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於堅決遏製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現對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後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麵積占總建築麵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築麵積占總建築麵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三、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後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
現就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麵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稅收政策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規範“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營業稅征管,現就有關營業稅政策及發票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中獲取建設特許權的投資建設方(以下簡稱投資方),應認定為建築工程總承包人,按“建築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投資方將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按取得的回購價款減除支付給施工企業的工程款後的餘額征收建築業營業稅。
所稱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三、投資方按發票管理相關規定領購、開具建築業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