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是相體裁衣的創造,新詩的格式又必然是層出不窮的,因為詩的精神和情調總有差別。像枟采蓮曲枠那樣詩行參差不齊卻相互對稱的格式,自然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即使是聞氏所著重論述的字句整齊的格式,也是有變化的。就後者而言,首先是詩行的頓數和言數都可以不同。其次是詩行的頓數相同而言數可以不同,如聞氏在文中分析的詩行“孩子們/驚望著/他的/臉色”,就與枟死水枠中的詩行“這是/一溝/絕望的/死水”不同,前者是四頓十言,後者是四頓九言。再次是詩行言數相同而頓數不同,由此也造成不同的格式。如聞氏枟罪過枠中的詩行“老頭兒/和擔子/摔一跤”,是三頓九言,與枟死水枠的四頓九言詩行不同。最後,即使詩行的言數頓數都相同,由於其中二音頓與三音頓的安排不同,格式也會有所不同,而並不像古代五七言詩那樣,不同音數的音頓在詩句中的排列是固定的、形式化的。
總之,聞氏提出了新詩格式創造的正確原則,這一原則指示了新詩格式多樣化的廣闊前景。
第四,指出新詩格式具有“建築美”的特點。
聞氏指出:“在我們的中國文學裏,尤其不當忽略視覺一層,因為我們的文學是象形的,我們中國人鑒賞文藝的時候,至少有一半的印象是要靠眼睛來傳達的。原來文學本是占時間又占空間的一種藝術。既然占了空間,卻又不能在視覺上引起一種具體的印象———這是歐洲文字的一個缺憾。我們的文字有了引起這種印象的可能,如果我們不去利用它,真是可惜了。所以新詩采用了西文詩分行寫的辦法,的確是很有關係的一件事。姑無論開端的人是有意的還是無心的,我們都應該感謝他。因為這一來,我們才覺悟了詩的實力不獨包括音樂的美(音節),繪畫的美(詞藻);並且還有建築的美(節的勻稱和句的均齊)。增加了一種建築美的可能性是新詩的特點之一。”
聞氏進一步指出新詩的建築美不同於古代詩歌的建築美:“誠然,律詩也是具有建築美的一種格式;但是同新詩裏的建築美的可能性比較起來,可差得多了。”這種差別主要是,律詩即便分行書寫,它也隻是一種固定的格式,自然不免顯得單調和呆板。新詩的格式由於是相體裁衣地創造的,其建築美的樣式可以很多,乃至無窮。
聞氏還正確指出建築美與音樂美的關係,那就是“沒有格式,也就沒有節的勻稱,沒有音尺,也就沒有句的均齊”;“當然視覺方麵的問題比較占次要的位置”。這即是說詩的建築美決定於詩的音樂美,視覺上節的勻稱和句的均齊應該依賴聽覺上有規律的音尺和格式。所以聞氏說“整齊的字句是調和音節必然產生出來的現象”。他反對“隻有字數的整齊,沒有顧到音尺的整齊”,因為那樣“音節不一定就會調和”。這也就是說,不能為追求建築美而不顧音樂美。雖然在創作實踐上新月派諸人,包括聞氏自己,還是犯有這種形式主義毛病,但聞氏關於詩的建築美的理論本身,卻不是形式主義的。
聞氏認為格式是詩的聽覺上的節奏形式(即本書所說的行式、節式等),把它與視覺方麵的節的勻稱和句的均齊分別開來。其實,如若把格式二字的意義擴大,我們也可以把節的勻稱和句的均齊看作是視覺方麵的格式。實際上,聞氏運用格式一詞,有時也指詩的視覺上的形式,如他說“律詩也是具有建築美的一種格式”;又說“枟死水枠這類麻將牌似的格式”,等等。把格式的含義作這樣的擴大,關於詩在視覺上的建築美就不單是以詩的格式說為基礎的問題,而是直接成了格式說所包含的一個部分。反之,我們也可以把聞氏“節的勻稱和句的均齊”說法中的“勻稱”、“均齊”二詞的意義,從視覺上的建築美擴展到聽覺上的音樂美,即它們也可以指聽覺節奏形式上句的均齊和節的勻稱。聽覺上句的均齊指詩句(行)的節奏形式是均齊的,即包含著整齊的音頓數;節的勻稱指詩節的節奏形式是勻稱的,一般是指對稱的。當然,詩句和詩節在視覺上與聽覺上各自的均齊和勻稱,是既可以統一,又可以矛盾的,即聽覺上句的均齊(頓數的均齊)也可以同時是視覺上句的均齊(言數的均齊),但後者也可以不是均齊的;同理於聽覺上節的勻稱與視覺上節的勻稱的關係。下文運用“均齊”和“勻稱”二術語時,就是有時指聽覺上的,有時指視覺上的,有時兼指兩者。
聞氏的格式論有兩點不足之處。一是在字句整齊的格式和字句對稱的格式中,他偏重論述前者,對後者隻是略略提及(如提到枟采蓮曲枠等詩的格式),幾乎沒有論述。聞氏這樣做雖然是有針對性的,但作為一種格律理論,究竟是片麵的。二是在論述字句整齊這種格式時,又著重字數的整齊。雖然他也說過音尺(頓)的整齊是更重要的,但對此強調不夠,並缺乏必要的論說,所以也顯出是一種偏頗。新月派詩人在創作實踐中出現不少字句整齊而節奏並不和諧的詩(頓數並不整齊就是一個原因),與該派這位首席理論家在理論上的這種偏頗有關。聞氏自己的創作中也有這種情況,如:
愛,/你知道/我隻有/一口氣的/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