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觀
“客觀”,也是新聞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基本專業理念。
“客觀”,是指新聞報道要按照事物的本來麵貌實事求是地進行描述和反映,切忌將報道者個人對事物的觀點和意見與事實報道本身相混同。
我們通常所說的新聞的“客觀”,一是報道內容的客觀,是指新聞報道者所報道的事實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事物、人物、事件和現象,必須是實際生活中確確實實發生的事情,新聞報道者不能虛構、誇張,更不能無中生有,任意編造。二是報道形式的客觀,是指新聞報道者在報道新聞時不宜直接在新聞中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而是采用客觀敘述的方式,將自己對新聞事實的觀點和意見寓於所報道的事實之中,通過所報道的事實的內在邏輯力量來對受眾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作用。
新聞的客觀性原則涉及了新聞報道從內容到形式的一些主要操作規範。其具體要求包括:報道者報道新聞時隻客觀敘述事實,不夾帶個人的感情和偏見;新聞報道要盡量使用直接引語,提供新聞事件當事人和知情者的原話;新聞報道要交代事實出處和消息來源;新聞報道要全麵(即從不同側麵、不同角度,立體、全方位、全過程)地反映和報道事物,要提供充分的事實根據;報道者在報道中一般不發表個人議論,不摻加自己的意見;新聞報道要注意將消息與言論區分開來,一般情況下評論文章應署名。
客觀性不僅是一項重要的報道原則,它還是一種體現新聞職業精神的專業理念。堅持新聞報道的客觀就意味著,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要堅守新聞傳媒作為社會公共媒介的責任,尊重公眾的知情權,盡可能實事求是地向他們提供能夠反映現實生活真實情況的事實信息。它要求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不能拋開社會公共利益,僅憑自家或個人的興趣與好惡去摒棄那些不符合其利益要求的新聞事實,任意掩蓋事實真相,或是僅僅去搜羅那些有利於自身利益、能夠證實自家觀點的事實材料。
我們提倡新聞報道要“客觀”,提倡在新聞報道中要盡可能采用“客觀地敘述事實”的方式,但卻反對把客觀報道絕對化,不恰當地誇大其作用,搞“客觀主義”和“有聞必錄”,特別是把客觀報道新聞同反映立場傾向完全對立起來,這既不符合新聞工作實際,也不利於正確地認識和把握客觀性原則的科學內涵,更好地發揮其積極、有效的作用。
3.公正
“公正”,按一般的解釋,指的是公平正直,沒有偏私的意思。
新聞的“公正”,其實質就在於體現新聞報道的公平與平等,體現傳播者在新聞報道中的無私與正直。顯然,它也應當是新聞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基本專業理念。
新聞公正性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新聞媒介應為受眾提供全麵的新聞信息和平等地選擇和使用媒介的機會;新聞媒介應為新聞事件所涉及的矛盾雙方(或多方)提供平等利用媒介發表意見的機會;新聞報道者在報道新聞時對新聞事實和新聞事件所涉及的矛盾雙方(或多方)宜采取中立立場;新聞報道者不應當隨意發表影響某個人或某個機構的名譽或道德品質的非官方的指責和控告,而又不給被控告者以知曉和申辯的機會;新聞報道者對自己在報道中出現的差錯和失誤應當迅速、認真地做出改正並致歉,以示對社會與公眾負責。
新聞公正性原則的關鍵在於,新聞媒介及新聞工作者要拋開私利和成見,要站在社會與公眾的立場,公平地對待新聞報道所涉及的人和事,真正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公理和民意為標準,決定對報道內容與報道方式的選擇和取舍。特別是對那些有爭議的矛盾雙方或多方,更應該采用不偏不倚的立場,公平地報道他們之間的爭議和矛盾,平等地給予他們利用媒介陳述自己觀點和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機會。
從實踐看,我們一些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有時站在媒體自家和個人一己的立場,根據自身的興趣與好惡,按照個人的立場與觀點去選擇、報道、評價和解釋新聞事實,並通過這種選擇和解釋去誤導群眾和社會輿論。這些做法顯然是違背新聞的公正性原則的。
“真實”、“客觀”、“公正”是新聞傳播中三個相互依存、相互聯係的工作原則和專業理念。這其中,“真實”是基石,是依據,是保障,是決定性的。
4.責任
“責任”,通常是指“分內應做的事情”。按此解釋,新聞媒體的職業責任,是指新聞媒體在分內應當做的事情。當然要承擔責任,需要相應的自由權利做保障。
在現代社會,新聞媒體由於其特殊的社會地位,承擔著多方麵的角色和功能,因此,它所應當做的“分內事情”很多,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很多。不過,作為一種信息傳媒和社會輿論機構,新聞媒體的責任主要體現為社會責任。其主要內容包括:
充當社會耳目。新聞媒介要把監測周圍環境,及時、準確、充分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各種有益、有用和有效的信息作為自己的使命,以幫助公眾根據社會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自己的言論和行動,更好地趨利避害,更加有效地生存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