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的是,維護政府的權威,並不意味著新聞媒體對政府就隻能說好話,不能講問題。其實,對政府在執政過程中出現的失誤,存在的問題,產生的錯誤及時地提出批評,以便幫助政府迅速克服缺點,糾正錯誤,汲取教訓,解決問題,從而恢複其在民眾中的聲譽和威信,這同樣是在維護政府的權威。
在中國,主張新聞媒體要幫助和支持政府的工作,當然其中包括對政府的工作提批評建議,進行必要的輿論監督。
4.維護國家安全——不做有損國家安全的事
如前所述,對於一個堅持和平、發展與正義的民族國家,其利益是民族利益、社會利益和公眾利益的集合,因此,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既是新聞媒體的社會責任,同時也是新聞媒體的道德責任。
按照這樣的理念和認識,新聞媒體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安全,決不做有損國家安全的事情。凡是涉及國家機密的事情,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不能為了“搶新聞”、“爭頭條”而任意泄漏國家秘密;也不要在涉及敏感問題的報道中出現失誤,從而危及國家安全。
四、新聞媒體的法律規範
除了道德規範之外,國家對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還會製定許多相應的法律法規,用以規範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職業行為。通常對新聞媒體的法律規範,是用於限製那些濫用新聞自由的行為,舉其要者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
1.不得危害國家利益和安全
所謂“危害國家利益和安全”,是指那些泄漏國家政治、外交、軍事以及經濟、科技等機密;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方麵的行為。凡是新聞傳播中出現上述情況,都在法律限禁之列。
2.不得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所謂“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是指那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民族習慣;宣傳邪教;傳播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思想混亂,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妨礙和影響司法審判等方麵的行為。凡是新聞傳播中出現上述情況,都在法律限禁之列。
3.不得損害社會公共道德
所謂“損害社會公共道德”,是指那些有傷社會風化和損害群眾身心健康的東西,包括宣揚淫穢、賭博、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等行為。凡是新聞傳播中出現上述情況都在法律限禁之列。
4.不得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
所謂“侵犯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是指那些侵犯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侵犯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凡是新聞傳播中出現上述情況都在法律限禁之列。
本文所探討的是涉及新聞媒體的屬性、職能及行為規範的問題,文中提出了“權力、責任、道德、法律”四個相關聯的概念,並力圖說明它們之間的內在聯係,強調它們之間是一個相互依存、相互製約的概念係統和行為係統。“權力”引發“責任”,“責任”訴諸“道德”,“道德”連帶“法律”,“法律”又維護“權力”。
概括地說,國家應當通過法律手段充分保障新聞媒體的傳播權力,並且要使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能夠順利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因為在我們這個世界上,民眾和新聞媒體的新聞傳播權力受到侵害甚至遭受剝奪的情況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我們應當全力去維護新聞媒體的新聞傳播權力。而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要在道德和法律方麵自覺規範自己的職業行為,要堅決防止新聞傳播權力的濫用,防止作為“公共權力”的媒體傳播權力異化為小集團或個人的“私權”。
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對新聞傳播活動的規範中,法律作為他律的規範和道德作為自律的規範是互相結合,相輔相成的。法律靠的是法律法規施加的外部強製的力量,道德靠的是精神信念形成的內在約束的力量,舍棄其中的任何一個都是不完全的,也是不可能取得好效果的。唯有兩者的結合,才能產生綜合的效力。
實踐證明,僅靠法律他律不行,因為有些東西是需要新聞媒體及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精神和道德良心去進行自我約束、自我調整的,“用道德去塑造社會文明”,這是人類的文化傳統。而僅靠道德自律也不行,因為有些東西是需要靠國家政權機關的強製力量去發揮製約力的,“以法治亂”,這是曆史的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