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2該類致使句的特性(2 / 3)

(7) 鄰家小朋友的新玩具羨慕得婷婷直流口水。

例(7)體現的義元結構為[致事準致使動詞經驗者致使結果],它與例(5)和例(6)有促動關係。一方麵,它是由三個動核結構組成致使事件串,整句主要動詞由將致使事件與被致使事件間因果關係(或者說是致使方式)明朗化的致使動詞充當;另一方麵,致使動詞“羨慕”本身並沒有使動意義,隻能放在經驗主體之後描述其心理狀態,因此此處也有被致使事件動詞前置的傾向。該動詞在這個由三個動核結構組成的致使事件串中,由於承擔聯係致使事件與被致使事件兩個動核結構的作用,被迫帶上了使動義,被壓製出了“讓……羨慕”的意義,因此我們稱其為介於結果動詞與致使動詞之間的一種準致使動詞。

類似例(6)、例(7)這種破壞了句式內容與世界動態事件象似性的情況還有以下幾種:

(8)這一聲叫得我心裏哆嗦起來。

(9)這篇論文寫得我都想吐。

(10) 這頓飯吃得我一肚子氣。

與前麵例子不同的是,這些致使句對象似性的破壞不是由被致使事件造成,而要歸因於致使事件。 例(8)的義元構成可表述為[致體施為動詞經驗者致使結果],此時這個句式的主語不是致使事件的施事,也不是可以代表整個事件的致事,而是致使事件內施事施為的結果,我們稱其為“致體”義元。此刻整個事件的施為者被隱去,施為動詞後置成為整句的主要動詞,動詞後的賓語“我”隻是致使事件引發的被致使事件的主體,是其後致使結果成分所描述內容的經驗者,與該句主要動詞所代表的致使事件的施為動詞無直接關係,故其義元成分僅為經驗者。例(9)跟例(8)很相近,唯一不同的是,後者致使事件中被隱去的施為者在無其他語境的情況下無法被補足,而前者在不借助其他上下文語境的情況下就可以被補足,且該施事正是被致使事件的主體,即施事施為並自己承擔其結果,因此其義元構成為[致體施為動詞施事經驗者致使結果]。例(10)則是在例(9)基礎上的進一步派生,被致使事件的經驗者仍然是句式中未直接表明的致使事件的施為者,然而該致使事件“我吃這頓飯”並非是被致使事件“我生了一肚子氣”發生的直接根源,僅是其導火索,實際的致使事件應是“在吃飯過程中出現了某狀況”,因此該句中致使事件的描述運用了轉喻的手法,通過該事件的導火索來指代整個致使事件,我們稱此時在主語位置的致體義元為準致體,整句的義元構成為[準致體施為動詞經驗者致使結果]。

上述分析的各種論元組構的情況可羅列如下:

原型: [施事施為動詞受事經驗者致使結果]

雙動核→三動核: [致事致使動詞 受事經驗者致使結果]

象似性破壞——

源於被致使事件: [致事結果動詞經驗者準致使結果]

同時具有三動核:[致事準致使動詞經驗者致使結果]

源於致使事件: [致體施為動詞經驗者致使結果]

致使事件施事與經驗者重合:[致體施為動詞施事經驗者致使結果]

致使事件為轉喻用法:[準致體施為動詞經驗者致使結果]

由此可見,“N1+V1+得+N2+VP/AP”類致使構式內部有多種義元結構變體,構式的原型與變體或變體與變體相互之間都有直接或間接的深層促動關係相連,形成一個係統,不存在所謂特殊的致使結構,因為每種義元組成的結構,都能在該係統中找到自己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