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在第一條中,就規定了新聞工作者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內容,其中強調,要“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確思想和行為,勇於批評、揭露違背人民利益的錯誤言行和消極腐敗現象”。
無論是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新聞職業行為的崇高標準與神聖使命,還是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作為職業道德的基本準則和根本要求,都說明,作為社會輿論機構的新聞媒體,決不能將新聞傳播的公共權力變成一種媒介私權,去“謀求個人便利及爭取任何有違大眾福利的私利”,這是新聞媒體必須承擔的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如果舍棄這些責任,那就是一種背叛職業理念和背棄職業道德的行為。
3.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社會穩定
一些國家在對新聞媒體社會責任的規範要求中,列入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社會穩定的內容。例如《瑞典輿論家聯誼會出版規範》(1923年製訂,1953年修訂)的第一條就是“國家安全”。其中規定:“謹慎報道間諜與犯罪新聞,以免危害國家安全。”“對於國防、經濟及內政等措施,在發表新聞和圖片時,要常常想到國家安全,不可因大意報道,而影響到國家經濟、國防和內政的安全。”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則在第二條“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中,強調要造成“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人民心情舒暢、社會政治穩定的輿論”,用以明確媒體在維護國家統一、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方麵的責任。
許多國家雖然在相關的行為規範中沒有列入此類內容,但也會通過其他形式對媒體提出類似要求,或作出相應的規範,以保證其在這方麵承擔起責任。特別是在遇有戰爭或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更會作出一些強製性的規定和要求,用以確保媒體在關鍵時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責任。
4.尊重公民人格尊嚴,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每個公民都有自己的人格尊嚴,國家法律保護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及其他各種合法權益,新聞媒體應當把尊重公民的人格尊嚴和維護公民的各種合法權益作為自己應當嚴格履行的社會責任。
《聯合國國際新聞道德規約》第二條,對一些侵害公民人格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警示,指出,“任意中傷、汙蔑、誹謗和缺乏根據的指控,都是嚴重的職業罪惡”。該文件第三條則規定,“個人的名譽應予以尊重,有關個人私生活的消息與評論,可能損及個人名譽時,並非有助於公共利益,而僅僅是迎合公眾好奇心理者,則不應該發表”。
許多國家有關職業規範,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方麵也都有一些明確規定。
例如日本新聞協會製定的《新聞倫理綱領》就列有“尊重人權”的專條,其中規定,“報紙應對人類的尊嚴給予最高的敬意,尊重個人的名譽,保護個人隱私。誤報時迅速更正,判斷出無正當理由傷害對方名譽時,應采取提供申辯機會等適當措施。”
韓國報業倫理委員會1957年通過的《報人行為準則》中,第三條為“尊重他人名譽及自由”,對如何保護公民的名譽權、肖像權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另外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等國家的類似文件中也有相關的規定。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在第三條“遵守憲法、法律和紀律”中規定,“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揭人隱私,不誹謗他人,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采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
濫用新聞傳播權利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導致公民的人格尊嚴及其他各種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是社會與公眾對新聞媒體產生反感,並且導致新聞訴訟出現的重要原因。尊重公民基本的人格權利及其他各項合法權益,應當是新聞媒體承擔的重要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