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關於信息公開的理論思考與實踐意義(1)(1 / 2)

題注:本文是為參加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在2003年7月北京“非典”之後舉辦的“重大突發事件下的社會調適和傳媒應對”研討會所撰寫的論文。文章闡釋了信息公開的理論依據及其內涵;並從滿足群眾知情、促進政務公開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論述了實行信息公開的實踐意義;同時通過對我國在實行信息公開方麵的經驗和教訓的反思和總結,探討了今後加強信息公開的有效途徑。

本文發表於《國際新聞界》2003年第5期。

近些年來,人們對“信息公開”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已逐漸有所認識,而這次“非典”事件卻使大家有了更深切的體會。當關於疫情的各種傳聞紛紛而起的時候,人們急切地希望通過政府和傳媒等公開渠道獲悉有關權威信息,以消除對“非典”傳染和治療情況的疑惑,並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在突發事件下,人們對信息公開的渴求變得那麼的強烈!

“非典”事件引發了人們太多的思考!近期來,關於重大突發事件下,政府及媒體應當如何及時、準確、有效地向社會與公眾發布和報道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各種信息,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門話題。而探討信息公開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也成為學術界的一項重要任務。

“信息公開”從法理淵源上看,出自於人們對“知曉權”(又稱“獲知權”、“知情權”、“了解權”等等)的認識,而“知曉權”的提出則源自於新聞自由的理念。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1976年開始生效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與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內容十分相似。該條規定: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上述兩個文件為信息公開提供了理論與實踐的依據。

按照這兩個文件的規定,自由地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是每個人都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的自由權利,而且這種自由權利的獲得,可以不受國界及所采取的形式與手段的限製。那麼,公眾希望了解並要求公開與其利益相關的各種信息就是一種不但十分正常、合理,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事了。

一、信息公開的內涵

1.公民有獲知的權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在反思法西斯主義得以猖獗的原因時認識到,一些獨裁者正是靠自己手中的專製權力封鎖消息,蒙騙群眾,才得以實現其獨裁統治和侵略野心的,因此,讓人民知情,將有關政府工作情況的信息及時公開,是防止當權者違背民眾意願,濫用權力謀求私利的重要條件。

1945年前後,美國記者肯特·庫珀首先提出了“知曉權”(又稱“獲知權”、“知情權”、“了解權”)這一概念,強調民眾有通過新聞媒介及其他手段及形式了解政府工作情況與社會公共信息的權利。此後,“知曉權”作為公民的一種基本的民主自由權利在許多國家逐漸受到重視。

“知曉權”,指的是民眾獲取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的權利,它主要是針對民眾的獲知需要提出來的。而民眾知曉權的實現需要借助媒體,需要靠媒體對民眾所欲知的各種新聞信息的及時、準確和充分地傳播。從這一意義上說,媒體是在代民眾行使知曉權。對媒體來說,要維護和保證民眾的知曉權,就需要有報道和傳播新聞的自由權利,因此“傳播權”概念也相應出現。

所謂“傳播權”,包括“采訪權”、“寫作權”和“報道權”,它們指的是媒體和記者在采訪、寫作和報道新聞方麵所擁有的自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