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場“倒S”戰爭(一場是美國總統布什發動的攻打伊拉克薩達姆的戰爭,一場是中國人民抗擊“非典”的戰鬥)性質決然不同,但對中國新聞界來說,都是一次絕好的改革與創新的機會。多年來一直難以解決的對國際事件、國內突發事件和敏感事件的報道問題,從政策的製定到報道的策劃,從宏觀的管理到具體的實施,由於政策上的寬鬆,給了新聞媒體很大的活動空間,這使我們看到了新聞改革的廣闊空間和巨大潛力,說明對於一些突發性事件,特別是那些災難性事件,新聞媒體完全可以大有作為。
2003年8月,中央發布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就是在總結這些成功實踐及以往教訓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其實是“非典”期間,中央實行信息公開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黨和政府重視和保護人民群眾知情權,滿足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知情需要的決心。這一文件對於改革和推進突發事件新聞報道起到了指導性作用。
可以說,是“非典”這場突如其來的災難事件,加速了政府和媒體對信息公開重要性的認識,促進了實行信息公開工作的進展,同時也促進了我國媒體對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改革。
2005年,國家民政部和保密局又宣布,今後由於自然災害引發的災難性事件中的死亡人數不再作為保密內容,這就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創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
三、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使新聞媒體成為社會監督的利器
2005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該文件闡釋了輿論監督工作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堅持輿論監督工作的原則要求;強調了當前輿論監督工作的重點;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新聞媒體正確開展輿論監督,並加強對輿論監督工作的領導;強化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的社會責任。這是黨和政府為加強輿論監督所製定的一個專門性的重要指導文件。
此前,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在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將“輿論監督”專設一節,明確規定,新聞媒體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強調黨的各級組織要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同時,要求新聞媒體要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將輿論監督列入黨的法規之中,將其規範化和製度化。
而在2004年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的通知中,也將“輿論監督”列入“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同“教育”和“製度”共同作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和有效手段。把輿論監督問題上升到關係黨的生死存亡的高度,這在黨的曆史上是不多見的。
2004年9月召開的中共中央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其中,在第五項“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不斷提高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能力”的第四點中,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幹部要自覺接受黨員和人民群眾監督。拓寬和健全監督渠道,把權力運行置於有效的製約和監督之下”。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提到了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更加提升和強化了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自1987年的十三大起,曆次黨代會的政治報告中,都有要加強輿論監督的內容。中國共產黨之所以對輿論監督工作如此重視,一方麵是執政黨建設與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另一方麵也是人民群眾的強烈要求,同時與新聞媒體的實踐需要也有很大關係。
近年來我國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碰到了許多阻力和困難,例如說情風盛行、暴力抗拒和打擊報複現象嚴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許多批評監督性稿件未等刊發便已“胎死腹中”,一些搞輿論監督的記者和通訊員遭受打擊和報複。輿論監督困難重重,非常需要黨和政府從政策上和法規上給予支持。
當然,新聞媒體及其采編人員在進行輿論監督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濫用職權,違反職業道德,甚至是違法亂紀的情況,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中央的文件,一方麵對加強新聞輿論監督提供了政策和製度上的保障,使新聞媒體在實行輿論監督的過程中,可以借助黨和政府的有關文件和規定,排除各種阻力,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使自己真正成為社會監督的利器,以保證輿論監督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另一方麵也有利於規範新聞媒體在實行輿論監督過程中的一些違規、違紀和有悖職業道德的失範行為,以維護輿論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