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7

14.校長的職責和權利

實行校長負責製,就是要做到職務、權力、責任三者的統一。校長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學校順利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奠定好基礎。

1991年,原國家教委頒發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提出了中小學校長的主要職責。

(1)全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自覺抵製各種違反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傾向。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按教育規律辦學,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2)認真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和幹部政策,團結、依靠教職員工。組織教師學習政治和鑽研業務,使之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及教育教學能力,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和業務骨幹,努力建設又紅又專的教師隊伍,依靠黨組織,積極做好教師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充分發揚民主,重視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發揮廣大教師和職工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3)全麵主持學校工作。①領導和組織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的工作方針,製定德育工作計劃,建設德育工作骨幹隊伍,采取切實措施,堅持不懈地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②領導和組織教學工作。堅持學校工作以教學為主,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開齊各門課程,不偏科。遵循教學規律,組織教學,建立和完善教學管理製度,搞好教學常規管理。深入教學第一線,正確指導教師進行教學活動,努力提高教學質量。③領導和組織體育、衛生、美育、勞動教育工作及課外教育活動;確保學校體育、衛生、美育、勞動教育工作及課外教育活動生動活潑、有成效地開展;努力開展勤工儉學活動;建好學生勞動教育及勞動技術教育基地。④領導和組織總務工作。貫徹勤儉辦學原則,堅持總務工作為教書育人和教職工服務的方向;嚴格管理校產和財務;搞好校園建設;關心學生和教職工的生活,保護他們的健康;逐步改善辦學條件和群眾福利。⑤配合黨組織,支持和指導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等群眾組織在辦學育人各項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4)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校長是學校行政的最高負責人,肩負全麵貫徹教育方針政策的重任。為了履行其職責,就必須行使與其職責相應的權利。對於校長的權力,一般概括為五種。

決策權。學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校長有最後的決定權。校長在決策之前,也許要召開各種會議,聽取各方麵的意見,但最後拍板的是校長,不是集體領導,不是少數服從多數。校長與副校長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學校黨組織不再對行政工作行使決策權。

指揮權。校長是學校行政工作的最高指揮者,校長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學校各級管理機構接受校長的領導,學校各部門、各層次機構的負責人及其他所有成員均應服從校長的總指揮。

人事權。校長有權提名任免副校長,有權任命中層幹部,有權對教職工的使用、考核、獎懲等做出決定。當然,對副校長的任免,對教職工的重大獎懲,要報上級批準。

財經權。上級的撥款、學雜費留成、勤工儉學以及社會讚助等各種收入,校長有權按財經製度的規定自行安排使用等。

法定的辦學自主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對學校依法可行使的權力作了明確規定,這些權力就是法律賦予校長的法定權力。其內容為: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③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⑤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⑥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⑦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⑧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5.校長的領導方式

不可否認,校長的領導行為受個人性格因素的影響,但由於校長的領導行為會直接影響到領導效果,進而影響到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因此有必要對校長的領導方式進行研究。美國學者霍爾認為校長的領導方式包括反應式領導、管理式領導、倡導式領導三種,而以美國學者利思伍德為首的研究小組則認為,校長的領導行為包括行政領導、人文主義領導、計劃程序領導以及係統解決問題領導等不同的領導方式。

就我國學校教育係統而言,各地學校受地區經濟、文化、政策的影響,各有各的特點,再加上學校層次、類型也千差萬別,導致學校領導方式多種多樣。從校長運用自身權威進行學校管理的總體情況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集權式領導

學校的管理權力相對集中於校長手中,校長在學校中具有絕對權威。學校所有的事情,無論大小均需經校長決策,學校其他管理人員(如副校長等)無決策權,其管理活動隻是執行校長的決策。校長下達“指令”後,所有學校成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更改或擅作主張。在監督與控製層麵,大大強化學校規章製度的約束力,依法、照章辦理,禁令多,懲處嚴。這種領導方式的主要優點在於,決策迅速,執行較快,效率較高,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互相推諉現象等;有利於學校計劃的統一實施,減少因下屬的理解誤差或能力低下而造成的錯誤指揮;依法照章辦事,易形成紀律嚴明、秩序井然的學校氛圍。但是,由於缺乏民主參與機製,這種領導方式容易造成校長決策陷入主觀武斷、決策失誤的境地;容易使教職工產生壓抑感,不利於調動下屬和廣大師生員工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容易造成下屬對指令的依賴性,削弱工作責任感,養成無令不行的習慣。另外,這種領導方式過於機械呆板,機動性不足,難以適應新情況、新變化、新問題。

參與式領導

這種領導方式較集權式領導民主些,校長把大權獨攬,小權分散。換言之,在重大問題上,校長擁有決策權、指揮權和對下屬決定的否決權等,而將其餘權力按職責範圍分授給下屬,並支持下屬在其職責範圍內自主管理,合理用權。在決策過程中,校長注意調動廣大教職工參與學校管理的積極性,堅持“民主集中”原則,因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集思廣益,從而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與科學性,減少或避免失誤。但這種領導方式會導致決策過程延長,有時甚至會出現無決策的局麵,使學校難以適應環境的急劇變化。校長在管理過程中,其指揮方式一般由“指令”變為“指導”,通過給下屬出主意、想辦法等方式,讓下屬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力,盡到責任。在監控上,重視必要的學校規章製度建設,但這種規章製度的建設,往往以保證教職工才能的充分發揮為前提,旨在增強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充分肯定並不斷激勵其積極性與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