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媒體報道是實現司法公開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
(1)媒體是公民知曉權的代行者
通常情況下,公民的知曉權往往是通過媒體來行使的,即由媒體來代行。
由於受各種主客觀因素和條件的製約,大多數群眾通常都難以僅憑自己的力量有效地行使知曉權利,而必須借助媒體來達到此目的。在司法方麵也是這樣。很多情況下,群眾獲知有關司法信息的條件往往受到主客觀因素的限製。例如,案件審判往往受場地、名額等限製,多數人不可能通過親臨現場來了解情況,媒體這時就成了公民獲知這方麵信息的最好的代行者。而對於國家有關司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其司法解釋,司法工作的職權、任務及工作程序、辦事規範,以及司法工作的相關程序、過程等等信息,群眾也往往需要借助媒體傳播來獲知。
如果說,司法公開對司法機構來說是一種義務性規範的話,那麼對新聞媒體來說,就是一種授權性規範,即國家將對司法工作情況的采訪報道權利授予新聞媒體,讓它們代群眾了解並公開報道司法工作信息,行使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利。
(2)媒體的司法報道是司法公開的有效途徑及手段
新聞傳播具有公開性特點。事實信息經過媒體傳播便被公之於眾,人們通過新聞報道即可了解到有關事件的真實情況。新聞傳播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媒體的司法報道成為司法公開的有效途徑及手段。媒體將有關司法工作的信息及時傳播出來,這就使得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及工作情況,向社會與公眾實現了公開。
(3)媒體的司法報道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
新聞媒體的司法報道,可以將司法機關應當且宜於公開的各種司法信息公之於眾,讓公眾通過媒體報道了解有關情況(案件審理及法官執法情況等等),進而根據所了解到的情況發表看法,進行評論,逐步形成有針對性的社會輿論。而正是通過這些輿論,新聞媒體可以實施對司法工作的監督,使其按照法律規範行事,這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
無數事實證明,權力一旦失去製約就會走向腐敗,司法權力亦不例外。隻有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監督機製,才能保證司法權力合理、合法的運用,防止出現濫用和腐敗現象。而在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和製約中,媒體借助輿論所形成的監督是最有效的途徑和手段。因此,要維護司法的公正性,離不開媒體的司法報道,離不開媒體的輿論監督。
三、傳媒與司法良性互動的原則及要求
新聞傳媒和司法機構在實現良性互動方麵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和要求。
1.司法機關應積極支持媒體的報道活動,自覺接受媒體的監督
(1)司法機關應積極支持媒體的報道活動
實現司法公開和維護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對社會與公眾的莊嚴承諾,也是司法工作所追求的目標。媒體的司法報道能夠為實現司法公開提供有效的途徑,為維護司法公正創造必要的條件。因此可以說,沒有新聞媒體對司法工作的介入和報道,司法工作要實現公開與公正的承諾和目標是不現實的。從這一意義上說,司法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媒體的報道活動,應當為媒體的采訪報道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主動地幫助媒體完成好報道任務。
有些司法機關缺乏對媒體司法報道的正確認識,總是習慣於用老眼光看待媒體的司法報道,覺得媒體的介入會影響和幹擾自己正常的工作,因而對媒體往往會持有不歡迎、不合作、不支持的態度,有的甚至進行幹預和阻撓,這不但侵害了媒體的采訪報道權利,影響了媒體的正常報道活動,同時也會影響自身實現司法公開和維護司法公正的目標。
司法機關需要很好地利用媒體公開傳播的優勢,將有關司法信息及時地通過媒體進行傳播,這樣就可以在司法公開方麵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將司法活動置於公開情況下,保證其公正性也就有了基礎。
(2)司法機關應自覺接受媒體的監督
司法工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是防止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條件。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可以有多種形式,借助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
人民群眾通過媒體將自己對司法工作的批評、建議表達出來,並且依靠媒體所形成的輿論規範司法機關的工作,監督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這樣可以使司法機關能夠及時發現工作中的問題,糾正工作中的失誤,排解由於工作失誤所造成的矛盾和糾紛,以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從這一意義上說,司法機關應當把接受媒體的監督作為一種自覺行為,主動地爭取媒體對司法工作的介入和報道,接受其代表社會與公眾對自己所實施的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