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保險知識(9)(1 / 3)

問題290:疾病保險有哪些種類?

答:疾病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身體患有約定的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其特點是不論被保險人是否進行治療,也不論實際治療費用的多少,保險公司都按該疾病對應的保險金額予以給付,比如某份疾病保險合同的總保險金額是3萬元,闌尾炎對應的保額是2000元,則被保險人患有闌尾炎以後,保險公司給付2000元,該保險合同剩餘的總保險金額為2.8萬元。常見的疾病保險有承保疾病種類比較多的一般疾病保險,也有隻承保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險。

疾病保險條款中一般都設有觀察期,以消除投保中的逆選擇因素帶給保險公司的負麵影響。投保人還需注意的是既存狀況條款的限製,保險公司設置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將投保前已經存在的疾病排除出給付範圍,確保保險保障的是不確定的風險。

【案例】被保險人楊某,女,30歲,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無醫保。2005年10月投保保額為6萬元的大病險。楊某於2007年10月15日在中日友好醫院經住院手術治療後,被確診為“右側乳腺癌”。經調查情況屬實,被保險人楊某平時身體健康,於4年前育有一子,一直從事玩具銷售工作,出險之前無任何不適。經排查醫保及相關醫院,未發現其既往就診記錄及其他相關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僅用10個工作日便做出給付癌症關懷保險金的理賠決定。本案中,楊某夫婦均為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社會醫療保險還很不完善,因此,這筆保險賠款無疑是雪中送炭。若楊某投保之時同時附加住院津貼險,必將進一步減輕這對年輕夫婦的經濟負擔。由此可見,健康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

問題291:投保人身保險後家庭成員發生變化怎麼辦?

答: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不同,財產保險要求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投保時可以沒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要求在投保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成立以後,保險利益是否繼續存在都不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投保人身保險以後家庭成員發生變化並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例如,丈夫為妻子投保人身保險,後來兩人離婚,原先的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如果丈夫不願意繼續交付保險費,可以與妻子協商,轉讓保險合同,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而無須經過妻子的同意。

問題292:投保人身保險後居住地遷移到其他地方怎麼辦?

答:投保人身保險以後,如果投保人的居住地遷移了,應當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以免與保險公司失去通訊聯係。與此類似,如果投保人的手機號碼改了,也應該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短信通知的效率比信函更高。

如果投保人是遷移到其他縣市居住的,則首先應當考慮將保險合同遷移到居住地的保險公司。這也是為什麼選擇保險公司時要考慮其服務網絡布置的原因。

問題293:什麼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答: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製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簡稱新農合)采取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承擔的方式籌集經費,需要農民個人承擔的部分並不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製度從2003年起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2010年全國參保農村居民已達72.6%。參保農民可以選擇不同醫院就診,一般采取就近原則,選擇不同的醫院報銷比例也不同,一般對住院患者的報銷比例較大,慢性病、特殊病種、意外傷害的情況也采取不同的報銷比例。新農合不同於商業醫療保險,即使參加前已經患有某種疾病,甚至正在接受治療,也是可以參加的。

由於全國經濟發展不平衡,財政和集體經濟實力有強有弱,所以造成不同縣之間的個人交費水平和報銷比例也有高有低。

問題294:參加了新農合以後,還可以再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嗎?

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農合)是由政府主辦、財政補貼的一種自願參加的惠農保險,其宗旨是保障參保農民病有所醫,避免因病致貧,因貧致病,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商業醫療保險屬於商業人身保險的範疇,所以也不受重複保險和補償原則的限製,參加了新農合,可以再參加商業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隻要符合醫療保險的給付規定,即使在新農合已經報銷了部分醫療費用,仍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不管被保險人從兩個地方獲得的保險金之和是否超過其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除非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不進行重複給付,隻補償其醫保報銷後的不足部分,且費率上對有沒有醫保有所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