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與三權分立
和其他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一樣,孟德斯鳩也非常重視自由問題。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是與他對自由的看法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的。他把自由看做是一個人的“無價之寶”,認為它是不能出賣的。他把自由區分為“政治的自由”和“哲學上的自由”,認為這兩種自由的含義是不同的。“哲學上的自由”是要能夠行使自由的意誌,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誌。“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者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他從反對封建專製主義的資產階級立場出發,提出了政治自由的主張。他說:“在民主國家裏,人們仿佛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在一個國家裏,也就是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裏,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在孟德斯鳩看來,讓人們敢想敢說,敢於議論政治,這是政治自由極其重要的標誌。他強調說:“要享受自由的話,就應該使每一個人能夠想什麼就說什麼;要保全自由的話,也應該使每一個人能夠想什麼就說什麼。”他非常讚賞英國的憲法,因為在他看來,英國憲法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他認為,英國的君主立憲製乃是實現公民政治自由的最理想的政體。他稱英國人是“自由的民族”。他認為,英國是最自由的國家,英國的政治製度是最完美的政治製度。總之,在他眼裏,英國乃是一個人人享有政治自由、人人都可以自由地談論政治的國家。
在孟德斯鳩看來,不許談論政治則是專製國家的重要標誌。因為在專製政體之下,不管人們推理推得好或不好,全都是有害的。隻要他們推理就足以打擊那個政體的原則。因此,那些不滿現狀而又喜歡議論政治的人大都要受到迫害。那些把自由理解為“極端自由”的“民主政治”的國家和那些存在著奴役自由的“貴族政治”的國家,從性質上來說,都不是自由的國家。政治自由隻存在於政治寬和的國家裏,而且“它隻在那樣的國家的權力不被濫用的時候才存在”。孟德斯鳩強調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而且,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如果沒有一種能夠有效地防止掌權者濫用權力的政體的話,公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安全就根本無法保證了。孟德斯鳩極其深刻地指出:“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心境的平安是從人人都認為他本身是安全的這個看法產生的。要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建立一種政府,在它的統治下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他強調說,政治自由的關鍵在於人們有安全,或是人們認為自己享有安全。
那麼怎樣才能確保每一個公民都能享有一種安全感,都能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呢?他認為,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像英國那樣,建立一種實行三權分立製的政府。這就是說,必須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掌在不同的人、不同的國家機關手中。而這樣做,就既可以使三種權力互相製約,又可以使三種權力保持平衡,從而使這三種權力有條不紊地、互相協調地行動,並最終建立起真正法治的國家。因此,孟德斯鳩認為,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嚴格區分開來的製度,乃是確保公民的政治自由的必要條件。要不實行三權分立的話,“君主政體便蛻化為專製政體”。
孟德斯鳩強調指出,如果不實行三權分立的製度,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得不到任何保障。他解釋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複存在了”,因為這個人或這個機關可以用暴力的方法來執行他們自己製定的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履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在孟德斯鳩看來,有些君主國的人民享有自由,有些君主國的人民則沒有自由,其關鍵就在於這些國家是否實行三權分立製。他舉例說,歐洲大多數王國之所以政體寬和,這是由於國王隻享有前兩種權力,而把第三種權力留給他的臣民去行使。而東方的土耳其則不同了,在那裏,“這三種權力集中於蘇丹一人身上,所以恐怖的暴政統治著一切”。他認為,人民是否享有政治自由,這與政體沒有關係。即使是共和國,若不實行三權分立的製度,那也會形成暴政。他舉例子說,在意大利各共和國,三種權力合並在一起,所以自由反比我們的君主國還少。因此,為自保起見,這些國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像土耳其政府所采用的那種殘暴的手段,國家檢察官以及告密者隨時可以把告密書投進獅子口,這二者的設置就是證明。根據這些情況,孟德斯鳩提醒人們注意,在一切權力合而為一的國家裏,人民群眾將處於生命財產安全毫無保障的境地,因為,獨攬一切權力的個人或機關,既可以用其“一般的意誌”去蹂躪全國,又可以用其“個別的意誌”去毀滅每一個公民。因此,在這樣的國家裏,即使沒有專製君主的外觀,人們也時時感到君主專製的存在。因此,孟德斯鳩認為,必須用分權的辦法來限製君主的權力,剝奪君主及其政府幹預司法事務的權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