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藝術的感知特性
在藝術的一切種類之中,音樂可以說是最為神秘的一種。音樂對於聽者的感染力是巨大的,但是,對音樂感染力的根源作出解釋的努力,卻總是陷入困境。因此,人們常常不得不采用某種隱喻的說法來解說音樂的神秘性——或者不如說,正是在這種說法中把音樂的神秘性鞏固了起來,例如,法國著名指揮家夏爾·明希就曾這樣寫道:“音樂是一種表達無以言表的東西的藝術形式,它是語言和想象力所不及的,它是漫無邊際的、看不見摸不著的無意識的狀態。對我來說,人類使用這種語言的能力是上帝賦予我們的寶貴的禮物,我們沒有權利不好好使用它。”
首先,我們可以這樣提問:音樂作品是如何存在的?
音樂作品是一種物性的存在嗎?顯然是。音樂是確定的物理事件:樂器的振動導致聲波,聲波達至人耳,引起耳膜的相應振動。這就是音樂作品的物性特征,或者說,是它的物理性存在。
這種物性特征同雕塑、建築和繪畫很不一樣。雕塑矗立於空間,在確定的時間段裏它不會變動.我們隻要願意,既能看到它,又能觸摸它。一張畫布陳列在我們麵前,我們也是既可觀看它,又可觸摸它。音樂卻沒有這樣的穩固的存在。音樂作品的存在是時間性的,一旦去掉時間,作品立即消失。就音樂的物理性存在來說,它隻是空氣震動的瞬間。是否可以把音樂看作是許許多多個瞬間的連綴?就像把許多個物理性存在的片斷前後接續起來?這樣看仍然不行。片斷之連接,其基礎是什麼?除非我們願意以空間來作比附,把時間的連續性想成空間的連續性,即去思想一種牛頓式的“物理時間”概念。
但音樂作為時間性存在,卻不是“物理時間性”的存在。在我們進入音樂時,我們並不是挨次地感知聲音振動的各個瞬間。這些聲音振動,若隻從物理上說,是隨生隨滅的,因此,聽者的感知也應當被認為是隨生隨滅的。然而,事情不是如此。剛剛消失的那個“上一瞬間的”振動,在聽者心中並未消失,它還回響在聽者的耳畔,還蕩漾在聽者的心間。與此相應,下一個即將到來的振動也已作為聽者的期待而“出現”了。如果說,音樂作品確實隻能存在於它的每一個瞬間,那麼,它在每一個瞬間中的存在方式卻正是要求打破這個瞬間,或者說,使這個瞬間真正成為時間性的存在,成為攜帶著過去、籌劃著未來的“當下”。
如果這樣的討論過於“哲學化”,那麼可以換一種說法:在音樂中,後麵一個音並沒有把前麵的音完全取代,前麵的音有它的餘韻,而正是這個餘韻,才勾連著後麵的音。但這個餘韻卻並非一種“物理性存在”。
試問:這個餘韻存在於何處?黑格爾說得好:“聲音的餘韻隻在靈魂最深處蕩漾。”
音響之間的勾連是靠聆聽者(從廣義上講,創作者一開始就是聆聽者)完成的。這就是音樂作品之物性存在的真正方式。聆聽者的內心生活的時間性,才是音樂作品存在的基礎。如果聆聽者沒有時間性的內心生活,一部音樂作品就不可能作為一個整體出現。我們無論如何沒有辦法去把音樂作品當作一個雕塑固定好,讓它隨時擺放在我們麵前。
我們由此得到了一個明確的結論:音樂的物性存在本身就依賴於主體的內心生活。這與視覺藝術作品的物性存在全然不同。
平時,我們未聽音樂時也聽到聲音,但這些聲音不是作為它們本身存在的,而是代表別的事物存在的信號。隻有在音樂中我們才讓聲音本身存在,我們聽到了聲音本身,而不再去尋求由它所代表的某個事物。
那麼,何為“聲音本身”呢?也許,音樂的神秘性正隱藏於此。在這裏,當代哲學中的現象學可以幫助我們的理解。現象學原理在“本質直觀”的意義上揭示了人的感覺與動物感覺的區別。就聲音的領域而言,當我們人類聽聲音時,我們不僅聽到了聲音,而且聽到了“聽本身”。正是這種對聽的聽,才構成了聽覺的人類性,才揭示出人的聽覺領域的社會性。這是音樂之為音樂的本體論原理。
音樂之為音樂,就在於它是節奏、韻律、和聲、音色、音程張力等等。試想,這一切音樂之要素是如何可能的呢?這些要素全是由於人類對聽的聽才成為可能的,每一個人都有著“對聽的聽”,所以,音樂是每一個人的潛在的“聽覺”。
在音樂中我們的“靈魂”不是理性的,而是感性的。這種感性的靈魂構造了聲音的“餘韻”。因此,藝術作品的物性存在與作品的精神品格之間的距離,在音樂中是不存在的,可以這麼說,音樂的物性存在本身就是被靈化的。難怪美國哲學家杜威要說:“音樂是最直接的藝術。”
有了上麵的討論做基礎,我們現在才可以來看一看音樂作品的客觀內容問題。
這其實是一個音樂哲學問題,引起長久的爭論,而且看上去幾乎沒有解決的可能。問題的焦點在於:我們在音樂中得到的感動,是源自音樂作品本身,還是源自我們作為聽者自身的聯想和主觀情感?這個問題簡化地說就是:音樂本身有無內容?
這一問題是特別地向音樂藝術提出來的,其他門類的藝術似無如此問題。對於其他藝術,人們總是願意承認它們是有內容的。至於音樂,我們無法確定地找到它的內容,從其本身來看,它隻是一組如此這般地構築起來的樂音而已。也就是說,從音樂中我們能夠指認的隻是聲音形式本身。如果某一種聲音形式聽上去是悲哀的,那麼,這悲哀之情並不是聲音自身所具有的,而是由聽者自身產生的。
這種說法固然有理,但我們若跟著這一有理的說法走下去,卻可能得出如此推論:作曲家作曲隻是在從事一種樂音組合上的形式遊戲,而從未想到過要用這種組合來表現什麼。根據這一推論,如果一部音樂作品是一部悲劇作品,則完全是由於聽者把它聽成了悲劇。此一聽者把它聽成悲劇,絕不妨礙另一聽者把它聽成喜劇。顯然,這樣的推論是荒謬的,不符合音樂創作和音樂接受的基本事實。無論如何,柴可夫斯基的《第六交響曲》的第四樂章是悲劇性的,不管諸多聽者之間有多麼大的個體差異,他們對於這一點的指認卻總是共同的。若有一個聽者從其中聽出了歡樂和諧謔,那麼,這除了證明他缺乏起碼的音樂欣賞能力之外,就不再能證明別的什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