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官學教育(1 / 3)

三、官學教育

南北榜與南北卷

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的文化教育發展水平很不平衡,而科舉考試是用統一的題目來考核全國的考生,這樣往往有的地方每次考試錄取的人數都很多,而有的地方則出現“天荒解”,因此是否按地域來確定錄取指標是科舉考試發展過程中經常出現爭論的熱點問題,隻是不同時期的表現方式不同而已。

北宋時期出現的科舉考試內容的經術與文學之爭,就是南北地域之爭的具體表現。司馬光、王安石、歐陽修、蘇軾這樣的著名人物是這場針鋒相對爭論的主要參與者,因而格外引人注目。司馬光是陝州夏縣(今山西玉縣)人,和許多西北一帶的官吏一樣在知識結構方麵主要擅長於經史,而在詩賦才華方麵就顯得相對較弱。麵對朝野崇尚文學不利西北人士考試的狀況,他竭力主張按地域來平衡科舉考試的錄取名額,分路(近似現在省一級的行政區劃)確定錄取名額。治平三年(1066),他在《乞貢院逐路取人狀》這一奏章中,建議朝廷對科舉考試試卷進行分路彌封,並在試卷上標明考生的來源,在此基礎上分地域錄取。針對司馬光的提議,參政知事歐陽修提出正麵反駁,他在《論逐路取人劄子》中指出:如果執意要多取西北的讀書人,則必然會減少東南的錄取人數,會造成另一種不平等,而且朝廷既然是根據考試成績來錄取,就應有統一的錄取標準。因此他認為要堅持過去的製度,用統一的標準來選拔有才能的人。歐陽修是江西廬陵(今江西吉安)人,擅長文學詩賦。司馬光和歐陽修的爭論實際上代表了當時南北不同地域集團利益的爭論。因為從中唐以後,擅長詩賦文辭的大多數是江南人士,而解釋儒家經義是北方讀書人的特長。這次爭論雙方都有充足的理由,結果分路取人的辦法在當時還是沒有實行,仍舊依照過去的做法,一切以考試成績作為錄取的標準。

由女真族建立的金朝政權(1115~1234)也采用科舉取士製度,金太宗天會五年(1127)滅北宋以後,實行南北選製度。金朝初年南北選中的南北概念與宋代及其他朝代的南北概念不同,這裏的南選指為新攻占的原屬於北宋朝廷所控製的中原地區讀書人所開設的科舉,北選則指為原遼朝所轄地區(相對原宋朝所屬地區為北)讀書人所開設的科舉。北宋滅亡以後,中原一帶的西北人在金朝疆土範圍內成了南人,金朝統治者在科舉中因時因地製宜,采取靈活的辦法,讓中原一帶士人根據平時的學習範圍,參加經義進士考試。而新歸附的原遼朝所屬士人雖為北人,卻在遼朝崇重詩賦進士的風氣下較善於文學辭章,因而讓他們主要參加詞賦進士考試,兼考經義進士。在錄取的人數方麵,初分南北兩選時,北選詞賦進士錄取150人,經義50人南選經義進士150人,當時朝廷較側重和優待遼東與燕雲十六州的漢人,後來隨著南部轄區的擴大,南選仍為150人,北選減為詞賦進士70人,經義進士30人。到了金熙宗時期(1138—1149在位),南人學習詞賦的越來越多,南北兩地的差別日益縮小,南北分選考試不同的科目逐漸不適應當時的實際情況,於是在天眷元年(1138)下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既然南北考試科目相同,保留南北選的形式就沒有多大意義了,於是南北選逐漸向“南北通選”過渡。“南北通選”以後每科隻取詞賦進土60人—70人。大定四年(1164)又規定進士文優就錄取,不限人數。

元代每三年舉行一次科舉考試,也分鄉試(行省考試)、會試、殿試三級。科目設置過程中體現出民族間的差異,蒙古人、色目人(回回等族)與漢人(原金朝所轄北方漢人及其他民族)、南人(原南宋所轄的南方人民)的待遇是不平等的。在鄉、會試過程中,蒙古、色目人隻考兩場,第一場考經問五條,第二場考時務策一道,要求在500字以上。漢人、南人則要考三場,第一場考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第二場考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第三場考經史時務策,要求在1000字以上。蒙古、色目人如果願考漢人、南人的科目,被錄取的人可以比其他等級的人授官時加一等。殿試在翰林國史院舉行,隻考試第一場,四等人的策試內容和字數區別同鄉、會試一樣。當然,蒙古、色目人與漢人、南人文化程度不同,假如考相同的內容、統一命題對前者不利,讓蒙古人、色目人考程度較淺的試題,讓漢人、南人考難度較大的試題也是考慮到當時的實際而作出的規定。但這些不同的待遇同時也體現出元代的民族歧視政策。元代規定全國選鄉試合格者300人參加會試,其中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占75人。會試錄取100人,四等人各占25人。然而漢人、南人的人口總數要比蒙古、色目人超出許多倍,因而漢人、南人的考試競爭激烈得多,錄取比例小得多。此外,殿試結果分左、右兩榜公布,蒙古、色目人為一榜,又稱右榜(元代以右為尊),漢人、南人為一榜,又稱左榜,各分三甲。盡管分左右榜公布錄取名單體現出民族歧視的色彩,但也是南北地域錄取名額分配的一種方式。

到了明代,科舉錄取指標分配的地域之爭空前激烈,終於引發了著名的“南北榜之爭”,並導致南北卷分省取士製度的確立。明初沿襲前代的做法,在地方省一級的科舉考試——鄉試中實行定額錄取的製度,洪武三年(1370)規定鄉試取中舉人名額為:直隸(今南京)100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今北京)、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等省各40人,廣西、廣東各25人,總計470名,雖然說明由於各地文化水平高低不同,錄取的人數也就有所不同,但各省還是按規定名額解送舉人。到景泰七年(1456),各直省的鄉試舉額為北直隸(今北京)、南直隸(今南京)各135名,江西95名,浙江、福建各90名,湖廣、廣東各35名,河南80名,山東75名,四川70名,陝西、山西各65名,廣西55名,雲南30名。此後到明末,各省錄取時都是按照這一人數進行的,隻有雲南一省不斷增加,從40、45增加到50名。在嘉靖十四年(1535),將貴州從雲南鄉試中分出來,雲南舉人名額為40名,貴州為25名到萬曆元年(1573),又將雲南舉額增為45名,貴州增為30名。錄取名額是根據各省戶籍多寡和文風高下而製定的,各省舉額的差別基本上反映了其文化發展水平的差異,而景泰七年以後雲、貴兩省舉額的逐漸增加,則反映了明朝政府優待邊遠地區的方針和雲貴地區文化水平日漸提高的勢頭。

在會試這一級,明初是不分南北省區名額的。洪武三十年(1397)二月會試,主考官劉三吾、白信蹈錄取了宋琮等52人,全是南方人,三月殿試,選定閩縣(今福建的閩侯縣)人陳安阝為狀元。錄取名單公布之後,引起北方考生的強烈不滿,他們指責“三吾南人(湖南茶陵人),私其鄉”,“私”是偏袒的意思,他們認為劉三吾因為自己是南方人就有意偏袒南方人而壓抑北方人。明太祖朱元璋聽到這件事以後為之震怒,特命侍讀張信等12人重新評閱試卷。他們複查以後,認為劉三吾等人並沒有舞弊違法,維持原榜不變。北方舉人還是不服,又有人上疏狀告張信等人和劉三吾暗中勾結,故意將北方人的劣等試卷呈送皇帝審閱,欺騙皇上。朱元璋聽到以後更加惱怒,命令刑部審訊這次會試的考官,處死了白信蹈、張信等考官和狀元陳學等人,當時已經85歲的劉三吾,雖因年老免於一死,但也被革職發配邊疆充軍,朱元璋親自閱卷,錄取了任伯安等61人,並在當年六月發榜,以韓克忠為狀元,錄取的都是北方的考生。這一事件當時稱為“南北榜”,又稱“春夏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