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小學德育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德育即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質教育,是中小學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和學校工作起著導向、動力、保證作用。
第三條中小學德育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條中小學德育工作要堅持從本地區實際和青少年兒童的實際出發,遵循中小學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規律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整體規劃中小學德育體係。
第五條中小學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培養學生成為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社會公德、文明行為習慣、遵紀守法的公民。在這個基礎上,引導他們逐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斷提高社會主義思想覺悟,並為使他們中的優秀分子將來能夠成為堅定的共產主義者奠定基礎。
第六條小學、初中、高中階段具體的德育目標、德育內容、德育實施途徑等均遵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小學德育綱要》、《中學德育大綱》施行。
第七條中小學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等緊密結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促進形成良好的社區育人環境。
第八條中小學德育的基本內容和基本要求應當在保證相對穩定的基礎上,根據形勢的發展不斷充實和完善。
第九條德育科研是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指導下,為教育行政部門的決策服務。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十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製定全國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基本規章,宏觀指導全國的中小學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讀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或確定主管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職能機構,地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設立或確定主管中小學德育工作的職能機構,也可由專職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德育科學研究部門和學術團體的作用,鼓勵德育科研人員與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和中小學教師密切合作開展課題的研究,還要為德育科研人員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開展中小學德育專項督導檢查,建立切實可行的德育督導評估製度。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的德育工作應實行校長負責的領導管理體製。中小學校長要全麵貫徹教育方針,主持製定切實可行的德育工作計劃,組織全體教師、職工,通過課內外、校內外各種教育途徑,實施《小學德育綱要》、《中學德育大綱》。
第十五條普通中學要明確專門機構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應有一名教導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條少先隊和共青團工作是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要充分發揮少先隊和共青團組織協助學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應通過書麵征詢、重點調查、訪談等多種方式了解社會各界對學校德育工作的評價以及學生畢業後的品德表現,不斷改進德育工作。
第三章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十八條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是小學生和中學生的必修課程。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課的教材包括:課本、教學參考書、教學掛圖和圖冊、音像教材、教學軟件等。
第十九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課程建設;組織審定(查)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教材。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的教學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各級教學研究機構中的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研員具體組織教師的培訓工作、開展教學研究和教學評估,幫助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有計劃地培養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必須按照課程計劃開設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不得減少課時或挪作它用。中小學校要通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考核,了解學生對所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常識的理解程度及其運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常規教育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嚴格中小學升降旗製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國旗製度。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每年應當結合國家的重要節日、紀念日及各民族傳統節日,引導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並逐步形成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