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隊伸出右手往那圖示上一劃,框定吉馬鎮鄉道入口(G01)與良懷市之間的區域,把左側的幾條扇除在外,“為什麼呢?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從監控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出,盧生明當晚的行車速度非常快,在市內各路段的具體時速我沒去計算,不過上了國道之後,我敢說一直都是以超速行駛。要想在高速行駛中劫持盧生明的車,基本上隻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直跟著他,瞅準個機會把他逼入鄉道,一種是知道盧生明將要去向何處,在路上采用某種方法攔截,比如所設置路障。假如是第一種情況,那麼難度是非常大的,盧生明的奔馳G55也算得上是個大家夥,且行駛速度很快,想通過超速的方式把它逼到某條鄉道,不太容易,搞不好會反遭奔馳G55蹂躪,還會把爛攤子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下。假如是後一種情況,凶手至少要知道盧生明當晚的行蹤及時間點。如此一來,案情就會複雜得多,恐怕得在盧生明身邊有眼線,不過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種劫持方式的可能性似乎不太大。那麼,有沒有可能是兩種情況的結合呢,凶手既沿途跟蹤了盧生明,又沒有把他逼入鄉道,隻是等盧生明的車上了鄉道之後,才瞅準機會把他給攔截下來。毫無疑問,這種可能性是有的,這也就是現階段懷疑那輛越野摩托車的主要原因之一。”
“基於這樣的推測,再結合盧生暘的說法,我認為,從國道通往吉馬鎮和簡普鎮的兩條鄉道,可列為劫持發生的重點區域,當然,吉馬鎮鄉道還是需要首先考慮的對象。吉馬鎮鄉道與國道交彙處(G01)距良懷市大約四十五千米,簡普鎮鄉道(G03)距良懷市大約八十千米。盧生明十點五十九分離開收費站,加上劫持時間在內,到被殺害之前有兩到三個小時,以奔馳G55當晚較快的行車速度,出事之前到達這兩個地方的可能性都是絕對存在的。……這就是第一犯罪現場地理範圍的初步界定。”
嚴隊說完,暫停了一下,見邵廣義、山局、薛副局都不說話,便笑道:“怎麼,這麼重要的部分,幾位領導居然沒有任何意見?”
“老山、薛剛,關於嚴笑堂這個主體現場的地理範圍界定,你倆怎麼看?”見嚴隊這麼說,邵廣義索性接過話。
“從邏輯和常識上來看,嚴笑堂這個分析及推斷似乎合情合理,不過有一點叫人比較納悶。”山局說。
“說說看?”
“‘遠拋近埋’,這是殺人碎屍案的一個特有規律,我破了這麼多年的案,事實證明也基本如此。如果真像嚴笑堂分析的這樣,那麼主體現場和拋屍現場就處於同一片區域內,並且相隔不是很遠。他剛才也說了,凶手是用這輛奔馳車拉著屍塊去拋屍,就開這麼點距離,到底打的是哪門子主意?為什麼不直接找個隱蔽的地方殺人了事?何苦這樣搬上搬下的,不嫌麻煩嗎?”