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擾亂定律》設想法律修改與互聯網發展同步(1 / 1)

“給我一個支點,我可以撬動地球。”一個小設想可以引起社會變革,一項小發明可以牽動全世界。今天的互聯網,又在演繹著這樣的故事。

幾何級與漸進式的矛盾

從現在往回看,在中世紀時期,一項簡單的軍事革新促成了一種全新社會體係的創立。通過引進柔軟的皮製馬鐙而不是堅硬的金屬製馬鐙,查理大帝讓麾下的騎兵可以在行動自如的同時保持身體平衡,打起仗來比徒步作戰的對手更具殺傷力。為了給這些“騎士”發放軍餉,查理大帝分封土地,騎士們從名下的土地收取地租。於是誕生了封建製度,而查理大帝也晉升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當然,我們不能僅從一隻皮製馬鐙開始解釋什麼“造就了”封建社會,但《12步打造數字企業》(Unleashing the Killer App)(1998年)的作者拉裏·唐斯(Larry Downes)在《擾亂定律》(Thelaw of Disruption)中認為,這是說明小革新有大影響的一個實用性例子。唐斯說,曆史正是被這些革新推向令人意想不到的方向。

他指出,例如,蒸汽機、抗生素和原子彈的問世引人注目,而“使用它們的文明社會繼之發生的變化更加引人注目”。互聯網是我們這個時代的重要擾亂因素。人們已經認識到它改變了我們的習慣和行為方式。唐斯說,互聯網對社會的長遠影響將更加巨大。

《擾亂定律》的核心論點是“技術以幾何級數變革,但社會、經濟和法律體係以漸進的方式發展”。在數字革命問題上,唐斯說,時下的法律沒有跟上這場革命帶來的變化。他反對已經過時的管理方法,比如對不同種類的音頻載體和數據載體進行區別管理。

數字信息不具有排他性

唐斯並非希望監管者和法官趕緊推行新法規來追上技術革命的步伐。他的建議是監管機構對數字信息進行寬鬆管理,因為變革的速度之快令人不可能對技術發展的方向作出預測。唐斯說,總的來說,監管者應當讓網絡自由發展,它們要做的隻是保護網絡不受幹擾——比如,賦予可能因用戶言論遭到起訴的網址豁免權。

唐斯的自由主義是值得讚賞的,尤其是鑒於政府的幹預往往以這樣或那樣的失敗告終。正如風險投資領域的重要人物弗雷德·威爾遜所寫的那樣:管製在很大程度上是無足輕重的,因為“企業家和市場力量……比政府管製的力量大得多”。

然而,雖然唐斯可以有幾分“自由市場必勝”的信念。比如,顯而易見的是如今電信市場的競爭性遠遠超過了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壟斷時期的市場競爭性。但他建議“讓全球消費者都擁有多種方案來傳輸數據”,這就誇大了市場的廣度。

奇怪的是,當談到知識產權問題時,唐斯的自由市場態度開始改變。他聲稱,“把信息看做一種財產再也行不通了”,因為信息在數字形式上是“完全不具備排他性的東西”。也就是說:一個人在閱讀一本電子書是不妨礙其他人同時閱讀這本書的。但一本書的價值總是在於內容,而不是紙張——書的內容不管以何種形式為載體都需要受到保護。

亟待互聯網時代的法律體係

唐斯對知識產權的看法在某種程度上由他以下的觀點發展而來,即“當信息有新的使用者對其吸收時,其價值……呈幾何倍數攀升”。這在某些情況下也許是對的,但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實際上,稀缺性一般會使信息增值。比如,財經數據越沒有經過廣泛傳播對交易商來說價值越大。唐斯認為,品牌或者標誌出現的場合越多,價值就越高。這同樣也限於某些情況,通常情況下卻並非如此。企業都小心翼翼地保護品牌,防止品牌過度曝光。

唐斯的論斷是“大眾消費者觸犯版權法實際上是不可避免的”,他說,所以應當大力收控版權法。但通過限製版權來減少侵權行為有悖常理。唐斯說“工業時代的法律體係”不會持續存在下去,這未免言過其實,但毫無疑問未來會出現大量來自版權方麵的幹擾。

(金點子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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