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3對該類致使句性質的再認識(1 / 1)

上節撥開表層假象,揭示了“這瓶酒喝得我暈頭轉向”類致使句的深層認知理據,在先前討論的基礎上,我們試圖澄清現有對該現象性質歸類上存在的某些問題。

目前對這一現象較為確定的稱謂是“反轉型使役結構”,意在指出是由施事與客體的主賓語位置顛倒構成了這類特殊的致使結構。我們認為,這種看法同時具有將問題簡單化與複雜化的兩種傾向。一方麵,由於致使句至少必須包括兩個動核結構,由致使與被致使事件二者構成,“施事”與“客體”的提法,僅停留於該句式的表層表現,隻體現了一個動核結構,將兩個事件的義元角色混為一談,從而將問題簡單化。另一方麵,因為致使事件與被致使事件概念在向合成空間投射的過程中,盡管具體投射的成分會有不同,但兩個事件間投射的先後順序始終不會改變,上節的圖解能讓人清楚地看到這一點,因此所謂“義元角色的顛倒” 又是將原本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了。也就是說,接受了雙動核結構概念,“反轉型”這一說法反而把問題弄複雜了。

此外,有人借用心理學的概念來分析這類句式,認為它是“客體歸因致使句”,凸顯客體的施為作用。雖然以致使事件的客體或受事作主語的致使句,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強調了該成分在致使過程中的作用,但我們認為這種看法也是欠妥的。一方麵,該類致使句式的形成,並非以凸顯致使事件的客體為目的,由於該類句式中被致使事件的經驗者與致使事件的施事重合,且其相互間的回指關係不需其他任何上下文語境即可推導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同一指稱不宜在句子中出現兩次,比如不能說“我喝得我暈頭轉向”。根據上麵對“N1+V1+得+N2+VP/AP”類致使句的構式分析可知,該構式要求N2為被致使事件的經驗者,而不能由其他成分充當,比如不能說“我喝得酒暈頭轉向”等,相對而言對N1的要求則較為寬鬆,因此隻能隱藏致使事件的施事,由該事件中另一成分作主語占N1位置,於是就出現了“這酒喝得我暈頭轉向”類致使句。此處對致使事件客體或受事的一定程度的凸顯不是主要目的,而更多地體現為一種伴隨性結果,因此將該類句式稱作客體歸因致使句,會有對致使事件客體強調過重之嫌。另一方麵,根據上麵的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否被顯性表達出來,導致被致使事件發生的原因,都是致使事件的發生這一情況本身,即對整個致使過程發生起到施為作用的是“致使事件”這一整體,而非其內部的任何一個成分。“這瓶酒喝得我暈頭轉向”中不是“酒”致使“我轉向”,而是“我喝酒”這一事件,“這篇論文寫得我想吐”中不是“論文”致使“我想吐”,而是“我寫論文”這一事件,在該事件發生前,甚至“論文”本身都是不存在的,更談不上施為,因此“客體施為”或“客體歸因”的說法都是欠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