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國家與報業休戚相關,升沉與共。報業必須有能力、大公無私、訓練有素、深知公理並有維護公理的勇氣,才能保障社會道德。否則,民選政府就會徒有虛名,成為一種贗品。報業的謾罵、煽動、虛偽、專橫將使國家與報業一同墮落。塑造國家前途之權,掌握在未來新聞記者的手中。”
在普利策看來,媒體同國家“休戚相關,升沉與共”,擔負著“維護公理”、“保障社會道德”、“塑造國家前途”等重大社會責任,而媒體工作者應當以履行好這些責任為職業道德基礎,真正做到“有能力、大公無私、訓練有素、深知公理並有維護公理的勇氣”。
普利策還把國家比作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輪船,而把記者比作是站在船頭的“瞭望者”。作為瞭望者,記者在一望無際的大海上需要眼觀六路,耳聽八方,仔細觀察和審視海上的不測風雲和險灘暗礁,隨時將海平麵上發生的各種情況報告給船長、船員和乘客,以使輪船能夠根據氣象和水情的變化,及時調整航速和航向,從而順利地越過激流,繞過暗礁,避開險灘,駛達勝利的彼岸。在普利策眼裏,媒體和記者的責任何其大也!
但媒體的“責任”問題作為一種完整的理論觀念和工作原則的提出,是在20世紀中葉。1947年3月2日,美國芝加哥大學校長羅伯特·哈欽斯領導的“新聞自由委員會”,經過3年時間對全國新聞自由狀況的調查,提交了一份名為《一個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的研究報告。報告認為,美國的新聞自由正麵臨著危機,大眾傳媒已不能滿足社會與公眾的需要,正在成為少數人手中的傳播工具,而使新聞自由陷入危機的主要原因就是,新聞業“不能判斷責任和不能承擔需要新聞業肩負的責任”。
這份報告係統闡述了新聞自由是附有義務的道德權利的思想,闡釋了自由與責任的關係,從根本方向上奠定了媒體社會責任學說的理論基礎,標誌著“社會責任理論”的誕生。
1956年,西奧多·彼德森在《報刊的四種理論》(施拉姆主編)中,根據這個研究報告的基本內容對媒體的“社會責任”作了較為全麵的理論闡釋,並正式提出了“社會責任論”的概念和命題。
社會責任理論強調媒體要履行社會責任,要對社會與公眾負責,而當其不能履行這一責任的時候,其他社會機構可以加以幹預,必要時,政府也可以借助法律法規等手段對其進行幹預。
關於這方麵,《報刊的四種理論》中有明確的闡述:“如果自我約束的報刊和社會生活中的自我糾正特征,不足以保證社會從公共通訊工具取得它所需要的益處,那麼政府應當加以幫助。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步驟。例如,政府可以製定法律,禁止報刊的造謠誹謗(這是‘往輿論之井裏放毒’),或者政府參與通訊工作,來補充現存的通訊工具。”
社會責任理論是對自由主義新聞理論的修正,它不再像“純自由主義理論”那樣,把新聞自由看做是一種人人都可享有的,“無條件的、為造物主所賜予的、與生俱來的”,不受剝奪的“絕對的權利”,而是強調新聞自由是一種以承擔相應義務為基礎的“道德的權利”,它要求媒體要在對社會負責的前提下開展活動。
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為確立新聞工作的社會責任原則提供了理論依據,成為西方國家乃至世界新聞界的一項行為規範,許多國際組織及各國新聞行業組織都將其列入職業道德行為規範之中。
《聯合國國際新聞道德規約》在其“序言”中就提出,報業及其從業人員需“經常自動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責任感,切實履行道德義務”。
國際新聞記者聯合會1954年通過的《記者行為原則宣言》的第一條規定,“尊重真理及尊重公眾獲得真實的權利,是新聞記者首要責任。”
美國編輯人協會1923年製定的《報業信條》則將“責任”列在該信條的第一條,指出:“報紙有爭取讀者吸引讀者的權利,然而這種權利,必以為公眾利益考慮為範圍。報紙吸引的讀者越多,其對讀者的責任越大。報社工作的每一同仁,均分擔嚴肅的責任。既然讀者信賴報紙,若報紙利用讀者的愛戴,實施自私自利的企圖,謀求不正當的目的,實在有負於這種崇高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