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乒乓球競賽的裁判人員
乒乓球競賽中,裁判人員既有固定的職權,也要遵守一定的規則。
裁判人員的管轄權限
管轄權限是裁判人員在競賽中所具有的職權。
(1)裁判長
乒乓球競賽中裁判長的管轄權限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麵:
①告知每次競賽應指派1名裁判長,其身份和工作地點應告知所有參賽者及隊長;
②裁判長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抽簽主持抽簽;
編排編排競賽日程;
指派指派競賽工作人員,並在必要時撤換競賽工作人員;
主持主持競賽官員的賽前短會;
審查審查運動員的參賽資格;
決定決定在緊急時刻是否中斷競賽;決定在一場競賽中運動員是否可以離開賽區;決定是否可以延長法定練習時間;決定在一場競賽中運動員能否穿長運動服;
做出對解釋規則和規程的任何問題做出決定,包括服裝,競賽器材和競賽條件的可接受性;
紀律裁判長有權決定在競賽緊急中斷時,運動員能否練習,以及練習地點。對於不良行為或其他違反規程的行為采取紀律行動;
③在競賽管理委員會的同意下,當裁判長的任何職責托付給一些其他人員時,這些人員中的每個人的特殊職責和工作地點應告知參賽者及隊長。
④裁判長或在其缺席時負責代理的副裁判長,在競賽過程中自始至終應親臨競賽場地。
⑤如果裁判長認為必要,可在任何時間更換裁判員,副裁判員或計數員,但不得更改被更換者在其職權範圍內就事實問題做出的判定。
(2)裁判員
乒乓球競賽中裁判員的管轄權限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麵:
①指派每場競賽均應指派1名裁判員和1名或2名副裁判員;
②位置裁判員應坐或站在球台一側,與球網成一直線。副裁判員應麵對裁判員坐在球台另一側,當隻有1名副裁判員時,他應與球網成一直線;當有2名副裁判員時,他們應分別與一條端線成一直線;
③裁判員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檢查檢查競賽器材和競賽條件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
協議如果雙方運動員對競賽用球不能達成協議,可任意決定一個競賽用球;
抽簽主持抽簽確定發球、接發球和方位;
裁定運動員由於身體傷殘不能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應由裁判員進行裁定;
次序控製方位,發球、接發球的次序,糾正上述有關方麵出現的錯誤;
決定決定每一個回合得1分或重發球;
報分根據規定的程序報分;
輪換在適當的時間執行輪換發球法;
保持保持競賽的連續性;
行為對違反關於指導行為等規定者采取行動;
④觸及副裁判員決定處於競賽狀態中的球是否觸及距離他最近的競賽台麵的上邊緣;
⑤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
動作運動員發球動作不合法;
觸及合法發球在球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
阻擋運動員阻擋;
幹擾競賽環境受到意外幹擾,該回合的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時間掌握練習時間,競賽時間及間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