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社會契約論(2)(1 / 3)

盧梭追溯了現實社會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他認為人類在原始狀態下是天然平等的,人們的欲求極少,自然界提供的食物和養料以及空間足以維持他們的生存與活動,他們不需要依靠別人來生活。人們在這種狀態中沒有必要靠奴役他人來實現自己不勞而獲的目的。人們不依靠其他人過活,他們的意誌得以自由和諧地發展。可是,隨著第一次變革促進了家庭的形成和區分,出現了某種形式的私有製,爭執和戰鬥便應運而生,人與人的關係開始密切並固定化,尊重產生禮讓,輕視產生報複,所有這些觀念都開始困擾著人類的感情世界。但是人們對這種奴隸狀態已經渾然無知了,甚至已經喜歡上了這種狀態,因為統治者不是采用強力完成這種轉變的,這是同他們的合法性基礎聯係在一起的。“如果我們撇開社會公約中一切非本質的東西,我們就會發現社會公約可以簡化為如下的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盧梭看來,公意就是人類自由意誌的升華,首先,它不是眾意,眾意隻是個別意誌的總和,而公意卻是個別意誌相加後多出來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公意是和世俗的權力密切相連的,即現實中已經存在了統治與被統治、主人與奴隸、依賴與服從、高低貴賤等關係和等級。盧梭正視現實,絲毫沒有逃避,也沒有戀舊情結,而是采取了積極的入世態度,為人類設計了一個個可能的方案和途徑來回應現實。在這一點上,伏爾泰的笑裏藏刀的批判是對盧梭的曲解。盧梭把主權看成是公意的運用,權力受公意指導就稱為主權,因為公意是自由的化身,所以主權不可轉讓和分割,就像靈魂之於生命,轉移和分割都意味著死亡。其次,公意永遠是正確的,因為公意以共同利益為依歸,不是指向個人利益或者團體意誌,它本身就是正義的代名詞。

公意要得到實現,必須借助於法律,法律是公意的行為,所以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性的,法律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實現自由和平等。盧梭極力勸導人民,除了法律,什麼都不要服從。由此可以看出,盧梭仍然是一種整體主義國家觀指導下的價值理性論者,但他沒有貶低單個人存在的意義,而是把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他關心的仍舊是如何讓人真正成為人這一傳統的政治哲學話題,隻不過是古典政治哲學把靈魂至善作為人的本質而盧梭把自由作為人的本質罷了。法律是共同體的動力,法律有兩種力量可以使共同體運轉起來,一種是立法權力,一種是行政權力。前者是意誌力,後者是執行力,缺一不可,“一個癱瘓的人想要跑,一個矯捷的人不想跑,這兩個人都將停留在原地上”。權力和公意之間有一個中介,就像肉體和靈魂之間的結合一樣,政府就承擔了這樣的職能。盧梭開始探討人類實際政治生活中何種政體形式更利於保障自由。盧梭陳述了民主製、貴族製、國君製、混合製等不同類型政府形式的利弊,結論是沒有一個政府形式適宜一切國家,沒有評價最好的政府的客觀標準。但是,一個民族治理得好與壞還是有標誌可以識別的,這是一個十分簡單的問題,但是竟然沒有人敢於自信地說出來。在盧梭看來,政治結合的目的就是為了成員的生存和繁榮,他們的數目和人口就是標誌,在其他一切情況都相等的條件下,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這顯然是過於簡單化的一種說法,但是,這卻是盧梭在文中說得最明確也最簡潔的一句話,和當時中國人評價好壞政府的標準出奇的一致。近代以來,政治思想家們力圖把人從前現代“嵌入”的自然秩序中解放出來,這就意味著人之為人的模式要發生轉變。霍布斯從人的自然性出發,強調人的激情和欲望的危害性,人們在進入利維坦以後,要努力使自己變得心平氣和、與人為善、彬彬有禮才能適應這種生活,這是人類在經曆中世紀後從世俗中找尋亞裏士多德等古典政治哲學家所謂實現人性滿足的唯一途徑,為此我們可以放棄一切;洛克也十分關注這種人的模式的變化,他把公民社會作為實現人類淨化、達成心靈寧靜的組織形式,待人謙和、溫文爾雅、不會輕易冒犯別人的人類模式以資產者為範型,為了實現這個轉變,我們可以讓渡包括自由在內的許多權利;盧梭感受問題的角度是反向的,他不否認人的模式在理性的指導下要發生轉變,但是他更關注人們在轉變時所付出的代價問題。如果人們讓渡出了自由,這種轉變不如不發生,那將是一種生不如死的狀態。他采用自然法和社會曆史演變等多種路徑尋找理想轉變的依據,把符合公意作為人類轉變行為模式的底線,人類在發展的同時正在喪失一些更本質的東西,所失大於所得,要確保人類轉變過程中的底線倫理,就應該用特定的教育方式予以轉化。正是這樣,盧梭的公意學說才有了後現代的意味,這實際上顯示出一個偉大思想家的前瞻性和深深的憂慮。(魏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