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來看,從拋屍現場沿小河往上走五百米左右,這裏正好有一條土路通往吉馬鎮鄉道上,長約五十米。就在這段土路上,咱們的刑警顏陽一共找到了三處血漬,三處都恰好被植物枝葉遮擋,如果不是這樣,可能早被雨水衝刷得了無蹤跡。血痕物證提取回來後,技偵科的人作了血清學分析,三處的結果都與盧生明檔案中記載的B型陽性相符。不用說,這血漬散布於土路上,乃是凶手扛著盧生明的屍塊下河拋屍時不慎遺落下的。除了這幾處血痕,在土路與吉馬鎮鄉道的連接地帶,還提取到了一枚足印和一段小汽車車轍印,兩枚印痕相離較近,都是黏附在陳舊粘土裏。”我點開足跡及車轍印係列照,車轍印清晰可辨的部分約有五十厘米長。“除了三處血漬、失真足印、汽車車轍印,岔道口及土路上再沒發現其他可疑痕跡。如果當時正下雨或已下過雨,凶手扛著屍袋從土路上走下去,肯定會有或深或淺的足印遺留,即便沒有,路麵上多半也會有新鮮的泥濘痕。這個,便是我說的佐證。”
“接下來我再把大致的拋屍過程補充一下,大家先來看這枚足印和這段小汽車車轍印,非常遺憾,足印受到雨水澆淋,形態失真較為嚴重,以咱們目前的技術條件,無法根據足印來推斷主體對象的體型及體格。小汽車車轍印倒還有一段較為完整,經遠程終端係統比對,與剛上市不久的奔馳G55AMG原裝輪胎印痕正好相符,並且車轍印的尾部一段,也就是朝向國道的一方,還殘留有輪胎啟動時的抓地痕,從痕跡形態上來看,汽車啟動時加速很明顯。從奔馳G55的車轍印走向判斷,車子啟動後是向前開出的,往吉馬鎮方向走。……拋屍地、血漬、殘留足跡、車轍印、向前駛出的奔馳車,結合醫生剛才說的捆綁、肢解、水洗。這些現場信息、物證信息及行為信息昭示我們,凶手在殺害盧生明後,用水衝洗了屍塊,把屍塊裝進大帆布袋,然後開著盧生明的奔馳G55AMG運送,開到這條土路與吉馬鎮鄉道連接處把車停在路邊,下車來扛上屍塊,沿著土路下到小河裏,繼續往下走,拋屍後再回來,啟動汽車,朝吉馬鎮方向開出。這就是大致的拋屍過程,殘屍雖然發現於尤龍鎮地界,卻是從吉馬鎮這邊拋過去的。”
“嚴笑堂說的這點我倒認同,痕跡與路徑相符。邰淨,你認為呢?”邵廣義說。
“從路徑上來說,我也同意這個分析。……但是這個足印,也不能完全肯定就是拋屍者所留,畢竟經雨水浸泡後不易分出新舊。”
“按理來說確實是這樣,不能完全肯定,可太湊巧了,就這麼一枚足印,還是承重痕跡。”嚴隊說。
“這個倒是,結合足印尺寸、深淺及承痕客體粘土的質地來看,這應該是負重後的足跡。可為什麼隻留下一枚呢?”
“如果可以,我想他一枚都不願留下,可能是疏忽的原因。”
“先不說這些,邰淨,後麵你再仔細分析下。……嚴笑堂,還有一點,你一直說是凶手拋屍,理由好像不太充分。”邵廣義說。
“邵總,理由我待會兒自會說到,這裏我隻是先插兩句嘴,把拋屍過程接在法醫的話後邊,省得待會兒岔開了再解釋麻煩。”
“行,明白,那法醫你繼續吧。”
“我這邊的發言差不多了,剛才說的這些,便是我針對死因和凶器所作的全部分析,死者除了心髒部位的致命傷、機體多部位輕重程度不同的瘀傷外,還有左邊麵頰上一處較重的打擊傷,屍檢過程中並未發現其他嚴重性傷害,顱腦及其他髒器也是健全狀態。左頰上的這個打擊傷,應該是由拳頭造成的徒手傷,擊打力度很大,有明顯的皮下出血及肌肉組織腫脹現象,但並未造成下頜骨骨折或脫臼。除了這幾處傷害,並不清楚機體其他部位有無顯性傷害,由於屍塊多個部位遭受老鷹蠶食,肌肉組織缺失嚴重,單憑這副屍骸還真是難以進行精確判斷,不過這對於咱們解決主要矛盾並無阻礙。”
“好了,我法醫這塊的分析至此就先告一段落,屍檢過程中提取的生理組織及生物檢材,部分已經送往省廳檢測,等檢測結果出來自見分曉。有部分物證淩晨時交由技偵科分析,也已形成報告交給嚴笑堂,雖然我也還能發表一些言論,不過恐怕都是局部性看法,有些結論需要從整體角度來看,這方麵嚴笑堂更在行一些。再說我剖析得多了,把該嚴笑堂說的話都說完了,他臉上豈不是很沒麵子。”法醫說著說著,自個兒就笑了起來,他這是像平時一樣在開嚴隊玩笑,“所以接下來的時間,我就隻管坐到一旁,靜聽嚴笑堂來發表上一番高論吧。”法醫合上文件夾,站起身來坐到一旁。
我又坐到電腦前,給嚴隊充當演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