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批評自由
即運用新聞媒介批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各種社會醜陋現象的自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國家保障公民利用新聞媒介批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及各種腐敗現象的自由權利,同時,對新聞單位采訪、寫作和傳播批評稿件(節目)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對那些幹擾和剝奪新聞單位采訪、寫作和傳播新聞批評稿件(節目)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必要的法律製裁,尤其注意保護新聞工作者,使其不致因采寫批評稿件而招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的上述自由報道權利必須得到有效的保護,才能使其在維護公民知曉權,保證傳播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方麵起到應有的作用。近些年來,在國家的政治民主和法製建設不斷推進和發展的情況下,中國政府在保護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的上述自由報道權利方麵做了許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進展,為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的采訪、報道和傳播新聞,開展新聞批評創造了有利條件。
但不容否認,在一些地方和單位,也還存在著侵害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上述自由報道權利的情況。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自身利益需要,任意對新聞單位封鎖消息,拒絕接受采訪,拒不提供相關材料,阻撓和壓製新聞批評,甚至發生對執行采訪任務的新聞工作者施以暴力的情況,致使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自由報道權利受到侵害,無法完成新聞報道任務。
2001年,廣西南丹發生礦井透水造成嚴重礦工死亡事件後,事故單位及當地政府隱瞞不報,向上級機關和新聞媒體封鎖消息,並對前往采訪的記者跟蹤、盯梢,威脅知情者,不許其向記者提供情況,這種做法就是一個典型。這種情況雖屬個別,但它說明,對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的自由報道權利的保護依然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需要下大力氣解決。
在實現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公開、透明方麵,難點問題主要集中在一些敏感問題、突發事件和批評報道上。由於這些問題往往情況複雜,涉及許多利益關係,搞不好會產生負麵影響,因此報與不報、報多報少、報到什麼程度,常常會出現截然不同的意見,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這就需要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從大局出發,從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意願出發,把握好新聞報道的“度”,既不能不考慮傳播效果,毫無原則地把一些本不宜公開的東西任意公開報道,也要防止把那些本應公開報道,讓群眾及時了解情況,並進而吸引他們更好地履行公民的監督責任的事情,以種種理由和借口,人為地設置“禁區”,壓製和阻撓公開報道。而政府部門也應在報道政策上把好關,既要注意保護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在實現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公開、透明方麵所應享有的自由報道權利,盡可能減少報道“禁區”和不必要的行政幹預,又要防止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濫用新聞報道自由權利,導致有害傳播效果的情況發生。
四、新聞傳媒自由報道權利的保護與規製
1.新聞傳媒自由報道權利的法律保護
新聞自由需要法製作保障,沒有法製保障的新聞自由是不可能實現的。上述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的自由報道權利,隻有在國家法律及相關法規的保護下才能順利實現。因此,國家通常都要通過新聞立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保護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應享有的上述自由報道權利。而對那些損害上述自由報道權利的單位和個人則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實行法律製裁。
目前,中國還沒有專門的新聞法,通常,對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自由報道權利的保護,主要是通過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來實現。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許多條款的內容是直接或間接涉及保護新聞傳媒及新聞工作者的自由報道權利的。
如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