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1 / 3)

二十五難曰。有十二經。五髒六腑十一耳。其一經者。何等經也。然。一經者。手少陰與心主別脈也。(心主即手心主胞絡別脈者不同於心經脈也)心主與三焦為表裏。俱有名而無形。故言經有十二也。(胞絡配一髒成十二經也)此章言心主與三焦為表裏。俱有名而無形。後人因無形二字。不參經義。持論紛紜,不特議越人之錯謬。

而並議叔和附會之非。三千年來。未有定論。餘每思難經去古未遠。出諸家之最先。且字字必本內經。

豈獨於胞絡三焦大關鍵處。反創異言而惑世耶。不得不即以內經合難經之義。而明辨之。如內經之言五髒俱載形色。五腑亦載丈尺。所盛水穀。亦載升鬥。若胞絡三焦有形。何獨不明載其色。並尺寸升鬥之數。乃見難經所言胞絡者。以包字取義也。言三焦者。以三字取義也。如靈素本輸篇曰。三焦者。中瀆之府。水道出焉。屬膀胱。是孤之府。本藏篇曰。密理濃皮。三焦膀胱濃。決氣篇曰。上焦開發。宣五穀味。若霧露之溉。是謂氣。中焦受氣取汁。變化而赤。是謂血。榮衛生衛篇曰。榮出於中焦。衛出於下焦。又曰。上焦如霧。

中焦如漚。下焦如瀆。五癃津液別論曰。三焦出氣。以溫肌肉。充皮膚。靈樞邪客篇曰。心者五髒六腑之大主。其髒堅固。邪勿能容。容之則心傷。心傷則神去而死矣。故謂邪之在於心者。皆在於心之胞絡。以上靈素諸條。俱形容三焦統包五髒六腑。胞絡獨包心之義。夫所謂中瀆之府。

是孤之府。豈非因三焦能包乎外。而得此獨尊之稱乎。又謂密理濃皮。三焦濃。若周身皮肉之內。非三焦所托。何能濃薄相應乎。又謂上焦宣穀味。中焦受氣取汁。變化而赤。豈非三焦能包各髒腑。

而各髒腑俱藉三焦之氣以宣化乎。又謂榮出中焦。衛出下焦。榮因穀味之精為血。衛得穀味之氣為氣。皆因於胃者也。然能使胃之變化者。豈非三焦統包乎外。而運其氣乎。又謂如霧如漚。

如瀆。能上主開發之令。中主變化之權。下主水道之職。

豈非三焦包各髒腑之外。而盡為其統持乎。又謂出氣以溫肌肉充皮膚。則明指三焦托在皮膚肌肉裏麵之一層也。又謂諸邪之在於心者。皆在心之胞絡。則明指胞絡是護於心外之一層也。後人看書執著。

將謂三焦若無形。何以水道出。何以有濃薄。何以若霧露。何以如霧如漚如瀆。何以出氣溫肌肉。若胞絡無形。何以諸邪皆在心之胞絡。何獨不悟夫何以不載其色。何以不載其丈尺乎。殊不知胞絡者。絡於內而胞於外之一小囊也。既已名之曰胞絡。不必又以大小尺寸狀其形也。三焦者。

托於外而護於內之一大囊也。不過三字極狀其護之遍。以焦字極狀其氣之周。既已名之曰三焦。亦不必又以大小丈尺狀其形也。而向之所疑者。從此可頓釋矣。且以似髒別髒之小囊。配似腑外腑之大囊。亦天造地設之理。(三十四難稱焦為外府)越人謂無形二字。一見於此。再見於三十四難。自必考之至當。究之至確。

何後人僅得內經之皮毛。即妄議前賢。多見其不知量也。

二十六難(二十六難次節誤列二十七難末節)曰。經有十二。絡有十五。餘三絡者。是何等絡也。然。有陽絡。有陰絡。有脾之大絡。陽絡者。陽蹺之絡也。陰絡者。陰蹺之絡也。故絡有十五焉。

此章總論經絡以起下文之義。直行謂經。旁支曰絡。絡有十五。本文自明。

經有十二。絡有十五。凡二十七氣。相隨上下。何獨不拘於經也。然。聖人圖設溝渠。通利水道。以備不然。天雨降下。溝渠溢滿。當此之時。 霈妄行。聖人不能複圖也。此絡脈滿溢。諸經不能複拘也。

此節誤列二十七難之後。文理何由貫通。今錄正。更覺絲絲入扣。上文言十五絡。此言十二經。不能拘十五絡。故以圖設溝渠。喻十二經。聖人不能複圖。十二經之氣血滿溢。歸於經絡。而不能複令絡脈之氣血。

反於十二經也。

二十七難(二十七難次節誤列二十八難次節)曰。脈有奇經八脈者。不拘於十二經。何謂也。然。有陽維。有陰維。有陽蹺。有陰蹺。有衝。有督。有任。有帶之脈。凡此八脈者。皆不拘於經。故曰奇經八脈也。

凡此八脈。不受十二經之拘製。與絡脈之義同。且十二經俱有髒腑配偶。獨此八脈無偶。故曰奇經。

比於聖人圖設溝渠。溝渠滿溢。流於深湖。故聖人不能拘通也。而人脈隆盛。入於八脈。而不還周。故十二經。亦不能拘之。其受邪氣。蓄則腫熱。砭射之也。(砭貶平聲針石也)此節誤列二十八難後。此言十二經亦不能拘八脈。故複以圖設溝渠喻十二經。深湖喻八脈。聖人不能拘通者。言十二經脈之氣血隆盛。入於八脈。而不能複令八脈之氣血。反於十二經也。故其受邪亦不能通於諸經。所以蓄而為腫熱也。砭射之。出其所蓄之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