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首
戰國和秦代對百姓的稱呼。戰國時期,黔首之稱已經廣泛使用,《呂氏春秋》中《執一》、《振亂》、《懷寵》和《戰國策·魏策》、《韓非子·忠孝》、李斯《諫逐客書》、《禮記·祭義》等均曾出現。它的含義與當時常見的“民”、“庶民”同。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下令“更名民曰‘黔首’”,這是秦統一中國後更定名物製度的內容之一。黔,黑色。《說文解字·黑部》:“黔,黎也。從黑今聲。秦謂民為黔首,謂黑色也。”秦詔令稱百姓為“黔首”,是由於秦為水德,水德尚黑。因黔與黎同義,故秦始皇二十八年泰山刻石用“黎民”、三十二年碣石石刻也用“黎庶”稱謂百姓。
秦始皇三十一年,發布“使黔首自實田”的律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農,按照當時實際占有的田數,向封建政府呈報,即可取得國家的承認。從此,原秦國的一套封建土地製度和法令就在全國範圍內施行。
秦漢奴婢
秦漢社會中身份最低賤的人,同牛馬、田宅、器物一樣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罵、贈送和買賣。但法律限製隨意殺害奴婢,要殺須報官獲準,稱為“謁殺”。
秦代奴婢稱為“隸臣”、“隸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漢代奴婢亦稱“僮”、“家人”、“蒼頭”、“盧兒”、“臧獲”等。奴婢所生子女稱“奴產子”,仍為奴婢身份。
秦漢蓄奴婢是普遍現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屬封建國家所有,數量最多時估計有十餘萬人到二三十萬人。從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貴族、達官、富豪蓄奴達數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為數人。估計全國官私奴婢總數為二三百萬人左右,這在秦漢全部人口中所占的數字不大。
官奴婢的來源:①是沒人官府的罪犯及其家屬。漢文帝元年(前179)一度廢除秦的收孥相坐律,但不久即恢複。②是沒收罪人的私奴婢。如漢武帝行告緡令,沒入商人的奴婢以千萬數。③是私奴主為了贖罪、拜爵、複身、為郎、增秩等目的將私奴婢納於官府。④是戰爭俘虜,秦較多,漢代較少見。
私奴婢的主要來源是購買。漢代市上往往有專門的“奴市”,或將奴婢與牛馬同欄出售,價格一般為一二萬錢,約與一到兩畝膏腴田地的售價相當。也有不經市場私相買賣的。被賣為奴婢的多係貧民及其子女。有的是自賣,有的是被“略賣”,即由奴販私掠出賣,有的是貴族官僚倚勢強買。此外還有“贅子”,即貧民因負債將子女典與富人役使,到期不能贖,則被沒為奴婢。另一來源是封建國家將官奴婢出賣或賜與臣下,轉為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從事宮禁和官署中的各種勞役,如侍奉、灑掃、樂舞、豢養禽獸等,也有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勞動或從事畜牧、營建和耕種公田的。私奴婢主要也是從事家務勞動,有一部分則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乃至經商活動。秦代對私奴主殺害奴婢的限製,仍很有限度。秦律規定不受理對主人擅殺、刑、髡臣妾的控告,如仍行控告,控告者反要治罪。漢代不許擅殺奴婢的限製雖較秦代嚴格些,但實際上私殺奴婢仍常見,甚至仍有用奴婢殉葬的。
奴婢一般勞役繁重,生活困苦。但是,由於皇室、貴族、官僚、富豪奢靡享樂的需要,也有相當數量的官奴婢和一部分私奴婢隨著主人過著優裕的生活,被羅曳綺,漿酒霍肉,拱手遨遊,賞賜無度,甚至倚仗主勢,橫行市裏,欺淩吏民,直到殺人越貨。
漢代大量奴婢多係從破產農民轉化而來,不事生產的奴婢的增加又不免加重了廣大農民的負擔。因此,從保護封建生產關係,避免農民破產的需要出發,漢代統治階級中的某些人曾提出改善奴婢地位的主張。如董仲舒在武帝時曾主張除去對奴婢專殺之威;貢禹在元帝時曾認為官奴婢十餘萬人,戲遊無事,靠稅良民供養,歲費五六巨億,應免為庶人;新莽則指責買賣和殺害奴婢是“逆天心,悖人倫”;東漢光武帝下詔說:“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漢政府也有時發布免奴為民和限製蓄奴的詔令。如漢高帝五年(前202)令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漢初規定奴主需為奴婢繳納比平民多一倍的算賦;文帝後元四年(前160)免官奴婢為庶人;武帝建元元年(前140)赦吳楚七國之亂後沒為官奴婢的人;哀帝即位,令官奴婢年五十以上的免為庶人,並曾企圖以法令限製貴族、官僚、富人占有奴婢的數量;新莽時,又曾企圖以凍結奴婢買賣和向奴主重征奴婢口錢一人三千六百的辦法來限製奴婢數量;東漢光武帝六次頒布釋放奴婢的詔令;安帝永初四年(110)又令諸沒入為官奴婢者免為庶人,等等。另外,奴婢地位也逐漸有所改善。秦和漢初,奴主對奴婢尚有“謁殺”權;漢武帝以後,擅殺奴婢獲罪者不少。光武帝更進一步下詔規定殺奴婢者不得減罪;敢炙灼奴婢者論如律,免所炙灼者為庶民;又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東漢私買奴婢亦為法律所禁。上述措施,有些雖是具文,或未能徹底貫徹,但在限製奴婢數量的增長和使奴婢地位得到緩慢改善方麵,多少收到一些效果。
傭作
秦漢時,雇傭勞動稱為傭、傭作。雇傭勞動戰國時已出現。秦末農民戰爭領袖陳勝少時就曾為人傭耕。漢代土地兼並加劇,破產農民多數淪為佃客。甚至一些沒落的貴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為人傭作的,使用雇傭勞動的範圍也相當廣泛,農業、手工業、商業、運輸業、建築業中,都見有使用傭工的。西漢倪寬家貧為人傭耕;東漢第五訪少孤貧,常傭耕以養兄嫂;合浦太守孟嚐也曾身自耕傭。在手工業中,武帝官營鹽鐵之前,豪強大家采鐵煮鹽,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當他們的傭工。鹽鐵官營之後,采鐵煮鹽,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輪到踐更時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礦業如采黃金珠玉及東漢的冶家,使用傭工,亦見記載。司馬相如設酒肆,與傭保雜作;東漢李固幼子為避禍變姓名為酒家傭,則是商業特別是酒店中使用傭工的事例。此外,漆器製作、紡織、運輸、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學校的烹炊、舂米、抄寫等,也都有使用傭工的,東漢班超投軍從戎之前,即曾為官傭書。傭工有的是短期出賣勞動力,有的是長期傭作為生。傭工一般由主人供給飲食及付工資,也有隻付工資或僅供飲食的。漢代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傭值各有差等。西漢政府參照市價規定的女工雇值為每月三瓦錢,一些記載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兩千錢。農民在農忙時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換工的。東漢章帝元和元年(84)詔無田農民應募遷徙他鄉,官府賜與公田,為雇耕傭。傭作在兩漢農業生產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傭工對主人的關係,可分兩種類型。一種是自願的雇傭,自來自去,有行動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較高,有些傭工還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間可以自己讀書。這類雇傭可稱為“賣傭”、“市傭”。另一種是依附性的雇傭,逃罪、逃債、逃稅、逃役的農民和其他人,流亡他鄉,“依倚大家”,受其雇傭,脫離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國家的賦役負擔,卻作為依附,對豪強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隸屬關係,身份地位較低(近似農奴)。西漢前期私人鹽鐵主一家聚眾至千人的即為這種依附性的雇傭勞動。這類雇傭有“隸傭”、“仆賃”之稱。史書所說的“流庸”大都為隸傭。
依附性雇傭在手工業中較多,人數也比戰國時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傭關係,而帶有封建的依附關係,所以不成其為新的生產關係的萌芽。在農業中,自由身份的雇傭關係雖有不少記載,農忙時短工更是屬於自由的“市傭”,但畢竟還是一種零星現象、救急辦法,臨時外出傭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所以,秦漢時的傭作還是前資本主義時代的雇傭勞動,與資本主義社會中的雇工完全不同。
家兵
東漢豪強地主家中的私人武裝。漢代豪強地主常豢養一些打手為其服務,新莽末年的農民大起義中,不少豪強地主就組織私人武裝聚保或出戰,豪強病危時,則遺囑其子侄統帶這支私人武裝,使之帶有世代相承的特點。東漢初年,豪強地主亦曾利用私兵反抗東漢政府度田法令的推行。此後,地主的私人武裝采取了隱蔽的形式。據《四民月令》記載,大地主在自己的田莊裏糾集一部分農民,於二、三月青黃不接或八、九月寒凍將至時,在田莊裏“警設守備”,“繕五兵,習戰射”。這種私兵非常設而係定期召集。但有時也被地方官僚組成正式隊伍出外作戰,稱為家兵。如朱佛於靈帝光和元年(178)任交趾刺史,即從本郡簡募家兵從征。東漢末黃巾起義時,豪強大族為了鎮壓農民起義和進行軍閥混戰及割據地方,大肆擴充家兵,並使之成為公開的常設的有組織的私人軍隊。如朱儀曾率家兵鎮壓黑山軍;呂虔為泰山太守時率家兵到郡,參加鎮壓徐和起義軍;袁紹曾率家兵百餘人參加過何進集團反宦官的鬥爭;曹洪曾率家兵千餘人隨曹操征戰;任峻曾率家兵隨從曹操等。這種家兵又被稱為豪強大族的部曲。
賓客
漢代時投靠在貴族、官僚、豪強門下的一種非同宗的依附者。也稱客。
戰國時,賓客係指依托權門的遊士、食客。他們一般不參加生產勞動,由主人供養,為其服務,在法律上還保有平民的身分,雖有主從關係,但人身是自由的。孟嚐君、信陵君、平原君等所養的客便是如此。其中不少客簡直像貴賓或幕僚。
漢代養客之風仍盛。有時皇帝特下詔令不許諸王、侯養客。賓客為主人營治產業,出謀劃策,奔走效命,乃至在主人指使下侵淩小民,魚肉鄉裏,甚至盜掠財物,殺人越貨,充當剝削壓迫人民的工具。遇有戰亂,賓客常被主人征發作戰。吳楚七國之亂和漢武帝末年江充誣陷戾太子謀反的亂事中就都有賓客參加。新莽末年的戰亂中,劉糸寅、馮魴、岑彭、臧倉、劉植等人都曾部勒賓客起兵作戰。過去曾是自由身分甚至是貴賓的賓客,漢代逐漸降為附從,至此實際上已變成為貴族、豪強的家兵、部曲。
隨著賓客身分的變化,除士人外,更多的破產自耕農以充當賓客為其出路。西漢中期以後,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情況日益多見。漢成帝時,紅陽侯王立使客占墾草田數百頃。新莽時,馬援亡命北地,田種畜牧,役屬賓客數百家,至有牛馬羊數千頭,穀數萬斛,及其屯田天水苑川,則與田戶中分收獲。光武帝建武三年(27),馬援又以所將賓客猥多,請求屯田上林苑中。這種非安坐而食的賓客,地位低下,已成為超經濟強製下的封建依附農民。東漢時期,賓客更越來越多地參加了農業生產。
賓客附於主人戶籍,脫離了封建政府的管轄。東漢末,劉節賓客數千家,前後未嚐給徭。曹洪在許(今河南許昌東)和長社(今河南長葛東)的賓客,征調不肯如法。
由於賓客蔭庇於主家,而且在軍事上的統屬關係和經濟上的租佃關係日益發展,他們對主人的依附性也就越來越強,客的身分地位也越來越低落,其稱謂從原來的“賓客”、“人客”逐漸與奴婢並稱為“奴客”、“僮客”。三國以後,更徑稱為“佃客”,明白地顯示了其封建依附農民的身分。
故吏
官僚舊時的屬吏和由他們辟舉為官者。他們對原來長官或舉薦者存在一種封建的臣屬意識和關係。
西漢任官注重郎選,或憑財、勢,不恃閥閱。因此,西漢雖然從中央的丞相、禦史大夫、大將軍、九卿到地方郡國守相均可自辟屬吏,但仕途並未被這些官僚把持,長官與屬吏的封建臣屬意識和關係都不明顯。東漢中期以降,選士“論族姓閥閱”的傾向加強,做官途徑逐漸為豪門大姓把持壟斷。一般“世單家富”的人,往往要投靠豪門大姓,才有在其屬下或被其舉薦做官的機會。漢製,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從事,二千石太守得辟功曹掾史。這些先後被辟舉的人,東漢總稱之為長官或舉薦者的故吏。東漢諸吏亦得稱門下,漢碑及畫像石中常見門下掾、門下小史、門下功曹等稱謂,都是墓主所自辟,故加門下之稱。
故吏一經辟置,即同家臣,稱長官為府主、舉主,為其效勞,致送賻贈,甚至生死相依,同患共難。府主、舉主死後,故吏要服三年之喪,並繼續事其後人或經紀其家財。當時一些累世公卿的門閥大族如弘農楊氏、汝南袁氏等,門生、故吏遍於天下,成為門閥大族強大的外圍政治力量。
東漢末年黃巾起義和軍閥混戰中,不少門閥大族利用門生、故吏等組成私人武裝,進行割據。袁紹反對董卓時的山東諸將,大都是袁氏的門生、故吏。門生、故吏的關係,竟可左右政治大局,可見它在門閥大族形成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魏晉以降,在東漢豪門大姓的基礎上出現的門閥士族,繼續憑借故吏勢力以壯聲威。故吏對士族有一定依附關係,但地位高於門生、田客及衣食客,是門閥士族在官僚體係中的拱托力量。隋唐以後,選官權歸吏部,辟召掾屬之製廢除,故吏一詞的內涵遂有所變化,僅指舊時長官的下屬,兩者之間亦不必有主從依附關係。
刑徒
秦漢時被判處剝奪一定時期自由的徒刑罪犯。徒本是指服徭役的平民,由於長期被囚拘的犯人也要服役,故當時人以刑徒或罪徒、徒隸來稱呼他們。
徒刑在秦漢時是較死刑為輕的一種重罰。秦律根據犯人罪行的輕重,將刑徒分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隸臣、司寇幾等。黥是在犯人麵部刺文記,劓是割鼻;西漢從文帝十三年(前167)起除肉刑,城旦隻髡去長發和頸上戴鐵鉗以替代過去的黥或劓,這種城旦稱髡鉗城旦。髡和鉗雖非始於西漢,但把髡鉗作為一種重罰則是西漢的事。漢時次於髡鉗城旦(男)舂(女)的為完城旦,完即不加髡鉗之意。再次為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服刑滿年,可依次遞減,如隸臣妾滿兩年為司寇,司寇一年免為庶人。秦的城旦、鬼薪等,囚禁期限不詳。到東漢時隸臣已不見。東漢人衛宏說,漢代髡鉗城旦舂為五年刑,完城旦舂為四年刑,鬼薪(取薪給宗廟)、白粲(擇米使白淨)為三年刑,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為兩年刑(兩年刑亦稱耐),凡拘役三月到一年者稱罰作,女徒稱複作。
秦漢時把判決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稱為“輸作”,如秦末英布受黥刑畢,便輸作於驪山。東漢人以為,秦之所以稱男女刑徒為城旦或城旦舂,就是因為男女犯人要分別負擔築城、舂米的勞役。從秦律來看,城旦確要參與築城垣之事。律文又說,城旦、白粲要“操土功”。秦始皇時,曾派三千刑徒伐盡湘山的樹木;在鹹陽修建阿房宮和在驪山修築陵墓的刑徒達七十多萬人。兩漢時和秦一樣,修城和建陵墓都動用大量的刑徒勞力。此外,在開通道路、修橋、築宮室和冶鑄銅鐵等方麵也都離不開刑徒的勞動。秦律說,服役的城旦、鬼薪,頸上和脛上都要戴刑具,還要穿戴紅色的衣帽,故秦漢時常用赭衣來比喻刑徒。秦代為了強製刑徒去從事艱苦的勞動,把他們編排在一起,並派人嚴加監督。東漢時稱刑徒服役場所為“作部”。秦、西漢時,主管土木工程之官為司空,故司空又成為管理刑徒的機構,《司空律》則是秦代處理有關刑徒事務的法律。東漢時,洛陽的刑徒歸將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轄,史籍中常見有些官吏因犯法而輸作左校的記載。
秦漢之製,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減刑或免刑,否則,必須服役滿期方能獲釋。西漢時,皇帝常下詔赦天下徒或專赦修建陵墓的刑徒,這種被赦的刑徒稱為弛刑。所謂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鉗和赭衣,並由此從刑徒轉變為平民身份,但仍須繼續服役到期滿為止。漢代弛刑常被調遣到邊境或其他條件艱苦的地方去作戰、戍守或屯田。皇帝有時也下詔把所有的刑徒赦免為庶民,或者是減罪一等,或是將距滿期數月的刑徒免歸田裏,但以上幾種情況都隻是特例。皇帝有時也有特詔免刑,這隻限於對個別的官吏而已。秦漢時,還有以錢或以粟贖罪減刑的規定;從東漢明帝開始,皇帝更不斷頒發詔令,允許刑徒用縑贖刑,並定出標準,贖髡鉗城旦須交納縑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納五匹。在這種製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觸犯刑律,也可不再淪為服役的刑徒。
秦漢時,刑徒不僅受到沉重勞動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極差,常常因饑寒交迫或疾疫而喪生。從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附近和洛陽發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陽的五百多座東漢刑徒墓,隻有極少數墓置有一二件殉葬品。每墓幾乎都有一塊用殘磚刻成的墓誌,上麵簡單地記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來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遺骸,經過鑒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顯的勞損痕跡。這些刑徒都來自各地,他們在服役未滿期前就因勞累或得病而死去。在鹹陽漢景帝陽陵附近發現的刑徒墓,遺骨上還保留著鐵鉗或鐵飲,不少的骨骼是被斬斷的,當是參加築陵的刑徒被虐殺後埋葬入土者。
曹魏屯田
曹魏政權利用士兵或招募百姓耕種荒地以保證軍糧供應的一種措施。漢獻帝建安元年(196)曹操(即魏武帝曹操)遷獻帝於許(今河南許昌東),開始在許下屯田,當年得穀數百萬斛。曹操逐步把屯田製度推廣到各州郡,於是所在積穀,倉廩皆滿。其時由於戰亂,百姓死亡,土地荒蕪,農業生產受到極大破壞。割地稱雄的大小地方勢力,很多由於沒有糧食而難於支持。袁紹的軍隊靠桑椹維持生存,袁術靠打撈水產過活。屯田積穀使曹操在中原站住腳,打下了逐漸吞並其他割據勢力、統一北方的經濟基礎。
屯田的土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大亂之後,土地大都成了無主的荒地。曹操用國家能夠掌握的這些荒田,實行了屯田製。許下屯田的三年前,他收降青州黃巾軍。把其中的青壯年編入軍隊,利用其家畜、農具、資財在許下屯田,屯田的勞動力大約就是黃巾軍的家屬。
在屯田上勞動的農民稱作屯田客,亦稱典農部民。屯田不屬郡縣,管理屯田的官員,稱典農中郎將或典農校尉和典農都尉。典農中郎將或典農校尉相當於郡守,典農都尉相當於縣令長。全國的屯田,統一由大司農掌管。屯田的基層單位是屯,屯設司馬,每屯約有屯田客五十人。從屯田官員的職稱看,屯田軍事色彩很濃,屯田客在兵法部勒下勞動,所以,屯田客名義上是招募來的,實際上有很大的強製性。
民屯之外還有軍屯。關於軍屯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軍屯是由士兵和士兵家屬屯田。掌握軍屯的官,稱度支中郎將、度支校尉、度支都尉,軍屯也總歸大司農管轄。曹魏時期規模最大的軍屯,是淮水南北兩岸的屯田。經常有四五萬人,最多時有十萬多人,且佃且守。軍屯大約是以營為單位,每營屯田兵約六十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士兵屯田與士家屯田不同,士兵屯田是帶甲之士在邊境且耕且守,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全部由官府供給,收獲物全部歸官府占有;士家屯田是士家在內地屯田,特點是出戰人耕,屯田士家具有兵家和屯田民雙重身分,受雙重剝削和奴役。
屯田的土地屬於政府,屯田客和屯田士兵參加屯田,如同佃戶耕種地主的土地;當時規定的剝削量是: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民屯的租額大約也是如此。軍屯中的士兵,一麵屯田一麵防守;屯田兵的家屬有補充作兵的義務,民屯中的屯田客,隻屯田納租,不再負擔徭役。
兩漢以來,流民問題嚴重。東漢中期以後,流民動輒幾萬人至幾十萬人。黃巾起義就是從荊揚流民的發難開始的。曹操實行屯田製度,不但解決了軍糧問題,打下了統一北方的經濟基礎,而且也使土地和勞動力重新結合,解決了兩漢以來的流民問題,恢複了農業生產。
曹魏的屯田,終曹魏之世前後維持了70年(196~266)。鹹熙元年(264),政府下令罷屯田官,以均政役,諸典農官皆為郡守、縣令。這次政令,似乎沒有完全施行。兩年後,晉武帝司馬炎於泰始二年(266)又一次下令罷農官為郡守。
占田課田製
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製度。戰國、秦漢以來“名田”製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占田畝數。名田製度導致土地兼並發展,於是西漢中葉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漢末年,大司空師丹曾主持製訂“限民名田”的具體措施,但未貫徹執行。東漢末年戰亂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業無主,皆為公田”的情況,曹操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屯田製度。隨著曹魏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自耕農經濟的複興,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於是魏末晉初宣布廢除屯田。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並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製,限製土地兼並,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征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頒布占田、課田令。
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規定,依官品高低蔭親屬,多者九族(一說指本姓親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包括他姓親屬,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從後文與三世對舉來看,這裏當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孫);蔭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蔭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各一戶。
占田製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沒有年齡限製,原則上任何男女都有權按此標準占有土地。這種土地不是由政府授與或分配,而是規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數量和最高限額,但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證人民占有足夠數量的土地。占田製並沒有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製關係,地主和農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規定限額的還可以依限占墾。
課田的意義,一是課稅,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占田數內,丁男課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征收田租。隻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交納“義米”,每戶三斛;更遠者交五鬥;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課田製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製頒布後,出現了太康年間(280~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麵。太康元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戶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表明在占田製實行後,許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國家戶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占田製的精神,一方麵是限製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麵則企圖使小農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製,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占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並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製依然存在。然而占田製對於官僚士族兼並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製作用,西晉土地兼並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占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占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征收。
西晉占田、課田令頒布後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幹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製在內的西晉典章製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布均田製,以取代占田、課田製。
對於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占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於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獲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獲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製占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製度而是賦稅製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於占田、課田製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製,與前代製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占田製度的總結。
占田、課田製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製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製度。統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製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稅製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
黃籍
兩晉南朝時稱正式戶籍為黃籍。《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劄,已在官役者載名。”劄是木牘,稱為“黃籍”,當是用黃色藥物處理過,以防蟲蛀。其後用黃紙代替木牘,也是用黃檗處理過的紙,可避蠹蟲。東晉前隻有黃籍,東晉時出現白籍,它是由於東晉政府設置僑州郡縣以安置北來流民而產生的。流民在以其原籍命名的地方行政機構裏登記臨時戶籍,以白紙書寫,故稱白籍(見僑州郡縣)。入白籍的僑人享受免調役的優待。東晉政府後來實行土斷,省並僑州郡縣,命令僑人在其定居之處編入正式戶籍,取消其免調役的優待,白籍戶便成為黃籍戶。當時稱為“土斷白籍”或“土斷僑流郡縣”。由於曆次土斷多不徹底和流民的繼續南下,所以雖經土斷而白籍戶仍長期存在,至南朝後期消失。
又魏晉九品中正製的中正品第皆用黃紙寫定並藏於司徒府,也稱黃籍。此外,唐代稱正式的職田、公廨田簿籍為黃籍,臨時的則稱為白簿。
僑州郡縣
東晉南朝為流寓百姓設立的地方行政區劃。由於它是寄治在別的州郡境內,故稱“僑”。其後經過土斷,許多寄治州郡獲得實土。但因本是外地遷來,故繼續稱為僑州、僑郡、僑縣。
早在東漢末已有以流徙百姓設立郡縣寄治新遷地的事例,但僑州郡縣的名稱則始於東晉。西晉末,八王之亂和永嘉之亂導致北方漢族人民大量南遷,其中幽、冀、青、並、兗五州(今河北、山東、山西及豫東北)及徐州之淮北流人多越過淮水、長江而停留於揚州境內;秦、雍(今隴右、關中)、司、豫(今晉南、豫西、豫中)等州流人則多至襄、樊、漢、沔(今豫南、鄂北),停留於荊州之北部。還有一部分司、豫流民南遷至江州(今鄂東、江西)北境。東晉政府遂在聚居之地,以他們原籍州、郡、縣的名稱(亦有新立名稱者)設立臨時性的地方行政機構以登記和管理他們。這些人稱僑人,州郡縣稱僑州郡縣,而以流亡百姓中的大族擔任刺史、太守、縣令。
僑州郡縣開始本是寄寓,並無實土。僑人居住,有的集中,有的分散。流民南遷本是避難,多數有收複失地重返家園的願望。因此,僑州郡縣的戶籍是臨時性的白籍(見黃籍),著籍的人享受免除調役的優待。但是時間既久,僑人中的上層已通過種種方式在江南重建田園,安居樂業,下層則除流落為部曲、佃客以至奴婢者外,也有部分人獲得少量土地成為自耕農民。他們與土著百姓雜居錯處而戶籍各別,負擔不同,不但管理不便,而且影響賦役征發。於是東晉政府實行土斷,省並僑郡縣,所有僑人必須在居留之地編入正式戶籍黃籍,與土著百姓同樣負擔調役。當時大族標榜郡望,為了照顧他們的利益,不能不保留一些北方郡邑的名稱,故除省並一部分荒小郡縣之外,很多僑州郡縣機構仍保留下來,從所寄治的南方舊郡縣中劃出一部分土地作它們的領土,並將一部分舊郡縣劃歸僑州郡管轄,或將新獲實土的僑郡縣交給舊州郡管轄。有些僑人占優勢的地方,甚至取消舊稱而代以僑名。於是形成僑州之內有舊郡,舊郡之內有僑縣,或則相反的複雜情況。如徐州北部的流人南遷後,多數居留在揚州之晉陵郡(今常州、丹陽、鎮江一帶)境,故東晉在這裏設立了許多徐州的僑郡縣,而在京口僑立徐州(後改名南徐州)。分布在這裏的還有幽、冀、青、兗、並等州的僑郡縣。通過幾次土斷之後,這些僑郡縣以及原屬揚州的晉陵郡都劃歸南徐州統轄,於是南徐州備有徐、兗、幽、冀、青、並、揚七州郡邑。有的僑郡還遙屬於不在當地的州。如僑立於江州尋陽的安豐、鬆滋二郡和僑立於襄陽的義成郡卻遙屬於揚州。
由於十六國時期北方曾發生幾次大動亂,因而有幾次大規模的北人南遷,又形成新的僑州郡縣。過一段時期又分割原州、郡、縣土地以為領土,於是州郡分割得愈多、愈小,而且還出現兩郡同治一縣和兩州同治一郡的雙頭郡縣。因此,南朝後期地方行政區劃十分混亂,以至於當時人也弄不清楚。大體南朝僑置的州郡以在今鄂北及蘇南、蘇北、皖南者為多。劉裕滅南燕後,在今山東境內亦僑置幽、冀等州僑縣。後來歸屬北魏,北魏多沿而不改。
北方政權也僑置州郡。前燕主慕容魔曾在今遼寧省境內置冀陽、營丘二郡以處冀州、青州流人。西涼主李於甘肅西部立會稽、廣夏二郡以處南人及中州人。北魏明元帝時,於今河南洛陽一帶僑立雍州郡縣以撫關中流人。東魏時期,僑立恒、雲、朔、顯、蔚等州於並、肆、汾(今山西境)三州,以處六鎮流民。設立僑州郡以統流人,是當時各國統治者爭奪人口的一種手段,也是籠絡大族首領的一種辦法,隋統一全國後,廢除這種辦法,並省郡縣,許多僑郡縣廢罷,但還是有不少名稱保留下來。
土斷
東晉、南朝整理戶籍及調整地方行政區劃的政策。其主要精神是劃定州、郡、縣領域,居民按實際居住地編定戶籍,故稱土斷。
西晉時已出現土斷概念。晉初司空衛瑾主張恢複漢代鄉舉裏選法。戶籍都按住地編定,取消客籍戶,選舉由鄉裏評定。這是針對九品中正製的弊病提出的。東晉、南朝的土斷則是針對當時僑人和僑州郡而實行的政策。
西晉末,北方人民大量南流,東晉建立後,政府設立了許多僑州、僑郡、僑縣予以安置。他們隻在這種僑立的地方機構登記,稱為僑人。僑人的戶籍稱為白籍,不算正式戶籍,入白籍者不負擔國家調役。僑人有的相對集中,有的居住分散,“十家五落,各自星處,一縣之民,散在州境,西至淮畔,東屆海隅”。他們雖在僑縣登記戶籍,卻不住在僑縣寄治的地方。僑州和它所屬的郡縣也不是都在一處,有的相距很遠,管理極為不便。僑州、郡、縣開始也隻是辦事機構,並無實土,所以僅在晉陵(今江蘇常州一帶)一郡就有僑立的徐、兗、幽、冀、青、並六州的十多個郡級和六十多個縣級機構。各州僑人既和原來的江南土著百姓雜處,又彼此相互混居,卻分屬於不同的州、郡、縣管理。流民南下之初,多數還想重返故裏,所以莫不各樹邦邑,思複舊井。而且流人初到,並無產業,為了安撫他們,憑借他們的武力為北伐資本,也不能不給以優複特權。但北伐多次失敗,重返絕望,居處既久,人安其業。僑人中的上層已多占有田園別墅;下層的除了淪為部曲、佃客、奴婢者外,也通過開荒或其他手段取得少量土地,成為自耕農民。他們與土著百姓生活無異而負擔不同,容易引起僑舊矛盾。而且許多江南農民也逃亡而變成豪強私附。這些都不利於東晉政府的統治,因此東晉政權在江南站穩腳跟之後,便要實行土斷政策。
土斷政策的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居民不分僑舊,一律在所居郡縣編入正式戶籍,取消對僑人的優待,以便政府統一對編戶齊民的剝削。為了編定統一戶籍,必須劃定郡縣疆界,取消一些流寓郡縣,同時從南方舊郡縣的領土中分割出一部分作為保留的僑郡縣的實土。又調整其隸屬關係,或把新獲實土的僑郡縣交舊州郡領導,或把舊郡縣割歸新立的僑州郡管轄,使州郡與所屬郡縣不至於相互隔越。與此同時,清查隱匿漏戶,把逃亡農民和由豪強隱占的私屬搜括出來,充作政府的賦役對象,這也是土斷的重要目的,而在南朝後期更為側重。
東晉的第一次土斷是在成帝的鹹和年間(326~334)。以後東晉及宋、齊、梁、陳曆代都進行過土斷,見於記載者共有十次。其中最著名的哀帝興寧二年(364)由桓溫主持的“庚戌土斷”(以三月初一庚戌下詔,故名)和安帝義熙八年至九年(412~413)由劉裕(即宋武帝劉裕)主持的“義熙土斷”,都以嚴格執行見稱。庚戌土斷時,晉宗室彭城王司馬玄因藏匿五戶被下獄治罪;義熙土斷時,會稽大族虞亮因藏匿亡命千餘人被處死。
土斷受到僑人及一些大族的反對,士族害怕喪失作為北來高門的標幟,百姓則深知從此要負擔沉重的調役,所以宋孝武帝時,雍州刺史王玄謨要土斷雍州僑民,僑居雍州的河東大族柳氏帶頭反對,宋政府以百姓不願屬籍,停止實行。即使以嚴厲著稱的義熙土斷,也把在晉陵界內的徐、兗、青三州流人除外,因為這三州流人正是組成劉裕的基本武力北府兵的主要成分,劉裕不能不考慮他們的利益,在土斷時保留部分僑州、郡、縣,並從南方原有州郡中劃出部分土地來歸它們管轄。這是照顧僑人大族利益的措施,也是一部分北來大族讚成土斷的條件。
土斷結果使政府增加了收入和兵源,“財阜國豐”;僑人則加入了負擔調役的行列,從此由北人變成了南人,客觀上加速了南北人民的融合。由於每次土斷都不能徹底,遺留下一批沒有著籍的僑人;又由於北方流人不斷南下,新的僑人和僑郡縣不斷出現,所以土斷政策繼續推行,貫串整個東晉、南朝。
宗主督護
北魏前期地方基層組織的一種形式。西晉末年以後,北方長期戰亂,十六國時期,諸少數族政權頻繁更迭,地方基層行政機構實際已不複存在,各地豪強地主聚族而居,紛紛以宗族鄉黨的形式,占據有利地勢築塢立壁(見塢壁),割據一方,武裝自衛,從事生產,維持生存。晉末,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庾袞帶領他的宗族鄉黨遷到禹山(今河南鄧縣西南),修築塢堡,維持上下有禮,少長有儀的封建秩序。這些豪強地主稱為宗主,塢堡裏的農民實際上是塢堡主控製的依附程度不等的農民,向塢堡主交納地租,承擔勞役和兵役。
魏道武帝拓跋矽建立北魏政權時,拓跋鮮卑處於農村公社繼續解體,奴隸生產極不成熟的階段。他們缺乏封建統治的經驗,按照公社結構來認識這些宗族塢堡組織,為了取得各地宗主的支持,建立聯合統治,承認“宗主”在地方上的勢力和他們的政治經濟權利,利用他們代替北魏政府“督護”地方。宗主為政府收納地方租稅,征發兵役、徭役。這一以宗族主為鄉官的製度是北方的社會實際與拓跋統治者的需要相結合的產物。在魏孝文帝元宏改革以前,北魏政府在中原地區一直采用這一製度。趙郡(今河北趙縣)李顯甫集族人數千家於殷州西山(今河北隆堯東),開李魚川方五六十裏而居之,李顯甫就是宗主,李魚川就是一個宗主督護區域。在宗主督護製下,各地宗主實際分割了國家大量的勞動力,構成了地方割據勢力的基礎。孝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於太和十年(486)實行三長製,取代了宗主督護製。
三長製
北魏後期的基層政權組織。魏道武帝拓跋矽建立北魏政權時,各地宗族塢堡林立。北魏政府利用各地“宗主”“督護”地方,實行宗主督護之製。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時,為加強中央政府對人民的實際控製,采納給事中李衝建議,於太和十年(486)建立三長製,以取代宗主督護製。三長製規定:五家為鄰,設一鄰長;五鄰為裏,設一裏長;五裏為黨,設一黨長。三長製與均田製相輔而行,三長的職責是檢查戶口,征收租調,征發兵役與徭役。
實行三長製,三長直屬州郡,原蔭附於豪強的蔭戶也將成為國家的編戶,因而必將與豪強地主爭奪戶口和勞動力。李衝提出實行三長製的建議後,在朝廷中引起激烈爭論。堅持宗主利益的中書令鄭羲和秘書令高礻右是反對派代表。他們對主持辯論的馮太後說,三長製看來很好,實際行不通。朝臣中支持鄭羲、高礻右意見的大有人在。李衝和太尉元丕據理力爭,指出實行此製對公私都有利。最後,馮太後從加強中央集權出發,認為實行三長製既可使征收租調有根據和準則,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隱匿戶口,三長製終於在馮太後的支持下實施。
三長製的建立,打破了豪強蔭庇戶口的合法性。在實行的過程中,三長還是從大族豪強中產生,他們不僅本人可以享受免於征戍的特權,而且親屬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樣待遇。但較之宗主督護製,它畢竟是一種曆史的進步。實行後,國家直接控製的自耕農民大量增加,國家賦稅收入相應增加,農民賦稅負擔也有所減輕。北魏後期社會經濟明顯的恢複和發展,當與此有密切關係。北魏的三長製後來成為北齊、隋、唐時期鄉裏組織的基礎。
戶調
魏晉時期按戶征收的賦稅。十六國、南北朝時繼續沿用。戶調製產生於東漢末年。獻帝建安五年(200),曹操(即魏武帝曹操)在兗、豫二州征收戶調,其征斂物為綿、絹。九年平定河北後,曹操正式頒布戶調令,規定每戶征收絹二匹、綿二斤。這是曆史上首次頒布的戶調製度。
戶調與田租相配合,構成對自然經濟下男耕女織自耕農的賦稅剝削。西漢對於自耕小農的剝削有田租和人頭稅,沒有戶調。人頭稅包括口賦和算賦,征收貨幣。此外,統治者在應付迫切需要時也向人民“調”其他實物。東漢時,“調”逐漸成為人民經常的負擔,但還沒有規定數額及繳納物。直到曹操時“調”始固定化,成為新興稅目,取代了漢代的口賦、算賦。由於東漢末年商品貨幣經濟萎縮,自然經濟進一步發展,民間以穀帛交易,於是征斂物由貨幣改為綿絹,按戶征收,故稱戶調。從此它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
太康元年(280),西晉滅吳統一全國以後,製訂“戶調式”,規定以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交納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戶,減半征收;邊郡民戶戶調隻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者納三分之一;少數民族每戶納“布”一匹(巴人稱賦為),遠地或納一丈。就丁男為戶的稅率而言,高於曹魏時期,但對於貧弱農戶和少數民族有所照顧,表現了一定的靈活性,有其積極意義。
上述戶調數額隻是平均標準,在具體征收時,采用九品混通的辦法,即依據資產多寡將農戶分為九等,按照戶等高低征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其征收戶調總數應與各地丁男、丁女及次丁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
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丁調,南朝戶調的征斂物常為布。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大致仍行戶凋製。太和九年(485)實行均田製後,改為按丁征收賦稅,戶調製和九品混通製從此廢止。
九品混通
魏晉南北朝時期政府征收戶調時的一種原則性規定。兩漢時,政府按人口和資產數征收口賦、算賦,以錢交納。東漢末,曹操(即魏武帝曹操)頒布租調令。租按田畝收穀物,調按戶收絹、綿,按戶征收實物稱為戶調。九品混通或稱九品相通,是作為戶調征收的原則。其所謂品就是戶等,共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按家貲多少劃定,每年政府紿地方官規定按戶征調的定額,地方官根據這個定額,由縣宰召集鄉邑三老,計貲、劃等、定課,做到富戶多納,貧戶少納或不納。但州縣上交的實物,須達到當地每戶平均定額的總和。這種按戶計貲定課的戶調製到南北朝中期後,逐步改變成為按丁征收,九品混通的辦法也隨著失去了原來的意義。
百工
魏晉南北朝時期被嚴格控製在官府手工業作坊中勞動的專業匠戶。他們具有專門技能,主要從事於金、石、竹、漆、土、木和紡織等行業。
西漢宮府手工業作坊中的勞動者主要是奴婢和刑徒。漢末軍閥混戰,城市手工業被破壞,手工業者流移,勞動力缺乏。政府為了滿足統治者對手工業品的需求和官府工程的完成,積極恢複官府作坊(時稱作場)。努力加強對工匠的控製,使之固著在其專業上。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官府作坊中,除繼續保留部分奴婢和刑徒等勞動者外,更多的是強迫征發或俘虜來的匠戶,這些匠戶被稱為“百工”。他們有自己的家庭,有獨立的戶籍。但是,其身分低於一般平民而與士卒相等,不能自由被人雇用,不能自由出售自己的產品,而且這種卑賤身分和所承擔的義務是世襲的。他們是由政府直接控製的農奴化的手工業者。北朝時,百工以伎作戶的名稱繼續為官府作坊所控製。其來源除部分是原百工家庭的後代外,部分是由農民中搜尋漏戶充當的。一經派作伎作戶後,便被強迫固著在所服役的專業上,不準轉業。
南北朝中期開始,百工長期服役的製度逐步為番役製度所代替。工匠除每年上番時在官府作坊勞動外,還保留了為自己勞動的部分時間。按照北周工匠六番的規定,每年上番的時間是兩個月。隋末唐初,又逐漸允許工匠納資代役。隨著工匠服役製度的改變,魏晉和南北朝中期以前的百工、伎作戶,也逐漸成為“番役工匠”以及以後的“和雇匠”。
佃客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僚貴族、地主豪強所蔭占的依附農民。亦稱田客。在漢代,原自由身份的賓客逐漸降為貴族、豪強的附從。東漢時期,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漸多,對主人的依附性漸強,身份越來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稱。自魏晉開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了客作為世族、豪強私屬的依附地位,而且數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來源主要有政府“賜客”、“複客”和“給客”,世族豪強私相召募、蔭庇以及放免奴婢為客等多種途徑。
世族豪強擁有占客的特權,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國時,曹魏政府賜給公卿數目不等的客戶,以後農民為避課役,樂於投庇,以致貴勢之家動輒擁有佃客數百人。孫吳也通過複客方式,賞賜給世族豪強大量佃客,其中不僅有屯田客,也有編戶農民,呂蒙破皖城後獲賜的是尋陽屯田六百戶。陳表所得複客二百家則是編戶農民。複客屬於合法佃客,而非法蔭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認為合法。如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問”。西晉也有賜客製度。太康元年(280),西晉政府頒布戶調式,規定貴族官僚得蔭人以為佃客,具體數量是:第一、二品官蔭庇佃客不超過五十戶(疑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此外,還可蔭人以為衣食客。又可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蔭庇佃客數的公布,目的在於限製非法蔭庇。但實際上作用甚微,卻使更多的非法佃客獲得了合法地位。許多世族豪強在蔭庇親屬的名義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額佃客。東晉不得不再次頒布給客製度,規定第一、二品蔭庇佃客不超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各品的給客數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額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數,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國和北朝世族豪強蔭占佃客的情況同樣存在。南燕時,百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這種現象在北方十分普遍,隻是蔭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結塢自保的形式出現,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實行的宗主督護之製,則使世族豪強在宗族名義下蔭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後,實行均田製,曾以減輕賦役和政治強製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蔭戶恢複為國家編戶。但隨著賦役的加重和土地兼並的劇烈,均田農民浮逃越來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為世族豪強所蔭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類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萬,寺院三萬餘所。南朝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餘萬,寺院五百餘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過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奪民田,多數擁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在寺院的莊園裏從事耕作,負擔寺內各種雜役,受僧侶地主的剝削和奴役,實際上是變相的佃客。北朝屬僧曹管轄的僧祗戶,每年輸穀六十斛,可以說是寺院團體的合法佃客。從涼州趙荀子二百家僧祗戶“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來看,他們所受的剝削壓迫是很重的。
對主人處於依附關係的佃客,身份地位高於奴婢,奴婢經放免才得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於自耕農。國家所承認的佃客,也不能單獨立戶,隻能附注於主人的戶籍上。他們不屬國家編戶,“皆無課役”,不必向國家納租服役,但終年為主人耕種田地,從事雜役,以至荷戈作戰。按照法令規定,佃客所耕種土地的收獲物和主人對半分,剝削量是相當重的。他們通常都是世代相襲,隻有經過主人的放遣才能獲得自由。限額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國家並不承認他們的依附關係,並且常常采取檢括戶口的手段促使他們重新成為編戶農民。
衣食客
兩晉南朝時官僚貴族、地主豪強蔭庇的依附人口。衣食客之名最早出現於西晉,太康元年(280)頒布的戶調式規定了各級官僚有蔭族、蔭客的權利。衣食客即蔭客之一,在貴族官僚庇護下獲得複除,可免去承擔國家賦役。各級品官蔭占衣食客的具體數量是:第六品以上官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諸低級武職皆一人。此後,東晉南朝也規定,“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六品官以上並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官各二人,第九品官為一人。
衣食客的身分地位曆史記載不明確。品官占有衣食客的數量多至三人,少則一人,不僅絕對數比佃客少得多,而且從西晉到東晉一直沒有增加,這反映出衣食客的需要量很少。衣食客往往和佃客、典計等相提並論,說明他們既不同於從事耕作的佃客,也不同於管理家務的典計,可能是一種由主人供給衣食辦理雜事的隨從。他們雖然不是直接生產者,但要聽主人的差遣,並且隻能注籍於主人的戶籍上,不得獨立為戶,因而對主人也有依附關係。
士家
魏晉時期,兵士及其家庭稱為士家。亦稱兵戶。漢初實行編戶征兵製。後來,從流民或貧苦農民中招募來的士兵數量日益增加。征、募士兵的家屬仍舊是一般的編戶齊民。東漢末年,戰爭頻繁,各割據軍事集團加強對士兵的控製,把他們的家屬集中起來,和士兵一起另行編定戶籍,稱為士家。漢獻帝建安十年(205),曹操平定冀州後,把大批士兵家屬遷至鄴城附近。到曹丕稱帝移都洛陽時,居鄴的士家已超過十萬戶,魏文帝曹丕又計劃將他們遷於洛陽及其附近。控製士家,是為了保證兵源,防止將士叛亂,強化政府對於割據勢力的控製,將本來屬於私家的部曲奪取到政府手中。因此,魏晉時期士家不準改行轉業;婚配隻能限於同類,不準與平民通婚;士逃亡,家屬要受嚴酷的懲罰;士家的子女稱為“士息”、“士女”,兄終弟及,父死子承,世代為兵。士家未征召入伍時從事屯田,稱為田兵。具有兵家、屯田客雙重身份,受雙重剝削和奴役,他們的社會地位略高於奴婢而低於平民。士家製度是一種人身依附性較強的世兵製度。
此製的建立,保證官府擁有足夠的人力來從事戰爭和耕田,對結束東漢末群雄割據,形成三國鼎立和西晉統一的政治局麵都起過一定作用。但是,士家製度的嚴酷及其對士兵壓迫的殘暴扼殺了士家當兵作戰的積極性,逃亡自殺經常發生。巴郡“兵士苦役,生男多不養”。曹操死後,洛陽發生兵士大騷動,甚至有的地區爆發士兵武裝起義,士兵主要來源的士家製日益不能保證軍隊的戰鬥力。因此西晉以後,召募流民和從編戶中征兵逐步增加,放免兵戶,解除士籍的記載在東晉以後越來越多,來源於士家的兵士比重在下降。
南北朝時期的軍戶、府戶和營戶,名稱雖異,性質和士家相同。隋唐之際,兵民合籍的府兵製廣為推行後,世兵製又為編戶征兵製所代替,特殊身份的士家不再存在。
寒人
東晉南北朝的一個社會階層,往往與士族對舉。東漢末首先出現寒門一詞,西晉廣泛使用。寒,即官位低微之意,寒門大體和孤門、單家的身份相近,和大姓、冠族相對而言。他們宗族弱小,社會政治力量單薄,得不到把持鄉議的大姓、冠族的品第、推薦,往往仕進困頓,沉滯下位。東晉劉毅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便是這一差別的反映。不過這時無論士庶,隻要家族在。一段時期中仕宦不達,都可被稱寒門。
寒人作為一個階層,是東晉以後隨著門閥製度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他們屬於地主階級,有的在經濟上還很富裕,但沒有士族那樣的豁免兵役、徭役的特權;在中正品第中隻能得下品,一般充任低級官吏、武官、濁官;不能與士族通婚、交往,所以有“士庶天隔”之說。
進入南朝,土族靠擁有大量莊園而沉於享樂,精神腐朽,菲薄吏治又不樂武事,雖把持高位卻脫離實際政務。而江南地方經濟的發展增強了寒門的地位。寒人的代表人物或由軍勳升遷,或由長於案牘見拔,表現了治國的才幹。南齊武帝曾說:“學士輩(士族)不堪經國,惟大讀書耳。一劉係宗(寒人)足矣。”寒人之中有的致位將帥,任專方麵。有的受到皇帝的寵信,出任宗室諸王鎮將的典簽,實際上掌握上軍府、州郡的權柄。皇帝利用他們監視諸王的行動,加強對地方的控製。在中央政權中,寒人充當中書省的通事舍人,參預機密,出納王命,權勢更加顯赫。梁代朱異由中書通事舍人曆任顯職,居權要三十餘年,凡“方鎮改換,朝儀國典,詔誥敕書,並兼掌之”,權勢最盛。但是,寒人的社會地位畢竟不高,他們力圖通過各種途徑,包括賄賂官吏,將戶籍改成土族。在北朝,寒人與士族的對立不如東晉南朝顯著,而且由於鮮卑貴族的存在,他們一般沒有機會享有南朝那樣的大權。到南北朝後期,門閥製度逐漸瓦解,寒人力量進一步壯大,與士族界限基本泯滅,寒人的稱呼也從曆史上消失。
隸戶
南北朝時期的一種賤民階層。亦稱雜戶。廣義包括伎作戶(官府作場控製的工匠)、屯田戶和牧戶,狹義一般指在官府機構和官僚貴族家中服非生產性雜役的人戶,如樂戶。隸戶來源於俘虜和犯罪沒入官府的人戶。鮮卑拓拔部在統一北部中國的過程中,把戰爭中獲得的大量俘虜往往作為各種特殊戶口分配給官府役使,如工匠、樂人、屯牧等雜役人。他們有自己的家庭和獨立於編戶之外的戶籍。不屬州縣,不承擔租調勞役,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準與良人通婚。北魏初年,隸戶與奴婢雖有區別,但身份比較接近。至遲到孝文帝時期,情況有了變化,官府直接控製的隸戶除了為官府服役之外,可以保留一部分時間,或者整個家庭中保留一部分勞動力為自己生產,官府的隸戶逐漸成為一種差役。私家的隸戶可能逐漸成為依附農、牧子或家庭仆役。他們的身份低於平民而高於奴婢。孝文帝以後,經過北齊、北周,雜戶幾經放免;但直到唐代,仍然存在著身份與部曲相當的雜戶或隸戶。
僧祗戶
北朝時,由專理寺院的僧官機構僧曹所管理的人戶。當時佛教興盛。百姓逃避賦役,有的削發為僧尼,有的投靠寺院為依附農民。北魏皇興三年(469)至承明元年(476)間,沙門統(即朝廷所設的僧官)曇曜建議,平齊戶(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獲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謂“民望”即地主被安置在乎城,並在附近設立一個平齊郡,這些人就稱為“平齊戶”)、涼州軍戶(亦為北魏平定涼州後被迫遷移到代京一帶的人戶)和民戶,有能年輸穀六十斛人僧曹者,粟稱“僧祗粟”,戶為“僧祗戶”。曇曜奏議獲準,州鎮僧曹普遍擁有僧祗戶和僧祗粟。
僧祗戶不是國家的編戶,除向僧曹納僧祗粟外,一般不服雜役。其身份與屯田戶相似。僧祗戶不屬於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統領,實為寺院團體之佃客。僧祗粟由州郡都維那、維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貸出,豐年收入;也可施給僧尼,賑濟貧民。
其後,主管僧曹者貸出僧祗粟謀利,不管水旱天災,責本還息。有的償利過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貧弱下戶,備受侵逼。又役使僧祗戶,隨意逼召,離鄉遠役。如涼州趙苟子等二百家僧祗戶由於僧官違章逼令離鄉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殺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詔:僧祗粟令所在州刺史,會同維那、都維那共同監括;尚書檢有僧祗粟處,按州開列原有穀數、出入贏利、賑濟多少,並貸償年月、現在或未收等數,送台省登記,又允許僧祗戶還鄉輸課,欠年以課穀周濟貧弱,在邊鎮的僧祗戶,如遇戰事,用以防邊。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滅佛,僧祗戶改變成為編戶。
北齊、北周之後,雖不見有屬於僧曹的僧祗戶,但依附於某一寺院的類似僧祗戶的農戶,隋唐時期一直存在。
佛圖戶
北魏時期屬於一個寺院管轄的身份接近奴婢的人戶。延興前後,沙門統曇曜奏請以重罪囚犯和官奴婢為佛圖戶。其奏議獲準,佛圖戶編入各州鎮寺院。佛圖戶又稱“寺戶”,屬寺院直接管轄。他們除為寺院服灑掃雜役之外,還須營田輸穀。僧祗戶屬僧曹總領,每年輸穀六十斛,一般不服雜役,佛圖戶身份比僧祗戶更為低賤,處境也更為艱難。寺戶在隋唐時期也稱“淨人”,唐中葉以後,在吐蕃統治下的敦煌地區仍然存在。
隋唐莊田
東晉以來,地主占有的田地,一般稱為田園,或稱田業。地主村居之所稱為莊、墅。莊、墅往往帶有田園,但莊田連稱始見於北朝後期。《周書》記載,大將宇文盛、李遷哲都曾受賜莊田。北齊《標異鄉義慈惠石柱頌》記載一個普通地主曾施舍莊田四頃。在均田製下,莊田是在露田、桑田(口分、世業田)以外的私田。莊田連稱雖早已見於北朝後期,但作為地主田業的通稱卻在唐玄宗以後。
經過南北朝以來(特別是隋末)農民戰爭的打擊,到唐朝初年,地主的數量和地主直接占有的土地有所減少。社會上存在著大量的自耕農,並且出現了大量荒廢的土地。唐初統治者一方麵保護地主官僚原有的土地,同時大力培植新的地主。高祖、太宗和前代一樣,給功臣貴族賞賜土地。唐代均田令規定,官吏和勳官可以按照品級占有數量不等的官人永業田和勳田;還規定寬鄉有剩田處可以占田過限。這些都給地主官僚多占田地提供了合法的根據。這些貴族官僚占有的廣大田業,雖然史籍上無莊田之稱,卻有莊田之實。唐高宗曾賞賜土地給大臣於誌寧、張行成、高季輔,誌寧奏稱自己從先世承襲了足夠的土地,而“行成等新營莊宅,尚少田園”,要求把自己的一份讓給張、高兩人。由此可知莊宅與田園通常有連帶關係。
高宗、武則天(649~705)時,大批新地主湧現出來,並且進入各級封建統治機構。他們利用政治權勢,加緊奪取農民的土地。唐玄宗時,貴族、官僚和地主更加醉心於兼並土地,廣占良田。乘農民或因賦役傷重而破產,或因水旱不收而流亡的時機,兼並農民的土地。由於唐朝田令有狹鄉占田不得逾製的規定,以及自耕農民頑強地要保有自己的土地,因此,地主還經常通過典貼的方式把農民的土地逐步地據為己有。唐玄宗天寶十一載(752)詔書指出,那些廣置莊田的貴族官僚,以借荒、置牧的名義侵奪農民熟田,霸占大片山穀。典貼和私改籍書也成為地主非法賤買農民土地時經常采用的手法。大致在開元、天寶時期(713~756),隨著土地兼並的發展,地主、官僚莊宅周圍的田地不斷擴大,比較普遍地使用“莊田”或“莊園”來指稱地主官僚的田地。開元初,姚崇在教誡子孫的遺令中,也曾經提到“莊田”。
安史之亂後,土地兼並更加激烈,寶應元年(762)代宗的敕書中就承認,“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並”。建中元年(780)兩稅法實行後,取消了占田限額和有關土地買賣的限製,土地迅速集中到地主官僚手中。關中、河南一帶的土地大多為宦官和軍將所占,江南三吳一帶也是上田沃土多歸豪強。元和三年(808),皇甫浞說到豪家土地一片連著一片,逃亡各地沒有依靠的大多是編戶齊民,成為南北各地的普遍情況。與此同時,“莊”的概念亦有所擴大,不僅地主的村居之所可稱為莊,地主在城郭近郊的莊宅和周圍的田地亦可稱為莊。莊田有小到幾畝的,也有大到數十頃的。
唐代地主官僚對於莊田的占有不如前代穩定。五品以上高官子孫雖可通過門蔭入仕,但不能世襲高官,因此,達官身亡之後,子孫失去依靠,多至貧寒。而唐朝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商業的繁榮,刺激了地主官僚子弟的貪欲,開元時張嘉貞所指出的“朝士廣占良田,及身沒後,皆為無賴子弟作酒色之資”的情況,到唐後期更加普遍。地主官僚子弟“鬻莊而食”、“產業從賣”一類的記載,屢見史籍和筆記小說。地主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比前代相對加速了。
唐代莊園不同於兩漢時期一些大規模種植單一品類作物的大土地經營,也不同於東晉南朝時那種“閉門而為生之具以足”的田園。它不是一個經濟上的生產單位。唐代地主一般是把莊田租給農民耕種,“坐食租稅”,即收取地租。貴族、大官僚、大地主的莊上派有專人管理,或定期派人巡視收租。一般地主則自己住在莊上進行管理。
租種地主莊田的農民,一般被稱為“莊客”、“田客”,對地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地租一般稱做“莊租”、“租課”。莊客除了要把收獲的糧食一半以上作為地租交給地主,還要交納油、柴等其他生產物,以滿足地主的需要。此外,還要為地主服一些臨時性的勞役,如修房、打牆、護院等。莊客除了租種地主的土地外,往往還要向地主租借種子、糧食、農具和房屋,陷入地主高利貸的羅網。除了佃客以外,在莊田上勞動的,特別是在莊舍毗連的園中勞動的,多半是奴婢和傭保。園中種植蔬菜,並多用於自給,有餘也在市上出售,以換取其他日用品。
隋唐公廨田
隋唐時期收租以供公用的官田。由各級官府經營管理。隋開皇十四年(594)詔省、府、州、縣皆給公廨田以供公用。唐初,在京諸司、州縣及其他政府機構都給有數量不等的公廨田。
唐朝官府經營公廨田的方式與職田相同,采用租佃製。地租主要征收粟、麥、草、絲等實物,也征收一部分貨幣。租額按規定每畝不得超過六鬥。農民佃種公廨田、職田,經常是被強製抑配,而不是自願的。
唐朝政府管理公廨田和職田,置有白簿和黃籍。白簿是品官職田和官府公廨田實際情況的記錄,內容包括職田、公廨田的地段、頃畝、四至和佃戶等。白簿每年州縣勘造一次,六月三十日前申報尚書省複查核實,至十月三十日據簿征收,給付本官;黃籍則是職田、公廨田的正式簿籍,每三年勘造一次。但後來官府多不認真執行,並不每年向尚書省申報白簿。白天寶九載(750)以後,黃籍更是多年不造。代宗大曆十四年(779)重申舊令,實際效果恐也很少。
隋唐公廨錢
隋唐時期為供官府各種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錢而設置的由官府經營商業和高利貸的本錢。又稱公廨本錢。隋初,在京師和諸州官署都設有公廨錢,出貸經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製,武德元年(619)即設置了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號捉錢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員子孫)充當的,稱“捉錢品子”。每人領掌五十貫以下,四十貫以上;每月納利四千,每年納利五萬文,作為京官的俸錢。能按時送利者,滿一定年限,可參加吏部銓選,授予官職。太宗時一度廢罷,至貞觀二十一年(647)又恢複。當時京師共有七十餘司,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諸司公廨本錢總數在二萬四千貫至三萬貫之間。
地方州縣和折衝府也設置公廨本錢,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員的常食費用和各官員的俸料。據敦煌縣博物館藏傲煌地誌殘卷所載州縣公廨本錢和《新唐書·食貨誌》所記州縣公廨本錢數額推算,開元時全國州縣公廨本錢總額在八十萬貫至一百萬貫左右。
公廨本錢在高宗和玄宗時又曾幾次停罷,但不久即恢複。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錢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來源之一。
唐後期公廨錢製度繼續實行,息錢主要用於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賜宴、諸項雜用及館驛、病坊、教坊等。諸司公廨本錢有顯著增長,又稱食利本錢。據《唐會要·諸司諸色本錢》記載,貞元十二年(796)京師六十八司所置食利本錢總計為二十四萬餘貫。捉錢官和捉錢戶人數也大為增加。元和六年(811),閑廄使下有利錢戶八百餘人,諸使大體類似。大和九年(835),中書省置捉錢官三十人,門下省置二十五人。這些都反映了公廨本錢實際數額的增長。
公廨錢的利率,武德、貞觀時皆月息八分生利,開元初七分生利。開元十六年(728)以後,直至建中二年(781),大致為月息五分。長慶(821~824)、會昌(841~846)間利率進一步降低,月息四分生利。
唐初公廨本錢由諸司令史主掌。永徽(650~655)以後均由高戶即百姓中的富戶主掌。主捉錢的高戶在唐後期被稱為“捉錢人”。“捉錢戶”或“捉利錢戶”,可免除徭役,有罪須牒送本司本使科責,府縣不得擅有決罰。捉錢人常有用私錢添入官本,廣求私利的活動,遇到逋欠,就以官本為名,無理逼迫債務人。
公廨本錢有嚴格的管理製度,諸司每季、州府年終要向尚書省申報一次,並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時,秘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委禦史台管理,每至年終,勘會處分。
宋、金在京及外任諸官除俸祿外,按等級給公用錢。元代,以在朝諸官常有賀上、宴集、交好之禮乃於俸給外另賜公用錢,使經營高利貸,收取息錢以給其用,如唐之公廨錢。自武宗至大二年(1309)始給左右司、六部,後諸司援例請求,皆給之,數額無定製。一些地方官府也隨宜置公廨本錢,營息以給公用。
貌閱
隋唐時地方官親自檢查百姓年貌形狀,以便核實戶籍的製度。隋大業五年(609),民部侍郎裴蘊因當時“戶口多漏”,又詐偽老小以避賦役的現象嚴重,直接影響國家收入,故建議推行“大索貌閱”。“大索”的目的在於搜括隱匿人口,而“貌閱”目的則在於責令官員親自當麵檢查年貌形狀,以便查出那些已達成丁之歲,而用詐老、詐小的辦法逃避承擔賦役的人。通過嚴責官吏執行,“若一人不實,官司解職,裏正、裏長皆遠流配”,獎勵告密,“若糾得一丁,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等辦法,達到“進丁”及增加“新附口”的目的。據記,當年進丁二十四萬三千人,新附六十四萬一千五百人(也有學者認為大索貌閱進行過兩次,第一次在開皇三年,即公元583年)。
唐代繼承隋法,把貌閱加以完善及製度化。根據《唐六典》記載,作為縣令的職責之一,即要“過貌形狀”,“親自注定”。唐代貌閱首先是通過貌閱百姓形狀,以定其所報的黃、小、中、丁、老是否屬實(見丁中)。貌閱的另一內容,則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狀況。“三疾”按病殘程度區分:部分喪失勞動力者為殘疾;全部喪失勞動力者為廢疾;不僅全部喪失勞動力而且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者為篤疾。據此,為免除(或部分免除)賦役負擔,或享受給“侍丁”待遇提供依據。根據吐魯番出土唐代戶籍並參考日本所保存的古代籍賬,可知唐代貌閱還通過“過貌形狀”記錄下人體特征,如膚色、身高、麵部有何表記,以及其他特征。這些特征均記入貌定簿中,一度亦記入戶籍中。
隋代定戶等時三黨五黨共為一團(見定戶),唐代貌閱亦按地區分成團。故貌閱百姓亦稱“團貌”。開始每年一次,亦稱“小團”。開元二十九年(741)後,一度改為三年一團,於定戶等時進行團貌,停止每年小團。天寶四載(745)後,又複舊製。團貌畢,即造簿,清定以後,不得更改。團貌結果,即直接作為手實的依據,並記入戶籍。唐代戶籍中,往往見到人戶名下腳注記“貌加”、“貌減”若幹,即是團貌中發現少報或多報年歲,在戶籍中更正的記錄。封建國家通過團貌嚴格控製人民,尤其是賦役的主要承擔者——丁口。為鞏固封建統治,維護封建法治提供了保證。
團貌之製,當時亦為日本所效法。正倉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國郡未詳計帳》中,不僅於戶主及家內成員名下注記“正丁”、“少丁”,同時記載了每人頭、麵部特征,如“右頰黑子”、“右目尻黑子”、“頸黑子”等。
手實
唐宋時在基層官吏監督下居民自報戶內人口、田畝以及本戶賦役承擔情況的登記表冊。在唐代,它是製定計賬與戶籍的主要依據,每年填報一次。吐魯番出土有這種手實的殘件。根據這些殘件,知唐代手實的內容大體分為三大部分:①根據現狀具戶主姓名及戶內所有良賤人口,注明年齡、性別、身份,並根據貌閱結果注上三疾(殘疾、廢疾、篤疾)或改正年齡疾狀等情況。②在均田製下當戶“合受田”總數及已受、未受畝數。已受田則分段記載其畝數,所在方位,所屬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並區分口分、永業、園宅地。③戶主的保證辭,都作“牒被責當戶手實具注如前,更無加減,若後虛妄,求依法受罪,謹牒”。
這顯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戶主親自據實填報,所以稱為“手實”。但是居民並非都識字能書,其中有的必然是裏正或書手根據本人口述,代為填報。而且縣府還派有巡人(又叫“巡兒”)監查,遇有不填報戶口或外來流散人員,便要拘留審問。每戶手實原件應是一張一張的紙片,然後按鄉、裏粘連成卷,為每年造鄉賬、計賬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戶籍提供依據,用畢仍然要保存十五年,以備查核。據吐魯番出土的貞觀、載初年間手實,知唐初嚴格執行了手實自行呈報之製。安史之亂後,這種製度受到破壞。敦煌所出《唐大曆四年(769)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裏手實》的騎縫處標明“手實”字樣,而形式與正式戶籍無異,並無各戶戶主的保證辭,可見它已是由裏正、鄉長等人所編製,沒有經過自行填報的手續,與原來的意義有別。
北宋熙寧七年(1074),呂惠卿等鑒於五等丁產簿不實,免役出錢不均,請行手實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資產實況,各戶家產參照官府所定中價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並丁口寫狀申報。各縣據丁口、財產總數和役錢總額,分攤各戶應納錢額,公布於眾,兩月不訟,即定。隱寄財產許人告,以所隱三分之一賞告者。此製不久即罷。南宋寶礻右二年(1254),曾在兩浙、江東西、湖南為排定保甲而實行各州軍民戶自報實占田畝數的“自實法”,亦稱手實法。
計帳
中國古代官府為征發賦役與掌握財政收支而製作的一種核算簿賬。漢代郡國要向朝廷上計書(也叫計簿,見上計),申報當地戶口、墾田數字等,這種製度為後代所沿襲,北朝至唐稱為計帳。
《周書·蘇綽傳》稱,蘇綽製定計賬、戶籍之法。此事在西魏大統三年(537)之前。敦煌出有《大統十三年瓜州郊轂縣計帳》殘卷,據此得知當時是按戶統計,在每戶戶主之後,逐一登記戶內成員以及依附人口(奴婢等)之名,每人名下記載性別、年齡、丁中等情況,並登記受田數字(當時實行均田製。這一項下記注應受田的良、賤口及耕牛的已受、未受田數)、應納租調數。然後一戶作一總計,分類統計各色課口、不課口、各色應交納租調數。大約以若幹戶或按行政區劃為單位,再作一總的統計,內容包括上述各項。這種統計顯然是為了核實田畝授受情況,特別是核實每年應交納租調及服役的丁壯人口,以便政府計劃來年的賦役征發和財政收支。
北齊及隋代,尚書省度支尚書所屬的左戶曹(隋為戶部)即是具體負責管理計賬和戶籍的機關。據《隋書·裴蘊傳》,隋代的計賬內容至少應有本年比較上一年淨增的總人口數及應承擔賦役的課丁數兩項。
根據唐代法令規定,每年一造計賬,三年一造戶籍。大體上每鄉每年根據各裏所造的手實,總彙成“鄉賬”。一縣總彙所屬各鄉鄉賬,造一縣之計賬,再由州造一州之計賬,最後由尚書省戶部司彙總成為全國計賬,以供度支司作財政預算。造賬費用由居民負擔,每戶出一錢。吐魯番出土有唐代諸鄉“戶口賬”,主要內容是戶口變動和各種應承擔或免除賦役的人口增減分類統計。“鄉賬”所記是按每戶人口直接進行統計的。縣賬、州賬以及尚書省戶部的計賬,不可能這樣每戶照登,應是按一定格式,分類統計各色戶口數字,特別是要記明在上年計賬製定以後發生的增減變化。計賬和手實、戶籍一樣,在製定後由縣保存五比(即十五年),尚書省保存三比(即九年)。中國的計賬製度為日本所仿行,日本《延喜式》所收《大賬書式(延喜主計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計賬式的特點。
計賬除了供度支作賦役征發和財政預算之用外,也是製定正式戶籍的重要依據。每三年一次造戶籍之時,縣裏要派主要官吏攜帶各鄉手實及計賬赴州,依式勘造。每年製定計賬後發生的人口變化要記錄在戶籍中。敦煌、吐魯番所出唐代戶籍中,常有某年“賬後死”或“賬後逃”、“賬後沒落”之類記載。
製訂計賬是在實行均田製及租庸調製的情況下推行的。唐開元、天寶以後,均田和租庸調製度均已破壞,每年一造計賬的製度可能不再嚴格執行。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以後,“不以丁身為本”,這種主要以人口變化為內容的計帳大約就廢弛了。
度牒
唐朝官府發給佛教僧尼的證件,亦稱“祠部牒”。漢魏時,中原地區出家者不多,兩晉南北朝後,佛教徒逐漸增多。僧尼出家,由高僧主持剃度儀式。由於南北政權對峙,沒有製定全國統一發給憑證的製度。唐朝設試經度僧製度,經過考試合格的僧尼,由國家管理機構祠部發給度牒,作為合法出家者的證書。據《佛祖曆代通載》:“天寶五載(746)丙戌五月,製天下度僧尼,並令祠部給牒。”僧尼以度牒為身份憑證,可免徭役。後代遂沿為製度。
差科簿
唐代地方機構為征發徭役而製定的簿冊。由縣令親自注定,作為向管內百姓差派徭役的依據。敦煌、吐魯番所發現的文書中有這種差科簿的殘卷。從天寶十載(751)敦煌郡敦煌縣六個鄉的差科簿來看,它的內容是以鄉為單位,首先總計當鄉破除(包括死亡、逃走、沒落、廢疾、單身)的人數與現在的人數。然後在現在人數中按戶登記該戶所有丁男、中男的姓名、年齡、身份(如職官、散官、勳官、品子、三衛、衛士、白丁等),並在人名下注明其現在情況,如正在作官、服兵役、服色役、上番或已納資課、正在眼喪、作侍丁及本身患病等,則應該免役或緩役;其餘不注明的人,應當是下次徭役的承擔者。製定這種簿籍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差科不平,所以還要區分戶等。但各地官吏並非都認真製定,也常有胥吏作弊,所以差科不平經常使百姓怨聲載道。
租庸調
唐朝前期實行的賦稅製度。北魏在實行均田製的同時,製定了與之相適應的租調製度,規定以一夫一婦作為交納租調的單位,但對徭役的規定不詳。北齊對租調和服役年齡都作了具體規定。
隋朝建立後,開皇二年(582)新令規定:一夫一婦為一床,交納租粟三石,調絹一疋(四丈)或布一端(五丈)、綿三兩或麻三斤;單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納;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
開皇三年又令:成丁年齡由十八歲提高為二十一歲,中男由十一歲提高到十六歲;每年服役期由一個月減為二十天;調絹由一疋改為二丈。開皇十年又規定丁年五十歲,免役收庸。以庸代役的製度開始部分推行。
隋煬帝即位後,“除婦人及部曲、奴婢之課”。租調徭役完全按丁征收。
李淵建立唐朝後,武德二年(619)二月製,每丁納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此外不得橫有調斂。武德七年四月,又頒新的賦役令,規定:每丁納租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每年交納綾(或絹、拖)二丈、綿三兩,不產絲綿的地方,則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折絹三尺。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天免調,三十天租調皆免,正役和加役總數最多不能超過五十天。賦役令還規定:遇有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以上免租,十分損六以上免調,十分損七以上,課役俱免。這就是租庸調製的主要內容。以後雖不斷修訂,增加了一些新內容,但上述基本內容一直未變。
唐朝賦役令還規定,五品以上高級官僚及王公的親屬都可以按照品級在規定範圍內免除賦役。六品以下、九品以上的中下級官吏隻免除其本人的課役。征發課役的原則是,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唐律禁止官吏在征發課役時違法及不均平。
租庸調由縣尉負責征收。庸調絹每年八月開始收斂,九月從州運往京城和指定地點,租則根據各地收獲的早晚進行征收,十一月開始運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運往京城,送交司農、太府、將作、少府等寺監。物之固者與地之遠者則送交邊軍及都護府以供軍用。
租庸調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的絹粟。這是建立在唐初自耕農大量存在,並且都占有一定數量土地的基礎上的一種賦稅製度。唐高宗、武則天以後,直到唐玄宗統治期間,土地兼並日益發展,農民逐步失去土地,按丁征收的租庸調逐步成為農民沉重的負擔。許多農民破產逃亡,成為地主的佃戶。租庸調製與當時的土地占有情況日益不相適應。到了玄宗天寶(742~756)年間“丁口轉死,非舊名矣;田畝移換,非舊額矣;貧富升降,非舊第矣。”而天下戶籍久不更造,甚至戍邊死亡者也不為之除籍,戶部按舊籍征斂租庸調,地方政府則把虛掛丁戶的租庸調均攤到沒有逃亡的貧苦農民身上,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已經無法繼續下去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時,正式宣布廢止租庸調製。
雜徭
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種勞役。雜徭一名始見於北魏,唐代與租庸調並列為賦役正項。《唐律疏議》指出“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即服正役的稱丁,服雜徭的稱夫;正役隻由丁男(21至59歲)承擔,雜徭則除丁男外還征發中男(16至20歲,有的學者認為雜徭以戶為征發單位)。這種勞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時臨時征發,由府、州的戶曹或司戶參軍事,縣的司戶佐實際主管。由於雜徭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不僅各州各縣的服役項目不盡相同,一州一縣每年也不盡相同,均由地方隨事支配。大致如修築城池,維修河道、堤堰、驛路、廨舍等應是較普遍的雜徭征發。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園中勞動的人夫則當是西州的特殊項目。雜徭也沒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三十九天,超過的便折免其他賦役。據戶部式規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並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課役具免。中男充夫,滿四十日以上,免戶內地租,無它稅,免戶內一丁,無丁聽旁折近親戶內丁。雜徭無納課代役的明文規定,但安史之亂後也有納課的跡象。
建中元年(780)頒布兩稅法,明令“租庸、雜徭悉省”,但事實上征發徭役從未停止。憲宗時徭役作為百姓的普遍義務而被重新肯定下來。由於兩稅法以資產為宗,不以人丁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戶征發,宣宗時臣僚曾說“隨戶雜徭,久已成例”。但那時雜徭已是泛稱,色役、差科均可稱為雜徭。
色役
唐代把各種有名目(即色)的職役和徭役稱為色役。擔任某種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課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雜徭,因此投充色役在某種程度上逐漸成為逃避正役、兵役及雜徭的一種手段。
色役的名稱當起於南北朝的後期,北齊天保二年(551)“詔免諸伎作、屯、牧、雜色役隸之徒為白戶”,所謂“雜色役隸”是色役一辭的始見。唐代色役一辭開元後始普遍使用。但天保詔書中的“雜色役隸之徒”身份低微,而唐代服色役的一般是良民及具有資蔭的人,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由具有資蔭的五品以上官子孫及品子、勳官所承擔的色役。如三衛、親王執杖、執乘、親事、帳內等。三衛、執杖、執乘是侍衛皇帝、太子和親王的衛官,由五品以上官子孫和勳官二品子擔任。這種色役,同時也是一種出身,當番達一定年限以後考試合格即可參加職事官(實任官)的銓選;不上番的可以每番交一筆錢代役,叫作納資。品子是六品以下官的子孫和勳官三品以下五晶以上子,他們主要充當王公和三品以上官的親事、帳內,定期上番;不上番的,納錢代役,叫做納課。品子也有被差經管公廨本錢的,稱為“捉錢品子”。此外,品子也和白丁一樣派充地方雜任,即縣史、渠頭、裏正等。勳官是以軍功授勳的人,每年分番在中央和地方各機構服役,不上番的可“納資”。品子當番或捉錢滿一定年限,勳官充任某些色役達一定期限以後,均由州解送兵部參加武選,合格者量文武授予散官。渠長、堰頭等雜任並無一定期限後可以選官的規定,隻有部分色役如充當諸司雜役的才得以選官。
二是由白丁充任的色役,這是最大量的一類。唐代規定,凡王公有親事、帳內,公主、郡主、縣主有邑士,一品至五品職事官有防閣,六品至九品職事官有庶仆,州縣官有白直、執衣,鎮戍官有仗身。親王府屬還有士力,每官(或王公、公主)所占有數量多達一百數十人,少的也有數人。這些供王公、貴主、官僚私人役使的色役,是作為他們俸祿待遇的一種而給予的,因此除少數實際上番以外,多數是由服役人交一筆錢(通常是二千五百文)作抵償,叫作納課(除親事由六品、七品官子孫充當,帳內由八品、九品子孫充當外,其餘都從普通百姓即由丁或中男中抽取。他們沒有“資蔭”,有服正役的義務,充當上述色役後得免正役,如不上番就納課代替,故稱納課)。此外,還有很多種類,如在殿中省衛尉寺張設帳幕的叫幕士,在閑廄使管養馬的叫掌閑,在驛站遞送文書的叫驛丁(或叫驛子),在內苑種植花木的叫內園丁,在屯田上勞動的叫屯丁,負責防護浮橋的叫橋丁,管理渠、堰的叫渠頭、堰頭,操駕官渡渡船的叫津子,以及掌烽火的烽子,管馬的馬子,等等,凡是下麵帶上個“子”字的諸色役人和地方機構的胥吏和鄉官,如佐、史、倉督、公廨白直、裏正、坊正,以及伺候宮府的白直、執衣等等,名目繁多,不可勝舉。其中除有少數是由品子、勳官充任外,絕大多數都是由白丁充任。有的則規定由殘疾或中男擔任,如州縣城門及倉庫看門的門夫即是。這種色役有的長期任;職,如裏正、坊正;有的是必須上番的,如橋丁;有的則可以納課代替。這是百姓用以逃避正役或,其他重役用得最多的一類。
三是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賤民充任的色役。唐代工匠雖算良民,但身份卻與農民不同,不許入普通戶籍,不得預於士伍。作為具有某種技藝的工匠是世代相傳,不準改業的,他們所服的番役也類似一種色役,除長上匠外,短番匠可以納課代役。屬於太常寺的音聲人是供皇室和官府宴樂的人,身份低於普通百姓,但由於享有免除正役、雜役和某些苛重色役,所以也有良民冒入的情況。此外有由官奴婢釋放和犯罪配役的官戶(番戶)、雜戶,依其所長的技藝而配於諸司,也是分番赴役。沒有技藝的則配給司農寺去作屯民。他們所承擔的某些色役如樂工、獸醫、騸馬、調馬、辟頭、栽接等,由於是賤民所業,普通良民一般不願意去冒充。
由於廣泛存在冒充色役以避正役、兵役和雜徭的情況,因此封建政府要設法製止。開元九年(721)宇文融“請急察色役偽濫”。玄宗命他為使檢查,結果“獲偽濫及諸免役甚眾”。但並不能阻止偽冒活動,政府又采取裁減最大量的色役的辦法。開元二十二年減諸司色役十二萬餘人。天寶五載(746)統計,全國單白直一項就一年損失十萬丁。於是下令停止郡縣給丁充當白直,官僚所應得的白直課錢,改由政府用征稅辦法發給料錢。即本應由白直承擔的課錢改為向全體課丁征收。其他類似性質的色役如防閣、庶仆、仗身等如何處理,不見明文,可能也改由政府征稅,發給官僚。安史之亂爆發,政府財政困難,停止發給百官料錢。代宗以後,百官料錢大體上是由按墾田麵積征收的青苗地頭錢中出。以上是作為百官俸料的色役,至於其他色役,如內園丁、幕士、掌閑、津子、驛子之類仍然存在,不過這類人的數量不是太大。唐後期的色役也叫做差役,實際上和雜徭混合,但京師的禁軍和各機構(所謂“諸軍諸使”),特別是宦官直接主管的禁軍和內諸司使仍然在投軍或充役名義下收納大量納課人產,許多富人為了借此逃避差役,大量投充這些機構所屬的兵士和色役,稱為“納課戶”。色役名目繁多,原先就輕重不一,苦樂不均,中葉以後,由色役、雜徭演變而來的差役十分苛重;同時另一部分如工匠、太常樂人、金吾角子、五坊色役戶、中書門下陪廚戶等等也是色役,但仍然是富人避役的隱庇場所。
關於色役的含義或特色,學術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凡是職役和有名目的徭役都統稱為色役;有的認為色役即律令上的雜任役;還有的學者認為色役必須具備番上服役和納資代役兩個特點,常役無番、不能納資代役的,不包括在色役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