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2 / 3)

二色心異。大士製心。聲聞製色。

發隱。製心。則併絕殺心。製色。則僅除殺事。

三輕重異。大士害師犯逆。聲聞非逆。

發隱。師能長養法身。是佛種。子故大士害之犯逆。聲聞無望成佛。故輕。若恃此而故害師。則出於有心。必墮無間。

又大士重。重於聲聞重也。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呪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當紹隆佛種。有子之義。毋自輕也。

疏。自殺。謂自害他命。凡三種法。內色。外色。內外色。

合注。內色。謂手足等。外色。謂刀杖木石等。內外色。謂手執刀杖等。令前人命斷。名之為殺。教人殺者。或麵教。或遣使或作書等。

方便殺者。殺前方便。所謂束縛繫等。

發隱。繇束縛繫等而後殺也。

合注。或指示道路。令前人捕獲。亦名方便。讚歎殺者。前人本無殺心。讚譽令起。隨喜殺者。前人先有殺心。獎勸令成。

呪殺。謂毗陀羅等。雖假餘緣。亦皆同犯。

發隱。毗陀羅。惡呪名。假餘緣者。雖非全用呪殺。而惡心魘魅呪為之主也。

合注。乃至呪殺者。作起屍呪。及伏弩火坑等種種惡事。具如五戒相經廣明△殺因者。心欲前人命斷。殺緣者。方便助成其事。殺法者。刀劒坑弩毒藥呪術等。殺業者。前人命根不得相續。△乃至一切有命者。下及微細有情。如蜎飛蠕動等。不得故殺者。揀非誤傷。

常住慈悲心。兩解。一雲應學常住佛起慈悲。二雲心恒應常住慈悲之地。孝順心。秉教不惱他。

發隱。殺事逆天悖理。即是不孝不順。

方便救護。非直爾不惱。乃應涉事救解。

發隱。但能不惱。差可免愆。若不救護。何名大士故不殺仍應救生。不盜仍應布施。後皆例此。合注。恣心者。因貪起殺。不知製止。快意者。因瞋起殺。洩其怨恨。是菩薩者。繇本受戒。故有此名。波羅夷罪者。此雲棄罪。犯此戒者。永棄佛海邊外。永失妙因妙果。亦雲墮罪。犯此戒者。墮落三途。亦雲他勝處法。受菩薩戒。本欲破壞煩惱。摧伏魔軍。今犯此戒。反被煩惱所勝。又被魔軍所勝。亦雲是極惡法。亦雲是斷頭法。亦雲如斷多羅樹心。如針鼻缺。如大石破二分等。

發隱。波羅夷。此雲極惡。又雲棄。言極惡罪大。永為棄物。僧祗律三義。一退沒義。道果喪失故。二不共住義。法眾不容故。三墮落義。死入地獄故。

合注。此戒具二業成罪。一性業。二遮業。性業者。雖不受佛戒。世間法爾有罪。如輪王十善。亦製殺生。國製殺人。會須償命。遮業者。佛製之所遮止。犯者得破戒罪。此之殺業。不受戒人。但得性罪。已受戒者。兼得性遮二罪也。問。同一殺盜婬妄等事。未受戒人。止得一罪。已受戒人。反得二罪。則受戒乃招罪之途。有損無益。答。受佛戒。即入佛位。皆名第一清淨。功德豈可思議。惟其持者功德力大。所以破者罪業倍深。功德力大。必宜秉受。罪業倍深。必宜莫犯也。【科】此戒備四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有殺心四前人命斷。一是眾生者。略為三品。上品謂諸佛聖人。父母師僧。佛不受害。但令惡心出其身血。即犯逆罪。害阿羅漢。犯逆。三果以下。但犯重。菩薩取發趣以上。害者犯逆。害外凡位。未入畢定性者。但犯重。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黎。同犯逆罪。中品謂一切人天。害皆犯重。下品謂四趣眾生。修羅鬼神畜生等。此有兩解。一雲同重。大士防殺嚴故。一雲但輕垢。在重戒中兼製。以非道器故。文雲有命者。舉輕況重耳。二眾生想者。有當。有疑。有僻。共成六句。謂實是眾生。實眾生想。實非眾生。非眾生想二句為當。實是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眾生耶。實非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眾生耶。二句為疑。實是眾生。心中決謂非眾生想。實非眾生。心中決謂是眾生想。二句為僻。若眾生眾生想。眾生疑。殺者犯重。若眾生非眾生想。如見蛇誤以為繩。見蟲誤以為土。雖斫之撚之。本無殺心。無犯戒罪。若非眾生作眾生想及疑。如見繩誤以為蛇。見土誤以為蟲。斫之撚之。雖無所害。具有殺心。犯輕垢罪。若非眾生非眾生想。此全無罪。又聖人聖人想。父母父母想。師僧師僧想。人天人天想等。各有六句。結判逆與非逆。若重若輕。可以例知。三殺心者。謂惱害前境。願其命斷。正是業主。殺心復二。一通心。二隔心。通心者。如漫作坑弩。漫為燒斫。隨有死者。皆悉犯重。都無死者。犯方便罪。隔心者。本為此人作殺方便。誤傷彼人。於彼人都無殺心。故不結罪。仍於此人邊結方便罪。四前人命斷者。色心連持相續不斷。名為命根。今使不得相續。故成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