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部分
市舶司
中國古代管理對外貿易的機關。唐玄宗開元間(713~741),廣州即設有市舶使,一般由宦官擔任,是為市舶司前身。
北宋開寶四年(971)設市舶司於廣州,以後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陸續於杭州、明州(今浙江寧波)、泉州、密州(今山東諸城)設立市舶司。除廣州市舶司外,其餘幾處在政和二年(1112)前曾一度被停廢。三年,宋政府在秀州華亭縣(今上海市鬆江縣)設市舶務。南宋建炎二年(1128)複置兩浙、福建路提舉市舶司。從此,又恢複了兩浙、福建、廣南東路三處市舶司並存的局麵。乾道二年(1166),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北宋中期以前,各處市舶機構皆稱為市舶司。北宋末大觀元年(1107)始將各處管理外貿的機構改稱“提舉市舶司”,而將各港口的市舶司改稱市舶務。南宋前期,兩浙、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通稱“三路市舶司”或“三路市舶”。罷兩浙路市舶司後,原屬兩浙路市舶司各港口市舶機構隻稱“場”或“務”。福建、廣南東路市舶司設在泉州、廣州,下設場、務。
宋代市舶官製變化十分頻繁。北宋前期,市舶司由所在地的行政長官和負責地方財政的轉運使共同領導,而由中央政府派人管理具體事務。元豐三年(1080),免除地方行政長官的市舶兼職,而由轉運使直接負責市舶司事務。後又專設提舉官。南宋時,各處市舶司曾一度並歸轉運司,或由提點刑獄司、提舉茶事司兼管,但為時不長。兩浙路各處市舶務的“抽解職事”由地方官負責。福建、廣南東路的市舶司仍設“提舉市舶”一職。
宋代沒有關於市舶製度的統一、完整的規定,市舶司的職責主要包括:①根據商人所申報的貨物、船上人員及要去的地點,發給公憑(公據、公驗),即出海許可證;②派人上船“點檢”,防止夾帶兵器、銅錢、女口、逃亡軍人等;③“閱實”回港船舶;④對進出口的貨物實行抽分製度,即將貨物分成粗細兩色,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幹份,這實際上是一種實物形式的市舶稅;所抽貨物要解赴都城(抽解);⑤按規定價格收買船舶運來的某些貨物(博買);⑥經過抽分,抽解、博買後所剩的貨物仍要按市舶司的標準,發給公憑,才許運銷他處。
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北宋中期,市舶收入達42萬緡左右。南宋前期,宋王朝統治危機深重,市舶收入在財政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南宋初年,歲入不過1000萬緡,市舶收入即達150萬緡。在一定程度上支撐著財政。宋政府還通過出賣一部分舶物增加收入。太平興國二年(977),初置香藥榷易署,當年獲利30萬緡。
宋代的造船技術十分發達,所造海船載重量可達5000石(300噸)。北宋後期,指南針已廣泛應用於航海,還出現了記載海路的專書——《針經》。與宋王朝有海上貿易的達五六十國,進出口貨物在400種以上。進口貨物主要為香料、寶物、藥材及紡織品等,出口貨物主要是紡織品、農產品、陶瓷、金屬製品等。
宋王朝對海外貿易十分重視,南宋時期更是如此。對市舶司中能招徠商舶的有功人員,往往給予獎勵,對營私舞弊的行為也曾三令五申加以禁止。
至元十四年(1277),元朝政府在攻取浙、閩等地後,立即在泉州、慶元(今浙江寧波)、上海、澉浦(今屬浙江海鹽)四處港口設立市舶司。後來又陸續添設廣州、溫州、杭州三處。經過裁並,到13世紀末,隻在慶元、泉州、廣州三處港口設置。
市舶司由行省直接管轄。每司設提舉二人,從五品。元朝政府曾在中央設立泉府司(院),管理替國家經營買賣的商人,同時也經管市舶事務,但為時不長。市舶司的主要職責是:①根據舶商的申請,發給出海貿易的證明(公驗、公憑);②對準許出海的船舶進行檢查,察看有無挾帶金、銀、銅錢、軍器、馬匹、人口等違禁之物;③船舶回港途中,派人前去封堵(封存貨物),押送回港;④抵岸後,差官將全部貨物監搬入庫,並對全體船員進行搜檢,以防私自夾帶舶貨;⑤將舶貨抽分,細色(珍貴品)十取一,粗色(一般商品)十五取一。後改為細貨十取二,粗貨十五取二。另征收舶稅,三十取一。之後,發還舶商自行出售。對於來中國貿易的外國商船,市舶司也采取類似的管理辦法。市舶司的收入甚多,僅至元二十六年,就向元政府上交珠400斤,金3400兩。當時人說市舶收入是“軍國之所資”,可見它在元政府財政開支中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