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棒球的裁判人員

正式競賽需4名裁判員,1人為主裁判,其餘3人為司壘裁判。

資格與權限

(1)產生

競賽所需裁判員應由協會主席或主辦單位指派若幹名進行執法。

(2)職責

裁判員的職責在於使競賽按照競賽規則進行,並負有維護競賽場上的紀律和秩序的責任。

(3)其他

每一位裁判員對棒球規則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最後的裁定。

(4)處罰

裁判員對於拒絕執行裁判員的判定、使用違背體育道德的行為或語言的任一隊員、教練員、主教練員或替補隊員有權取消其競賽資格並令其退出競賽。如果裁判員命令退出競賽的隊員正在進行攻守活動,則待攻守活動結束後立即令其退出競賽。

(5)管理

裁判員有權命令場上的工作人員、場地工人、攝影記者、新聞記者、廣播人員等退出競賽場地,也有權命令進入場地的觀眾或其他人員退出競賽場地。

裁判員的判定

(1)判定的效力

裁判員根據判斷所作出的任何判定,例如擊出的球是界內球還是界外球、投球是好球還是壞球,跑壘員是安全還是出局等都是最後的判定。任何競賽隊員、教練員、主教練員及其替補隊員均不得對上述判定提出異議。

(2)爭議的處理

教練員或主教練員如認為裁判員作出的判定與規則相抵觸時,可向作出該判定的裁判員提出抗議,並可要求按規則更正其判定。

(3)抗議的效力

抗議一經提出,作出判定的裁判員在作最後判定前可征求場上其他裁判員的意見。任何裁判員如不是應其他裁判員的請求,不得對其他裁判員的判定提出批評或進行幹予。

(4)更換的限製

除非裁判員突然受傷或生病,在競賽進行中不得調換裁判員。

一人或多人裁判

(1)一個裁判員

如果由1人擔任裁判員,他有執行規則的全權。他可以站在他認為合適的地方執行裁判任務。他可以站在接手後麵,壘上有跑壘員時也可站在投手後麵。

(2)兩個及以上裁判

如果有2人或2人以上擔任裁判員,應指定其中1人擔任司球裁判員工作。其他則擔任司壘裁判員。

司球裁判員及其他裁判員的任務

(1)司球裁判員

司球裁判員通常站在接手後麵進行執法工作,其職責如下:

①執行負責全場競賽,執行有關競賽進行的權限與義務;

②投球宣判投球是好球還是壞球以及擊數和球數;

③宣判宣判界內球或界外球,但應由司壘裁判員宣判者除外;

④作出對擊球員作出判定;

⑤判定作出除規定由司壘裁判員判定以外的一切判定;

⑥裁定裁定競賽是否棄權;

⑦宣布如競賽時間有限製,應在競賽開始前向競賽雙方宣布;

⑧通知將正式的上場隊員名單通知正式記錄員,如擊球次序或防守位置有變更時應通知正式記錄員;

⑨規則宣布臨場規則。

(2)司壘裁判員

司壘裁判員在場上可選擇任何他認為最適合於壘上活動作出迅速判定的位置執行裁判任務。其職責如下:

①攻守對壘上發生的一切攻守活動作出判定,但特別規定由司球裁判員作出裁定者除外;

②權力對暫停、投手犯規、不合法投球或磨損、汙損球麵等判定與司球裁判員有同等權力;

③協助盡一切努力協助司球裁判員貫徹執行規則。除不得宣布競賽棄權外,司壘裁判員在貫徹執行規則和維護競賽紀律方麵擁有與司球裁判員同樣的權力。

(3)其他職權

如果同一攻守行為由2名以上的裁判員作出不同的判定時,司球裁判員應立即召集所有裁判員研究。這時,任何隊員、教練員或主教練員均不得在場參與。要就誰是最適於作出裁定的裁判員,哪個判定比較最接近於正確等進行研究。然後由司球裁判員作出最後判定並加以宣布。競賽就按此判定繼續進行。

8.棒球的基本規則

棒球競賽的基本規則包括競賽前的準備、競賽開始和結束等幾個部分。

競賽前準備

(1)裁判員工作

競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做下列準備:

①檢查嚴格按規則要求檢查競賽器材及競賽隊員的用具是否符合規則要求;

②清楚認真檢查場地上所有的線是否用石灰、白粉或其他物質劃清楚;

③標誌認真檢查由競賽主辦單位提供的或主隊所領取的符合規則規定的競賽用球。每個球都要包裝封好,並附有協會認定的標誌。到競賽前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球,並去其光澤。裁判員是唯一有權鑒定競賽用球是否適用的人;

④棒球核實是否有12隻以上的棒球可供隨時使用;

⑤備用裁判員手中至少要有兩個可供備用的球。在整個競賽過程中應不斷得到補充。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可使用備用球:球被擊出場外或進入觀眾席時;球已變色或汙損,不宜繼續使用時;投手提出更換要求時;

⑥放置司球裁判員應在競賽開始前確認符合競賽要求或正式認可的鬆脂粉袋已放置在投手板後方。

(2)場地決定權

①狀況如遇氣候不佳或場地狀況不適用時,隻有主隊的主教練員有權以其個人的判斷決定是否進行競賽;

②唯一一日連賽兩場,第一場競賽的司球裁判員是唯一決定第二場競賽能否開賽的人;

③時間競賽開始後根據天氣及場地狀況司球裁判員是唯一決定競賽是否中止或在什麼情況下、什麼時候繼續進行競賽或最後結束競賽的人。他在暫時中止競賽後,至少要經過30分鍾之後才可宣布終止競賽。暫時中斷競賽時間的長短是根據裁判員認為有可能恢複競賽所需要的時間而定。

(3)秩序的維護

競賽主辦單位或負責提供競賽場地的競賽隊有義務指派嚴密的警力或保安人員維持球場秩序。如果有一人或數人擅自進入球場並妨礙了競賽時,在完全清除其妨礙者之前客隊可拒絕競賽。

競賽的開始

(1)裁判員就位

裁判員應於競賽開始前5分鍾進入競賽場地的本壘板後會見雙方領隊或教練員,然後裁判員接受他們交來的《上場隊員名單》一式三份,經核對無誤後,將複寫的兩份交給對方和記錄員各一份,原件由主裁判員保留,從此,雙方《上場隊員名單》及擊球次序即告確立,不能再行變更替補。後攻隊將《上場隊員名單》交給主裁判員後,臨場裁判員立即成為唯一的執法者,他們有權根據天氣或球場條件確定是否結束競賽、暫停競賽或恢複競賽。

(2)競賽開始

先守隊隊員進入各自的防守位置,先攻隊第一個擊球員進入擊球區,然後司球裁判員宣布“競賽開始”!競賽即告開始。

(3)各項要求

①防守每當競賽開始或重新開始時,除接手外,所有守場員都應站在界內地區進行防守;

②就位接手應在本壘板後麵的接手區就位。在投手企圖故意給擊球員投壞球使其“四壞球”上壘時,接手應把兩腳放在接手區線內,直至投手投球出手後方可離開該區域。但在其他場合,接手可以隨時離開接手區接球或接殺;

③姿勢投手向擊球員投球時應站在合法的投球位置上,采用合法的投球姿勢;

④界內除投手和接手按規定外,任何守場員都可站在界內地區的任何地區進行防守;

⑤通過在競賽進行時,除擊球員和試圖進入本壘得分的跑壘員外,任何攻隊隊員都不能通過接手區。

競賽的進行和死球局麵

(1)次序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