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校徽的管理規定

校徽是在編教職工和在籍學生的身份標誌,為了加強對校徽的管理,嚴肅學校紀律,維護正常的辦學秩序和良好的學校形象,特製定本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校徽的製作與管理

(1)學院每年根據學校師生的變動人數製作校徽一次。

(2)校徽由學校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

第二條校徽的功能

(1)師生員工佩戴校徽是我院校園文化的集中體現和良好形象的集中展示。

(2)校徽是我院師生員工身份的標識。

(3)校徽是我院師生員工出入校園和參加我院相關活動的標識。

第三條校徽的佩戴

(1)為提高學校形象和學生榮譽感,便於學校對學生的管理,教職工在職期間和學生在校期間,一律佩戴校徽。

(2)在使用和佩戴校徽過程中,校徽一律佩戴於上衣左胸前,不得掛於腰際或以其外衣遮蓋,應維護校徽的尊嚴,任何人不得汙毀校徽,違者以未佩戴校徽處理。

(3)校徽不得轉借他人,凡因校徽轉借造成的一切後果由轉借者承擔。

(4)校徽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報告教導處並申請補發,每枚扣繳工本費10元;如為故意損壞,記小過1次。

第四條校徽的發放

(1)校徽的發放範圍為我校在職員工和在校生,校徽由校辦統一發放到各學校行政辦公室和學生工作辦公室。學校辦公室按在編教職工造冊編號發放,學生工作辦公室按在籍學生以年級造冊編號發放,新進教職員工的校徽經人事處辦理報到手續後發放。

同時,取得我院在校生資格學生的校徽,入校報到時發放;成教學生由各學校將在籍學生以年級造冊編號後送成教學校並由成教學校負責發放,研究生由研究生處負責造冊編號發放。

(2)師生員工應妥善保管使用佩戴校徽。如有丟失,丟失校徽者向所在單位提交丟失報告後,本人持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到校刊編輯部刊登廣告、聲明作廢,所需費用由個人負責。丟失聲明刊登後,當事人到所在單位辦理補發登記手續,交納工本費後方可補領校徽。

(3)教職工離開我院工作崗位和學生退學、轉學、畢業的,校徽應交回學校。

(4)每學期的第1~2周由宣傳部受理校徽的補領。學校新進人員和平時學生的學籍變動的由其所在黨總支(黨委)向宣傳部申領。

第五條其他

(1)本規定之前關於校徽管理的相關規定自動失效。

(2)本規定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