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傳統與革新結合的原則,組織學校課外活動工作,將使學校的課外活動既具繼承性又有創新性,充滿生命力,更加絢麗多彩。

2.課外活動立項管理辦法

為了開展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課外活動,努力創造和不斷改善學生課外活動條件,最大限度開發學生的創新意識,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團隊意識和動手實踐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增強學生活動的吸引力、影響力和競爭力,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創建“和諧、文明、友好”的校園環境,為學生提供一個施展才能和提高綜合素質的平台,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生會、工科、團委組織部、團委宣傳部、青年誌願者協會及各係團總支、各班等學生組織或個人均可申報課外活動立項。

第二條申請立項的活動內容必須是主題明確、積極向上、營造和諧氛圍及時代氣息,形式不限,可分為:

1、 創業實踐類活動

2、 科技學術類活動

3、 體育健康類活動

4、 文化藝術類活動

5、 思想政治類活動

第三條申請社團活動立項的項目必須是本校學生在計劃時間內利用課餘時間且由組織或個人完成的非教學計劃安排的活動項目。

第二章項目申報程序

第一條課外活動立項的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學期的第一個月份。

第二條凡申請課外活動項目立項,應填寫《學生課外活動立項申報書》(一式兩份)。立項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與實施、宣傳方案、活動創意及創新性、可行性分析、經費預算等,並報送到校團委。

第三條召開學生課外活動立項答辯會,項目經評委會評選後,由學校公布立項項目。

第三章項目管理與監督

第一條申請和爭取活動項目,要認真做好規劃,盡可能使項目具有先進性、科學性和可行性,以保證活動獲得成功,並取得良好效益。

第二條活動項目獲準立項之後,申請人應立即付諸實施,按計劃進度開展工作,確保項目按時完成。以組織名義申報的項目實行組長負責製,由項目負責人組織實施,並向學校負責。如需調整或改變計劃,須報請校團委批準。

第三條學校對於批準立項的項目,參照項目提出的經費預算給予一定的活動資助經費,具體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不超過500元。

第四條獲得立項的活動在開展過程中所發生的經費支出由項目負責人先自行解決後,憑有效發票到校團委報帳,在批準資助經費額度內實行報銷,如項目金額較大,可申請部分預支。

第五條項目資助經費要專款專用,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活動立項組委會成員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對於批準立項的項目,學生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立項活動的內容和經費的使用項目,需要更改活動內容和經費使用項目的,由項目負責人或個人向校團委提出申請,審批同意後,才能更改活動內容和經費使用項目。

第七條活動過程中,由活動立項組委會成員對所有獲得批準立項的項目進行考核、監督,考核結果作為評獎重要依據。

第四章項目考評與獎勵

第一條活動立項組委會主要由團委、學生會、各係團總支、新生級委等學生組織組成,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了解項目的進度和完成情況。

第二條立項活動完成後,項目負責人要及時提交活動開展情況的報道、總結報告、照片等材料,由校團委鑒定。對沒有開展或實施效果不良的項目,收回其資助經費。

第三條學校將組織對活動項目進行評審,並設立“最佳創意獎”、“最佳人氣獎”、“最佳組織獎”和“最佳個人獎”等獎項。組織或個人在活動結束後,均可提出申請,上報團委,由活動立項組委會組織答辯,再由學院審核,並舉辦相關頒獎儀式。

第四條對於獲獎單位和個人,將作為評選“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標兵班”以及“工作積極分子”的考評指標之一。

3.學生課外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為保證學生課外集體活動的正常進行,發揮活動的積極作用,特製定本規定。

課外舉辦下列集體活動適用本規定:

舞蹈、歌唱表演等文藝活動;

展覽、講座、技能比賽等活動;

體育比賽、健身活動等體育活動;

其他集體性文體活動和校外集體活動。

第二章活動管理

舉辦集體性課外活動的單位應向學生工作部提出書麵申請,並在交申請時提交下述材料:

活動方案及經費等說明;

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

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

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活動,應同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個人提出舉辦集體性文體活動的申請,除上交上述材料外,還需上交申請人學生證明和所在院係的意見。

申請舉辦的集體性課外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批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