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關於信息公開的理論思考與實踐意義(2)(1 / 2)

(2)政府應尊重公民的知曉權

前麵談到“知曉權”是公民的一種民主權利,它是保證公民能夠獲知與其利益相關的各種信息的必要條件,也是保證公民能夠行使其新聞自由權利的基礎條件。如果民眾連直接與其利益相關的各種政府工作情況及社會變動情況的信息都不知曉,那麼不但會導致他們的信息閉塞,影響正常的勞動、工作、學習和生活,而且也會使他們失去表達意見的自由權利,因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人們是無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意見表達權利的。因此,尊重公民的知曉權是確保公民知情權利的需要,也是維護公民基本的新聞自由權利的需要。

(3)政府應接受民眾的監督

政府的權力是社會與民眾賦予的,因而,它必須在社會與民眾的監督下行使自己的權力。曆史與現實的大量實例說明,不受監督的任何權力最終都會腐敗變質。政府要接受社會與民眾的監督,就須將自己工作情況,包括決策、施政等方麵情況的信息及時、準確、充分地公開告知給社會與公眾,以便於他們進行監督。如果民眾對政府工作情況的有關信息全然不知情,或是知道得不及時、不準確、不充分,那麼都會影響到他們對政府的有效監督。

3.社會有信息共享的需要

在現代社會,信息共享既是滿足民眾知曉權的需要,也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需要。當民眾能夠及時獲取有關政府工作情況的信息,以及各種與其利益有著密切關係的公共信息的時候,他們才能對當前形勢作出準確的判斷,從而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以便趨利避害,與政府和其他社會成員一起,共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促進社會的發展。

社會要求共享的信息都屬於與社會公共利益有著直接或間接關係的信息,其內容包括:

政府的決策信息、政策信息、工作信息及其相關背景材料,以及政府掌握的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各種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信息;

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會議信息以及相關的立法信息、工作信息及其他與公眾利益相關的信息;

司法機關需要向公眾公開的執法信息與相關工作信息;

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機構及群眾團體組織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各種活動信息與工作信息;

履行公共職能的私人機構(如公路、鐵路、衛生醫療等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信息等等。

這些公共信息都是維持群眾正常生活和社會正常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因此,社會與公眾需要及時、準確並且充分地獲取這些信息。

二、信息公開的實踐意義

1.滿足群眾的知情需要

從滿足群眾的知情需要出發來認識信息公開的意義,可以提示我們,要把信息公開提高到尊重群眾的民主權利的高度,提高到讓群眾充分而有效地行使其作為公民所擁有的知情、議政和監督權利的高度。

2.推進政務公開的需要

從推進政務公開需要出發來認識信息公開的意義,可以提示我們,要把信息公開提高到建立一個民主、開放、高效的政府的高度,提高到讓政府通過自己坦誠、負責和置於公開監督下的工作來贏得群眾信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高度。

3.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從維護社會穩定需要出發來認識信息公開的意義,可以提示我們,要把信息公開提高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健康發展的高度,提高到通過及時、公開發布各種政府工作信息和社會公共信息來促進政府與社會公眾之間、各社會成員之間的溝通與了解,更好地團結協作、趨利避害,以實現社會穩定與發展的目標。

三、我國實行信息公開的實踐

1.媒體要如實報道災情

1959年6月20日,毛澤東在看了新華社關於廣東水災的內部參考資料後,給胡喬木和吳冷西的批示中指出:“廣東大雨,要如實公開報道。全國災情,照樣公開報道,喚起人民奮力抗爭。一點也不要隱瞞。”

這個批示為災情公開提供了依據。但是從實踐看,這一批示的精神並未很好地落實。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以種種理由,有意或無意地排斥和隱瞞災情信息。在我們的媒體上,我們看到的往往是“鶯歌燕舞”的喜慶景象,即使是有一些有關災情的信息也是“反麵文章正麵做”,著重從正麵反映救災情況,而不報道受災的實際情況。例如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關於傷亡人數及受災的情況,從當時的報道中人們很難了解到真實、準確的信息。這次地震“死傷60多萬人”的信息是在幾年之後的一次專門會議的報道中才正式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