入朝鮮,繼又傳入日本,從而形成以中國為中心的東亞早期鐵器文化圈。

耦耕

戰國之前普遍實行的以兩人協作為特征的耕作方法。當時因工具和技術較為落後,許多生產活動均非一人所能獨立完成。清代學者程瑤田以為:“言耕者必言耦,以非耦不能善其耕也。耦之為言並也,共事並行,不可相無之謂耦。”這一說法符合於戰國以前的實際狀況,但兩人如何具體協作,目前因有關材料太少而難以弄清,故在學術界對此一直有爭論。

古書中早有關於耦耕的明確記載,如《詩經》中有西周時往往“千耦其耘”,“十千維耦”。《左傳》記春秋初年鄭剛遷到東方時,即“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國語·吳語》說:“譬如農夫作耦,以刈殺四方之蓬蒿。”這些記載說明耦耕在農田勞動中的重要性。《論語·微子》:“長沮、桀溺耦而耕”,這是春秋末年尚保留有耦耕的一條確證。

由於各種農田勞動都要求兩人協作,因而在勞動以前就需要對勞動力加以組合。一般是在歲末由官吏來主其事,如《呂氏春秋·季冬紀》:“命司農計耦耕事。”《周禮》中對此有更為具體的記述,如《地官·裏宰》雲:“以歲時合耦於鋤,以治稼穡,趨其耕耨。”鄭玄注雲:“鋤者,裏宰治處也,若今街彈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

戰國時因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田地被分割成百畝,由五口之家的小農去耕種,各家之間的互助協作已無必要,耦耕也隨之而不複存在。

耒耜

先秦時期的主要農耕工具。耒為木製的雙齒掘土工具,起源甚早。《周易·係辭》說神農氏“揉木為耒”,而《世本》則以為黃帝時人亻垂“始作耒”。現在所知,在新石器時代晚期的遺址中,已發現有保留於黃土上的耒痕。甲骨文中耒字作,刻畫出商代木耒的大致形象。雙齒之上有一橫木,表明使用時以腳踏之,以利於耒齒紮入土中,也即古人所說的“耒而耕”。耒在戰國文獻中也很常見,或和薪並提,據《考工記》,耒通高為六尺六寸,合今14米左右。耜為木製的鏟狀耕田工具,西周時為人們普遍使用,《國語·周語》所引《周製》,其中有“民無懸耜”之語。春秋戰國時仍繼續沿用,《孟子·滕文公》:“農夫豈為出疆舍其耒耜哉”,《呂氏春秋·孟春紀》說每年之春,天子要親載“耒耜”而來到籍田。《周禮》中還談到製作木耜的情況,《地官·山虞》:“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即選擇較小的樹木以作為耜材之用。《呂氏春秋·任地》:“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畝也;其博八寸,所以成也。”可見耜之通高和耒相近。“其博八寸”是指其刃口的寬度,而《考工記·匠人》則說“耜廣五寸”,則耜刃的寬度似隨地而異。

戰國時耜也稱為,故《說文》雲:“耜,也。”當時將苗和耒連在一起,如《韓非子·五蠹》說:“禹之王天下也,身執耒以為民先。”由於方言關係,像東齊一帶稱為木裏,如《孟子·滕文公》:“蓋歸反木裏而掩之。”趙岐注:“木裏,籠之屬。”

在鐵器出現之後,木耒、木耜也開始套上鐵製的刃口。如《管子·海王》說到當時鐵官時,以為“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這是這類工具變為鐵製的明確證據。在出土的實物中也有這方麵的材料,如湖北江陵曾出土戰國時的耒。其形製是,從柄到齒皆為木製,柄略向後屈,雙齒則略向前彎,齒端套有鐵製的刃口。戰國時的實物未見。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木上麵也套有鐵刃。戰國時的與此不會有太大差別。

漢代學者以為耒耜為一物。如許慎以為耒為上部,耜為下部,但都屬於木製。而鄭玄也認為上為耒,下為耜,所不同的是,以為耜為金屬刃口的專稱。現在根據《管子·海王》等記載來看,戰國時耒、耜為兩種農具,而且也為出土的實物所證實。

牛耕

先秦時繼耦耕後出現的耕作方式。對牛耕起始時間,過去就有不同看法,如鄭樵以為起於西漢,而王應麟則以為春秋戰國時已有之。後來的學者多從王說,所持論據也較王更為充分。

現據詩、書等史料來看,西周時似未出現牛耕,當時耕作主要靠人力,牛多用於拉車。《山海經》說後稷之孫叔均“始作牛耕”,恐出於傳聞,未必可靠。但《山海經》為戰國人作品,表明至少在戰國時已有牛耕。前人還以冉伯牛名耕,作為春秋耒有牛耕的證據;《國語·晉語》亦有以“宗廟之犧”變為“畎畝之勤”之語。但有關戰國時牛耕的史料更多一些。賈誼《新書》和劉向《新序》都記鄒穆公時鄒民“飽牛而耕”之事。穆公與孟子同時,則戰國中期今山東一帶牛耕已較為普遍。《戰國策·趙策一》說秦國是“牛田,水通糧”,元吳師道的注解是:“牛耕積穀,水漕通糧”。這種情況已為雲夢秦律所證實,如《廄苑律》有“其以牛回”及“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的記載。可見秦和關東各國一樣,牛耕在農業生產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目前還不清楚戰國時期是否已使用鐵犁鏵。輝縣戰國墓出土的V字形鐵器,過去都以為是犁鏵,但其形製和鏵不盡相同,也可能是其他類型的農具。當然,沒有鐵鏵,牛拉著木犁也能耕地,外國曆史上不乏其例。

茁、新、佘

周代稱初墾之田為,次年、第三年者為新、佘。從西周早期到周末這類名稱一直存在。

《爾雅·釋地》說:“田一歲曰,二歲曰新田,三歲曰佘。”毛詩、魯詩及馬融的說法與此相同。《說文解字》對佘之解釋是“三歲治田也”,而《易釋文》引《說文》則作“二歲”。《詩正義》引鄭玄《易注》,說法同《爾雅》。惟《禮記·坊記》鄭注作“田一歲曰,二歲曰佘,三歲曰新田”。由於後人引用許、鄭說法時產生訛誤,現無法判斷其是非。

為一歲田,各家無分歧。孫炎《爾雅注》和郭璞《爾雅注》認為的本義指除草木。《詩經》中常見的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畝、開荒耕種。《尚書》也認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種是一種連續性的工作。《說文解字》對茁的解釋是“不耕田也”,則與《詩》、《書》所記不合。但清代學者王念孫、陳等都認為“不”是“才”之誤。“才”有開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這種解釋和古製相符。《淮南子·本經》有:“榛穢,聚埒畝,芟野(莽),長苗秀。”漢朝人對太古農耕情況的這種描述,也適用於周代。殺草木確是周人農耕過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據《周禮》、《禮記》,周人將草木除去後,待其幹枯即用火焚燒,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穢莽的作用,又能為作物提供灰肥,和後世所說的“刀耕火種”頗有相似之處。

周人稱苗以後一年和再一年之田為新、佘,而前人對新、佘的解釋甚少。孫炎《爾雅注》雲:“佘,和也,田舒緩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為“悉耨曰佘”。清代畢沅、陳奐等人受其影響,認為第一、二年之田剛殺除草木,到第三年才開始耕種。這種原理和魏晉南北朝時開生荒的情況相合。《齊民要術·耕田》說,當時“開荒山澤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為穀田”。但《詩》、《書》中所說的畝是指輪番拋荒的熟荒地,這種地經過殺草木後即可播種。《詩經》中提到的茁畝、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長作物的田地,若是拋荒之地則應稱菜。由於當時還不能精耕細作並缺乏較好的施肥條件,新開的畝經過幾年種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種植。這和後世開生荒經過數年才成為熟田的情況正相反,而和唐宋時今四川、廣東有些地方的佘田較相似。

佘田屬於刀耕火種。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曬幹後以火焚之,等天雨時再播種。類似的情況在後來的有些少數民族中也能見到,如清人黃叔敬的《台灣使槎錄》說,當時台灣“土性浮鬆,三年後即力薄少收,人多棄舊業,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這和周代的情況很相像。人們對田地經過、新、佘後,便放棄原來的耕地另擇他土,即古書上所說的“爰田易居”。田地一般連續耕種三年,故每隔三年要換土和進行相應的調整,如《詩·魏風·碩鼠》:“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鄭玄以為“古者三年大比,民或於是徙”。在《周禮注》中他對“大比”的解釋是:“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大比以三年為期,這和田地連續耕作三年有關。在三年的種植過程中,地力發揮的作用年與年之間各不相同,周人為了有所區別而給予所種田地相異的名稱。

西周以後,農作技術發展,、新、佘之製隨之消失。春秋或以後的文獻中不複有這方麵的記載。

爰田

即易田,指休閑耕作。始見於《左傳》僖公十五年。晉惠公時,晉受挫於秦,為取悅於民而作爰田。《國語》也記此事,“爰田”作“轅田”。戰國時,有的地方仍保留此製。

爰亦作。《說文解字》有字,許慎以“田易居”釋之,又說“爰”,“籀文以為車轅字”,則“爰”、“轅”、“超”相通,有換、易之義。對爰田的解釋,唐以前人說法不一。東漢賈逵《國語注》以為“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者,易疆界也”。唐孔穎達《左傳注疏》雲:“服虔、孔晁皆雲,爰,易也。賞眾以田,易其疆畔。”則服、孔基本上沿襲賈說,認為晉作易田之法,又賞給晉民田地。晉杜預《左傳注》以為晉將一部分公田之稅免去,使民得利。和賈說爰田應包括“易田之法”和“易疆界”之說頗有不同。除以上各說外,賈逵還有另一說,以為轅即兵車,有根據田地數攤派車賦之意。這一說法最難成立。韋昭《國語注》指出晉作爰田的目的是為了“賞眾”而非要民增加軍賦。《漢書》的各家注,對爰田的解釋似勝於賈、杜等家,如張晏以為:“周製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如割裂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製。”指出古代爰田製就是三年一易田,以使民之爰田做到好壞輪換。而孟康注則更加明確,以為商鞅之前就有爰田,和商鞅時不同之處是還要“易居”。這和《詩·魏風·碩鼠》記載的“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的情況相同。鄭玄以為由於田地連續種植三年之後,地力耗竭,需要拋荒若幹年,於是農民易遷他處,去墾辟經過休閑的田地。可見爰田和易居有連帶關係。

春秋時,隨著農作技術的發展,土地使用率提高,休閑期相應縮短。《周禮·地官·大司徒》載:“凡造都鄙,製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製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遂人》又雲:“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裏。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因土地肥瘠的差別較大,國家授與農民的田地也分成不同的品級(其中“菜”,是指休耕地)。《大司徒》所說的“不易之地百畝”,當是最好的土地,年年都能耕種。但其餘兩種,要休閑一年或兩年。《遂人》所說“中地”、“下地”和《大司徒》的“一易”、“再易”一樣,要休閑一至兩年。其上地的田和菜共為一百五十畝。清沈彤《周官祿田考》以為是“三分百五十畝而歲耕其二”,即每年耕百畝休五十畝。《周禮》中所記述的田製,當是春秋晚期、戰國早期的情況。表明當時隻爰田而不易、居。因為農業技術的進步,田地休耕的年限也相應縮短,最長不過兩年,和過去休閑三五年或更長時間大不相同。特別是其中部分田地已無須休閑,表明愛田製正在走向消亡。戰國時,爰田製停止的時間隨地而異。據《呂氏春秋》,魏武侯時魏國大部分地方的田地可以連續耕作,而鄴還需要保留隔年休閑之製。秦在經濟上的發達程度似不及魏,故商鞅變法後猶有爰田的殘餘。

貢、助、徹

春秋時期以前的租稅製度。《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曆代經學家和現代史學家對此有不同的解釋,但都肯定中國古代實行過貢、助、徹法。孟子所說的“夏後氏”、“殷人”、“周人”,有人認為是縱的朝代排列,指夏、商、西周三朝,夏朝行貢法,商朝行助法,西周行徹法;也有人說是夏、殷遺民和周人的橫的排列,貢、助、徹均為西周時期施行的賦稅製度。孟子原意,當指前者,但西周除行徹法外,確也有助有貢。夏朝是否僅行貢法,商朝是否僅行助法,則缺乏可靠的記載。

對所謂“夏後氏五十”、“殷人七十”、“周人百畝”之異,後人也說法不一。顧炎武認為是“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嚐易也”。俞樾認為係“菜田多寡之不同”,“夏製,民受田百畝,而以五十畝為菜田,則民所耕者止五十畝,故曰‘夏後氏五十’。殷製,民受田百畝,而以三十畝為菜田,民所耕者七十畝,故曰‘殷人七十’。周製,民受田百畝,而菜田在其外,……故曰‘周人百畝’”。崔述則說“其授田有多寡之殊者,蓋夏居安邑,地狹人眾,殷在大河南北,稍平廣,周起西陲,近戎狄,多曠土,此因乎地者也;古者風氣初開,製作未備,力不能以多及,故授田少,後世器日利,人日巧,故授田亦漸多,此因乎時間也。”究竟哪一說較近事實,尚難斷定。

貢的起源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領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員繳納的貢物如家畜、穀物等來生活。階級和國家產生以後,貢稅更成為居民的一種固定和強製性的負擔。《考工記·匠人》鄭玄注:“貢法”,“稅夫無公田”。“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相傳“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宮室,供人生之欲”。這種根據土地狀況不同或隨鄉土所宜的貢納製度,在夏代已經存在當是可能的,但是否“五十而貢”,是否皆為“五十而貢”,尚難斷定。

“助者藉也”,助法即藉法,是驅使“農夫”耕種“公田”的一種剝削製度。一般認為助法以井田下“公田”和“私田”的劃分為前提。農夫自耕其“私田”,以維持自己及一家的生活;共耕“公田”,為公社共同體或壓迫者、剝削者提供剩餘產品。殷代和西周都實行過與井田製相聯係的助法,但不一定就是孟子所謂的“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關於“徹”的涵義和徹法的內容,學界爭論很大。《詩》毛傳訓“徹”為“治”。趙岐《孟子注》:“徹,猶人徹取物也。”許慎《說文·支部》:“徹,通也。”因“徹”有“通”義,故對於徹法有“為天下通法”,“耕則通力合作,收則計畝而分”,“徹與助無別,皆什一法,改名徹者,以其通貢、助而言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徹無常額,唯視年之凶豐,……謂之徹者,直是通盤核算,猶徹上徹下之謂”等不同說法。

《詩經·大雅·公劉》說:“度其隰原,徹田為糧。”一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謝人後,仍實行此法。《論語·顏淵》中還有魯亦采用徹法的記載,但至哀公時已廢。可見徹法是在王畿和各諸侯國內行之甚久的一種賦稅製度,孟子強調周行徹法是有根據的。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孟子·滕文公上》雲:“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一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因此,“徹通貢助”說和“徹為貢助兼用”說似不能成立。

不少人肯定孟子貢助徹“其實皆什一也”的說法,認為當時普遍實行什一之稅。但也有人說什一之稅可能是指勞動者在兵役、徭役以外應繳納所種田畝的稅率;還有人認為,無論就奴隸製或農奴製來說,什一之稅都未免太低,因而可能不是指奴隸或農奴的負擔,而是指受有土地的下級領主和自由民向上級領主或公室繳納的賦稅。當時生產力水平較低,剩餘產品不會太多,稅率是否為“什一”,由於史料缺乏,尚難定論。《漢書·食貨誌》雲:“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土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刑法誌》也說:“稅以足食,賦以足兵。”《孟子》所謂“國中什一使自賦”的“賦”,似為兵賦,不是田稅。

由於學術界對夏、商、西周的社會性質、土地所有製和階級關係有不同看法,因而對貢、助、徹的性質也有爭論。主張西周是封建社會者,認為“助”是勞役地租,“徹”是實物地租;主張西周是奴隸社會者,認為“助”是一種奴隸製的剝削形式;而有些認為殷周實行土地國有製的人,則說“助”、“徹”是地租和賦稅的合一,既是地租,又是賦稅。

軍賦

中國古代天子或諸侯向臣屬征發的兵役與軍用品。亦稱賦或兵賦。《周禮·地官》小司徒條說“而令貢賦”,鄭玄注:“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又《夏官》大司馬條之“凡令賦”,鄭玄注:“賦,給軍用者也。”古代“野人”不服兵役,隻有“國人”才服兵役,備甲兵。所以《孟子·滕文公上》說:“國中代一使自賦;”春秋後期,由於戰爭需要擴充兵源,野人始逐漸服兵役。

當時服兵役,以家為單位,每家出一人,年齡自二十歲至六十歲。關於征發車徒數量的規定,今古文家說法不一。今文家何休說:“十井出兵車一乘。”又說:“公侯封方百裏,凡千乘;伯四百九十乘;子男二百五十乘。”古文家的說法都據《司馬法》,但《司馬法》本身有兩種說法:一說六尺為步,百步為畝,百畝為夫,三夫為屋,三屋為井,十井為通。每通三十家出馬一匹,士一人,徒二人;每成(每通)三百家出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每終(十成)三千家出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每同(十終)三萬家出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鄭玄以為此說是公卿大夫采地出軍之製,黃以周以為此說是出境行師征伐之法。又一說:“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是曰匹馬丘牛。四牛為甸,甸六十匹井,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木盾具備,謂之乘馬。”鄭玄以為此說是畿外邦國法,黃以周以為此說是在國製軍守衛之法。其說孰是,不詳。

先秦租稅

先秦時期天子、諸侯以及卿、大夫等征收的眾、庶人等生產者土地上的各種產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春秋以前,天子、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襲所有權,他們向勞動者征收租和稅合為一體的剩餘勞動產品,實行貢、助、徹之製。春秋、戰國時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進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商鞅變法以後,民得買賣土地,確立了私有土地製,租與稅才分離開來。

租稅是由原始社會末期,個體家庭成為生產單位以後,公社首領侵占“公田”上的收獲或由社員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漸變成經常化的貢獻而形成的。相傳虞、夏時就有了貢賦,《史記·夏本紀》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但有關虞的貢賦內容連傳說都沒有流傳下來。夏代的貢,《孟子·滕文公》說是“夏後氏五十而貢”。即分給每家土地五十畝,不問年歲的豐歉,按曆年收獲的平均數獻納十分之一。此外,還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斂。殷代甲骨卜辭有命令眾為王耕作的記載。《孟子·滕文公》說“殷人七十而助”,“惟助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分給每家“私田”七十畝,讓他們共耕公田。《禮記·王製》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這就是把“公田”的收獲獻給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繳稅。關於周代的租稅,《孟子·滕文公》說“周人百畝而徹”,“雖周亦助也”,可見,“徹”是一種類似“助”的製度。但由於孟子說“徹者,徹也”,使人無法知其確切涵義,故兩千年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孟子鑒於周代國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國、野實行兩種不同的製度,向滕文公稱述應該實施的製度是“國中什一使自賦”,“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內“國人”地區,分給每家土地一百畝,各自交納土地上收獲的十分之一作為“軍賦”;在郊外“野人”地區,分給每家一百畝,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畝“公田”,“公田”上的收獲就作為交納的租稅。

西周中期,根據衛、衛鼎、格伯簋記載,周穆王、周共王時出現了貴族交換、質押土地,這是先王“田裏不鬻”之製的變化的先聲。西周後期,由於“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周宣王隻得“不藉千畝”,廢除由天子親耕其收獲用來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禮。廢除藉禮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種公田的製度的廢除。取而代之的租稅製度,因史無明文,已難詳知。但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已由“八家同井”變為“九夫同井”,當是廢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區廢除了助法,改為“履畝而稅”。至於各諸侯國的租稅改革,估計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區晚一些。

從西周後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製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製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采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製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征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愛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像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魯國“初稅畝”實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秦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秦簡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稅。商鞅變法,於孝公十二年(前350)“製轅(通爰)田”,“訾粟而稅”,即建立轅田製,計算糧穀收入的多寡而征稅。同時,廢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於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實田”,命令黔首申報占有的土地數量,在全國範圍內確認了私有土地製,租稅發展為地租和賦稅兩種形式。

原始社會末期,公有的工商業,一部分逐漸為公社首領所侵占,演變為官府的工商業,直接為滿足國君的特殊需要而生產和買賣貨物;另一部分則演變為“通工易事,以羨(多餘)補不足”的民間工商業。公有的山林川澤也演變為國君的私產,所出成為國君的財富。周文王治岐時,置官員管理關市及山林川澤而不征稅,西周以後對關市及山林川澤始征收實物稅,即“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關市之賦,主要用以供給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晉平公收市賦作為供養食客的費用;李牧防備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為士卒費用。“山澤之賦”則主要用於喪事。其稅率,據《管子·幼官》說是“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大匡》又說“弛關市之征,五十而稅一”,都是降低關市之征稅率的意見,實際的稅率當高於此數。至於山澤的稅率,則未見有具體的記載。

先秦力役

先秦時期征發眾庶所服的無償勞役。力役一名最早見於《孟子·盡心下》的“力役之征”。其範圍甚廣,包括築城修路、開河作堤、運輸物資等大規模勞役,還有田獵、逐寇、伺捕盜賊、喪葬、祭祀等雜役。

綜合先秦的文獻記載,力役之法有以下規定:

人數一家有七人則三人服役,六人則兩家五人服役,五人則兩人服役。大規模征發力役時,每家隻征一人,其他人為餘夫(預備役)。田獵、逐寇、伺捕盜賊時,則凡屬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動。

年齡“國人”自二十歲至六十歲,“野人”自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五十歲就可不服力役。

日數“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但力役的日數也因年歲的豐歉而定。豐年三日,中年兩日,無(荒)年一日,凶(災荒)劄(瘟疫)之年無力役。

免役《周禮·地官·鄉大夫》說:“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庶人

周代社會的平民。後世無官爵者亦稱庶人。周代是貴族為主體的社會,貴族階級由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諸貴族等級構成。妻妾眾多,子孫繁衍的貴族,按照宗法製度規定,惟嫡長子為以下幾種意見:

認為是自由平民。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徐喜辰《商殷奴隸製特征的探討》、斯維至《關於殷周土地所有製問題》。

認為是家長製家庭公社成員。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趙錫元《試論殷代的主要生產者“眾”和“眾人”的社會身份》。

認為是奴隸主。束世激《夏代和商代的奴隸製》認為,甲骨文中“眾”和“眾人”有別,前者屬於統治階級,後者是自由的公社成員、商代基本生產者。陳福林《試論殷代的眾、眾人與羌的社會地位》認為,“眾”和“眾人”雖同屬奴隸主階級,但前者是奴隸主階級中上層基本力量,後者則是奴隸主階級的基層全體成員。

認為是奴隸。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郭沫若《奴隸製時代》及李亞農《殷代社會生活》,陳夢家《西周金文中的殷人身份》,王承礻召《試論殷代的直接生產者——釋羌釋眾》、《對於<試論殷代的直接生產者——釋羌釋眾>的幾點補充意見》,王玉哲《試述殷代的奴隸製度和國家的形成》。

認為是族眾。持此觀點的學者及代表作有:楊械《論殷末周初的社會性質》、張政娘《卜辭裒田及其相關諸問題》。

上述五種意見最大的分歧在於眾和眾人的身份是否為奴隸。這一問題的解決,還有待於對古代史料,包括甲骨文、金文、考古及古文獻等的深入研究。據目前研究的情況來看,第一種意見較可信從。

中國古代“凡執技藝者稱工”。如以奏樂、祝誦等事為職者、醫者、卜者、相人相畜者、繪畫者、禦車者等等。不過比起從事手工業生產的工來,其他各種工的數量和重要性都要小得多。

工的門類眾多。《考工記》所舉的就有“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古人總稱各種工為“百工”,這一名稱早在殷墟甲骨卜辭中就已出現。工官在古代也往往稱為“工”或“百工”,但是古書中還以“工”和“百工”指稱一般官吏,因此指稱工官的“工”和“百工”往往被後人誤解為指一般官吏。

在原始社會晚期,出現了一些擅長某種手工業的氏族和大家族。進入階級社會後,這些氏族和大家族有不少變成了隸屬於王朝或諸侯國的百工。一般族人成為世襲的工人,其身份近於庶人,族長則成為統率他們的世襲工官。古書上說“有虞氏上陶”而“虞閼父為周陶正”,薛國“奚仲始作車”,“居薛以為夏車正”。商周銅器銘文中有“木工”、“段(鍛)金”等族氏,似可為證。除這種“百工族”外,商周時期也存在不少奴隸身份的工。屬於大貴族(包括王)私人的工,大概有不少是這一類的。

殷墟甲骨卜辭中提到的“工”,除“百工”外還有“多工”、“塵父(或釋‘尹’)工”、“在北工”等,其具體情況已無從確知。

西周時期工的情況,在《尚書》和銅器銘文中有所反映。《尚書》中《康誥》提到的“百工”、《酒誥》的“宗工”、“百宗工”和《洛誥》的“百工”、“在周工”,大概既有指周王朝的“百工族”的,也有專指“百工族”之長的。矢古彝銘文中,“百工”與“諸尹”、“裏君”並列,顯然指“百工族”之長而言。伊簋銘文記王命伊管理“康宮王臣妾、百工”。師毀簋銘文記伯和父命師毀管理“我西東仆馭(禦)、百工、牧、臣妾”。這種與臣妾並提的百工,可能不是“百工族”而是奴隸身份的工。

春秋時期,非奴隸的百工一般似仍聚族而居。《國語·齊語》說,管子製國(指國都及近郊地區)以為二十一鄉,其中“工、商之鄉六”,又說“工立三族、市立三鄉”;《周書·程典》說“工不族居,不足以給官;族不鄉別,不可以入惠”;大體上應能反映這一時期的情況。所以“工之子恒為工”的局麵在當時也仍然維持著。從《國語》“工商食官”、“處工就官府”這些話來看,統治者原則上是要求工以全力為官府服役的。工商之家也受田,但數量比農民少得多。工本人可以從公家的廩領取口糧,如《禮記·中庸》說:“日省月試,既()廩稱事。所以勸百工也。”《周禮·夏官·人》也有考察選弓弩的工人的工作“以下上其食而誅賞”的話。以上所引可能說的是戰國時期隸屬官府的工的待遇。估計春秋時代一般百工的待遇與此不會有多大出入。

《左傳》昭公二十二年記周景王死後,“王子朝因舊官百工之喪職秩者,與靈、景之族以作亂”。哀公十七年和二十五年也分別記有衛莊公和衛出公役使工匠過久以致引起反抗的事。這些記載反映,春秋晚期,統治百工的舊製度已經難以維持。

在春秋史料裏,《國語》提到“女工妾”,《左傳》記有魯國送給入侵楚軍“執斫、執針、織糸壬”各一百人。這些人都應是奴隸身份的工。

經過春秋戰國間劇烈的社會變化,百工中族的組織基本瓦解,工商食官製度也遭到嚴重破壞。“日至於市而不為官工”的個體手工業者開始大量出現。子夏說“百工居肆以成其事”,肆應指市肆(見市),而百工也許是個體手工業者。不過個體手工業者並非一定居於市肆。《呂氏春秋·召類》所說的、居於宋國大臣司城子罕家南麵“恃為鞔以食”已達三世的工人,就是一個例子。

戰國時期,隨著商業的迅速發展,出現了一些經營大規模手工業的富人,如“猗頓用鹽起,而邯鄲郭縱以鐵冶成業,與王者埒富”。秦漢蜀地著名富戶卓氏,在趙國時,先人就已“用鐵冶富”。遷蜀後,卓氏重新創業,仍經營冶鑄,“富至僮千人”。戰國時,經營鹽鐵等業的大手工業者在生產上也大量使用奴隸,大概還使用依附人性質的徒役和雇傭勞動。

戰國時期,各國對人民的統治都很嚴厲。從漢代的情況推測,民間手工業者一般大概都有市籍。他們不但要負擔沉重的賦稅徭役,而且社會地位也比一般平民低。不過《韓非子·五蠹》說:“官爵可買,則商工不卑也”,可見富有的手工業者仍有辦法獲得較高的地位。

民間手工業者的大量湧現,並不意味著“工商食官”製的徹底崩潰,更不意味著官手工業的衰落。從戰國時器物的銘文可以看出,當時各國中央和地方的很多官府以至王宮,都有自己經營的手工業。官手工業使用的勞動力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隸屬官府的長期服役的工,其身份與春秋以前“食官”的工商相似。雲夢秦律基本上製定於戰國時期,其中的一條軍爵律說:“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秦律所說的官家工奴免除奴隸身份後充當的工,應即屬於這一類。另一種是刑徒等官家奴隸,從秦律和出土的戰國時期秦國兵器銘文來看,秦國曾大量用隸臣妾、城旦、鬼薪等類人當工人。城旦、鬼薪都是刑徒,隸臣妾中既有刑徒也有其他官奴。三晉兵器銘文所記監造者中往往有管刑法的司寇,它們的官手工業無疑也是使用刑徒的。非刑徒的囚犯和為公家服勞役以抵債或贖罪的“居作”者也會有一部分使用在官手工業中。此外在官手工業中還可能使用服徭役的人以及有較高技術的雇工(見於戰國晚期楚銅器銘文的“鑄客”,有人認為指高級雇工。不過也有人認為是官名)。春秋戰國時期管理工人生產的官吏,一般稱為“工師”。

在臨淄故城(今山東淄博東北)等地出土的戰國齊陶器上常有印文,內容為陶工的邑裏和名字。其中可以看到很多同邑裏的不同人名,還可以看到“甸(陶)裏”之稱。可見當時手工業者中族的組織雖已基本瓦解,聚居的情況在有些地方仍然保持。在鹹陽及其附近出土的戰國後期秦國陶器上,也常有格式統一的陶工印文,如“鹹劇裏角”、“鹹市陽於”等。“劇裏”、“市陽”等為裏名,“角”、“於”等為人名。裏名中,鄖裏最為常見,應是陶工聚居之區。有人認為上述那些陶器是官手工業的產品,陶工是隸屬於官府的工人。但也有人認為那些陶器是私營手工業的產品,陶工是仍受國家較嚴控製的個體手工業者。也有可能那些陶器是在一種由“工商食官”向個體手工業過渡的製度下生產出來的。

奴隸

先秦時期人身完全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稱“臣妾”。男為臣,女為妾(不包括與君主、貴族有臣屬或婚姻關係的臣、妾)。又稱“虜”、“仆”、“奴”、“隸”、“婢”、“臧獲”、“僮”(亦作“童”)、“豎”、“奚”(一種女奴)等。大約在戰國晚期,出現了“仆妾”、“奴妾”等與“臣妾”同義的名稱。漢代,“漢婢”取代“臣妾”而成為奴隸的通稱。雖然“奴”和“隸”這兩種奴隸名稱在先秦時代都已存在,“奴隸”一詞卻是在漢代之後的著作裏才出現的。

奴隸的來源

基本上來自下列四種人:

一是戰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特別是商和西周的奴隸,大概絕大多數都來自這些人。從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銅器銘文可以看出,無論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敵對的方國、部落,都力爭在軍事行動中擒獲戰俘並掠取對方人口。商代貴族獲得的大量俘虜,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則淪為奴隸。西周時期,殺人祭祀的現象大大減少,俘虜用作奴隸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銘文所記的征伐某個方國的戰爭中,周人斬獲了三千八百多個首級,還俘獲一萬三千八十一人。《左傳》中關於春秋時期俘虜的記載很多。戰國時戰敗國的青壯年大批戰死,《尉繚子·武議》就指責用兵攻人者“殺人之父兄,利人之貨財,臣妾人之子女”。時人亦常把奴隸稱為“虜”。不過在戰國時期,其他來源的奴隸急劇增加,俘虜作為奴隸來源的重要性不如過去突出。

征服者對被征服的國家或部落的處理方法比較複雜。從西周春秋時代史料看,統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來有射禦等作戰技術的人充當在軍事上為他們服役的“臣”、“仆”,使原來從事農業勞動的人成為為他們耕種土地的“庸”;同時不僅允許這種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還讓他們大批聚居在一起。他們究竟是否應該看作奴隸,尚有待討論。

二是罪人及其家屬。商以來,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輕但又不夠處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較重之罪者的家屬罰為官奴的製度。西周罪犯家屬沒為官奴者(或謂指盜賊罰為官奴的),男子成為司隸所掌管的罪隸,女子從事舂米等勞動。戰國時,各國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須鬢的耐刑,去發的髡刑以及鯨、劓、刖、宮等肉刑)並被罰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國的刑徒有隸臣、隸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過去一般認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懷疑是否能把他們看作官奴。據近來有些學者的研究,隸臣妾等刑徒在漢文帝實施罪人“有年而免”之製前,是無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隸妾”,可能隻以一部分時間為公家服役,情況比較特殊)。無期限的刑徒無疑應該看作國家的奴隸。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於原來身份以及成為罪奴後的工作的不同,具體情況可以有很大差別。例如春秋時有些貴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隸”,他們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職務,地位近於低級的吏,是否應該看作奴隸,也是有討論餘地的。

三是被家長出賣的妻兒及自賣為奴者。自戰國始,貧民或其他破產者出賣妻子、兒女為奴的現象大量出現。有時他們采取贅的方式,即以妻兒作為債務抵押,過期不能償債就被債主沒為奴隸。作為抵押的贅子如被債主家招為女婿,就成為贅婿。戰國時贅婿的地位極低,跟奴隸相似。自賣為奴的現象在戰國時期也已存在。上述奴隸,基本上可以看作債務奴隸。

四是奴隸的子女。奴隸的子女在一般情況下仍是奴隸,即《漢書·陳勝傳》所謂“人奴產子”。

此外,強抑、誘拐以至掠賣人為奴等現象也是存在的。

奴隸的轉移

其方式主要為:

一是贈賜。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貴族賞賜臣下以奴隸比較常見。戰國時,國家曾把奴隸賞賜給有功者。私人間也饋贈奴隸。秦簡《法律答問》部分曾提到“妻媵臣妾”,即娘家陪嫁的奴隸。國家間有時也饋贈奴隸。如《左傳》成公二年記魯國賂入侵楚軍以“執斷、執針、織纖”各一百人。

二是買賣。西周時期的留鼎銘有用馬和絲等物贖回五個奴隸的記載,這還不能算真正的奴隸買賣。真正的奴隸買賣的出現大概不會早於春秋時期。戰國之際,“賣仆妾售於閭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隸買賣已極其普遍。公家、私家之間也進行奴隸買賣。《國語·吳語》記越王勾踐在伐吳前下令說,軍士因不聽命被斬者的妻兒要淪為奴隸賣給私家。秦簡《封診式》的“告臣”爰書說,士伍甲由於其臣“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賣公,斬以為城旦,受價錢”。可見私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把奴隸賣給公家。

此外,如國家沒收犯罪者的奴隸、私人用奴隸為官奴贖身、國家間或私家間掠奪奴隸、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隸等等,也都會使奴隸變換主人。

春秋以前,奴隸基本上掌握在大夫以上的貴族手中。到戰國時,由於舊製度的崩潰和奴隸買賣的發達等原因,占有奴隸者的範圍擴大。從秦簡《封診式》的“封守”愛書看,一個並不富有的無爵的士伍也占有著一臣一妾。上引“告臣”爰書所說的奴隸主也是一個士伍。

奴隸身份的解脫

在一般情況下,奴隸身份是終身不變的,而且還要傳給子孫。解脫奴隸身份的途徑主要有下述幾種:

一是逃亡。殷墟甲骨文中有不少講到奴隸逃亡的卜辭。《尚書》、《左傳》、《墨子》及雲夢秦簡中的《日書》等,都記有奴隸逃亡的史實或“逃臣”一類的詞語。為了鞏固自身統治,先秦時期的統治者對奴隸逃亡問題非常重視。周文王有“有亡荒閱”之法,規定如有奴隸逃亡,就要進行大搜查。戰國時衛嗣君為了顯示法令的尊嚴,甘願用一個叫左氏的邑去換回一個逃亡到魏國的胥靡。可見奴隸逃亡要獲得成功並不容易。

二是贖身。指有關的人或公家把奴隸贖為庶人。《呂氏春秋·察微》說:“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於諸侯(指其他諸侯國),有能贖之者,取其金於府。”其他國家不知是否有類似規定。秦律允許人以爵級或用“丁粼”(不知是否為丁壯之意)男子贖取隸臣妾。一般隸臣用兩人贖取,達到“免老”年齡的老隸臣和高五尺以下的小隸臣以及隸妾,用一人贖取。用來贖取的人則成為隸臣。估計一般被用來贖取隸臣妾的人都是私家奴隸。此外,秦律還允許百姓以“戍邊五歲”而不抵消應服之役的條件,贖取當隸妾的母親或姐妹一人為庶人。

三是立功。為奴隸主或國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隸身份的一個途徑。晉國欒氏之亂時,官家奴隸斐豹以殺死欒氏“力臣”督戎為條件,取得執政者焚燒“丹書”(用朱砂書寫的奴籍)免除其奴隸身份的允諾。在晉國貴族趙氏與範氏、中行氏的鬥爭中,趙簡子也曾在一次戰鬥前提出“克敵者……人臣隸圉免”的允諾,來激勵屬下奴隸們的鬥誌。從秦國的《軍爵律》可以知道,隸臣斬得敵首就可免除奴隸身份(一般人斬一首獲爵一級,隸臣應是斬一首獲免,斬二首始獲公士爵)。

此外,奴隸身份的免除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例如戰國晚期秦國取得新領土後,有時把奴隸免為庶人遷居到那裏去。

奴隸的工作

先秦時期奴隸從事的工作,方麵很多:

一是生產勞動。西周後期始有農業奴隸的記載。戰國時奴隸從事農業勞動是普遍現象,但是他們的勞動積極性一般都非常低。《左傳》僖公二十三年提到“蠶妾”,估計先秦時從事蠶桑業的女奴數量不會少。此外還有從事畜牧的“芻”、“仆禦”、“牧”、“牧童”等奴隸。公私奴隸中從事手工業的也很多。刑徒等官中除專門從事手工業的“工隸臣”一類人外,男子往往被使用在土木工程上,女子往往被使用在舂米、造酒等工作上。《屍子·發蒙》說“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則家富”,可知戰國時期私家奴隸在生產勞動上的重要性。

二是禦車、保衛等工作。西周後期師毀簋銘中有“仆禦”,大概就指這種奴隸。考古工作者屢次在商周時代的車馬坑中發現殉葬者,他們應該就是奴隸身份的仆禦。據《周禮·秋官》,司隸之官所管轄的蠻隸、閩隸、夷隸、貉隸等異族奴隸,以守衛為主要任務。

三是服侍人的工作。如侍候主人或服各種家庭雜役的婢、妾、僮、豎、臣、仆(這類男奴中往往有閹人)、宰(廚子、守門的閽(往往由刖足奴隸充當)以及從事舞樂的女樂等等。

另外,還有其他工作。《周禮》所說司隸所屬之隸(主要指罪隸)及秦簡《封診式》提到的“牢隸臣”,都有跟隨官吏去執人的職責。秦律中一度曾規定卜、史(書記)犯罪受耐刑為隸的,仍從事卜、史的工作,稱為“耐卜隸”、“耐史隸”。他們同上述的牢隸臣一類人,似可稱為公務奴隸。《史記·貨殖列傳》說戰國時周人白圭善於經商,“與用事僮仆同苦樂”,可見奴隸還有使用在商業工作上的。

先秦時代的大奴隸主擁有很多奴隸,如戰國晚期呂不韋的家僮竟多至萬人。在大奴隸主家裏,奴隸大概多數有比較明確的分工。一部分官奴如工隸臣等,其任務也很明確。但是在小奴隸主家裏,尤其是在隻有一兩個奴隸的家庭裏,奴隸恐怕大都是既要生產也要服雜役而缺乏明確的分工。

奴隸的地位奴隸及其子女同牲畜並無區別,不但可以被買賣,而且連生死也完全掌握在主人手中。用奴隸殉葬的風氣在整個先秦時代一直存在。商代人舉行祭祀時往往用奴隸當犧牲。從秦簡《法律答問》部分可以知道,家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子和臣妾都無權告發,告發反而有罪。奴隸如不聽主人的話,要受殘酷的肉刑。但在戰國時期,至少在戰國晚期的秦國,主人如要對奴隸施加較重的刑罰或殺奴,原則上應該告官,這對奴隸主多少能起些約束作用。

一般奴隸的日常生活也很痛苦。他們不能跟普通人一樣裝束。如臣不能用冠,妾不能用笄,發式跟普通成年人不同。刑徒要剃去須鬢,或同時剃去須鬢和頭發,很多人還要在頸部加鐵鉗或繩索等物,穿褐衣或赤衣(一般庶民不穿赤衣,褐衣也隻有窮人才穿)。有些私家奴隸也同刑徒一樣裝束。奴隸逃亡現象的普遍,正是奴隸遭受的迫害極為殘酷的反映。

先秦時期指服役者。《國語·周語中》“司徒具徒”句韋昭注:“具徒役,修道路之委積也。”《周禮·天官·序官》“胥、徒”鄭玄注:“此民給徭役者。”徒又指步行者、從屬者,也均與服役有關。

商代是否已有“徒”的名稱還不清楚。西周銅器銘文中有“司徒”官名,也見於《詩·大雅·崧高》和《魯頌·泮水》的“徒禦”一語。但西周銅器銘文一般稱司徒為“司土”,稱“司徒”的隻有永盂、揚簋、無雖鼎等寥寥數器。其時代均未早於西周中期。由於“馭”、“禦”為通用字,“徒禦”一語,禹鼎也寫作“徒馭”,穆王時的班簋則寫作“土馭”。

“徒”從“土”聲,司徒又作司土,既掌管土地,也掌管征發徒役。司徒征發的徒役出自庶民的家庭。《周禮·地官》中有關於徭役的一些規定。如“小司徒”條載:“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兩家五入。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兩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田獵)與追胥(追捕盜賊)竭作。”“遂人”、“稍人”等條對野、鄙地區的徭役也都有規定。沒有采用司徒這一官名的國家,如秦國,也稱服徭役的庶民為徒。《秦律·徭律》就經常使用這一意義的“徒”字。

戰國時,無力負擔正規賦稅的貧苦勞動人民,要被國家降為比一般庶民服更多更沉重勞役的賤民。這種人也稱為徒。《墨子·尚賢中》說:“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戰時在軍中服勞役的“廝徒”、“廝養之徒”、“廝輿白徒”,大概多是這種人。《荀子·議兵》載有“傭徒鬻賣之道”,則徒指雇傭勞動者。此外,犯罪判刑後為公家服役者稱刑徒。《周禮·地官·序官》載每門、海關都有“徒四人”;秦律中也有“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笞五十”的記載,均指刑徒。到漢代,“徒”幾乎成了刑徒的專稱。

春秋後期銅器叔弓、鍾記,齊侯命叔弓管理“鄢(萊)遘或徒四千”。唐蘭讀“遘徒”為“陶鐵徒”,有人認為這是從事冶鑄的工奴。

《周禮正義》解釋“胥、徒”之“徒”說:“《說文·部》雲:‘徒,步行也。’凡徒亦步行給役者,故以為名。”認為徒役之義是由步行之義引申出來的。徐中舒認為“徒從土”,本指“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民”。依此說,“徒”字服役者之義與步行者之義也是有聯係的。“徒”的從屬者一義同服役者一義也有密切關係。大約自春秋晚期,隨著古代社會中殘存的各種公社關係的瓦解,出現了很多投靠私家的人,稱為徒,如,從師之徒等。他們大都要為主人(包括老師)服役,稱為“徒役”。

先秦對某些地位較低的勞動者的一種稱呼。商代史料裏尚未發現指稱勞動者的“庸”字。在西周時期,“庸”似指從事農業等主要生產勞動的被奴役者(不包括從事農業等勞動的臣妄)。《詩·魯頌·宮》說,成王封魯時賜魯侯以“山川”與“土田附庸”。“附”應該讀為“仆”。仆是主要使用在軍事上的被奴役者,庸是主要使用在生產勞動上的被奴役者。《詩·大雅·崧高》敘述周宣王封申伯於謝的事說:“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庸”,意即把謝地人民賜給申伯當庸。西周後期的詢簋記載周王命詢管理由夷人充當的“先虎臣、後庸”。虎臣的性質與仆相似,他們在戰爭中被驅使去衝鋒陷陣,所以稱為“先虎臣”。庸在戰時大概要跟隨在軍隊後麵服勞役,所以稱為“後庸”。西周時期稱為“庸”的,似乎大都是被征服的異族人。他們一般同周族庶人一樣,也有家室、邑落,但所受剝削壓迫比周族庶人為重。

春秋戰國之間,與社會政治、經濟的變革相適應,“庸”所指的對象也發生了變化。在戰國時期的史料裏,“庸”有時作“(傭)”,多指雇傭勞動者。但戰國初期,國家對私家使用雇傭勞動者大概有一定控製。《呂氏春秋·上農》說“農不上聞,不敢私籍於庸”,《商君書·墾令》等篇也說,為了驅民歸農應該禁止私家取庸。由於貧民不斷增加,商品經濟不斷發展,以及剝削階級越來越需要積極性較高的勞動力,到戰國後期,雇傭勞動發展極快,國家實際上已無法控製。《管子·治國》說:“耕耨者有時而澤不必足,則民倍貸以取庸矣。”可見為了不失農時,連一般農民都需要雇工;在發生饑荒的時候,統治者有時也用以工代賑的辦法來救濟貧民。《管子·乘馬數》說,如果碰到凶年,就應該大興土木,“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為庸”。

從現存戰國史料來看,使用雇傭勞動的工種有耕耨、決竇(瀆)、灌園、繕塚墓、理宮室、立台榭、築牆垣、煮鹽等,範圍已相當廣泛。

《管子·山至數》、雲夢秦簡和《荀子·議兵》都提到“市庸”或“市傭”。可見當時的市場裏集中了很多待人雇傭的勞動者。《韓非子·外儲說左上》說,主人要做美味的飯菜款待“賣庸而播耕者”,還要準備優質的錢、布做酬勞。這不是“愛庸客”,而是為了要他們深耕熟耨。庸客努力勞動,也不是“愛主人”,而是因為這樣做,飯菜就美,給的錢、布就好。這段話對戰國後期比較自由的雇傭關係作了生動的描述。《韓非子》有“賣庸”、“買庸”(即“買人功”)的說法。《荀子·議兵》也有“傭徒鬻賣之道”的話。《韓非子》還把雇傭勞動者稱為“庸客”。戰國後期,庸客的大量出現,與統治階級所豢養的,不同於“家臣”、“徒役”的賓客、食客的大量出現,是平行的現象,很值得重視。不過,雇傭勞動者大多數是無家業的貧民,社會地位低下。他們不但要從事辛勤的勞動,受雇主剝削,而且還會受到有權勢的雇主的壓迫虐待。

戰國時期,“賃”字意義同“庸”(傭)相近。《荀子·議兵》“是其去賃市傭而戰之,幾矣”,《史記·範雎傳》有“範雎曰:臣為人庸賃”。《韓非子·顯學》說“儒者破家而葬,賃子而償”,大概是讓兒子給債主當傭工抵債的意思。戰國時期,楚國鑄有一種供旅行者過傳舍用的銅節,銘文說:“王命,命傳賃一搪(擔),食卜之。”“賃一搪”可能是租給持節者一個擔負東西的役徒的意思。

《左傳》襄公二十七年記:“崔氏之亂,申鮮虞來奔,仆賃於野,以喪莊公。”有人認為這是關於雇傭的最早記載,但是《左傳》的內容並非都是當時的實錄,似乎不能僅僅根據這條材料就斷定春秋時期已有雇傭關係。古書中有“賃”當讀為“任”的例子。“任”可以當擔負重物講,載運東西的車古代也稱為“任車”。如果把《左傳》的“仆賃”讀為“仆任”,解釋為給人趕車,給人搬運東西,似乎也講得通。

耦犁

由二牛合犋牽引、三人操作的一種耕犁。漢武帝時趙過在推行代田法的同時,發明了二牛耦耕的耦犁,其操作方法是一人牽牛,一人掌犁轅,以調節耕地的深淺,一人扶犁。這種犁犁鏵較大,增加了犁壁,深耕和翻土、培壟一次進行,可以耕出代田法所要求的深一尺、寬一尺的犁溝。二牛三人一個耕作季節可管五頃(漢大畝每畝當今六分九厘,每頃當今六十九畝)田的翻耕任務。耕作速度快,不至耽誤農時。此後,耦犁構造有所改進,出現了活動式犁箭以控製犁地深淺,不再需人掌轅。駛牛技術的嫻熟,又可不再需人牽牛。從漢代墓葬壁畫和畫像磚中的牛耕圖及陪葬的牛、犁明器看,從西漢晚期起,二牛三人的耕作方法已逐漸為一人扶犁並駛二牛的方法所取代。

代田法

西漢趙過推行的一種適應北方旱作地區的耕作方法。由於在同一地塊上作物種植的田壟隔年代換,所以稱作代田法。

漢武帝劉徹末年,為了增加農業生產,任趙過為搜粟都尉。趙過把關中農民創造的代田法加以總結推廣,即把耕地分治成(同畎,田間小溝)和壟,壟相間,剛寬一尺(漢一尺約當今0694尺),深一尺,壟寬也是一尺。一畝定製寬六尺,適可容納三三壟。種子播在剛底不受風吹,可以保墒,幼苗長在中,也能得到和保持較多的水分,生長健壯。在每次中耕鋤草時,將壟上的土同草一起鋤入中,培壅苗根,到了暑天,壟上的土削平,壟相齊,這就使作物的根能紮得深,既可耐旱,也可抗風,防止倒伏。第二年耕作時變更過來,以原來的為壟,原來的壟為,使同一地塊的土地沿壟輪換利用,以恢複地力。

在代田法的推廣過程中,趙過首先令離宮卒在離宮外牆內側空地上試驗,結果較常法耕種的土地每漢畝(大畝,約合069市畝)一般增產粟一石(大石,合今二市鬥)以上,好的可增產二石。隨後,趙過令大司農組織工巧奴大量製作改良農具——耦犁、耬犁,又令關中地區的郡守督所屬縣令長、三老、力田和裏父老中懂農業技術的使用改良農具,學習代田法的耕作和養苗方法,以便推廣。在推廣過程中,發現有些農民因缺牛而無法趁雨水及時耕種,於是趙過又接受前平都令光的建議,令農民以換工或付工值的辦法組織起來用人力挽犁。采用這樣的辦法,人多的組一天可耕三十畝,人少的一天也可耕十三畝,較舊法用耒耜翻地,效率大有提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墾辟。後來代田法不僅行於三輔地區,也推廣到河東、弘農、西北邊郡乃至居延等地,都收到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產的效果。

區田法

西漢後期在剛種法和代田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園田化的集約耕作方法。適用於北方旱作地區。最早載於漢成帝時的《汜勝之書》。區田法的特點是在小麵積土地上集中使用人力物力,精耕細作,防旱保收,求得單位麵積的高額豐產。

區田法具體做法,首先是深挖作“區”(音歐,意為地平麵下的窪陷)。區田法的田間布置有兩種,即開溝點播和坑穴點播,溝或坑就稱為“區”。開溝點播的規範作法是將長十八丈(漢一丈約當今六尺九寸四分),寬四丈八尺的一畝土地,橫分十八丈為十五町。町寬一丈五分,長四丈八尺。町與町間有寬一尺五寸的行道。每町又豎挖深一尺、寬一尺、長一丈五分的溝,作物即點播在溝內。坑穴點播是在土地上按等距離挖方形或圓形的坑,坑的大小、深淺、方圓、距離,隨作物不同而異,作物即點播在坑內。開溝點播用於種植禾、黍、麥、大豆、荏(蘇子,一種油料作物)、胡麻。坑穴點播用於種植粟、麥、大豆、瓜、瓠、芋。深挖作區的作用同剛種法和代田法一樣,有利於防風防旱,保墒保肥和作物根係的發育。其次,區田法須點播密植。如種粟,開溝點播是每溝內種粟二行,行距五寸,每漢畝合一萬五千餘株,折合市畝約為二萬三幹餘株。坑穴點播種粟各小區(坑)下種二十粒,一畝三千七百區,合七萬四千株,折合市畝約十萬六千餘株。再次,區田法須播前溲種(以肥料和可以防蟲的物質處理種子)和在區內施用重肥,如粟、麥、大豆等每小區(坑)要施好糞一升,瓜每小區要用糞一石。最後,區田法注重中耕除草,保墒和灌溉。

區田法不僅適用於平地和熟田,也可施之於坡地和荒地,有利於擴大土地利用範圍。

區田法可大大提高糧食的畝產量,但由於這種耕作方法技術要求高,又須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在漢代及以後的封建社會各個時期中,隻作為小麵積豐產試驗的特例而存在,並沒有也不可能在很大的範圍內普遍推廣。

提花織機

一種具有提花設備,能在織物上織出花紋的織機。古代普通織機是利用一片或兩片綜(提升經線的部件),分別同時提升單數或雙數的經線,形成梭口,以便送緯打緯,織成平紋的織物。提花織機則是有許多綜片,分別控製千百根經線作不同的升降運動,與交織綜一起同緯線錯綜參差交織成具有各種花紋和文字圖案的織物。商和西周的絲織品上已有簡單的幾何紋,可知當時已有提花的機具。春秋戰國時,相當精美的錦和文綺上已出現了複雜多變的鳥獸龍鳳花紋,可知提花裝置已從簡單趨於複雜,應已使用平放式的吊綜提花和有腳踏板的織機,而且可能將用線綜來提升單根經線改進為把作相同升降運動的線綜合為一束,即綜束,一起提升。考古發現的漢代提花織物主要是文綺、文錦和文羅。1971年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西漢初年的絨圈錦,其總經線數為八於八百至一萬一千二百根,組織結構相當複雜,織機的複雜和織造工作的艱巨可以想見。據說漢宣帝時河北巨鹿(今河北平鄉西南)的陳寶光妻曾用一百二十綜、一百二十鑷(可能為竹或金屬製的用以夾挾綜束以便提舉的裝置)的提花機織出精美的蒲桃錦和散花綾,一匹費時六十日,值萬錢。漢時的一種大型提花織機,在機上部專門設有花樓,挽花工在上麵按預定的花紋圖樣控製複雜的綜線運動,與坐在機前的織工配合織造。東漢王逸的《機婦賦》中曾生動形象地描寫了這一複雜艱巨的勞動。三國時,馬鈞又將當時通行的五十綜五十鑷或六十綜六十鑷的提花織機改為十二綜十二鑷,大大提高了織造效率。

金口器

加上銅邊、銅耳、銀邊或銅邊上鎏金塗銀的漆器,也有純以金鑲邊的。這本是適應漆器胎骨減薄而創造的一種加固技術,後來發展成為精製漆器上的華貴裝飾。戰國墓中即已出有知器,漢代漆器大盛,知器因之更流行,成為皇室、貴族、官僚、豪富的飲食用器。考古發現的金口器有杯、盤、奩、盒、匣等。出土地點有陝西、山東、安徽、湖南、湖北、廣東、甘肅乃至朝鮮等處。金口器主要由政府工官製作,以蜀郡、廣漢郡工官所作最多也最著名,一年用費曾各達五百萬錢之多。此外,潼、武都、河內等處工官也有製作的。知器主要供宮廷使用,如太官令尚食,用黃金知器,中官長、私官長尚食,用白銀金口器等。也用於皇室對臣下的賞賜,有一部分亦可能出售。金口器需由素工、髹工、上工、銅扣黃塗工、畫工、雕工、清工、造工等經多道工序分工協作製成,人力耗費極大。《鹽鐵論·散不足》所雲“一杯椿用百人之力”,揚雄《蜀都賦》所說“雕鏤金口器,百技千工”,並非全為誇飾之辭。東漢時金口器仍盛,皇室所需主要仍由蜀郡、廣漢郡工官供應。殤帝時,皇太後鄧氏即曾下令不複調蜀漢金口器。漢末以後,漆器使用漸少,金口器的製作也隨之衰落。

服官

為皇室專門製作高級絲織服物的一種工官。西漢時,因齊、魯一帶絲織業發達,政府在齊郡臨淄(今山東淄博東北臨淄鎮北)和陳留郡襄邑(今河南睢縣)兩地設置服官,產品專供宮廷使用。襄邑服官刺繡好於機織,主作皇帝禮服。臨淄服官則機織比刺繡更好,主作宮廷所需的其他衣料;春獻冠幘(方目紗)為首服,紈素(絹)為冬服,輕綃(輕紗)為夏服,故臨淄服官又稱齊三服官。齊三服官主管有長及丞。織工主要用民間技術工匠和女工,產品質量較好。西漢前期進獻數量尚少,每年不過十笥。到元帝時,齊三服官作工各達數千人,每年費錢數億,浪費很大。經貢禹奏請,於元帝初元五年(前44)停罷。未幾,恢複。哀帝綏和二年(前7)又詔齊三服官止作勿輸,但未全罷。東漢初沿置。章帝建初二年(77)複詔罷之。

王田私屬

王莽改製時以詔令形式規定的對全國耕地和奴婢所加的名稱。西漢後期,地主官僚和大工商主兼並土地、占有奴婢的情況十分嚴重。哀帝時師丹曾建議限田、限奴婢,遭到當權的外戚、官僚的反對,未能實行。新莽代漢,托古改製,於始建國元年(9)下詔,宣布將天下田改名曰王田,奴婢曰私屬,都不準買賣。又照孟軻提過的井田製(見井田)一夫一婦授田百畝的原則,規定一家男子不到八人而田過一井(九百畝)的,應將餘田分給九族鄉鄰中無田或少田的人。原來無田而應授田的人也按上述原則授與土地。新莽的這一措施,意在緩和土地兼並和防止農民奴隸化。但詔令頒行後,分田授田的規定並未能施行,隻是凍結了土地和奴婢的買賣,地主、官僚、工商主因繼續買賣土地、奴婢而獲罪的不可勝數,因此紛起反對。新莽隻好在始建國四年下令買賣土地、奴婢不再治罪,承認了這項改革嚐試的失敗。地皇三年(22)新莽崩潰前夕,最後廢除了關於王田、私屬的法令。

白渠

西漢武帝時在關中平原上修築的溝通涇水和渭水的人工灌溉渠。因太始二年(前95)依照趙中大夫白公的建議開鑿,故稱白渠。或與北麵戰國末年修築的溝通涇水和洛水的鄭國渠並稱鄭白渠。渠起自穀口(亦作瓠口、洪口,今陝西禮泉東北),引涇水東南流,經池陽(今陝西涇陽西北)、櫟陽(今陝西臨潼櫟陽東北),東到下邦(今陝西渭南東北),南注入渭水。長二百裏,溉田四千五百餘頃。渠成,人樂其利,作歌讚美道:“田於何所?池陽穀口。鄭國在前,白渠起後。舉苗為雲,決渠為雨。水流灶下,魚跳入釜。涇水一石,其泥數鬥。且溉且糞,長我禾黍。衣食京師,億萬之口。”東漢遷都洛陽,鄭國渠和白渠漸廢,對渭水流域農業地區的衰落很有影響。

靈渠

秦時開鑿,位於今廣西北境的運河。又稱言言氵零渠或零渠,也稱秦鑿渠。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著手開拓嶺南一帶,派尉屠睢率軍南下。為了運輸軍糧,命監祿督率土兵在今廣西興安縣境內開鑿運河,以溝通湘、漓二水,聯係長江與珠江兩大水係。這條運河自此成為聯絡中原與嶺南地區的水路通道,除有舟楫之利外,又用於灌溉。它的主要工程包括鏵嘴、大小天平、南渠、北渠等。鏵嘴是分水壩,在湘水支流海洋河中,狀似犁鏵,以石築成,角端所指與河水流向相對,把海洋河水一分為二,一流入南渠,一流入北渠。大小天平是位於鏵嘴尾端用石築成的攔河壩,呈“人”字形堤,高度略低於河水堤岸。與河水東岸相近的一段稱大天平,同北渠渠口相銜。與河水西岸相近的一段稱小天平,同南渠渠口相銜。天平作用是提高湘江水位,攔河蓄水,枯水季節,大小天平攔截全部河水人渠,以便水運。大水季節,洪峰漫過天平壩頂,流入海洋河故道,減煞水勢。從而使渠內流水,漲而不溢,枯而不竭,經常保持安全流量。南渠全長約30多公裏,其中45公裏為人工開鑿,以下利用原有河道前進。北渠約長4公裏。南渠與漓江上遊大溶江接通;北渠通入湘江。南渠、北渠流量為三比七,故有“湘七漓三”之說。

靈渠之名始於唐時。漢以後曆代對這條運河都有疏浚改建,並增添了新的工程。如泄水天平,在南北兩渠共有五處,主要用來調劑渠道水量。陡門為唐代寶曆年間(825~826)李渤主持修渠時創建,多建於渠道淺狹、水流湍急處。經過陡門攔阻,水位提高,流勢平緩,便利行船,其作用有如後世的船閘。

秦漢田租

秦漢時國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產品稅,亦稱田稅。戰國時代稅率一般定製為畝產的十分之一,稱“什一之稅”。但實際上各國田租往往超過這個稅率。秦滅六國後,田租稅率未見記載,大約很高。漢高祖時行輕徭薄賦政策,田租什五而稅一,實行未久,又有增加。惠帝即位(前195),恢複為十五稅一。文帝二年(前178),為了鼓勵農民生產,減收當年天下田租之半。此後,由於實行賈誼的重農積粟政策和晁錯的募民入粟賜爵政策,國家掌握的糧食大大增加。文帝於十二年複減收天下田租之半,十三年更免除民田的租稅以“勸農”。到景帝二年(前155)遂正式規定三十稅一。這一稅率,終西漢之世沒有改變。東漢光武帝初年,由於戰亂未平,軍費浩大,國家財用不足,田租一度複增為什一。建武六年(30),即恢複舊製為三十稅一,直到獻帝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鄴(今河北臨漳西南),才改為畝稅四升。

田租係按畝征稅。秦和西漢一般由地主、自耕農向政府申報土地數量,登人簿籍,作為征收依據,曰“自實田”或“名田”。隨著土地兼並的加劇,地主豪強往往隱匿自己占有的土地,於是東漢初曾進行“度田”,即由官府檢核墾田頃畝和戶口年紀,以便均平負擔。但由於地方豪強的反對,度田流於形式。在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中,田租例為基本項目。

田租征收穀物,亦稱為“穀租”、“租穀”。至於東漢桓帝和靈帝時兩次畝斂稅錢十錢,則是為補國庫空乏,是正稅以外的臨時附加,屬橫斂性質,非經常的田租。

漢代田租規定三十而稅一,不是按每年每畝的實際產量作標準采收稅,而是“較數歲之中以為常”,“以頃畝出稅”,即按土地多年來的平均產量,依三十稅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稅額來征收,是一種定額課稅製。這就出現了《鹽鐵論·未通篇》所說的“樂歲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饑饉而必求足”的情況。但是固定田租額,也並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樣,而是先按土地美惡不同分等,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畝產和稅率征稅的。東漢許慎《五經異義》中說:“漢製:收租田有上、中、下,與《周禮》同義。”東漢章帝時也有將土地按肥瘠分為三品的具體條式頒行郡國的記載。

漢代的田租占產量的比率,從西漢中期起,實際上又有所降低,遠不到三十稅一。這是因為:①隨著農業生產技術的提高,實際畝產高於計稅標準的平均產量;②漢武帝時,以“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的名義將全國各地不同的畝製統一改為兩百四十步一畝的大畝。畝產量隨畝積加大而增長,但每畝所收田租仍依舊額並未增加。由於這兩點,田租額占實際產量的比例就像荀悅所說的漢末“或百一而稅”了。

秦漢對土地出產物征稅除田租外,還有作為田租附加稅的芻槁稅,往往與田租並征。芻是牧草,槁是禾杆,官府征取用以飼畜。征收單位以重量計,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有每頃入芻三石,槁二石的記載(一百二十斤為一石),但也有以容量計的。西漢時除以土地數量計征的田芻外還見有按戶計征的戶芻。芻槁稅一般收實物,有時也折錢交納。

西漢政府經常頒布因災或其他原因減免田租的詔令。到成帝建始元年(前32)更明確規定收成減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災區,可免去當年田租。此後又規定按資產免收災區貧苦農民的租、賦。如受災十分之四以上,資不滿十萬的民戶,勿收租稅。天下民資不滿兩萬的,在平帝時也曾免租。東漢和帝永元四年(92)又補充規定因災減產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區,田租芻槁按實際收成減半征收。

在封建社會各朝中,漢代田租是較輕的。這對西漢初期和東漢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農是有利的,從而對農業生產的恢複和發展以及農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進作用。但漢代田租在農民整個賦役負擔中所占比重較小,因此較輕的田租給自耕小農帶來的好處是有限的,而沒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農民或依附農民則享受不到輕租的好處,他們須向地主交納十分之五的私租。另一方麵,這種較輕的田租對於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更為有利,並且促進了他們兼並土地的貪欲,使大量自耕小農淪為租佃農民或依附農民,從而促使西漢中期及東漢中期以後土地問題日趨嚴重。所以荀悅在《漢紀》中說:“官收百一之稅,民輸泰半之賦(此處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耳。”

算賦

秦漢時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創於商鞅。這種作為軍賦征收的人頭稅,在秦時或稱口賦。漢四年(前203)漢高祖劉邦下令,確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歲出賦錢,每人一百二十錢為一算,是為算賦(東漢時也稱口算),從此成為定製。

漢代每年八月進行戶口調查,稱作“案比”,即於此時征收算賦,因此稱“八月算人”。算賦是漢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項目,歸大農經管,“為治庫兵(兵器)車馬”,仍是軍賦性質。元帝時貢禹上書主張把算賦起納年歲從十五推遲到二十歲,但未被采納。算賦一律用貨幣繳納,除昭帝時因穀價過賤傷農,有兩次特詔暫用菽粟代錢外,幾乎沒有例外。算賦數額偶然有因特殊情況而減輕的,如文帝時曾減到四十錢,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暫減民算三十錢(收九十錢),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暫減四十錢(收八十錢)。算賦也有因各種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經郡縣特詔免算,宣帝地節三年(前67)令流民欲還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時(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兩人算賦以示敬老;東漢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免產子之家三年算賦,懷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賦,以獎勵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66)詔與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無父兄的,複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無田而應募徙往他處的貧民三年算賦;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壽元年(155)暫免戰亂地區算賦;安帝元初元年(114)免受災的三輔地區三年口算等。另方麵,算賦也有偶然增加的,靈帝時南宮著火,即曾令斂天下口四十錢供修治宮室。

算賦數額一般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幾種特殊情況。秦時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為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於常人。又,《漢書·惠帝紀》六年注引《漢律》,賈人與奴婢倍算,即為了抑商和限製蓄奴,商人與奴婢的算賦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時為限製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錢三千六百,即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敗亡。

算錢,還有口賦、更賦的征收貨幣,使農民不得不出售相當多的農產品來換錢交賦,從而加強了同市場的聯係。漢代商品經濟之所以比較活躍,賦稅的貨幣化也是其中的一個因素。

更賦

由更卒之役的代役錢轉化而來的一種賦稅。漢製,成年男子均須為政府服徭役,共有三種,即正卒、戍邊、更卒。更卒之役是每人(除享有免役特權者外)每年須在本地為地方官府服一個月的無償勞役,從事修路造橋、轉輸漕穀等等。因役人輪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有不願或不能親身服役者,可出錢三百(一說兩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謂“過更”,即把更卒之役過與他人;而所出之錢,即謂之更賦。實際上,尤其在漢武帝以後,人們都不大肯親踐更卒之役,而願意出錢了事,或是地方官府不願役人親身踐役而強令他出錢代役,於是這筆代役錢就逐漸轉變成為類似人丁稅的一種賦稅了。

口賦

漢代政府向十四歲及其以下的兒童征收的人頭稅。亦稱口錢、口賦錢。漢初是人二十錢,起征年齡是七歲,武帝時提前至三歲起征。元帝同意貢禹的主張,把起納年齡再推遲到七歲。武帝時為彌補抗匈奴戰爭的軍費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齡提前的同時,又在原口賦的二十錢外附加了三錢,以供軍馬糧芻的用費,故稱作“馬口錢”,以後遂成定製。漢代的算賦是政府的稅收,歸大司農;口賦是帝室的稅收,歸少府;據《漢儀注》,馬口錢是“以補車騎馬”,係特殊軍用的附加稅,不屬少府,而屬大農,以供軍用(軍用車馬及兵器費用均由大農開支)。口賦和馬口錢,在昭帝、宣帝以後以及東漢安帝、順帝時,也偶然酌減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見的措施。東漢末年政治?昆亂,口賦甚至嬰兒一歲即令起納。《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這是人民口賦負擔最重的記載。

酎金

漢時諸侯於宗廟祭祀時隨同酎酒所獻的黃金。酎是一種自一月至八月分三次追加原料,反複釀成的優質酒。漢文帝時規定,每年八月在首都長安祭高祖廟獻酎飲酎時,諸侯王和列侯都要按封國人口數獻黃金助祭,每千口俸金四兩,餘數超過五百口的也是四兩,由少府驗收。酎金之製即由此產生。另外,在九真、交趾、日南等南方諸地有食邑者,以犀角、玳瑁、象牙、翡翠等代替黃金。諸侯獻酎金時,皇帝親臨受金。所獻黃金如分量或成色不足,王削縣,侯免國。漢武帝劉徹即曾借檢查獻酎金不足為名,削弱和打擊諸侯王及列侯勢力。元鼎五年(前112),由於列侯無人響應號召從軍赴南越,到九月即借酎金不如法奪去一百零六名列侯的爵位。丞相趙周也以知情不舉的罪名下獄,被迫自殺。此後,也時見坐酎金失律免侯的記載。有關酎金的法令在西漢名為“酎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