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關門捉賊——一場索賠糾紛中的勝算(1 / 2)

犯錯在所難免。問題是對犯錯所采取的反應行動才重要。

——尼爾森·戴明裏

“小敵困之。剝,不利有攸往。”對弱小的敵人,要包圍起來殲滅它。《易經·剝》中說,如果讓敵人逃走再去窮追遠趕,那是很不利的。

捉拿入室的竊賊,之所以必須關閉大門,不僅是怕他逃走,而且怕他逃走之後被別人得到而利用;而且對逃跑的敵人不應再追趕,因為恐怕中他的誘兵之計。這裏所說的賊,是指那些不按常規戰法作戰和出沒無常、慣於流動作戰的部隊,他們的任務就是要通過騷擾而使我方疲憊不堪。

《吳子》兵法裏說:“今使一死賊伏於曠野,千人追之,莫不梟視狼顧。何者,恐其暴起而害己也。是以一人投命,足懼千夫。”意思是說,現在讓一個亡命之徒隱藏在荒郊野外,即使派出上千人去追捕他,也沒有一個人不是瞻前顧後、左顧右盼。為什麼呢?因為害怕他突然出來傷害到自己。所以說一人拚命,足以使上千的人畏懼。

追趕盜賊的時候,如果盜賊還有一線逃脫的希望,他就勢必會拚死搏鬥。如果截斷其退路,斷絕其逃跑的希望,他就隻有束手就擒了。所以,即使是小股敵人,也必須將它包圍起來加以殲滅。如果做不到這點,暫時放走它也未嚐不可。

關門捉賊一計的原意本是發現竊賊到自己家裏偷竊東西,要關起門來,斷其退路,以防止盜賊逃走。這樣做,往往能使盜賊走投無路,束手就擒,也就是俗語所說的關門打狗。但是此計的重要條件是:集中優勢兵力。否則兵力不足,條件不充分,就難以達到關門捉賊的目的了。

1980年春,荷蘭鹿特丹代理商向我國某省出口公司訂購冷凍家禽15噸,規格是去頭、去毛和內髒,總計16.5萬西德馬克。按國際貿易規定,雙方在合同書中明確了索賠條款:

中方售出貨物均以離岸品質、數量、重量為交貨依據。貨物在運輸途中,如有品質、數量、重量發生損壞或丟失,概由荷方負責。貨物到達目的港後,荷方對品質、數量和重量如有異議,並經核實與證明係在裝運前發生者,應於到貨20天內向中方提出索賠。逾期中方不再受理。一切爭議若不能協商解決,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此後,鹿特丹代理商開來信用證,我出口公司立即辦理裝運,並提交全套單據,其中有我國商檢局出具的“本產品加工及冷凍良好,完全適合人類食用”的產品質量檢驗證書。不料貨物抵達目的港,鹿特丹代理商發來急電:“到貨有魚腥味。”他還來信說明:

“貨物到達目的港時品質、包裝均係良好,經驗關放行後向客戶發售,但所有客戶嚴重抱怨食品帶有魚腥氣味,其所在地衛生局認為不適合人類食用,禁止出售。我認為,物質在冷凍條件下是沒有氣味的,也不存在運輸途中遭受汙染的跡象,不能向航運或保險公司索賠。但解凍融化後出現這種疵病,可以推斷家禽係用魚粉飼養,並且一直到屠宰前為止。”

鹿特丹代理商接著寄來當地一所大學實驗室的化驗報告,證實家禽因喂養魚粉而有腥味。他建議中方派人到實地複驗,還稱“因客戶皆要求退貨、賠償全部損失,所以即使折扣出售也是根本不可能的”。他最後希望中方按客戶要求給予友好解決,否則提交仲裁——“有損中方公司的聲譽”。

顯然,一場索賠糾紛已在所難免。我出口公司沉著應戰,首先弄清在國際貿易中索賠的主要依據,仲裁機構受理索賠的基本前提。按國際商務規則和貿易慣例,索賠的依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它也是理賠的基本前提。我方與鹿特丹代理商簽約時,雙方沒有規定根據何種法律,那麼在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就要遵守平等互利原則。而現有的合同平等自願地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它就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主要和惟一依據,同時可作為仲裁機構理賠時公平合理排解爭議的基本前提。就本案而言,合同中並沒有對家禽含魚腥味作出限製,對方在開來的信用證中也沒有對魚腥味附加規定,若依據合同確定責任、分清是非,則可以使對方陷入被動。於是我出口公司複照鹿特丹代理商,幹脆利落地關上了索賠的協商之門:“我方按合同規定交貨,並提供了‘適合人類食用’的品質檢驗證書,故不能同意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