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應不應該享有絕對的行動自由或工作的自由?或者說,是否應在不傷害他人、不剝奪他人自由、不使他人因不平等而產生嚴重的被剝奪感的情況下,享有他為所能達的最大限度的自由呢?總之,一個人是否應該擁有比他所能夠公正行使的更多的自由?
回答若是否定的,會讓人認識到,一個人絕不能擁有超越正義所允許的最大限度的自由。
一個製度健全的社會應不應該盡可能達到一種人人都有,但程度上又有不同的條件平等?這個社會應否無限製地擴大這種條件平等,即使那樣會造成對個人自由的嚴重剝奪?是否可以忽略人不論在天賦上還是在才能上都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應不應該不計較他們對社區福利的貢獻不同的事實?
用“不應該”對這些問題做出回答會讓人認識到,一個社會應在正義所要求的限度內達到最大的平等。這個限度不能超越,超越了就是不正當的。正如不能超越正義所允許的自由那樣,超越了,就是扭曲地行使被允許的自由。
正義與自由和平等的意義不等同。
對自由而言,如果自由的行使是正當的而不是不正當的,那麼,正義對它所允許的個人自由就是有限量的。
對平等而言,如果社區能公正地對待其所有成員,那麼,正義就會對其所要求的平等與不平等的類別和程度有所限製。
如此,當自由與平等受正義支配、製約時,就能在限定的範圍內和諧地擴展到最大限度。自由主義者和平均主義者中那些錯誤的、極端主義的、無法解決的衝突就會消失,其原因就在於正義至上糾正了這些錯誤,緩解了它們之間的矛盾。
我的榮譽
□ 愛因斯坦
想要得到讚許和表揚,本來是一種健康的動機。但要求別人承認自己比同伴更優秀、更強,或者更有才智,那就容易在心裏產生惟我獨尊的念頭,這無論對個人對社會都是有害的。應該讓每一個人都是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而不讓任何人成為被崇拜的偶像。
我自己受到了人們過分的讚揚和尊敬,這並非我所願,也不是由於我自己的功勞,而實在是一種命運的嘲弄。虛榮心可以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人家常說我沒有虛榮,但這也是一種虛榮,一種特殊的虛榮!你看,我不是感到一種特殊的自負嗎!真似小孩子一樣幼稚呢!
榮譽使我變得越來越愚蠢。當然,這種現象是經常出現的,就是一個人的實際情況往往與別人心目中的很不相稱。比如我,每每小聲咕嚕一下也變成了喇叭的獨奏。
當代人把我看成一個邪教徒而同時又是一個反動派,活得太長了,而真正的愛因斯坦早已死了。所有這些都隻是偏見而已,但是確實有一種不滿足的心情發自我自己,這種心情是很自然的,隻要一個人是誠實的,是有批判精神的。幽默感和謙虛經常使我們保持一種平衡,即使受到外界的影響也是如此。
一個人應當這樣安慰自己——時間是一架篩子,大多數一時聳人聽聞的東西都已通過篩子,落進了默默無聞的海洋,即使是篩剩下來的,也不值得一提。
你的第一個責任
□ 費爾巴哈
道德是生活的基礎。如果由於饑餓,由於貧窮,你腹內空空,那麼不論在你的頭腦中、在你的心中或在你的感覺中,都不會有道德的基礎和資料。
於是,你的第一個責任便是使自己幸福。隻有你自己幸福,你才能使別人幸福;幸福的人,都希望在自己的周圍能看到幸福的人。
在野蠻時代不被認為是不道德的事情,在文明時代就會被認為是不道德的。
我的良心的呼聲不是獨立的呼聲,它不是由蔚藍的天空響徹下來的呼聲或以某種自然發生的神奇方式由自身發生出來的呼聲;它隻是受我損害者的苦痛叫喊的回聲,也是一個由於侮辱了別人而同時侮辱了自己的人的有罪判決的回聲。
正如受到外部因素約束性的、強迫性的限製的權利,使我的追求幸福的願望同你的以及別人的追求幸福的願望取得協調那樣,受到內心親切的、誠懇的和自願的限製的道德,也使我追求幸福的願望同你的以及別人的追求幸福的願望取得一致。我的權利就是法律所承認的我的追求幸福的願望;我的義務就是我必須承認別人追求幸福的願望。
稱讚
□ 培根
稱讚常常被當做標尺用來衡量人的才華和品德,其實這正如鏡子裏的幻象。由於這種稱譽來自凡夫俗子,因而常常很虛偽,未必反映真價值。因為凡夫俗子是難以理解真正偉大崇高的美德的。
最底層的品德最易被發現,並得到稱讚。
稍高一點的德行則引來驚歎。
但對於那種最上乘的美德,他們卻是最缺乏識別力的。
所以,人們成了最大的受害者,把稱讚拱手奉予偽善。因此名譽猶如江河,它所漂起的常是輕浮之物,而不是確有真分量的實體。真正的稱讚其實在真知灼見之士那裏。這種稱讚正如《聖經》所說:“名譽強如美好的膏油,死後超過生前。”隻有它才能蕩漾四方並且流芳百世,懷疑稱讚並非罪人,因為以虛譽釣人的事實在太多了。
假如稱頌你的人隻是一個平庸的獻諂者,那麼他們對你說的就不過是他常可對任何人說的俗套之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