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部分
和買
原意是指兩廂情願公平交易。唐代孔穎達認為,和買始見於先秦。後和買逐漸變為官府強取民物。唐初和買包括絲織品、牲口、磚瓦木材、柴草、冬藏菜甚至奴婢等。中唐以後,為應付軍需及官府的種種需要,和買範圍更為廣泛。唐代和買不論民戶家產多寡,在很大程度上采取緣戶散配的方法進行,貧苦民戶往往被迫以高價從市場或富產手中購買用來繳納的物品。因此,名為和買,實為抑奪,與賦役的抑配方式實無二致。
宋時“和買”大多是官府向民間購買絲麻產品,以保證龐大常備軍的軍裝供應。為此,官府需在絲麻產區置場和買各種產品。宋太宗趙炅到宋真宗趙恒時,經馬元方、王旭、李士衡等人創議,開始實行預買,即向民間預支和買本錢,而以絲麻產品隨兩稅納還官府。預買推行於河北、京東、京西、淮南、兩浙、江南、荊湖、川峽等路,逐漸成為和買的主要形式,故宋人或將預買與和買混稱,或合稱和預買。大致自宋仁宗趙禎時,各地已用不同方式減克和買本錢,景祐時,和買綢絹一百九十萬疋,慶曆時,增至300萬匹,和買成為民間沉重的負擔。北宋晚期,和買已部分演變為定額稅,南宋初期,更完全演變為定額稅,官府不再支付和買本錢。和買一般按人戶家業錢額、稅錢額攤派,某些地區還適當參照戶等。如四川自宋神宗趙頊時,規定鄉村上三等戶攤派和買,四五等戶不敷和買。南康軍(今江西星子)每稅錢430文,起敷和買一匹。婺州(今浙江金華)某些縣人戶自30貫家業錢以上,起敷和買。官戶和鄉村上戶往往采取詭名子戶的辦法,即將一戶分成數戶以至數十戶,以降低戶等,向鄉村下戶轉嫁和買負擔。在不少地區,和買額超過夏稅額,成為南宋的重賦。
金代官府的和買亦通過抑配方法進行,範圍包括軍器、金銀及各種物料。諸王駙馬也借權勢和買諸物。元代采用按戶等或賦稅、土田數額攤派的方法,凡軍用物資、宮廷消費、官府日常用品皆在和買之列。但對和買之物給價很少或不給價,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賦役。明清兩代,和買稱為“采辦”,雖有不許擾民的規定,但官吏仍向商民勒索。
行
中國古代商業、手工業的同行組織。宋代的行稱“團行”,手工業中的行也有稱為“作”。明代,“團行”稱謂消失,普遍稱“行”或“鋪行”。
宋代政府須索物品,大部分通過和買,由各行業鋪戶供應。因此,官府按行業將鋪產登錄置簿。鋪戶入行往往並非自願,而是由於官府的強製。如王安石變法(見王安石)時期,小至提瓶賣漿者,不入行不準在市買賣。被組織在行內的鋪戶稱行鋪或行戶。每行有行頭或行首、行老,由物力高強的上戶擔任。供應官物有舛誤或不按時限,行頭要賠墊補償。行頭每旬輪流為當旬行頭,負責分派和買貨物,原則上按行戶資產分上、中、下三等提供。每旬行頭議定和買價格,實際是貴價作賤價,上等作下等。官吏常將不堪出賣的紡織品作價償付,或者勒索中飽。官府還通過行頭向行鋪配賣積存物品,甚至俵借錢貫,使行戶難以負擔,破產失業。熙寧六年(1073),開封府肉行提出納錢免供官物,為政府所采納,開始實行免行法,後推行到邊遠地區,成為一種苛稅。供官須索和納免行錢迭相實行。至南宋紹興二十五年(1155),廢免行錢法。行內貧富懸殊,行頭上屍常將其負擔轉嫁於下戶,或勾結官府作弊幸免,或因有客貨定價之權,接受賄賂,與客商共同剝削下戶,行內存在尖銳的矛盾。行頭也代表行鋪與官府辦交涉,充當雇用人力的中介。各行有傳統的省陌錢行用數額、衣裝本色,以及迎神賽會等共同的活動。各行製定市場物價,不準行外人販賣,對限製行內外競爭,維護本行的共同利益等方麵也起了一定作用。
在手工業者的行業組織中,作坊主或店主、工匠和學徒組成三個截然不同的等級,是封建等級製度在城市手工業中的體現。就整體來講,這些工商業的同行組織是一種封建性的組織。宋代同行組織的這些特點在元、明、清三代的同行組織中仍基本保留。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工商業同行組織在明清時期也發生了一些變化。自清代中葉起,廣東佛山陶瓷業和廣州絲織業中出現了代表業主利益的“東家行”和代表雇傭工人利益的“西家行”。行業內部的條規、工價等須經雙方協商。此外,在明末清初,曾出現過以地域性為主的會館和按行業組成的公所兩類新型同行組織,它們全由工商業者自己管理,較少受到官府直接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