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2該類致使句的特性(1 / 3)

根據宛新政的分析(2005:51),構成致使句的必備條件有三:(1)一般要有兩個動核結構,因為致使是包含兩個微觀事件的宏事件;(2)兩個動核之間是致使力和結果的關係,或者說致使和被致使事件的關係;(3)兩個動核結構按照從原因到結果的先後順序,次序不能顛倒。這與Fauconnier & Turner (1996)提出的語法整合理論中對致使移動類構式的概念空間[[agent ACTS] CAUSE [object MOVES in a direction]]的內容相似。在該概念空間中也存在兩個動核結構,前者為致使事件,後者為被致使事件。這兩種對致使結構相似的描述,源自對深層認知因素的挖掘,比先前對該結構的語符表述{N1(cause)造成了N2發生某種變化(change)從而產生了某種結果(result)}更接近該語言現象的本質,下述研究就是以這兩種近似的觀點為基礎展開的。

6.2.1“這瓶酒喝得我暈頭轉向”類致使句的構式分析

任何句式的形成都必然有其深層促動因素,“這瓶酒喝得我暈頭轉向”類致使句是“動詞+得”(以下簡稱“V得”)類致使結構中的一個子類,與其他子類間會存在深層關聯,也會與典型的“V得”類致使構式存在派生關係,體現(子)構式之間的係統傳承性。

此處需要限定一下本節所討論的“V得”類結構。首先我們研究的是致使結構,因此“那片田野黃得耀眼”等不表致使義的“V得”句式被排除在外。其次,我們討論的是“這瓶酒喝得我暈頭轉向”所體現的“N1+V1+得+N2+VP/AP”類致使構式,且N2為人稱指示語,這樣就將“她凍得嘴唇發紫”,“他喝得頭暈眼花”等N2與N1間是從屬關係的“V得”致使句情況排除在外。

我們討論的“V得”類致使構式中原型的構式包含兩個動核,致使事件與被致使事件,且致使事件的受事正好是被致使事件的承擔者或者說經驗者,義元構成是[施事施為動詞受事經驗者 致使結果],這種義元結構之所以是“V得”類致使構式的原型,原因在於這種結構與世界動態事件最具象似性,理解最直觀、最簡單。如:

(4)他打得她傷痕累累。

此處致使事件為“他打她”,被致使事件為“她傷痕累累”,主語位置上的施事為致使事件的發出者,賓語位置上的受事既是致使事件的承受者,同時也是被致使事件的經驗者,致使事件的動詞作為整個構式的主要動詞占據V1 位置,被致使事件的動核則處在N2後作補語成分,全句中並未出現專門的致使動詞,如“使”、“讓”、“弄”等,致使義也並不體現在施為動詞中,而是由構式自身提供。

(5) 她的表情和含意嚇得方鴻漸不敢開口。

例(5)類致使結構是由原型的雙動核結構向三動核結構的派生,義元構成為[致事致使動詞受事經驗者致使結果],在主語位置的名詞短語“她的表情和含意”代表一個隱性動核結構,即“她流露出某種表情,傳達出某種含意”,該動核結構是整個致使結構的致使事件,濃縮為一個名詞短語整體作為句子的主語,故其義元為“致事”,代表一個事件,而非該事件的某一具體語義角色。“方鴻漸”是致使事件導致結果“不敢開口”的經驗者,處在“得”後的賓語位置,補語位置的動詞短語依舊是補充說明致使事件接受者受到該事件影響的結果。我們說這裏是三動核結構而非雙動核,是因為不同於例(4),此處致使動詞本身也顯現出來。“嚇”占據整個構式的主要動詞位置,表達了致使事件與被致使事件間的具體因果關係,“她流露出某種表情”使得方鴻漸害怕,才致使其“不敢開口”,“方鴻漸”在句子中所處的位置是“嚇”的賓語,故它也是該致使動詞的受事義元。此處由三個動核構成的致使事件串比原型的雙動核結構雖複雜了一些,但仍與人類的現實世界經驗具有象似性,理解還是較為直觀和容易的。

(6) 他那副德性氣得我要死。

例(6)類致使結構與例(5)類對原型的偏離有著性質上的不同,此時動核數量並未增加,但句式理解的複雜程度卻遠大於例(5),原因在於句式與世界動態事件的象似性被破壞,該類致使句的義元構成是[致事結果動詞經驗者準致使結果],“他那副德性”代表整個致使事件,“他表現出那樣一副德性”是致事義元,被致使事件為“我氣得要死”,其中處在“得”字後的賓語位置的經驗者“我”,不再是謂語動詞的受事義元,因表示其性狀改變的動詞前置到了整句主要動詞的位置,僅留下程度補語在整句補語的位置上,可稱其為準致使結果論元。該類致使句的論元構成,顛倒了被致使事件內部義元角色的正常出現順序,造成理解的費力及對原型的偏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