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認真做好重大節日走訪、慰問老幹部的工作,了解他們的健康、學習和生活情況,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係,盡可能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
6.發揮離退休幹部的專長和優勢,組織好離退休幹部為社會和學校承辦力所能及的工作,繼續發揮老有所為的作用。
7.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安排和製定離退休幹部公用經費的預算和決算;嚴格遵守學校財經製度,管好、用好公用經費。
8.協助人事、組織部門和離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處理好離退休幹部的喪事和撫恤工作。
9.完成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27.學校外事協調工作委員會工作規程
為切實加強外事工作的統一領導,進一步規範協調跨部門的涉外業務,根據分口管理,明確職責的原則特製定本工作職責。
第一條外事協調委員會的組成
主任:校長
副主任: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長
委員:外事處、人事處、組織部、教務處、學生處、科研處、研究生部、保衛處、財務處負責人
秘書:外事處負責人(兼)
第二條外事協調委員會的職能
在外事工作原有分工的基礎上,對跨部門的外事業務進行規範協調。
1.明確各部門的涉外工作,保障全校外事工作的整體銜接,檢查各部門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2.討論、處理重大涉外事件。
3.製定有關外事規章製度。
4.確定各類出國人選。
5.分配、下達短期科技項目專家的指標,檢查聘請短期項目專家的效益。
第三條各有關單位的分工
1.校際交流教師的選拔、派出和管理
(1)外事處負責與交流學校協商次年教師的名額,於12月10日前將交流學校所需交換教師的人數、專業方向及有關要求通知人事處。
(2)人事處負責製定校際交流人選的選拔程序和標準,並組織有關考試。於每年1月份(寒假前l周)將當年的校際交流人選提交外事協調委員會議論。
(3)協調委員會於寒假前確定交流教師名單。
(4)外事處在寒假期間將確定的交流教師資料報有關學校,向對方索要邀請信及簽證表,並保證在4月15日前將邀請信和簽證表交人事處。
(5)人事處在6月1日前為校際交流人員辦妥有關申請手續並取得出國批件交保衛處辦理護照。
(6)保衛處在7月15日前為交流教師辦妥護照。
(7)有關交流教師的各項管理條例由人事處製定並實施。
2.交換學生的選拔、派出和管理
(1)外事處負責與交流學校商定次年交換學生的名額,於12月10日前將交流學校所需學生的人數、專業方向及有關要求通知學生處。
(2)學生處負責製定校際交換學生的選拔程序和標準,接受學生報名並負責審查資格。
(3)教務處負責對具有資格的學生進行英語考試,將成績交學生處。
(4)學生處於每年1月份(寒假前1周)將當年的校際交流學生人選提交外事協調委員會討論。
(5)協調委員會於寒假前確定交流學生名單。
(6)外事處在寒假期間將確定的交流學生資料報有關學校,向對方索取錄取通知書。
(7)學生處協助學生完成校內出國留學手續及申請護照的必要文件。
(8)保衛處在7月15日前為交換學生辦妥護照。
(9)有關交換學生的各項管理條例由學生處製定並組織實施。
3.校際交流學校學生的管理
隨著校際交流日益擴大,由交流學校送到學校的學生勢必逐年增加,能否做好這類學生的管理工作是保持和發展校際交流的關鍵,對這類學生的管理,學生處和有關校係必須切實承擔如下責任:
(1)做好交換生到校的接待工作,使他們盡快熟悉新環境和了解有關規章製度。
(2)指定專人做這類學生的聯係人,做到有問題及時解決。
(3)與交流學校建立直接聯係,定期彙報學生的學習、生活情況。
(4)學生處和外事處定期檢查校係對這類學生的管理狀況,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協助校係解決問題。
(5)學生處負責辦理有關來華居留手續。
4.合作辦學項目的具體實施由校係負責
一旦學校確定合作辦學的校係,該校係應積極履行協議,確保辦學質量並隨時接受外事協調委員會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