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3.武術競賽的規則

競賽性質

1競賽類型為:個人賽、團體賽、個人及團體賽。

2按年齡可分為:成年賽、少年賽、兒童賽。

3按以往比賽成績可分為:甲級賽和乙級賽。

每一次的競賽性質由競賽規程確定。

運動員年齡組別

1成年組: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

2少年組:12周歲至17周歲;

3兒童組:不滿12周歲。

進場比賽禮儀

指進場、退場、起勢、收勢、套路計時、配樂與禮節。

1運動員聽到點名或看到電子顯示姓名後,應立即進場待裁判長示意後,即可走向起勢位置。運動員身體任何部位開始動作即為起勢(計時開始)。集體項目在行進間開始動作者,須事先向裁判和申明。

2運動員完成整套動作後,須並步收勢(計時結束),再轉裁判長行注目禮,然後退場。不允許邊轉向裁判長邊收勢。對練以倒地或拋棄器械結束整套動作者,須先站立做並步收勢(計時結束),再去收拾器械。

3運動員應在同側場內完成相同方向(左右不得超過90度)的起勢與收勢。集體項目必須在場內完成起勢與收勢,方向,位置不限。

4計時以臨場裁判組的計時表為準。裁判組用兩塊表計時,以接近規定時間的表為準。

5除集體項目外,任何項目在比賽時均不得配樂。

6運動員聽到上場比賽的點名和賽後示分時,應向裁判長行抱拳禮。

評分方法與標準

1長拳、太極拳、南拳、劍、刀、槍、棍的評分方法與標準。

(1)評分裁判員的組成。由評判動作規格的裁判員三至五名和評判演練水平的裁判員三至五名組成。

(2)裁判員評分。各項比賽的滿分為10分,其中動作規格分值為68分,演練水平分值3分,創新難度分值為02分。

①動作規格分的評定。

a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發揮的技術水平,按照各競賽項目的動作規格要求,減去該動作規格中出現的錯誤扣分和其他錯誤的扣分,即為運動員的動作規格分。

b動作規格的評分標準:該類分值滿分為68分。

動作規格扣分:凡手型、步型、身型、手法、步法、身法、腿法、跳躍、平衡和各種器械的方法與規格要示輕微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05分;與規格要求顯著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1分;與規格要求嚴重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一個動作出現多種錯誤時,最多扣分不得超過02分,出現三次以扣05分。

同一手型(包括劍指)每出現一次輕微錯誤扣005分,出現兩次扣01分,出現三次以上扣02分;同一步型、步法、器械方法出現一次輕微錯誤扣005分,出現兩次扣01分,出現三次以上扣03分;出現一次顯著錯誤扣01分,兩次扣02分,出現三次以上扣05分。

凡手法、步法、器械方法中屬動作不清的輕微錯誤(太極拳、劍除外),出現一次扣005分,出現兩次扣分01分,出現三次以上扣03分。出現一次顯著錯誤如01分,出現兩次扣02分,出現三次以上扣05分。

其他錯誤扣分:下列錯誤每出現一次,根據不同程度,予以扣分:

遺忘:扣01分~02分。

器械、服裝影響動作:扣01分~02分。

器械變形:扣01分~03分。

器械折斷:扣04分。

器械掉地:扣05分。

失去平衡:晃動、移動、跳動扣01分。附加支撐扣03分。倒地扣05分。

規定套路的動作路線、方向錯誤:扣01分。

在一人動作中,同是發生兩種以上其他錯誤,應累積扣分。

②演練水平的評定。

a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表現的整套演練水平,按照各競賽項目在功力(勁力、協調)、演練技巧(精神、節奏、風格)、編排(內容、結構、布局)等方麵的標準,整體比較,確定扣分,從該類分值中減去應扣分數,即為運動員的演練水平分。

b演練水平的評分標準:該類分值滿分為3分。

勁力水平分值為1分(勁力、協調各占05分)。

凡勁力充足,用力順達,力點準確,手、眼、身、法、步配合協調(器械項目還需身械協調),動作幹淨利落者,不予扣分;凡勁力或協調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05分~01分;凡與要求顯著不符者,扣015分~03分;凡與要求嚴重不符者,扣035分~05分。

演練技巧分值為15分(精神、節奏、風格各占05分)。

凡精神飽滿,節奏分明、風格突出者,不予扣分;凡精神、節奏、風格的任何一麵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05分~03分;凡與要求嚴重不符者,扣035分~05分。

編排(內容、結構、布局)分值為05分。

凡符合內容充實、結構合理、變化多樣、布局勻稱的要求的,不予扣分;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05~03分;凡與要求嚴重不符者,扣035~05分。

③裁判員的示分。裁判員所示分數可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必須是0或5。

④應得分數的確定。

a動作完成應得分與演練水平應得分之和即為運動員的應得分數。

b動作完成應得分與演練水平得分的確定:三個裁判員評分,取三個分數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四至五個裁判員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中間兩個或三個分數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運動員的應得分數隻取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不作四舍五入。

⑤最後得分的確定。裁判長從運動員的應得分中減去“裁判長的扣分”再加上“創新難度動作”加分,即為運動員的最後得分。

2裁判長的扣分。

(1)起勢、收勢。

①起勢與收勢方向不符合要求者,扣01分。

②起勢與收勢有意拖延時間,一個動作達8秒者,扣01分;達10秒者,扣02分;達12秒者扣03分。

(2)重做。

①運動員因客觀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者,經裁判長許可,可重做一次,不予扣分。

②運動員動作遺忘、失誤、器械損壞等原因造成比賽套路中斷者,可重做一次,扣1分。

③運動員臨場受傷不能繼續比賽者,裁判長有權令其中止。經過簡單治療即可繼續比賽的,可按排在該組最後一名繼續上場,按重做處理,扣1分。

(3)出界。身體的某一部位接觸線外地麵,扣01分;整個身體出界,扣02分。

(4)平衡時間不足。凡指定的持久平衡動作的靜止時間不足1秒者,扣02分;不足2秒者,扣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