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學生證的管理規定

學生證是學生在校期間身份的證明和標誌,每個學生都應當愛護、妥善保管。為了加強學生學生證的管理,維護學生證使用的嚴肅性,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生證由學校統一製作。

第二條各二級學校指定專人負責學生證的管理工作。負責領取空白學生證及學生證遺失補發申請表。組織填寫證件內容,負責初審、送審及學生證的發放工作。

第三條新生入學後,由各二級學校指定專人到院學生處領取空白學生證,組織填寫本校學生證登記表。在做好初審工作後,將按學號順序排列的學生花名冊送學生處管理科審核、加蓋“學校學生處印章”,再到學校辦公室加蓋鋼印。

第四條新生入學領取學生證,須以係為單位到學生部統一辦理。此後每學期學生本人持學生證到所在係辦理注冊手續,已交學費者在學生證注冊欄內蓋注冊章,否則不加蓋注冊章。未蓋注冊章的學生證無效。學生遲到未按時注冊者按學生部有關要求另行直接注冊,並根據學校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條凡假期需乘火車回家的學生,其學生證上的“火車票減價優待證”所填寫的地點應按鐵路部門規定,選擇離家最近的火車站填寫,確定後不得改動。如家庭地址變遷需改動的,應持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的證明或父母調入單位的證明,經學校簽署意見後,到學生處管理科辦理更改手續。

第六條學生證如有遺失,應及時掛失補辦。程序如下:

(1)遺失學生證的學生必須及時向學校學生科遞交補辦申請。申請書須經輔導員審查、核實、簽章。

(2)補辦學生證需到校財務處交繳補辦費20元(其中:登報費10元、工本費10元)。

(3)憑財務收款收據到校級刊物辦理掛失登報手續。

(4)除假期外,每月1~5日為辦理補發遺失學生證手續時間。由各二級學校學生科負責初審,由指定的負責人攜初審後的學生證、補發申請表、刊登掛失學生證的校報,統一到學生處辦理有關手續。

(5)補發的學生證由所在二級學校補辦注冊手續後,再發給學生。如再次遺失的,加收賠款10元。

第七條學生證係學生身份證明,證件內容不得自行塗改。如需更改,經所在院(係)審核並出具證明,到學生處辦理更改手續。凡擅自塗改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其學生證作廢,並視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八條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凡發現轉借他人使用的,取消購買火車優待票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因轉借他人而產生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凡冒他人名義申請補發學生證或弄虛作假申請使用學生證的,從嚴處理。

第九條學生證除在校內教學機構按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抵押外,不得在校內外其他場所抵押。學生因畢業、退學、開除等原因離校時,由各級學校負責收回學生證;如有遺失,應到財務科繳納學生證掛失登報費10元。

第十條學生證的使用與保管,對維護學校紀律、保衛學校的安全有重要意義,學生應注意保管和愛護,提高警惕,嚴防他人利用我校的學生證冒充我院學生為非作歹。如發現此類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學校保衛部門。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