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權式領導
這種領導方式最為民主,民主到把大部分權力下放給教職工,自己(校長)成了一個擺設。在決策上,校長提出學校改革與發展的目標和要求,讓廣大教職工自議自決,不予幹涉。在不偏離學校發展總目標的前提下,校長可以放手讓下屬指揮,教職工都有對自己負責的工作自訂計劃自行作主的權力。在監控上,則主要著眼於教職工的自覺性,以說服教育取代規章製度的約束作用。這種領導方式有利於建立上下級之間的良好關係,可以使事業心強、成就需要強烈的教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充分發揮聰明才智,提高管理效能和教育教學質量,但弊端也很明顯,如容易造成散漫、無組織紀律性、我行我素的局麵。
16.校長的領導角色
實行校長負責製後,校長的領導角色被重新定位,雖然校長的辦學自主權被擴大了,但也並不是說從此以後校長可以獨斷專行,為所欲為,一手遮天了,校長必須處理好以下幾種關係:
與黨組織的關係
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黨對學校的領導是通過多種渠道實現的,例如教育方針、教育體製、知識分子政策等,是黨中央製定的;學製、課程計劃、教學大綱、教材,以至各種重要的規章製度、工作條例等,是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在黨的領導下製定的。實行校長負責製實質上是黨組織將學校行政工作劃分出來,交由校長全麵負責,黨管黨、政管政,黨組織可以擺脫行政事務,抓好自身的本職工作;行政可以建立統一的指揮係統,提高管理效率從而達到更好地保證黨對學校的領導,更有效地提高學校黨政工作水平的目的。這種劃分後的黨政基本關係,其深層,其實質,仍然應是黨的領導。
雖然說學校行政和黨組織有著職責、分工的不同,但它們都為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實現國家製定的教育計劃,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人才,把學校辦成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堅強陣地這一總目標而努力。因而,學校黨組織要集中力量抓好黨員的教育,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管好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長對行政工作的領導,維護校長的權威,確保學校工作落到實處。校長無論是黨員還是非黨員,在思想作風、道德品質、執行製度、遵紀守法、聯係群眾等方麵,都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監督,要認真考慮黨組織的建議和意見,這樣才能鞭策自己盡職盡責,正確使用手中的權力,真正做好學校社會主義的領路人,無愧於社會主義新政策、新體製下的新型領導人。
與上級領導的關係
校長與上級部門的關係是被領導與領導的關係,不論校長是怎樣產生的,或上級任命的,或群眾選舉的,或部門聘任的,都必須接受上級機關的領導,執行上級的指示。校長要做到如下幾點:第一,從大局出發,理解、體諒上級的領導。實行校長負責製,自然賦予校長相應的、有法律依據的自主權,但無論如何一個學校終究是教育係統中的一個小係統,更是社會係統中的一個更小的係統,是非常客觀地受製於各個大係統的。因此,一校之長有責任主動了解全局、了解教育係統及地區的總體,了解上級領導的處境,給予充分的理解和體諒,隻有這樣,才能把握好自主的尺度。第二,領會上級指示,執行上級決定。實行校長負責製,依法維護校長在學校管理中的權利,這是不錯的,但這絲毫不意味著有權脫離上級領導而自行其是。相反,應該主動彙報、經常請示、認真領會上級指示,忠實貫徹上級的決定。對於有不同意見的上級要求,也應按組織規定恰當地申述。倘若動輒拒絕,或背後另搞一套,就違背了校長負責製的本來意義。第三,不被動接受領導,要主動解決問題。尊重依靠上級領導是極為重要的,但是事事賴在上級身上,不首先求自身的力量,不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創造性來解決本校的問題,這就不妥了。校長負責製既賦予校長必要的自主權,同時也有自主的義務。隻是向上要政策、要指示、要方法、要錢、要人、要一切,要不到就無動於衷,或“惟上是責”,這些方法、態度絕不符合校長負責製的精神實質。
與校務委員會的關係
這裏所說的校務委員會不是剛解放時,由進步的教職員工和學生代表組成的校務委員會,也不是後來有些高等學校實行的“黨委領導下的校務委員會”和“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這幾種委員會都存在著很多弊端,不適合新形式下的學校管理。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由校長主持的、人數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務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決定》對校務委員會機構的成立規定了三個條件,即:①由校長主持;②人數不多;③成員有威信。
由校長主持,就是明確校長與校務委員會的關係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但既有“議”,還有“審”。“審”就意味著在某些重大問題上,在某種程度上要影響校長的決策。所以校長必須充分尊重委員們的意見,鼓勵委員敢於發表不同意見。這個委員會實際上是個智囊團,可以彌補校長個人智慧、才能的不足,協助校長進行重大決策,有利於完善校長負責製。校長必須扶植它,充分發揮其作用,使它在學校真正享有威信。
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製度,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表現。實行校長負責製,雖然校長對學校的管理有最後的決策權,但是,一個人的知識、智慧、才能畢竟是有限的,特別是在科技飛速發展、競爭空前激烈、形勢瞬息萬變的條件下,學校要適應發展需要,要根據社會要求進行改革,其決策的複雜性和責任大大提高了,單靠校長個人是不能及時地解決辦學中的所有問題的,必須重視和發揮群眾的智慧,使領導與群眾都積極地共同參與決策的製定與執行工作,使校長和教職工之間形成合力,形成群體意識和群體精神,同心同德,才能獲得管理的最佳績效。重視和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是學校自身的發展要求。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校長負責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職工代表大會具有維護校長統一指揮的責任。
校長要堅持並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支持它,重視它,積極主動地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傾聽代表的呼聲,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代表的監督,充分發揮、調動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積極性,依靠教職員工辦好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