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論中外不同文化語境下的媒體責任觀(2)(1 / 2)

三、中外關於媒體責任的共同訴求

自社會責任理論產生之後,國際新聞界對媒體的社會責任問題有了越來越深刻的認識,以這一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社會責任原則也成為各國新聞界都認可的一項基本行為規範。

雖然各國在對社會責任原則的理解和認識上還存在著一些區別和差異,但有些內容及行動要求是帶有共性的。

以下就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新聞界在媒體責任問題上一些帶有共性的傳播理念和行動要求:

1.真實而公正地報道和評述新聞,滿足公眾的知聞需要

新聞媒體的重要職責就是向社會與公眾提供新聞信息,滿足公眾的知聞需要,而保證新聞信息的真實、準確是社會與公眾對媒體傳播最基本的要求。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對報刊提出的第一項要求就是供給“真實的、概括的、明智的關於當天事件的記述,它要能說明事件的意義”。

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把真實而公正地報道和評述新聞作為新聞媒體應當向社會與公眾承擔的首要的職業責任。

《聯合國國際新聞道德規約》第一條就規定,“報業及所有其他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應盡一切努力,確保公眾所接受消息絕對正確。他們應當盡可能查證所有的消息內容,不應任意曲解事實,也不故意刪除任何重要的事實。”

美國記者公會1934年製訂的《記者道德律》第一決議的第一條則規定,“新聞記者的第一責任,是報道正確的無偏見的事實”。

日本新聞協會製訂的《新聞倫理綱領》指出,“在信息爆炸的社會,強烈要求準確地、迅速地判斷什麼是真實的,應該選擇什麼,新聞的責任就是通過正確而公正的報道、負責任的評論來回答社會的這種要求,履行公共的、文化的使命。”該綱領把正確而公正地報道和評述新聞作為新聞媒介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其第二條即為“正確與公正”,其中規定,“報道必須正確公正,不應受記者個人的立場、信仰的左右。評論不能諛世,而應該貫徹信念。”

《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把“維護新聞的真實性”列在第四條,強調“真實是新聞的生命”,要求新聞工作者要“堅持發揚實事求是的作風,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加強調查研究,報實情、講真話,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歪曲事實”。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按照對新聞傳播的規範化要求,任何違背新聞報道真實公正原則、無視公眾的知聞權利的做法都是有悖新聞媒體的職業責任和要求的。如果當公眾急於獲悉關涉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的信息,而媒體卻知而不報,甚至有意隱瞞事實真相時,這種做法顯然是一種背棄社會責任的行為。

2.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做社會與公眾的耳目喉舌

在現代社會,新聞媒體作為一種社會輿論機關和公共輿論手段理應成為社會與公眾的耳目喉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其不容忽視和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

當年馬克思在《新萊茵報》審判案的發言中就指出:“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社會的捍衛者,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無處不在的耳目,是熱情維護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萬應的喉舌。”

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麵,世界各國對新聞媒體大都有明確的要求。

《聯合國國際新聞道德規約》第二條規定,“職業行為的崇高標準,是要求獻身於公共利益。謀求個人便利及爭取任何有違大眾福利的私利,不論所持何種理由,均與這種職業行為不相符合。”

《美國新聞道德準則》在其第一項“報人守則”的第一條中就指出,“我們相信,新聞事業為神聖的職業。”而後麵內容則大都是對這一基本理念的闡釋,其中有許多都強調了新聞事業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的要求。如第二條:“我們相信,公眾信賴報紙上所刊載的文章,凡與報紙所刊載文章有關的人,就其全部職責而言,均為公眾所信賴的人。因此,不為公眾服務而僅為私利驅使者,均為背信棄義之徒。”第七條:“我們相信,廣告、新聞與評論,均應為讀者的最高利益服務。因此,一切有益的求真求實的觀念高於一切,是唯一的標準。新聞事業的良莠,視其對社會服務的多寡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