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到胡喬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的若幹問題》的一篇談話,其中一段談的是共和國成立以後曆史的分期,由此引起我的許多想法。
據現在發表的這篇談話整理稿,喬木設想:“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部分:一九四九—一九五二年;一九五二—一九五七年;一九五八—一九六二年;一九六三—一九六五年;一九六六—一九七一年(“文化大革命”前期);一九七二—一九七六年(‘文化大革命’的後五年);一九七七—一九七八年(徘徊中前進時期);一九七九—一九八四年(改革開放前五年);一九八五—一九八九年(改革開放後五年)。”
這裏第二部分起始的年份,一九五二似是一九五三之誤,因為整個劃分中,上一時期結束的年份和下一時期起始的年份,沒有重複的,隻有這個一九五二年重複了。另外,改革開放前五年同一九七九—一九八四年(共六年)也差了一年。這兩處,不知是喬木談話時的口誤,還是記錄整理者的筆誤。不過,我想講的不是這些細節,而是幾個有思想和學術意義的問題。
引起我的第一個想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史的分期和國史的分期,應該是統一的。
引起我的第二個想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黨史國史的分期,是一個可以探討的學術問題,可以容許不同的設計。
大家知道,曆史決議對建國以來黨的曆史的論斷,用了四個小標題,把它劃分為四個部分:“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的七年”;“開始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的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曆史的偉大轉折”。這是一個權威的劃分。一些曆史書都是按這樣的劃分來寫的,中央黨史研究室著、胡繩主編的《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就是按這樣的劃分來設立章節的。這樣寫當然不發生問題。
發生問題的是,撰寫一部曆史書,在遵循曆史決定的基本政治結論的前提下,在章節的劃分上,可不可以作另外的設計,跟決議的四段劃分有所不同的設計?這樣做是不是就是不遵守曆史決議?
不能認為這樣做是不遵守曆史決議。喬木在這篇談話裏就提出了一個有所不同的設計。可以讚成或者不完全讚成喬木設計中的這一具體設想或者那一具體設想,但是不能認為根本不容許提出有所不同的設計。《鄧小平文選》的題注中說:“《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曆史問題的決議》的起草工作,是在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領導下,由鄧小平、胡耀邦同誌主持進行的。起草小組主要由胡喬木同誌負責。”起草小組的主要負責人,在倡議寫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的時候,提出了一個與曆史決議四段劃分有所不同的劃分,並不認為這有什麼不可以,這是一件很有啟發意義的事情。
引起我的第三個想法是,把建國初的三年作為一個曆史時期,也就是把曆史決議所說的“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的七年”分為兩段,是有道理的。這並不是不遵守曆史決議,曆史決議也是將這三年的曆史單作一條來論述的。估價很高,論述較簡。為什麼?因為這三年沒有特別需要在曆史決議中作出新的論斷的曆史問題,不必在篇幅有限、旨在回答爭論的決議中多費筆墨。至於寫書,那就不同。最初三年,開國盛世,氣象萬千,各方麵勝利巨大,為讓後人了解,在曆史書中需要濃墨重彩。單獨列為一個部分,或者單獨立為一章,有利於充分記載和論述這番景象。
而且這樣一個部分,有它獨特的曆史內容。怎樣來概括這三年的曆史內容?我以為,最恰當的就是實施黨所提出的、為各民主黨派和全國人民擁護的《共同綱領》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綱領。我在前麵的劄記中討論了這個問題。
喬木寫《中國共產黨的三十年》,分四個段落敘述。第一個段落是“黨的成立和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第二、三、四個段落分別是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抗日戰爭、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這篇文章不是黨的決議,卻夠權威的。但是,有了這個權威的劃分,並不要求一切黨史書都得按這個劃分來寫。後來的較詳細的黨史書,都以黨的成立為一章,把它同《三十年》提供的四段劃分的框架中獨立出來。喬木寫序的《中國共產黨的七十年》也是這樣寫的。這是詳細寫史的需要。
從這個事例的類比中,也可以說明,把建國初三年,從曆史決議提供的四段劃分的敘述框架中獨立出來,並沒有違背什麼原則。這也是詳細寫史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